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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7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时间:2024-07-09 19:1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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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7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布第7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第1号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7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7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车辆 车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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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汽车运输节能服务中心,各有关车辆生产厂家,部政策法规司。








文档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7批) .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101/P020110111496411660406.doc


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地区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并且是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的医师。

台湾地区医师可申请获得的大陆医师资格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第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
(二)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三)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湾地区医师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四)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五)台湾地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六)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台湾地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
(七)台湾地区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
(八)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九)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三)至(九)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简体或繁体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台湾地区中医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 取得大陆医师资格的台湾地区居民《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年度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医师级别代码、医师类别代码、居民有效证件号码和地区代码共27位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核发《医师资格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19位是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代码,第20-24位为“0”,第25-27位是TWN。

第十条 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1月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jpc@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