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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4 06:47: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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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郑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郑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推进协调机制,加大信息化发展的资金投入,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推进信息化进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经委、科技、公安、保密、档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经委、科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科学预测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通信、广播电视、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跨系统、跨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通过公示、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经批准或备案。

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包括电子政务工程、电子商务工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城市和社区信息化工程、信息资源库建设工程等。
第十二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计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全部使用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报市或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除由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验收外,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组织专项验收,并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信息化资源整合与利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现有信息化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整合。
第十八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并统一建设本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
第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并按规定向本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有关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可以使用信息资源目录中其他国家机关的公共信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共信息提供单位不得拒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公共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有关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当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调整,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建设本系统、本部门业务系统,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使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与群众生活相关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制定信息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投资采取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
其他投入为补充的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科研、推广应用和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推
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并通过政府采购、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活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应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个
人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商务和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和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等活动。
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保护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发展
规划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业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信息化服务水平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闪亮登场

王志辉


  2009年10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新《保险法》是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成果的结晶,是我国保险业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制度升华。新《保险法》共八章,187条,多处修改,修改幅度很大,现在王律师就与大家利益最密切相关的变动举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林先生的女儿在2007年3月曾因肺病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回家静养。2008年1月他为7岁女儿投保儿童健康险,2008年8月病情加重重新入院治疗,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得知投保之前已患肺病,以林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于是林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
  问一: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和解除合同?
  问二:新旧《保险法》中对上述情形中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如何规定?
  律师分析:以上情形发生在旧《保险法》实施期内,适用旧《保险法》,林先生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赔、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新《保险法》实施后,林先生如果在投保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向林先生询问其女儿健康状况,林先生就没有义务进行告知,一旦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则应当履行赔付责任。
  
  案例二:李女士的儿子在刚出生不久被检查出脑部患有先天性疾病且无法治愈。在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李女士想在2009年11月为其儿子投保儿童健康险,但同时担心保险公司会拒赔而故意隐瞒了先天性疾病的事实,合同订立5个月后又担心保险公司发现拒赔,于是委托律师发函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在接到函后2个月回复李女士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问一:保险公司解除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问二: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前要求李女士的儿子做体检,10月份检查出疾病隐患,保险公司在知情的情形下仍继续承保,然后在行使解除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新《保险法》规定,李女士这种情形,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接到函后2个月行使解除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应得到支持。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赔付。

亮点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不再无限扩大
  旧法中保险人的询问是权利而不是义务,而投保人的告知则是义务;新法中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的提问履行告知义务,可以理解为“不询问不告知”。
  
亮点2——主观过错范围缩新法中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过错从故意和过失缩小为故意和重大过失。
  
亮点3——合同解除权时间限制
  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新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分别规定了三十日和二年。

亮点4——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新法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则不能再以任何理由抗辩理赔。
  案例三:张先生双目失明,他想为妻子投保人寿险,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业务员口头向张先生解释保险条款,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张先生听得似懂非懂,为慎重起见,张先生委托律师发函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免责条款,在与律师商议后决定是否投保。
  问:张先生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张先生是残疾人,无法读懂保险合同条款,为防止保险业务员因欺骗或说明不清引发纠纷,张先生的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要求是合理的,应当得到支持。保险合同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切身利益,合同条款长而复杂,即使是健全人,也未必能在阅读时尽到审慎注意,因此有不明之处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说明,为防止说明不清,要求书面说明是保存证据的最好方式。

亮点5——完善条款的说明义务
  主要是指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特别是免责条款,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做书面说明。
  案例四:周小姐新婚之后为自己的新房投保了财产保险,在合同期限内,2009年12月,房屋因火灾被部分烧毁,周小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调查火灾原因为由要求周小姐配合调查并多次补交材料,周小姐为查明起火原因经常请假被扣工资4000元,同时为修复房屋而支出了2万元钱。但保险公司仍迟迟不进行赔偿,周小姐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赔偿,并同时赔偿被扣工资和修复房屋的费用。
  问:周小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新《合同法》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并规定保险公司最长30天核定时间,同意赔付的,在10天内履行;不同意赔付的,在3天内拒赔。对于周小姐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为减少房屋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亮点6——简化补交程序
  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防止保险公司以补交材料为名推诿赔偿责任。

亮点7——加快赔款速度
  明确了保险公司最长30天的核定时间,一旦双方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必须在10天的履行期限内完成。

亮点8——明确拒赔时间
  自核定作出后拒赔或者拒付,3天的通知期限不得逾越。

亮点9———保险人承担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关于印发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2008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年,也是群众体育工作借势发展、大有作为的一年。为紧紧抓住机遇,促进群众体育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及早安排部署2008年群体工作,现将《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2008年群体工作部署安排。


                   办公厅(章)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

  2008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年,也是群众体育工作借势发展、大有作为的一年。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和举办,全国人民关注奥运、参与健身的热情将进一步高涨,为推动群众体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抓住机遇,全力唱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使群众体育为北京奥运会增光添彩,为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是2008年群体工作的主题。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群众体育工作。紧紧抓住举办北京奥运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机遇,坚持以人为本,继续深化和推进“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群众体育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使群众体育工作在迎接、举办奥运会和促进社会和谐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工作思路
  以落实《群众体育“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二期工程第二阶段任务为目标,继续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的工作原则,广泛组织开展方便群众参与、有影响、规模大的群众体育活动;全面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统筹推进其他各项工程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加大青少年、社区体育俱乐部创建和传统校教师培训力度;在《全民健身条例》出台和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群体工作体制改革、管理方式转变、工作方法创新,完善监督激励机制,为构建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夯实基础。
  三、工作要点
  (一)继续组织开展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为主题的群众体育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体育意识和健身意识,充分利用北京举办奥运会的重大历史机遇,全面展示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和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活动。
  在2007年动员、示范、造势的基础上,2008年“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要与“迎奥运”紧密结合,更加突出以人为本,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使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更加贴近群众,形式和内容更具普及性和参与性,注重发挥体育健身对改善大众生活方式的作用,通过引导群众健身在全社会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迎接、举办奥运会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1、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为主”的原则。集中性活动要突出示范性、指导性,分散性活动要突出参与性、多样性,方便群众参与;继续发挥各级体育部门和各单项运动协会在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方面的作用,努力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组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积极性;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将继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重点资助和扶持有影响、规模大、群众参与面广、已经形成传统的品牌活动。
  2、以全国范围内的奥运火炬传递活动为主线,突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特色,在奥运火炬传递城市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展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取得的丰硕成果。
  3、紧紧抓住北京奥运会的一些重要节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利用奥运会倒计时100天、全民健身月、奥运会期间等重大时间节点,广泛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联动活动,不断掀起全民健身、喜迎奥运的高潮。活动以北京及奥运举办城市为重点,全国联动,为奥运会的举办营造浓郁的全民健身氛围。
  4、各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人群体协等社团组织开展有规模、影响大、形成传统品牌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活动,要注重形式和内容的创新,突出活动的普及性和参与性,努力使开展的活动能够与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相结合。紧紧围绕贯彻落实2007年中央7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策划有利于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和爱好,能够有效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专项活动。
  (二)继续加大全民健身工程实施力度,规范各项工程建设的申报审批制度,提高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水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创新。
  2008年场地设施建设以“全面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统筹推进其他各项工程建设”为主导。在进一步总结各项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管理机制,提高工程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坚持以人为本、贴近群众的原则,在建设管理模式、资金投入、器材研制和更新等方面加大研究力度。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公司、中介、认证、质检、评估等机构参与管理,加大媒体宣传,重视舆论监督,最大限度的发挥场地综合效益。
  1、“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2008年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作为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健身工程,要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力度。按照“十一五”规划,2008年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要加大投入力度,预计投入中央资金3.05亿,在全国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两万多个。场地项目选择和使用方面要更加体现“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在原有的一块篮球场、两个乒乓球台的基础上,在总体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建设与当地环境和群众健身习惯相适应的场地与器材,使其切实成为推动农村基层体育工作发展的重要抓手,成为加强农村体育组织建设和体育活动开展的硬件保障。国家、省、市要建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十一五”规划项目库,并组织检查调研,检查2006年和2007年已完成项目,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后三年的工程实施打下基础。
  2、“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工作以丰富器材种类和研制开发适合不同人群特别是青少年特点的户外健身设施及落实维修更新机制为重点:(1)进行社区公共多功能运动场试点。为满足不同人群(特别是青少年)户外健身的需求,在借鉴一些地区成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东部地区实验推广适合青少年和其他人群健身的新器材,如笼式足球、笼式篮球、室外乒乓、羽毛球、老年门球、轮滑极限、健步路道等。(2)总结路径器材维护更新经验,完善器材维护更新机制,发挥路径器材更大效能。有条件的省(区、市)建立路径工程、器材网络管理数据库,总局将总结推广各地路径工程、健身器材管理的有效机制和经验做法。
  3、“雪炭工程”建设将重点进行已批准项目的监督完善工作。总局将全面清理前几期批准项目的落实情况,对未建或延期完成的项目重点督察,保证在2008年底前完成。总结经验,完善“雪炭工程”管理机制,制定项目选择、项目审定、资金拨付、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办法。制订2009-2011年“雪炭工程”建设规划。
  4、做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工作。建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项目库,分级、分类管理,重点扶持新建项目,向社区、县、小型“中心”倾斜,向使用效益好的、服务群众好的“中心”倾斜。加大对西部资金支持,东部以命名为主、资助为辅,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引入体育服务认证机制,搞好调查研究,制定“中心”评定标准,建立“中心”资助、评估、管理机制,使“中心”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5、做好“全民健身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工作。建立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项目库,遴选综合效益好的项目给予命名资助,起到引导、示范作用。向综合效益好、规模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倾斜,向与自然、旅游、文化、休闲结合好的项目倾斜,向中西部利用自然资源搞户外运动的营地倾斜。加强对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的评估管理。
  (三)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文件为契机,大力做好青少年体育工作。
  1、2008年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将继续坚持政府主导,体教共抓,部门协同,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深化试点,以点带面,积极探索开放的不同模式,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保障机制,全面推动开放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使学校体育场馆发挥多元功能和最大效益,有效缓解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和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足的矛盾。上半年由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共同召开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会议,回顾总结第一批试点工作,交流各地开放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命名第二批全国试点单位,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各省(区、市)体育部门要在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扎实工作,积极推进本地区的开放工作。
  2、做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第三批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创建工作,积极开展“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要在“稳定规模、适度发展、提高质量”上下功夫,重视品牌的创建。有重点的建设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注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的管理和引导,不断改进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条件。举办好全民健身大讲堂——校园行等青少年系列活动。利用周末、寒暑假等时间,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青少年学生喜欢的体育项目的小型业余体育竞赛,培养广大青少年学生参与体育的兴趣,引导青少年建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3、做好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为主要对象的中小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工作,启动《全国中小学校体育师资培训五年规划》。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全国中小学校体育师资培训五年规划》。计划从2008年开始,用五年的时间,通过国家集中培训、各省市分别培训和西部地区上门培训等方式,使全国1/8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和西部地区兼职体育教师接受培训,使教师进一步学习领会中央7号文件精神,更新教育观念,提高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培训坚持统一规划,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层推进、体教结合、突出应用、注重技能的原则,国家集中培训工作从2008年寒假开始启动,各省市分别培训和西部地区上门培训工作从2008年暑期全面启动。各省市体育部门要主动加强和教育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早做好准备,切实把这项学校体育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
  4、进一步了解全国各地体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情况,总结近年来各地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经验,总局与教育部将组织调研组到有关省份进行检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体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7号文件精神指导意见》。
  5、加强青少年体育科研工作。鼓励和支持体育科研机构和院校进行针对发展青少年体育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努力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组织开展青少年集体性体育竞赛和活动。
  (四)为进一步提高群众体育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开展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积极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及早出台。
  1、加强与政策法规部门的合作,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条例》的研制,抓住北京举办奥运会的重大机遇,争取《条例》尽早出台,并做好对《条例》内容的宣传工作,使群众健身的各项条件得到法律保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
  2、重点做好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和后续研究工作,利用奥运会前时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我国群众体育发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为研究制定奥运会后群众体育的发展战略提供数据支持。
  3、继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修订现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组织机构;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网络化力度,推广使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继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开展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基地工作,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杂志的宣传效益;调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积极性,使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继续组织开展基层群体工作者培训工作,提高群众体育干部整体素质。
  4、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群众体育工作的机制改革、管理方式转变和工作方法创新,研究和制定群体工作评估机制和监督激励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果的检查评估,更好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指导和协调作用。
  (五)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进一步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
  1、配合宣传部门继续办好“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新闻发布会,对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的大规模全民健身活动进行集中宣传,组织新闻媒体赴基层开展采风活动,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代表事迹,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全民健身领域,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2、进一步加强与主流媒体的合作,继续协助办好“全民健身周刊”、“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专栏,倡导和支持各新闻媒体创办富有特色的群体宣传栏目。
  3、加强群众体育对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北京奥运会前,我国组织举办各类国际性体育会议和赛事的机会,安排外宾参观各类全民健身设施和群众体育健身活动;配合北京奥组委在奥运会期间举办“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展览,介绍我国近年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工作成果;利用亚太群体协会、中韩、中日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群众体育交流的机会,广泛宣传我国群众体育发展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