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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8:0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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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教职〔2002〕20号


各市教育局:

现将《江苏省社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社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社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区教育培训机构是我省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化社会的重要途径。为维护社区教育培训机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其管理,促进社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教育培训机构,系指区(县、市)、街道(乡、镇)利用本社区内各类教育、文化、科研、体育等资源,联合各种社会办学力量,面向社区全体成员举办的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社区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或中心(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培训机构设置应适应本社区成员学习的需求,为提高社区成员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提升社区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建设与发展,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多内容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培训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应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二)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熟悉教育工作的领导班子;

(三)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与专业课程和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比较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组织社区教育各类志愿者组成义务讲师团;

(四)有相对固定且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办公用房、教室及学员活动场地及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培训机构建设与发展的资金投入和维持培训机构正常活动的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章 设置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社区培训(进修、专修)学院,一般由区(县、市)举办,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论证后,由市级教育行政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社区培训(进修、专修)学校或社区培训(教育、学习)中心一般由街道或乡镇举办,举办者向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市或市委托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须呈报以下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办学方案、发展规划、组织机构、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等;

(三)自有或租用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社区培训机构登记表》。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办者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材料审核、考察论证和综合评议后,教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九条 凡举办社区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社区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凡举办其他社区教育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培训(进修、专修)学校或社区培训(教育、学习)中心”。

第十条 培训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登记手续。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置的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县(区、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任命,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有关章程,规范内部管理,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享有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二)设置内部管理机构;

(三)聘任教师和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

(四)依照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员给予应有的奖惩;

(五)根据社区成员的教育需求,确定教育培训项目,并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学员完成学业,发给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六)接受捐赠、资助;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内、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八)依据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的规定,向学员收取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培训机构充分利用、开发、拓展本社区内的教育资源,建立社区教育网络,并加强组织管理,为社区成员提供及时便利的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一般不得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举办各类文化课的补习和辅导班。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改变名称、性质等,均须按原申报设置的程序办理,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或停办:

(一)举办者根据培训机构的有关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培训活动的;

(三)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在审批机关规定整改的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解散或停办的,其举办者和负责人应完成在校培训学员的教学计划。审批机关组织对培训机构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场地等,除依法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外,其余统筹用于发展社区教育事业;如资不抵债,其亏损部分由举办者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8〕19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汶川地震甘肃省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建立健全重建项目的科学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汶川地震受灾的我省重灾区和一般灾区。重建项目是指汶川地震导致损毁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建项目分为政府重建项目和企业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实行审批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政府资本金注入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二章 重建项目规划管理

  第四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省级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规划,是重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核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项目。其中重灾区的重建项目应纳入国家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或专项实施规划;一般灾区的重建项目,应纳入市州重建实施规划。   

  第六条 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或修订本辖区重建项目实施计划,并合理确定灾后重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年度资金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 纳入规划的重建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项目性质,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市场融资、国外优惠紧急贷款、企业自有等方式解决。

第三章 重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国家安排我省的中央灾后重建基金,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配置,分市州、分行业包干使用。根据地震灾情损失和重建规划投资需求,由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建办”)会同省直行业部门提出灾后重建基金分配意见。一是在兼顾一般灾区的同时,对8个重灾区重建项目基金,按照重建任务和隶属关系,切块下达给陇南市、甘南州和有关省属项目主管部门,并对应分解到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城镇建设等各大行业。二是对于一般灾区重建基金,按照定额补助资金量切块下达给有关市州,主要用于教育卫生、民生工程、公共服务等方面重建项目。据此,综合提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灾后重建基金三年总体规模和分年度计划。

  第九条 根据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确定的灾后重建基金总体规模和分年度基金计划,有关市州和省属项目单位编制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将灾后重建基金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年度,上报省重建办。

  第十条 省重建办会同省直行业部门,审查确定灾后重建基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核定重建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等指标,并正式下达计划,作为重建项目审批和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和省级预拨给灾区的中央重建基金,凡已安排项目建设的,要优先纳入灾后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按建设程序规定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手续。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接受的各类捐助、援建资金要统一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安排的意向捐助项目要经省重建办会签。 省红十字会接受的国际国内捐助援建资金,要会同省重建办共同下达。灾区政府直接接受的捐助或援建资金,应按照使用行业归类汇总后,逐月报送省重建办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重建项目应履行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组织实施以及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合理简化审批环节,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

  第十四条 政府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审批,但前期工作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审批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政府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根据省重建办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合理下放审批权限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审批政府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

  (一)凡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重建项目,应上报国家批准。

  (二)审批权限在省内的政府重建项目。对于市州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政府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至2000万元的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对于省属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发改委审批。

  (三)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等项目,由县市区政府部门按照省重建办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审批。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重建项目时,要按照实事求是、收紧打足的原则核定总投资,明确落实建设资金,不留资金缺口。重建项目审批文件,一律抄送省重建办。

  第十八条 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速办理。

第五章 重建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重建项目按照遵循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县级为主的原则进行建设。其中城镇建设、农村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生态修复等重建项目,主要由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交通、电力、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省级和市州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成分低、劳动密集型的重建项目,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一条 重建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要按照省政府有关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定精神,认真做好重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事项的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合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审批、组织施工、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建设法规和抗震设防要求等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政府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重建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核准、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金安排,会同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管理各类捐赠或援建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重建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审批权限范围内重建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重建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和使用、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灾后重建项目的市州、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重建项目,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65号)执行。其中,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州级、县市区级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部门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市州政府审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由同级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于使用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易地搬迁等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深圳对口援建、特殊党费、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汶川地震甘肃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期限为3年。

  第三十四条 受灾市州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灾后重建项目实施细则,向县市区政府合理下放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重建办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2009年度民政标准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做好2009年度民政标准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民人教科字〔2010〕25号


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部办公厅印发的《2010年民政标准化工作方案和标准制修订与研究项目计划》(民办发〔2010〕15号)要求,今年10月下旬将对2009年部里下达的35项标准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完成标准研究任务,于9月30日前将项目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来源、现状分析、研究过程、研究内容和结论建议等)、标准草案稿(按GB/T 1.1-2000和GB/T 1.2-2002要求确定标准结构和规范性技术要素,国家标准草案稿使用TDS 2.0标准编写模板编写)、标准立项建议书或计划书(见附件,可从部网站下载;已报立项的项目不再填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人事司教育科技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krj@mca.gov.cn。



联系人:杨雪

联系电话:58123511

附件:

1.2010年6月应完成的标准研究项目明细表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2823716.doc
2.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2908115.doc
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2950838.doc
4.民政部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书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3040202.doc
民政部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