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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2 14:4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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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4]23号文颁发《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凡在本市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及个体经营者超标排污染物均应按月缴纳排污费。

二、关于排放标准: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影洗印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项国家排放标准,今后还将陆续公布一批国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市正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相应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新的地方排放标准未颁布之前,除《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外,暂仍按本市1973年制订的《上海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执行。

含动植物油的废水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暂按石油类执行。

废水化学耗氧量排放标准500毫克/升只适用造纸、化纤行业的蒸煮制浆和制革行业的脱毛车间,其余都应按50毫克/升执行。

营业灶、炊事灶的排烟标准为林格曼浓度一级以下,排尘浓度暂不考虑。

三、排污单位收到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发来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监测报表》后,应在限期内按表式要求如实填写一式五份,报送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审查,核定收费金额,填发“排污收费通知单”。

四、排污单位因生产量增加、工艺变动或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排放量增大,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重新填报排污收费监测报表。不如实上报的,经环保部门发现查实后,除须补交累计少收的排污费外,还要按《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论处。

对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及浓度变化不大的单位,可按上个月的排污费缴纳。

五、排污单位与区、县环境监测站对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一般先由排污单位与区、县环保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排污单位可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申请技术仲裁,以市监测中心的技术仲裁意见为准。

六、《办法》第八条中,“开征的第三年”,以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开征之日起计算,在本《办法》颁布执行之日前满两年的,一律从1984年6月1日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以前的不再补缴。

七、环境保护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后,经会同检查,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治理或未完成治理项目,除处以罚款外,还应加倍收费。

八、凡被加倍收费的单位,除按规定缴纳的那部分排污费可从企业生产成本或单位事业费中列支外,其余加倍收费部分,企业分别从税后留利、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结余中列支。

九、对个人的罚款,其所在单位接到区、县环境部门发出的《罚款通知》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扣除,连同对单位的罚款一并在限期内向指定银行缴付。

十、第一、第三类废气收费计算方法,以排出口的超标浓度、风机的实际风量和开班时间或实际排放时间连乘的积数为排污量;第二类废气如排出口的浓度超标,则按烟气总量计算收费。敞开式生产排放的,以物料平衡计算排污量,然后根据不同收费标准计算缴费金额。

十一、蒸汽锅炉、工业炉窑、营业灶等,无消烟除尘设施或配套不齐的,一般烟尘都超过排放标准,均须按《办法》收费标准缴费,对于消烟除尘设备齐全的炉、窑用重量法测试。超过标准的,根据测试浓度缴费(见附件3)。以油为燃料的炉、窑、灶可用林格曼图目测,黑烟浓度超过林格曼对比图一级的,按燃油总量计算缴费金额。凡超标的炉、窑、灶都得先起征排污费基数。

十二、炉、窑以焦炭、废弃物为燃料(严禁在居民集中区使用沥青、油毛毡及有害的化工原料下脚。在非居民集中区焚烧上述废弃物,按耗用总量计算,每吨缴排污费10元)排放烟尘超过标准的,根据2:1的比例折合用煤量计算缴费(即每两吨焦炭、废弃物换算为一吨煤)。

10吨/小时以下的化铁炉,凡排放烟尘超过标准的,按其超标尘量计算缴费。每超标一公斤缴费壹角。

十三、废渣的计算,以废渣的比重与堆放的体积相乘即废渣重量,然后,根据不同收费标准计算缴费金额。

十四、废水收费计算:第一类废水经过处理后,五日生化需氧量已达到排放标准,但因技术上原因,化学耗氧量尚达不到标准的可暂不缴费;未经处理或虽经过处理的废水五日生化需氧量与化学耗氧量均未达到排放标准,则按其中超标倍数高的一项计算缴费;悬浮物、色度、酸碱度三项指标,按其中超标倍数最高的一项计算缴费。其余第二、三类废水中如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应按其超标情况分别计算,逐项累计。

十五、废水量根据计量装置的实测流量数计算。在计量条件缺乏的情况下,可按用水量扣除一定比例的消耗量推算。

十六、采用自备水源的企、事业单位,用水量及深井水应按水泵流量和开班时间计算,扣除生活污水,清浊分流的冷却水(温度不超过40℃)和一定比例的生产消耗水算出废水量。生活污水一般以每班每人100L计算,集体宿舍以200L计算,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增减计算。

十七、有关废水采样。

(一)废水的采样,应按排污单位实际排污过程的不同,确定采样方法。工厂测定数据与监测站数据,同一样品允许误差不超过15%。

(二)采样地点,应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能代表排污情况的工厂废水排放口采样,一般应在车间废水排放口采样。如厂总排放口超标,按总排放口所测浓度和水量计算收费。

(三)采样瓶应根据待测污染物性质的不同,采用所规定质料的容器。采样后应立即加入固定剂,并在不超过最长的保存时间内进行测定。

十八、关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排污费收入的80%,由市环境保护局按季分配给各主管局,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各主管局应在市建行开立专户存储,按专用拨款管理,集中使用,不要平均分配。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事业单位的废水、废气、废渣、烟尘、粉尘、噪声等重点污染源的治理,以及“三废”综合利用项目的安排,但不得用于搬迁厂房或建造房屋、绿化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开支。补助使用的原则,应严格按《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二)排污费收入的20%、提高征收标准部分、加倍收费部分和罚款主要用于”:1.根据全市统一规划,区域性综合污染防治费用和为开展环境污染防治而进行的专题调研的费用,补贴缺乏自有资金的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和服务性行业的“三废”治理。2.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和监测业务活动费不足的补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3.为征收排污费所必须开支的管理费用等。

十九、关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结报:

(一)各主管局安排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各主管局应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制发的表格填报。每年汇总一次,并附文字说明和典型材料,于下年度1月20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一式两份。经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分送有关部门。

(二)由市环境保护局掌握的综合治理措施费、环境监测站建设费用、征收排污费管理费用等仍按市财政局沪财行[1982]63号《关于征收排污费的预算编报和收支结报等财务管理的通知》办理。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1984年6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对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实行收费和罚款的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即日起废止。

附1 废水排放标准及测定方法

附2 有毒有害气体测试方法

附3 消烟除尘装置超标炉、窑收费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及测定方法

测定指标
标准
分析方法
参考书籍

(1)汞
0.02mg/L
(甲)金坛CG-1型冷原子吸收

西安YYG-77冷原子荧光测试法

(乙)双硫腙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2)镉
0.1mg/L
(甲)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乙)双硫腙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3)铬
0.5mg/L
(甲)二苯碳酰二肼比色法

(乙)原子吸收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4)砷
0.5mg/L
(甲)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银比色法

(乙)测AS仪WFY-3型原子荧光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5)铅
1mg/L
(甲)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乙)双硫腙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6)pH值
6~9
(甲)玻璃电极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7)悬浮物
500mg/L
(甲)石棉坩埚法

(乙)滤纸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8)生化需氧量
30mg/L
(甲)稀释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9)化学耗氧量
50mg/L

100mg/L
(甲)高锰酸钾法(酸性或碱性)

(乙)重铬酸钾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0)硫化物
1mg/L
(甲)NN—对氨基苯胺比色法

(乙)碘量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1)挥发性酚
1mg/L
(甲)4—氨基安替林比色法

(乙)溴化容量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2)氰化物
1mg/L
(甲)异烟酸—吡唑啉酮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3)有机磷
0.5mg/L
(甲)气相色谱法

(乙)酶化学比色法
《环境保护检验》

(14)石油类
10mg/L
(甲)751紫外线分光光度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5)铜的无机

化合物
1mg/L
(甲)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乙)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6)锌的无机

化合物
5mg/L
(甲)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乙)双硫腙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7)氟的无机

化合物
10mg/L
(甲)离子选择电极法

(乙)氟试剂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8)硝基苯类
5mg/L
(甲)还原—偶氮比色法

(乙)分解定氮法
《环境保护检验》

《工业废水监测检验方法》

(19)苯胺类
3mg/L
(甲)偶氮比色法
《环境保护检验》

(20)锰
5mg/L
(甲)过硫酸胺比色法

(乙)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环境保护检验》

《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

补充标准


废水部分

(21)三价铬
2mg/L
(甲)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乙)二苯碳酰二肼比色法
《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

(22)镍
1mg/L
(甲)丁二酮肪分光光度法

(乙)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环境科学监测》1980(5~6)

(23)苯、甲苯、二甲苯
5mg/L
(甲)气相色谱
《环境科学监测》1980(5~6)

(24)氨氮
15mg/L
(甲)苯酚次氯酸盐法

(乙)钠化试剂比色法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说明:

(1)分析方法原则上一律采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编订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编写组编订的《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水部分”和“废气部分”。

(2)一般情况,主要以(甲)种分析方法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选用乙种方法。化学耗氧量的测定,化工、印染、医药、日化等行业采用重铬酸钾法,排放标准按国家标准100mg/L,对一些废水成分复杂,测定指标繁多,干扰大,前处理要求高(如医药、化工系统的废水),可根据工厂污水情况另选定监测方法,但在分析前必须与区、县环保办、监测站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参考资料:

(1)水质物理化学分析基本知识

(2)水质分析法

(3)仪器分析(南京大学)

(4)地面水、工业废水的标准检验方法

(5)环境保护检验(市卫生防疫站编)



有毒有害气体测试方法

监测项目
监测检验方法
说明

二氧化硫
(甲)碘量法

(乙)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甲)本市统一仪器统一方法

(乙)100mg/M3以下时可采用此方法(低浓度法)

二硫化碳
(碘量法)


硫化氢
(甲)碘量法

(乙)硝酸银比色法
(甲)本市统一仪器统一方法,浓度低于

100mg/M3可用(乙)法

氟化物
(甲)茜素络合酮比色法

(乙)氟电极法
当无电极时可用(甲)法

氮氧化物
(甲)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甲)碘量法

(乙)甲士立丁比色法
当浓度低于30mg/M3时可用(乙)法

氯化氢
(甲)硝酸银容量法

(乙)硫氰酸汞比色法
当浓度低于30mg/M3时可采用(乙)法

一氧化碳
(甲)奥氏仪法

(乙)气相色谱法

(丙)红外法


硫酸(雾)
(甲)钡盐—偶氮砷Ⅲ指示剂容量法

(乙)铬酸钡比色法
当浓度低于50mg/M3时可采用(乙)法


(甲)EDTA容量法

(乙)原子吸收法
当浓度高时应采用(甲)法


(甲)冷原子吸收法

(乙)双硫腙比色法
当无测汞仪时采用(乙)法

铍化物
(甲)羊毛铬花青R比色法


烟尘及其

生产性粉尘
(甲)重量法

(乙)预测流速法
全市统一仪器统一监测方法





有消烟除尘装置超标炉、窑收费标准

单位:元

一类区
排放浓度

(mg/m3)
250以下
251~300
301~350
350以上

每烧一吨煤
2
3
4
5

二类区
排放浓度

(mg/m3)
450以下
451~500
501~550
550以上

每烧一吨煤
2
3
4
5

三类区
排放浓度

(mg/m3)
650以下
651~700
701~750
750以上

每烧一吨煤
2
3
4
5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并报经省委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青海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
2、《青海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说明(略)



为了完善我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保州(地、市,以下简称州)、县(区、市,行委,以下简称县)各级财政既得利益,以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目标,按照公平、效率、透明、简便的要求,采用因素分析的方法计算核定省对州、县的转移支付数额。
二、计算方法
(一)确定对州、县财政支出影响较大的基本因素。根据我省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占总财力比重高的实际,确定以财政供养人员因素为主,其他因素为辅的原则,选择对州、县财政支出有较大影响的9个基本因素:(1)财政供养人数;(2)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不含寄宿制学校学
生人数);(3)寄宿制学校学生人数;(4)民师卫校(专指六个少数民族自治州所办民族师范和卫生学校)学生人数;(5)医疗卫生机构病床数;(6)优抚人数;(7)民办教师人数;(8)少数民族人口数;(9)国土面积。此外对州、县财政支出有重要影响的运输距离因素,
按照对支出成本的影响程度换算成影响程度系数。以基本因素和影响程度系数为依据,计算省对州、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分配比例。
(二)制定各因素的计分标准。首先确定标准财政供养人员的计分标准,再以标准财政供养人员计分标准为尺度,将其余各个因素的支出水平与标准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水平相比较,按其与标准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支出的比值,分别确定各个因素的计分标准。
1、财政供养人员计分标准:
(1)实有财政供养人数计算公式:
实有财政供养人数=财政拨款单位实有人数+财政补贴单位实有人数+离退休人数+集体单位实有人数
(2)财政供养人数计算公式:
财政供养人数=编制人数(财政拨款单位人数+财政补贴单位人数×70%)+超编人数(财政拨款单位人数×50%+财政补贴单位人数×70%×50%)+集体单位人数×30%+离退休人数
(3)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以西宁市(不含大通县,下同)1个财政供养人员为1个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按各州、县工资差别系数,分别将各州、县的财政供养人数换算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公式:
某州、县工资差别系数=某州、县职工工资类别(1+地区差系数)÷西宁市职工工资类别(1+地区差系数)
某州、县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某州、县财政供养人数×某州、县工资差别系数
(4)财政供养人员计分标准及各州、县积分的计算
以标准财政供养人员为计分依据,每100人计1分。
财政供养人员积分=1分×(标准财政供养人数÷100人)
2、中小学生计分标准:
中小学生每10000人计2分。
某州、县中小学生积分=2分×(某州、县中小学生人数÷10000人)
3、寄宿制学校学生计分标准:
寄宿制学校学生每10000人计4分。
某州、县寄宿制学校学生积分=4分×(某州、县寄宿制学校学生人数÷10000人)
4、民师卫校学生计分标准:
民师卫校学生每1000人计1分。
某州、县民师卫校学生积分=1分×(某州、县民师卫校学生人数÷1000人)
5、医疗卫生机构病床计分标准:
每200张病床计1分。
某州、县病床数积分=1分×(某州、县病床数÷200张)
6、优抚人员计分标准:
优抚人员每250人计1分。
某州、县优抚人员积分=1分×(某州、县优抚人数÷250人)
7、民办教师计分标准:
民办教师每1000人计1分。
某州、县民办教师积分=1分×(某州、县民办教师人数÷1000人)
8、少数民族人口数计分标准:
少数民族100000人计1分。
某州、县少数民族人口数积分=1分×(某州、县少数民族人数÷100000人)
9、国土面积计分标准:
国土面积每10万平方公里计1分。
某州、县国土面积分=1分×(某州、县国土面积÷10万平方公里)
10、州、县总积分计算公式:
(1)某州、县各因素积分之和=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积分+中小学生人数积分+寄宿制学校学生人数积分+民师卫校学生人数积分+医疗卫生机构病床数积分+优抚人数积分+民办教师人数积分+少数民族人口数积分+国土面积积分
(2)某州、县运输距离换算系数=〔物资吨公里运价(元)×年人均物资运输量(吨)×某州、县距西宁里程(公里)〕÷标准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100%
(3)某州、县总积分=某州、县各因素积分之和×(1+运输距离换算系数)
(三)确定转移支付对象
1、分别计算出8个州本级、48个县级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占自有总财力(以下简称总财力)的平均比重;分别计算出各个州本级、县级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计算公式:
(1)总财力=地方财政收入+体制补助(定额补助及递增补助)-体制上解+税收返还+其他(工资性结算补助)
(2)个人经费=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误餐补贴
(3)某州、县个人经费总额=西宁市财政供养人员人均工资×某州、县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人均误餐补贴×核定某州、县财政供养人数
(4)全省州本级(县)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平均比重=〔全省州本级(县)个人经费之和÷全省州本级(县)总财力之和〕×100%
(5)某州级(县)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某州(县)个人经费÷某州(县)总财力〕×100%
2、转移支付对象。用各个州本级(县)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与全省州本级(县)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平均比重相比较,所得之差即为困难程度系数(差率)。困难程度系数是负数的,即表明某州本级(县)的财力高于全省州本级(县)的平均水平,暂不列为转移支付对象。困难
程度系数是正数的,即表明某州本级(县)的财力低于全省州本级(县)平均水平,应列作转移支付对象。
(1)州本级困难程度系数(差率)=某州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全省州本级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平均比重
(2)县困难程度系数(差率)=某县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全省县级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平均比重
(四)确定转移支付困难程度积分分值
1、某州本级(县)困难程度积分=某州本级(县)总积分×某州本级(县)困难程度系数
2、困难程度积分分值=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全省各州本级困难程度积分+全省各县困难程度积分)
(五)计算各州本级(县)的转移支付资金额
某州本级(县)应得转移支付资金额=困难程度积分分值×某州本级(县)困难程度积分
三、以后各年度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
1997年以后各年度,除按规定将总财力、个人经费总额和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作适当调整外,省对各州、县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不变。
(一)总财力的计算口径
以后各年度当年的总财力,以上年度总财力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之和计算。上年地方收入的增长部分不计入总财力。计算公式为:
1、第二年总财力=第一年总财力+第一年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额
2、第三年总财力=第二年总财力(第一年总财力+第一年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额)+第二年上级当年转移支付资金额
(二)财政供养人员及个人经费的计算口径
1、在过渡期内,1997年按照省编委核定各地1995年的编制人数确定各地的财政供养人数(含国家机关行政编制、事业单位编制、财政补贴单位编制人数)。以后各年度,属于省编委、省财政厅共同批准,按政策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编制的人数,纳入财
政供养人员计算范围,属于各地自行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计算。
2、以后各年度的个人经费总额,首先承认上一年的基数。同时,对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调整职工工资等工资福利性增支,以及省编委、省财政厅共同批准各地增编人数的工资总额,按省劳动人事厅核定的增资额(财政补贴单位增资额按折算标准换算),纳入个人经费总额计算。对各
地自定的增资项目或自行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一律不予计算。
(三)以上述方法计算转移支付对象各年度当年所得到的转移支付资金,当年即固定下来,每年增加一块固定一块。计算公式:
转移支付对象某年当年所得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第一年所得转移支付资金额+第二年当年所得转移支付资金额……+某年当年所得转移支付资金额
四、省级和州级对县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分
(一)确定州级转移支付能力的原则。分别将各州级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与全省州级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平均比重相比较,高于全省州级平均比重的,表明该州的支付能力不足,其属县应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低于全省州级平均比重的,表明该州具有一定的转移支付
能力,其属县应得的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由州本级财政负担。
(二)州级对所属县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将州本级个人经费占总财力比重低于全省平均比重的那部分资金的60%,作为州级对本州所属县的转移支付资金。计算公式:
某州本级转移支付资金数额=某州本级总财力×(全省州本级个人经费占总财力的平均比重-某州本级个人经费占财力的比重)×60%
(三)省级与州级转移支付资金划分的界限。州级转移支付能力不足的,其所属县应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对具有一定转移支付能力的州,将其转移支付资金与所属县应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相比较,州级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大于所属县应得转移支付资金需求的,所属县的转移支
付资金由州级财政负担;所属县所需转移支付资金大于州级转移支付资金来源的,其超过部分的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五、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
省财政对州、县的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中央对青海省转移支付资金每年的增量,由省财政厅按一定数额提出省级转移支付资金设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级财政有转移支付能力的,应承担对本州所属县转移支付的责任。
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在年度决算审批中通过结算处理。
六、管理和监督
省财政对各地的转移支付资金,第一年计算到县,转移到州,由州级财政按本办法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转移到县。以后年度,省计算到州,由州计算并转移到县。省财政厅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凡属改变用途、截留挪用或使用不当的,一经发现即从省对本地补助
款中等量扣回。
七、以后各年度调整职工工资等工资福利性增支因素,均按本办法处理。
八、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1997年起执行。



1997年12月5日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0年三月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范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护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