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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9:4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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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拟订的《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
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外经贸局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进出口贸易,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打造“中国电子商务之都”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从外贸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各列支50%。
  二、资助条件
  申请财政资助的中小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并经市外经贸局备案,且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二)当年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站(指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承诺给予中小出口企业首期网络服务费1/3以上优惠,且不减少网站服务内容的电子商务网站)上注册为新会员,且出口额增长15%以上。
  对2008年以前已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站上注册的企业不予资助。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家实际支付首期网络服务费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注册为新会员的次年1月底前凭与电子商务专业网站签订的协议、首期网络服务费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填写《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资助申请表》。市级企业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资助申请;区、县(市)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资助申请,经所在地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审定。
  五、资金的拨付
  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区、县(市)企业的资金资助由市财政局和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各拨付50%。
  六、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暂定三年。

  附件: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资助申请表.doc

http://www.hangzhou.gov.cn/upload/20080716/2008716_1216169386442.doc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 010]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3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财政厅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国税部门应将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管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第六条 收取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并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甘地税发[2004]73号)进行管理。
第七条 地税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省级20%、市县两级80%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和市县两级两库。省直管县地方教育附加的80%全部留省直管县;其他县市区由市县两级协商确定地方附加80%的分成比例,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备案。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 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财政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省级财政集中的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建设、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改善等项目支出以及均衡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等支出。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教育附加收支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情况,确保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款专用。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 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的对应项级科目名称。
第十二条 每月未,各级人民银行国库应分别将省级、市级、县级预算收入月报表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对报表数据相符时,签署对账结果;不相符时,及时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联系,查找原因,及时进行财务调整,保证财务核对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按实际征收入库数的3%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税部门不得从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中直接扣除或提取。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区及部门,由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她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规定之起施行。1 9 9 5年6月8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发的《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改革收入分成办法,促进科研面向经济建设的报告”给中国科学院的批复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改革收入分成办法,促进科研面向经济建设的报告”给中国科学院的批复

1983年11月16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你院(83)科发计字0565号关于整顿改革收入分成提奖办法的报告收到。
为了纠正你院科学事业收入毛、纯不分,克服奖金发放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及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完成科研任务的同时,多增加一些收入,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关于整顿改革收入分成,试行增收分成提奖的办法。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入基数
根据你院近几年的收入资料,核定你院各项事业纯收入基数为一千八百六十二万元。
关于收入范围及扣除成本的净收入计算方法,除“科技成果推广收入”改按20%,“生活服务收入”改按60%计算成本外,其余各项,同意按你院拟定的比例计算成本。
二、关于奖励基金及集体福利基金
你院当年实现的纯收入达到核定的收入基数时,可仍维持现行标准,按由科学事业费开支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以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额提取奖励基金(院及分院机关按1980年9月16日财事字第394号《关于中央级事业主管部门职工发放奖金限额的通知》执行)。收入超过核定的基数后,允许从超收部分中再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奖励基金。上述实发的奖金总额,如超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总额,超过部分按国家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如当年实现的纯收入未达到核定的收入基数时,应按收入下降的比例,相应地减少奖励基金。
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除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列入预算内有关费用开支的技术改进、节约能源等项奖励外,各种物质奖励均应一包在内,不得另外计算,更不得层层提留。
集体福利基金,同意按每年550万元的定额提留,增收或减收都不再变动。
三、全年各项收益总数,扣除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后,其余均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如安排自筹基建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另行报批。
实行整顿收入,超收提奖办法,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思想领先,教育职工树立全局观念,严格考核制度,克服平均主义,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酌情扣减部分以至全部奖金。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请你院,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下达试行并抄送两部备案。经中国科学院批准的十七个试点单位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