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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3:2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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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2007〕51号)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成立了23个协作组。为使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加强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之间在临床诊疗方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协作,我司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你省(区、市)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和其它有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活动。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
(试 行)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2007]51号)的有关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专业组成重点专科协作组,以进一步加强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之间在临床诊疗方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协作。为进一步丰富协作内涵、完善协作机制、加强协作管理,促进重点专科协作组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重点专科协作组范围
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包括615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446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农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和34个军队系统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十一五”期间新确定的农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将纳入相应的重点专科协作组中。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和传染病临床基地的相关项目参加相应重点专科协作组的活动。
二、重点专科协作组组成原则
1.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专业类别划分成23个协作组,并按照有关重点病种将每个专业协作组划分成若干个协作分组。
2.如个别项目申报的重点病种不在各专业协作分组确定的主攻病种(即各协作分组的重点病种)范围内的,可参加与其重点病种相近的协作分组。
三、重点专科协作组主要目标与任务
1.开展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整理、完善、优化、提高工作,在协作组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内使用,并开展临床验证工作,待进一步成熟后,在协作组范围或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每个协作分组围绕主攻病种,充分吸收各成员单位在此病种诊疗方面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诊疗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在2010年前形成相对成熟的诊疗方案,并在临床推广使用,促进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作为专科协作组的骨干力量,在诊疗方案的研究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农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作为专科协作组的基础力量,在此过程中主要承担诊疗方案的临床验证和推广使用工作。
2.研究临床科室名称、病种名称的规范问题。
3.研究探讨临床科室中医诊疗设备、现代医学设备配备标准等有关问题。
4.研究中医临床中西药物、技术、诊断方法的范围、边界和内涵等有关问题。
5.构建学术、技术交流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和科学研究,促进专科学术进步和临床技术改造。
6.开展专科人才培养,充分发挥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人才优势、学术优势、技术优势,通过举办学习班、培养研究生、接收进修人员等多种途径,面向全国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专科人才,促进相关专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重点专科协作组组织管理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对重点专科协作组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重点专科协作组要根据协作组主要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协作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
3.各重点专科协作组设组长单位1个,副组长单位若干个。
各协作分组设组长单位1个,副组长单位1~3个。
4.各重点专科协作组、协作分组组长单位要在本单位成立协作组、协作分组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医院主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本专业相关人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院长或项目负责人任主任,与本专科相关的业务及管理人员任成员,指定专人担任秘书,并保证秘书的工作时间和待遇。办公室须有固定办公地点,并张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办公室”标牌。
5.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立工作委员会,由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及部分协作组成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由组长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各协作组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由工作委员会协商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协作组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
6.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理论和技术水平并享有较高威望的专家组成,可聘请项目范围外的本专业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对协作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诊疗方案审核、督导检查等工作。
7.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要定期组织编写《工作动态》,收集本协作组各项工作信息,印发本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同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一般每个季度出版一期。
8.在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网站上开设“重点专科建设”专栏,介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文件和管理规定、交流各协作组工作信息。
9.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情况,交流建设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协作组各项工作。会议召开前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并受医政司委托召开会议。会议承办单位要做好经费预算,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可适当收取费用。
10.各重点专科协作组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于每年2月28日前报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1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每年度组织召开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会议,听取各协作组的工作进展汇报,交流工作经验,并研究部署协作组各项工作。
12.建立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监督机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组织专家对协作组各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成效不大、积极性不高的专科协作组、协作分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提出警告,必要时将对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进行调整。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建?展的意见》(镇发〔2008〕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省级开发区的(含工业园区,下同)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主要领导经批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开发总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与《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镇政发〔2008〕79号)规定的考核评价指标一致。

第四条 绩效目标由市政府根据发展任务要求逐年下达。

第五条 开发总公司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开发区重大工作和重大项目综合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开发总公司经营者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ly: 方正仿宋_GBK; mso-ascii-font-family: 汉鼎简仿宋">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经营者担任相应职务所获得的基本报酬。其标准按照上一年度的一般预算收入分档执行,每年核定一次。

年 薪 分 档 表

一般预算收入

(亿元)
基本年薪

(万元)
一般预算收入

(亿元)
基本年薪

(万元)

2以下(含2)
5
6-8(含8)
8

2-3(含3)
5.5
8-10(含10)
9

3-4(含4)
6
10-15(含15)
10

4-5(含5)
6.5
15-20(含20)
12

5-6(含6)
7
20以上
14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经营者在完成相应考核指标后获得的绩效报酬,最高为基本年薪的两倍,同时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当考核分数达不到60分时,不能获得绩效年薪;当考核分数在61分至100分之间时,绩效年薪的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2×(考核得分-60)/40

对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遵守党纪国法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经济重大损失的,经市政府研究,主要责任人绩效年薪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经营者年薪的兑现:

(一)每年一月份,由开发总公司的同级政府按其上年度的一般预算收入数额核定本年度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在开发总公司的工资总额中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镇江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由开发总公司的同级政府兑现。

(二)按本办法领取年薪的经营者,除国家另有规定或同级市(区)委、市(区)政府批准外,不得再从其他途径获取任何工资性、福利性报酬。

(三)经营者在本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应得薪酬。

第八条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必须缴纳风险抵押金。

(一)风险抵押金于市政府下达考评指标或签订目标责任书后一个月内,由经营者个人用现金上交同级政府指定的专户,风险抵押金不得用公司资金代缴,否则抵押无效。

(二)经营者以其每年基薪的同等数额缴纳风险抵押金。

(三)风险抵押金与考核指标挂钩。经年度考核以后,考核分达到60分的,退还本息;达不到60分的,按同比例扣罚风险抵押金,扣罚的最高额不超过抵押额。

第九条 开发总公司副职的年薪按本办法执行,年薪系数可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分别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0.6—0.8确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开发总公司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核定。

第十条 开发总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必须按相关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年薪时由发放部门或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32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监察厅、审计厅、工行新疆分行五部门《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资发放是一项关系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补发欠发工资工作顺利进行。工作中要实事求是,绝不允许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二○○一年九月五日

关于请求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
《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
离退休费具体实施办法》的请示
新财预〔2001〕2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及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五部门共同拟定了《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呈报如后,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离退休费具体实施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审计厅
工 行 新 疆 分 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补发1993年以来欠发个人工资及
  离退休费的具体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2001年8月)
  近年来,由于自治区财政困难等多种原因,1993年以来至2000年实行工资统发前,自治区本级和各困难地州不同程度地存在欠发个人工资问题。对此问题,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提出筹措资金和补发工资方案,自治区人事厅、监察厅、审计厅、工商银行共同实施,力争在今明两年分期分批解决1993年至2000年实行工资统发前的欠发个人工资问题,今年年底前先完成补发1993年-1994年工资改革时欠发工资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工作安排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组成“自治区检查监督各地补发欠发工资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此次补发欠发工资工作的布置与实施,成员由财政厅(3人)、人事厅(3人)、监察厅(1人)、审计厅(1人)、工商银行(1人)等五部门抽调本单位政策性强、熟悉相关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各地五部门也要相应抽调人员配合自治区工作组开展工作。工作组抵达各地后,按县(市)、单位逐个审核,审核一个,落实一个,做到“边核查、边发放、边落实”。具体的工作程序是:
  1.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由人事厅、财政厅组织工作组成员学习有关资料和文件,领会精神。工作组抵达各地后,还要组织当地各有关部门人员及主管领导学习领会自治区文件精神;
  2.各地州(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抽调五部门人员配合工作组工作,如有必要可再分成若干个工作小组分赴各县市开展工作;
  3.各地县人事部门须如实向工作组提供各单位1994年9月30日在册职工工资花名册和工资审批文件,并安排各单位填报1993年以来人员工资欠发情况核查表(此表由财政厅商人事厅统一设计后发放各单位),经当地财政、人事部门审核后汇总报工作组,工作组进行全面检查核实,经审核无误后将有关数据反馈当地财政、人事等部门及有关领导;
  4.在调查统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签名制度,各单位职工欠发工资花名册的填报必须由经办人员与单位领导亲笔签名后报出,各县(市)及地区汇总表须经办人员、单位领导、主管财政领导和县长、书记签名,然后由工作组审签意见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待发。
  对调动工作人员的欠发工资,均按原单位隶属关系填报和发放;对已故人员按实际欠发数填报,所在单位应负责将欠发工资落实到其家属手中。
  二、补发欠发工资的界限与范围
  此次自治区落实补发欠发工资的界限与范围是:自1993年执行工资套改政策以来,应由财政负担但尚未兑现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册职工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不含职工取暖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等其他个人部分的欠帐以及调入资金补发的工资。主要包括:1993-1994年工资套改欠发工资、1995年至1999年底形成的欠发工资、2000年实行工资统发前当年形成的欠发工资三大部分。
  各地州采取其他方式发放工资形成的欠帐不在此次自治区补发欠发工资范围之内,由各地自行调剂解决。
  三、资金筹措与拨付
  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这次经核实的拟补发欠发工资所需的资金,主要由自治区财政负责筹集。但对人均财力状况相对较好的地州本级和县(市)将有所区别:
1.对人均财力高于14000元的地州本级和县市不列入自治区补发范围,工作组也不再对该县市进行检查核实,其欠发的工资由这些县市自行解决。具体包括:巴州本级和奎屯市、且末县、轮台县、阿克苏市、库尔勒市、和布克赛尔县6个县市。
  2.对其余欠发工资的地州市县,工作组调查核实后,由自治区财政按核实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经审查核实后的工资补发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当地财政在工商银行开设的财政工资专户,按照工资统发办法由当地工商银行按花名册将补发的工资额打入个人工资帐户卡中。
  对已调离原单位和已故人员的工资发放,由单位将花名册及补发的工资额列表提供给工商银行,由工商银行按其提供的名单及工资额开具定活两便存单,并由单位签章领取后负责落实到本人或家属手中。
  四、实施的时间与步骤
  从2001年9月份起,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争取在11月底以前完成欠发工资核查工作。根据自治区领导“先地州、后本级”的指示,各地州欠发工资核查工作分两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工作组先赴和田地区实施补发欠发工资核查工作,争取9月底完成;
  第二阶段,在参照和田地区的补发工作基础上,再组织相应工作组分赴其余有关地州,全面铺开实施补发欠发工资核查工作,争取11月底完成(考虑十一放假因素)。
  据统计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吐鲁番地区四地市不存在欠发工资情况,故此次未将上述四地市列入自治区补发欠发工资地州范围之内。若有欠发情况,单独组织工作组核清后由所在地市财政自行解决。
  五、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工资发放问题是关系到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解决困难地州干部职工欠发工资问题是自治区本届政府实施“得民心工程”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具体实施工作中一定要做到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补发欠发工资过程中的每一项工作。
  各地州、各单位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补发欠发工资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着对工作负责、对人民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来抓好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自治区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用来解决各地州的欠发工资问题,同时也决不允许有虚报、冒领情况的发生,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自治区决定在此次补发过程中,对抱有侥幸心理,采取“欺、瞒、骗”等手段来套取自治区补助资金的地州和县市,一经查出,自治区工作组将严格执行自治区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如实上报并将严厉追究有关当事人及领导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