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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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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8〕1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2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铜陵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资,是指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我市的资金。

  第三条 为实现引进先进的技术、管理和海外智力,促进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设立招商引资目标奖、项目奖、优质服务奖和中介人引荐奖。

  目标奖、项目奖和优质服务奖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各单位招商引资费用不足。

  (一)目标奖。对县区政府、市有关单位、开发区、经济园区,制订招商引资奖励目标。

  1.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经济园区完成当年招商引资奖励目标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超额完成奖励目标的,外资每超过5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5000万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市有关单位完成当年招商引资奖励目标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超额完成奖励目标的,外资每超过1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1000万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但最高不能超过30万元。

  3.内外资奖励目标分别下达,分别奖励。

  (二)项目奖。对不实行招商引资目标奖的其他单位,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凡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列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安徽省)》项目均给予奖励。

  1.直接利用外资项目:按合同章程约定到位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超过300万美元后,每增加3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利用市外内资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超过1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

  3.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单个项目引进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超过1000万美元后,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但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4.引进单个项目只奖励引资牵头单位,对引进单位为2个以上的,由其自行协商奖励分配办法。

  对引进世界500强,或当年引进项目到位资金(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列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安徽省)》的外资项目或铜陵市鼓励投资产业目录,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全国工业500强、上市公司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或铜陵市鼓励投资产业目录,以及全国商业百强、全国连锁业30强来我市直接投资一年内上缴税收达2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再给予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优质服务奖。建立招商引资成效与投资环境综合考评制度,对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奖励。每年评出五个单位,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5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四名奖励人民币1.5万元,第五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

  考核通过走访企业和问卷式调查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由市监察部门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中介人引荐奖。对符合下列条件,直接介绍外来投资者来铜投资的项目中介人予以奖励:

  1.引进的项目必须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或《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安徽省)》中的项目或铜陵市鼓励投资产业目录;

  2.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其他类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

  奖励标准为: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3‰奖励,其他类项目按建成一年内上缴地方形成可用财力的10%奖励。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县、区(园)对照上述要求,予以兑现奖励。

  第四条 资金计算。项目资金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资项目,其投资额以注册资金计算;

  (二)合资、合作项目,其投资额以合同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外方所占部分的资金额计算。以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入股等)作价投入的,在按规定认定后,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以实物作价的,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计算;

(三)以收购兼并方式投入的,境外投资者以其并购对价支付金额计算,境内投资者现金直接投入部分全额计算,承债式收购按经营性资产的50%计算。

  (四)对于外来投资项目的实际投入或其固定资产投入大于注册资金的,在提供有效证件后,按其实际投入计算。

  (五)投资项目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只计算项目所在地的奖励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招商引资目标奖、项目奖和中介人引荐奖的申报及确认工作于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进行。

  申报程序:由各单位自行申报,市财政、发改、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决定奖励。

  申报奖励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引荐项目登记表;

  (二)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或外来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来铜投资注册法人的营业执照;

  (四)外来投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引资确认证明;

  (五)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入的评估报告(内资项目);

  (七)中介人引荐奖应提供其项目在我市的纳税证明;

  (八)市监察部门对优质服务奖出具的年度考评结果证明。

  优质服务奖和中介人引荐奖由牵头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奖励外,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招商引资奖励(不含县区、开发区的中介人引荐奖励)由县区、开发区、经济园区确认后,市财政先行支付,实际按投资项目的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分别列支,市、县(区)财政在结算时扣减。

  中介人引荐奖的兑现比例为:开工后奖励20%支付,建成后按60%支付,缴税后按100%支付,其奖励额超过100万的报市政府决定。

  第八条 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务部关于加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4]297号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调整国内外贸易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的复函》(国标委农轻函[2004]19号),明确商务部为国内贸易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加强商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标函[2001]36号)和《关于加强物资流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标函[2001]37号)所确定的国内贸易标准化管理工作,一并调整由商务部管理。为贯彻国家标准委文件精神,做好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把标准化工作作为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
  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是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商品经营场所、储运设施、流通信息、商品质量、检验检测以及服务规范等的标准化水平很低,标准不统一、体系不健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十分突出,不适应流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给予标准化工作必要的资金支持,争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如何通过标准化手段规范和促进市场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国内贸易标准化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具体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并于2004年7月31日前将分管领导、业务处室及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二、做好国内贸易标准化的调查摸底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本地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现状作深入调查分析,对涉及国内贸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本地区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现行地方标准,要从市场适用性、技术水平、质量、范围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企业标准作出评估。在对本地区标准化工作现状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加强国内贸易标准化的目标和任务。在开展国内贸易标准化过程中,要加强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取得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地方标准摸底工作,并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情况报送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三、做好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申报工作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近期国内贸易标准化建设的重点是有利于加速商品市场现代化的流通设施和信息的各类技术标准,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技术规范,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的质量体系,以及能够促进扩大消费、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活需求和服务的各类标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重点,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做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申报工作,并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的标准提出修订建议,按照国标、行标滚动申报的要求,及时报送标准制修订计划。从本地区的经济特点出发,认真做好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坚决杜绝利用制定地方标准的方式设置区域壁垒的现象。

  四、大力加强国内贸易标准实施推广工作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国内贸易标准的实施推广放在标准化工作的首位,尽快建立起由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参与的标准化实施和监督机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宣传标准化的重要意义。要制定国内贸易各项标准的实施推广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开展采标和达标活动。要注重标准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建立健全标准实施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中的示范和辐射效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在标准化实施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标准化推广和服务体系。

  五、尽快建立标准化工作队伍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与组织,尽快完善以各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为主的标准研究和制修订队伍;建立以政府与行业协会、流通企业及消费者共同推动的标准化实施队伍。要加强对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研究管理人员、标准制修订人员和推广应用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流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争取更多的从事标准化工作人员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机构的活动和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通过不断增强商务系统全员标准化意识,使国内贸易标准的采用、实施和推广成为各类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
  附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内外贸易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的复函(国标委农轻函[2004]19号)(略)

                         商务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颇具潜力的增长点。但就总体而言,还不能适应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农产品加工水平和质量较低,专门用于加工的农产品不足,产加销各环节联结不紧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健全、加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可以促进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和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的综合利用、转化增值水平,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加农民收人;通过扩大农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促进农产品出口,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本途径,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提高技术装备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
  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农产品综合加工能力的同时,逐步实现农产品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转变;推进农产品加工原料生产基地化,产加销经营一体化,加工制品优质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经过5一10年发展,形成与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相适应的加工布局,建成一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和示范基地;建立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重要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安全标准;使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有较大提高。
  三、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主要原则和重点领域
  (一)主要原则。
  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优质、安全、方便、营养的农产品加工制品,巩固城市消费市场,开拓农村、小城镇和国际市场,不断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
  2.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其资源、经济、市场和技术优势,依托优势农产品专业化生产区域,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实现农产品加工与原料基地有机结合。
  3.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与原料基地的规模和市场需求相适应,既要发展大中型龙头骨干企业,又要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小型企业。
  4.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保护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选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引进和开发高新技术。
  5.发展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切实推行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特别注意不能上污染严重和危害生态环境的项目。
  6.加强宏观指导。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防止盲目铺摊子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上项目一开始就要做到高起点、高水平,提高农产品加工的现代化水平。
  (二)重点领域。
  1.大力发展粮、棉、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精深加工。粮食加工以小麦、玉米、薯类、大豆、稻米深加工为主,配套发展粮食烘干等产后处理能力。发展各类专用粮油产品和营养、经济、方便食品加工。
  2.积极发展“菜篮子”产品加工。肉类重点发展猪、牛、羊、鸡、鸭、鹅、兔等产品深加工;奶业要优先提供优质、营养的学生饮用奶;水产品发展优质鱼、虾、贝类、海珍品等水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发展有机蔬菜产品和绿色蔬菜产品加工,搞好蔬菜的清洗、分级、整理、包装,推广净菜上市,发展脱水蔬菜、冷冻菜、保鲜菜等;注重发展干鲜果品保鲜、储藏及精深加工。
  3.巩固发展糖、茶、丝、麻、皮革等传统加工。鼓励发展精制糖,发展名优茶、有机茶和保健茶;发展丝和麻加工系列制品;积极开发牛、羊等皮毛(绒)深加工制品;合理利用和开发食用菌等农业野生资源,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
  四、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重点做好对市、县两级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二)建设原料生产基地。
  在现有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上,加强优势农产品良种繁育、技术推广、运销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形成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三)建立生产经营新机制。
  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发展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合同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四)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
  支持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实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要重点培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增强农产品加工制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国务院农业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发展政策措施。优先开发大宗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工艺、技术和装备。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技术。鼓励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各地有关部门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要重视对职工的技能培训。
  (六)健全质量安全体系。
  参照国际标准,抓紧制(修)订和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手段,抓好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和检查,完善有关法规并严格执法。
  (七)扶持和发展中介组织。
  加强农产品加工业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服务等中介组织建设。发挥各种专业化中介组织在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的作用。
  五、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国家投入力度。
  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占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增加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的技改投入。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等,要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科技、农业、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开发资金、教育培训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外经贸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制品出口的支持和协调服务。
  (二)给予相关的金融支持。
  商业银行要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国内外订单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有关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应把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和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骨于企业,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对农产品出口实行与法定退税率一致的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尚未达到法定征税率的农产品,应优先考虑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要落实免征3—5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其他配套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生产经营需征用土地应依法报批,各项费用按合理标准收取。电力部门要保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电。
  六、切实加强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繁荣农村经济的重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不同地区、不同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业要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避免“一刀切”、“一哄而起”或搞重复建设。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在巩固、提高东部地区和城市农产品加工水平的同时,积极促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要素向中西部地区和小城镇流动。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研究和制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计划、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财政、科技、卫生、金融、税务、环保、工商、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转变职能,改善服务,共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