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政发〔2004〕3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四日
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促进2004年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7个方面38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11项)。
1.开发城镇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
2.城镇新就业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
5.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
6.劳动力市场建设年度达标率,其中:网络建设年度达标率;
7.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
8.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
9.创业成功项目数量;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11.劳务输出人数。
(二)培训鉴定方面(5项)。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
13.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维权培训、技能培训人数;
14.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
15.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
16.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
(三)养老保险方面(8项)。
17.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
(1)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8.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9.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20.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21.省级统筹、集体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2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23.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
24.做实个人帐户资金到位率。
(四)失业保险方面(3项)。
25.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6.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27.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五)医疗保险方面(3项)。
2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9.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
3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六)工伤保险方面(2项)。
31.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32.工伤保险缴费率。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6项)。
33.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3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35.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36.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3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38.“阳光超市”试点达标率。
三、责任期限
自2004年1月1日始,到2004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办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听情况、查资料、实地考核等形式进行。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对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对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综合考评,并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一)城镇开发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查阅就业岗位开发报表,查阅空岗报告单,实地抽查核实岗位开发情况。考查全年开发就业岗位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数量,岗位分布情况是否清楚。
(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查阅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用人或就业登录手续,实地抽查人员安置去向。考核城镇新就业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就业去向是否明确,底数是否清楚。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查阅季度年度统计报表,核实就业人员名单及就业去向,考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的要求。
(四)城镇登记失业率。查阅失业人员统计报表,核对失业人员登记名册。考查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否实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控制指标。
(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查阅统计报表,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实地抽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去向。考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六)劳动力市场建设达标率。查阅资料,财政拨款单,实地考查劳动力市场建设标准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七)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人员、场地、设备的落实情况,考核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是否达到目标责任制要求。
(八)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查阅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贯彻记录,实地抽查落实情况。考核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九)创业成功项目数量。查阅注册手续资料、报表、劳动合同台帐。实地考查项目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标准。
(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查阅统计报表、财务帐目、拨款凭证。考核县(区)财政是否根据市财政最低预算建议数,将2004年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最低保障资金纳入当年预算,并按计划全额拨付到位。
(十一)劳务输出人数。查阅劳务输出统计报表、人员名册,核对去向。考查劳务输出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输出去向、人员分布是否清楚。
(十二)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查阅培训统计表、培训人员名册、考试成绩单。考查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要求。
(十三)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维权培训、技能培训人数。查阅培训统计表、培训人员名册、考试成绩单。考查劳务输出人员维权培训、技能培训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要求。
(十四)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查阅统计报表、核定就业人员名单及就业去向。考查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及比率。
(十五)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查阅创业人员培训统计表、人员名册,核实创业人员名单及创业项目,实地抽查创业情况。考查下岗失业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及比率。
(十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查阅职业技能鉴定呈报表。考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十七)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参保人员名册、缴费凭证。考查是否完成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参保人数及比率。
(十八)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缴费凭证。考核是否完成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数额。
(十九)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缴费凭证。考核是否完成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集体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数额。
(二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查阅发放计划、统计报表、发放明细表,实地抽查。考查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二十一)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查阅相关报表、资料,深入中省直企业抽查。考核符合低保条件的中省直企业生活困难人员是否按照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全部纳入低保。
(二十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查阅拨付计划、统计报表、财务帐目,核对拨款凭证。考核县(区)财政是否按照目标责任状的规定,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养老保险补助金按季度及时足额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实地考查信息化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及应用、人员配备情况。考查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标准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二十四)做实个人帐户资金到位率。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财务帐目。考核做实个人帐户资金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二十五)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缴费申报单。考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二十六)失业保险费征缴额。查阅财务报表、缴费凭证。考核失业保险费征缴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数额。
(二十七)失业保险金发放率。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发放明细表,实地抽查。考查失业保险金发放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二十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参保人员名册。考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二十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参保人员名册。考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三十)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率。查阅征缴计划、统计报表、财务帐目、缴费凭证。考核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收缴比率。
(三十一)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参保人员名册。考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三十二)工伤保险缴费率。查阅征缴计划、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缴费凭证。考核工伤保险缴费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收缴比率。
(三十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查阅统计报表、人员名册,实地抽查。考核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应保尽保比率。
(三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查阅发放计划、统计报表、发放明细表、实地抽查。考查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三十五)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查阅相关报表、资料,深入中省直企业抽查。考核符合低保条件的中省直企业生活困难人员是否按照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全部纳入低保。
(三十六)县(区)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查阅统计报表、财务帐目,核对拨款凭证。考核县(区)财政是否根据市财政最低预算建议数,将2004年的低保资金纳入当年预算,并按计划全额拨付到位。
(三十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实地考查信息化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及应用情况。考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情况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三十八)“阳光超市”试点达标率。查阅资料,实地考查“阳光超市”试点达标情况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的要求。
五、奖惩办法
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按照奖惩分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政府组织成立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重大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戴春雨担任,成员有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治芳、监察局局长夏恩民、财政局局长邹双林、民政局局长张宝华、社会保险公司经理高庆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杨相库兼任。
附件: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解释
附件:
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解释
一、开发城镇就业岗位数量:指报告期内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开发出的城镇就业岗位数量;岗位利用率: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与开发就业岗位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新增就业人数
岗位利用率=─────────×100%
开发就业岗位数
二、城镇新就业人数:指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失业、下岗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指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四、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内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和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城镇登记失业率= ───────────────×100%
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指当年解除劳动关系实现
再就业人数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人数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 ──────────────×100%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总数
六、劳动力市场建设年度达标率:指劳动力市场场所建设、信息网建设和机制建设达到省要求的标准(具体内容见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目标任务书);其中,网络建设年度达标率: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达到省要求的标准(具体内容见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目标任务书)。
七、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指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规范化建设达到省规定的目标,具体为:名称规范,标识醒目;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利用计算机开展各项服务并对各项资源实行动态管理;有专职工作人员,至少有1人参加全国统考,取得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解决,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初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成本县(区)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各项基本任务;内部管理制度和主要业务工作流程上墙,并能坚持执行;各项基础工作完整,基础表、卡、账、册健全。
八、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指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享受有关减免税费政策;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符合享受扶持政策规定的各类企业,全部享受减免税收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被公益性岗位吸纳的“4050”人员,全部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再就业资金,按财政预算和实际工作进度按时到位;就业服务补贴,按实际培训和职业介绍人数,及时足额到位;新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到位额、放贷额、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人数达到计划目标。
九、创业成功项目数量:指当年新办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较稳定、单位就业人员一般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项目个数:
(一)市级创业成功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
(二)县(区)级创业成功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
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指各地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最低到位金额(不含新增的再就业资金)。
十一、劳务输出人数:指报告期末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乡(镇)以外地区就业和城镇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市、县(区)以外地区就业的人数。
十二、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
十三、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维权培训人数:指劳务输出人员输出前简单的维护权益培训; 技能培训人数:指一门专业技术培训。
十四、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人数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培训后就业人数
培训后就业率= ───────×100%
参加培训人数
十五、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的人数;创业成功率:指创业培训后就业人数与参加创业培训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创业培训后就业人数
创业成功率= ────────×100%
参加创业培训人数
十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
十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包括已参保但不能正常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实际缴纳养老保险人数与报告期末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际缴费人数
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 ──────×100%
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具体指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其他企业、其他人员的参保人数。
十八、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实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预缴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九、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和个人实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预缴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十、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指报告期内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实际发放养老金与报告期内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应发放养老金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
养老金发放率= ────────×100%
养老金应发放金额
二十一、省级统筹、集体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指报告期末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数与报告期末省级统筹、集体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数
社会化管理率= ───────────────×100%
企业退休人员总数
二十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度实际到位金额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度应到位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际到位金额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率= ────────────────×100%
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到位金额
二十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指报告期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实际建立数据库人数与报告期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已参保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参保人员实际建立数据库人数
参保人员建库率= ──────────────×100%
已参保人数
二十四、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到位率:指实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和弥补做实个人帐户后缺口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十五、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实际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二十六、失业保险费征缴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包括补缴欠费金额。
二十七、失业保险金发放率:指报告期内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金额与报告期内失业保险金应发放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金额
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100%
失业保险金应发放金额
二十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数。
二十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指具有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下岗失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中心委托存档人员、辞职人员。
三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指报告期末实际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应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际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100%
应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十一、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三十二、工伤保险缴费率:指报告期末实际收缴工伤保险费与应收缴工伤保险费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际收缴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率= ─────────×100%
应收缴工伤保险费
三十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指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与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
应保尽保率= ──────────────×100%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
三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指低保金按月实际发放金额与低保金按月应发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低保金按月实际发放金额
低保金发放率= ───────────×100%
低保金按月应发金额
三十五、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指中省直企业低保对象人数与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中省直企业低保对象人数
中省直企业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100%
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数
三十六、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指当年市县财政按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所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到位金额。
三十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指实现低保工作微机管理、网络传输的县(区)数与县(区)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现低保工作微机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网络传输的县(区)数= ─────────────────────×100%
信息化建设达标率县(区)总数
三十八、“阳光超市”覆盖率占县(区)总数比率:指已设立“阳光超市”的县(区)数与县(区)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阳光超市”覆盖率 已设立“阳光超市”的县(区)数
= ──────────────×100%
占县(区)总数比率 县(区)总数
水利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国家教委
水利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国家教委
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工作经过几年的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受到了社会的欢迎。为解决条件艰苦的水利基层单位急需水利水电专门人才的问题,更好地为“科教兴水”服务,水利部和国家教委决定,在全国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遍推广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入
学的改革措施。现将《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是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生源组织、资格审查和招生协调等工作。要端正指导思想,坚持抵制不正之风,坚持择优录取;要落实好考生的定向就业单位,确保考生毕业后能回得去、留得住
。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协商制定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水利中专学校1996年就应开始进行此项工作。
三、各地和招生学校在执行《暂行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有关改进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水利部人教司和国家教委职教司。
附件:一、水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
二、水利系统有实践经验人员申请参加普通中专考试资格审查表(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水利建设需要,解决条件艰苦的水利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招不来、分不去、留不住”的矛盾,参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招生计划列入国家核定的招生学校的正式招生计划,生源计划单独列表。应招人员应当参加当年各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由招生学校单独录取,招生部门负责审批。签定培养合同,实行定向培养、定向就业。
第二章 招生范围与报考条件
第三条 招收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主要面向贫困、边远地区的基层水利单位和工作条件艰苦的水利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招收对象为有当地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在水利系统工作两年以上的优秀青年(包括正式工、劳动计划内的合同工、临时工)。严格禁止应届初中毕业生冒名报考。
工作期间曾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三八红旗手的年龄可放宽到25周岁。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有实践经验人员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编制,按适当比例列入学校当年的国家招生计划,经教育事业计划主管部门审定下达。
第六条 各招生学校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专业、人数与生源计划方案。各基层水利单位需求的专业、人数可直接与有关水利学校联系,并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合同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同时下
达。
第七条 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招生来源计划单独列表。直接列到有关省的县或省、地所属基层水利单位。由各地、市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单独招生的专业、人数和定向单位。
第四章 招生和录取
第八条 考生应于当地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县级水利部门(或定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水利系统有实践经验人员申请参加普通中专考试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县级水利部门(或定向单位主管
部门)负责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并向当地招生办公室统一报名,呈交《资格审查表》和考生的毕业证(同等学力证明)、身份证、用工证明等,经招生部门审核后归入考生档案。
《资格审查表》由招生学校按水利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刷并及时寄送计划招生地区的县级水利部门(或定向单位主管部门)。
第九条 报名、建档及考务等工作由当地招生办公室负责,并在考生档案上标出“水利科单录”字样。有关部门可另向考生适当收取手续费,但不得高于中考报名费的收取标准。
第十条 考生只能填报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水利学校及专业;不能兼报其他中等专业学校。
第十一条 考生必须参加各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免试外语,是否进行水利专业知识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校在录取时须核查《资格审查表》,验视有关证明材料。对考生文化成绩的要求,以适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习为原则。单独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或地(市)招生办公室会同招生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和实际考分确定。
招生学校负责录取,当地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批。对获县级以上先进称号的考生(须有县级以上授奖单位的证明或证书)可以适当降分录取。生源不足时,经地(市)或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地(市)或全省范围内进行招生计划的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 凡被录取的学生需与原选送单位签定就业合同书。
第五章 在校管理与就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与其他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相同,其中在职人员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单独编班学习,学校依据专业需要确定学制年限,但不得低于三年,并报水利部备案。学校要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及培训措施,努力办出特色。学生在校期间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培养学校颁发省教委验印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毕业生一律由学校派遣回原选送单位工作,享受国家规定的中专毕业生有关待遇。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可连续计算工龄。培养学校负责将毕业生户粮关系、档案材料和毕业证书寄送原选
送地区或单位。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管理规定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资格审查时,发现考生隐瞒情况,伪造事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取消报考资格;推荐单位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学校录取工作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录取学校负责,情况严重的,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考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和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19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