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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7 15:57: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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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

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已由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5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5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



(2005年5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大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的范围: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常务委员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的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三) 常务委员会开展评议的评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 常务委员会或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视察等活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跟踪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需要进行跟踪监督的具体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并由常务委员会或其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监督的机关和个人。

主任会议应当把跟踪监督工作列为会议的重要内容。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应提出需要进行跟踪监督的具体事项,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相关的跟踪监督工作,也可以成立专门组织负责对某个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各工作委员会或专门组织应做好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五条 被监督的机关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常务委员会的跟踪监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不能按时提出报告的,应说明理由。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审议被监督的机关和个人的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会后,将跟踪监督情况书面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时,主任会议可决定把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不满意的,被监督的机关或个人必须向下一次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重新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不提交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执行或办理情况报告、执行或办理工作不落实或敷衍塞责的被监督机关及个人,常务委员会可依法发出《法律监督书》,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环路开发建设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环路开发建设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挤的矛盾,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保证中环路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环路道路红线两侧各二百米的范围,为中环路开发建设地区,具体用地范围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凡在建设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环路由下列十二条道路连接组成:青岗路—台北大路—铁北四路—东荣大路—远达大街—东盛大街—卫星路—前进大街—宽平大路—春城大街—普阳街—青年路。
第三条 中环路开发建设地区的开发建设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针具体组织实施。地区内的建设项目,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招商,统一到规划、土地、建委等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条 中环路开发建设地区的建设用地,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提出用地计划,到规划、土地筹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留用于中环路道路工程建设。
第五条 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投资建设的商品房屋,使用人可以购买或承租;拆迁安置后的剩余房屋,可以按商品房屋出售。以上收入全部用于中环路道路工程建设。
中环路道路工程全部竣工后,其出租或未售出的房屋由市房地局的物业管理公司依照物业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条 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免征城市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人防设施配套费以及各种增容费、管理费等。
第七条 通过开发所积累的资金,要到市财政专户存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全部用于中环路的道路、桥梁、排水及路灯等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中环路开发建设。对于阻碍开发建设人员执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从事中环路开发建设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