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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府应急能力需加强程序建设/郑礼华

时间:2024-07-02 10:4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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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府应急能力需加强程序建设

郑礼华


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政府部门该如何快速应对,2008年的抗冰救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值得从多角度进行总结和思考。
从程序法的角度看,这次抗冰救灾工作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以湖南为例,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体现在:一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当冰雪突然袭来时,及时向全省发出红色冰冻警报,为抗冰救灾进行了充分的社会动员和心理准备。二是科学及时的临机决策。通路、保电、安民,“三保”抓住了抗冰救灾的重点,“大救援、大分流、大破冰”三大战役成就了抗冰救灾的决定性胜利。特别是在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成为冰路、2.7万台车和8万人严重受困的危急时刻,省委、省政府果断决定实施“全力救助、确保畅通、绕道而行、沿途分流”的应急方案,对这里抗冰救灾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三是信息及时全面公开。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及时对外发布最新的抗冰救灾的措施、进度和情况,让社会对灾情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积极参与到抗冰救灾斗争中。四是有效的行政指导。为成功实施衡枣分流,实现京珠高速湖南段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1月28日,京珠高速粤北段的严重滞堵,湖南省委、省政府果断提出衡枣分流的对策,即从衡枣高速分流京珠高速南段滞留的车辆,对所有绕行车辆不罚款、不卸载、不检查、不收费,还给每辆分流车200元,劝说司机改道,发放公开信、分流示意图,媒体不间断广播路况信息和优惠政策。结果,1月28日至2月4日,经衡枣高速分流广西的车辆达6.6万台,进入京珠北上车辆5.3万台,大大减轻了京珠高速压力,衡枣高速分流线也因此被称为京珠大救援的“生命线”,十多万人得以疏散。
但是从全国来看,这次抗冰救灾工作也暴露出政府部门的很多问题。一是反应速度慢。体现在灾害可能性认识慢,灾后反应速度慢,解决危机决策慢,应急措施执行慢。二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发挥的功效不明显,应急预案没有发挥实实在在的效果。面对危机,大家似乎来不及考虑什么法,在关键问题上预案也没派上用场,仓促迎战,临时找办法。考虑不周全,效率低下,服务不到位,也是自然。这既有体制上的原因,还有行政程序上的问题,就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没有一套周密顺畅的程序。早在2003年SARS危机之后,我国就开始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体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已编制了国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编制了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地还结合实际编制了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许多市(地)、县(市)以及企事业单位也制定了应急预案。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突发事件应对规定之详尽,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应急管理的一个万能方案,是应急管理的行动指南。应该说,我们已经具备了较好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但是,为什么在今年的抗冰救灾实际工作中,运行起来并不理想,问题出在哪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我认为主要是运行程序上的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应对冰雪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在当前国家部门分割的体系下,没有专项预案,就意味着没有部门牵头;没有部门牵头,就没有真正部门来主管此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应急管理本就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组织、统筹和应对工程,完全靠个别领导的临机决策或者组织,当然难以达到很好的效果。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应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程序建设,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
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程序建设,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程序是明确权责、合理分工的重要依据。行政程序就是一种管理流程。没有责任,没有分工,我们不能期望哪个部门会主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没有流程,没有安排,我们也不能期望工作能顺畅运转。只有明确各个行政主体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程序义务,如谁应关注突发公共事件收集信息,进行预测和预警;谁应进行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如何运行?应急管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程序的怎样一步步向前推进,具体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如何?违反程序,没有预警、没有及时启动应急方案、胡乱决策或者缓决策、不决策、不执行、缓执行应急措施,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进行问责?只有有了清晰的程序,才能保障行政机关面对危机能快速高效运转,否则既可能是越管越忙,甚至管出问题,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集体不作为。
其次,行政程序是增强行政执行力,提高行政应急管理效率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首先是科学的程序,必要的程序。简化不必要的层次和环节,是加强程序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提高应急管理效率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如对情况上报、决策作出、措施落实、时限的规定,能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拖延敷衍、封锁消息。
再次,科学合理的程序在应急的全过程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科学合理的程序能防患于未然,及时将重大的危机和隐患扼杀在摇篮中;能保证行政机关从容、科学、及时地应对危机,将社会遭受的损失和解决危机支付的成本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还能在最大的程度上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应对危机。
总结抗冰救灾工作中经验和教训,我认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重点突出以下程序的建设:
一是关注与报告制度。面对危机,时间就是生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一定要突出一个“早”字。如果对突发公共事件,早一天关注,早一个小时关注,甚至早一分钟关注,都能为危机的化解赢得宝贵的准备时间。关注的主体,从是否具有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赋有特定关注义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监测与预警部门工作人员。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另一种是社会公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很多时候,身处在第一现场的群众往往最先获得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如何让这两类主体能关注好突发公共事件,关注之后有多种畅通的渠道最及时地向相关部门或者上一级部门报告,对于化解突发公共事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要从第一现场开始。我们现在的公开,一是速度太慢,二是途径太窄,三是公开的内容角度奇特。往往只是通过报刊、网络、电视中的某一种方式公开,事情已经圆满解决或者是实在解决不了才公之于众,主要还是介绍如何抗灾救灾,而不针对具体的问题报道。这与行政机关应对危机一贯的做法有很大的关系。今年湖南抗灾的一些做法就很好,如启动应急预案之后,对分区域停电的时间表在网上公布,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及时报道抗冰救灾的最新动态,让老百姓心里有所预期,不至于陷入恐慌。这也是为什么这次受灾严重,但是老百姓的怨气很少的重要原因。
三是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采取下列多种应急处置措施。但是,事实上,除了这些具体的措施,这里也需要注意程序问题。首先要能明确救援的重点,其次是安排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分工、流程,然后是对各地救援实施的监督和督促。否则救援工作就可能出现混乱,抓不住重点,落实不到实处。首先要明确救援的重点,是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四是行政指导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这次抗冰救灾,除了衡枣分流,铁路部门引导旅客退换火车票,广州政府引导返乡人员就地过年,对化解这场危机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对公众的引导不应仅限制在一级、二级警报之后,而应该贯彻在应急管理过程的始终。

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销售、存储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烟草专卖工作,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
  (四)拟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实施;
  (五)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财政、交通、铁路、民航、城管监察、邮政、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相应的烟草专卖品的经营项目。
  第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经营地所在的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许可证;经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具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和经营期限依法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涂改、变造、伪造、买卖、非法转让许可证。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摆放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所经营的卷烟应当明码标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牌匾上标注的名称应当相一致。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七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因经营主体、企业类型或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手续。
  经营者需要歇业时,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本市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购进的卷烟必须标有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供货标识,并实行一户一码制度,禁止零售业户之间相互串码销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烟丝、烟叶。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假烟、走私烟、非烟、烟叶以及烟丝经营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证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其他人;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存储场所,根据举报,可对非法经营场所实施强制检查;
  (三)查阅、复制、摘抄、暂扣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和其他资料;
  (四)在火车站、客运站、机场、配货站、公路、收费站、邮政所、港口等地,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涉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处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截留、私分烟草专卖品。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涂改许可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出借、买卖、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责令持证人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取消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当场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之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一)被查获经营假烟、走私烟的;
  (二)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三)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五)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连续一个月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八)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依法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资,经通知、公告等途径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罚没收入应当使用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干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涉及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所称走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所称非烟,是指不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或无专卖供货标识的、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试点方案》,全面清理、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经济环境。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积压房地产计划,全面清理本地区积压房地产,力争在较短时期内使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理顺住宅成本构成,切实降低住宅价格。各地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
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积压房地产数量大的城市,要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和新建房地产项目,避免形成新的积压。
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对全国房地产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制定相应的贷款回收计划,通过采取追索债务,拍卖抵债房地产等措施,加快回收信贷资金,盘活金融资产,改善金融资产质量。
四、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加强对海南省实施《试点方案》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做好全国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
五、《试点方案》中关于中央财政给予海南省专项补助和“换地权益书”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交等政策措施,仅适用于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盘活金融资产,改善经济运行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基本原则是:从宏观经济全局出发,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坚持依法办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房地产市场,改善金融资产质量;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根据市场需求,控制房地产增量,刺激有效需求,消化存量;面对现实,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实
事求是地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总体部署,分工协作,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二、方法步骤
(一)追索债务,明确产权。
1.债务由债权人追索。债务纠纷原则上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依法追索企业拖欠的房地产贷款,企业可以用积压房地产(按现值)和其他资产抵债。对资不抵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偿。对拖欠房地产贷款的其他企业,其房地产不足以还贷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有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申请破产清偿;有的由欠债
企业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重新设立抵押权。
2.明确积压商品房、停缓建工程和闲置土地的权属关系。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布公告,要求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在建项目及土地,按有
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债权申请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集中处置金融资产。
1.业务剥离。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其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将1998年12月31日前在海南省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和直接投资房地产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与其正常信贷业务资金剥离,分别设帐,单独管理。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制定,报人民银行总
行批准后执行。
2.损失处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自办企业和其他形式直接投资于海南省房地产的,其损失计入损益,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贷款呆坏帐损失,从1999年起按财政部规定的程序逐年予以核销。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追索债务过程中回收的房地产,由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暂按清偿的市场价格记帐,逐年处理,处理过程中的损失计入银行损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分类处置积压房地产。
1.积压商品房的处置。确权后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住宅,经评估后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拆迁居民销售;其他积压商品房,采取积极措施促销。
2.闲置土地的处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依法收回。但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占地企业又确有投资能力,愿意继续投资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开发。其他闲置土地,向占
地单位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换地权益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由海南省各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按土地现值向土地使用权持有者签发,不与原来的地块相联系。对未交足土地出让全部费用的,按实际交付金额核发“换地权益书”。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债物清偿给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闲置土地,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换地权益书”的价值随地价变动而变动,可换名转让,可用于银行抵押和偿债,可在政府出让土地时在全省范围内换回等值的土地。“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原则上只收回“换地权益书”。
国土资源部对“换地权益书”的签发和回收进行备案管理。“换地权益书”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制订,征得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同意后,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3.停缓建工程的处置。经追债、确权后,根据产权人的意愿分别按积压商品房或闲置土地办法处理。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及市场需求,重新提出用地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也可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
三、政策措施
(一)海南省的政策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和新开房地产项目。对收回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淘汰一批劣质企业和中介机构,规范房地产市场。
3.对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产权所有者返还土地出让金。
4.对认定为积压房地产的项目,在处置过程中除工本费以外,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和拆迁居民销售,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5.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货币化分配步伐,尽快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6.对在海南省购买积压公寓和别墅等商品房的本省和外省市居民和单位,给予优惠待遇。
7.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完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8.商请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房地产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并区别情况减、免、缓交诉讼费。
(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
1.中央财政给予4亿元专项补助,用于退还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海口、三亚、琼山等城市改善基础设施、进行旧城改造和完善小区配套等,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3.在政府供地时,相应收回等值“换地权益书”的,免交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应依法向中央财政上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海南省、国土资源部制定。
4.允许全国各地有能力的单位购买海南省积压的房地产。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购买海南省积压商品房,或对基本完工的停缓建项目进行改造后,在海南省设立分支机构或作为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教学人员的度假疗养、学术研究基地。
5.人民银行对单位、个人在海南省购房,可在增加贷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等方面,制定更灵活的抵押贷款政策。
四、实施计划
(一)追债、确权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1999年重点处置、销售积压普通住宅。
(三)2000年6月30日前做好实行“换地权益书”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有关市、县先行运作。
(四)从2000年1月1日起,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别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对剥离出的在海南省的不良房地产进行处置。



199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