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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9 05:4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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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1992年10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秩序,充分发挥房屋租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管理王作。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四)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
(五)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三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产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和房产所有单位自管的公房出租给居民和本单位职工做住宅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的合法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或者产权不清的;
(三)损坏严重使用不安全的;
(四)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五)违章建筑和无临时建筑许可证的临时建筑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章租赁:
(一)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
(二)匿报房租、收取变相租金或者其他额外费用的;
(三)以房屋作为主要条件与他人或者单位建立联合体关系、签订合同时不载明租金的;
(四)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出租房屋的。
第八条 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方的责任。出租方对出租的房屋及设备,应当及时检查维修,确保使用安全。因修缮不及时造成承租方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出租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经与承租方协商可以双方合修或者由承租方垫修,承租方付出的修缮费可以折抵房屋租金或者由出租方以其他方式偿还。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不得随意收回房屋。因自用确需收回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出租方出卖、抵押、典当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取得权。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承租方提前退房的,退房时除交足当月租金外,另向出租方交付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合谋逃避租赁管理、对违章租赁和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房产、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双方发生租赁纠纷应当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笫十四条 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洛市政[1989]334号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从卢森堡和德国引进的40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0立方米高炉的二手设备应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再由财政按已征税款的50%返还给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
于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



2000年3月17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6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9年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

2009年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巩固提升整治成果,以优质的市容环境面貌迎接2010年第十七届省运会在我市的召开,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敞开城市空间、美化道路街景、提升建筑风貌、升格绿化品位、完善城市功能的要求,在对2006~2008年已整治道路的景观进行巩固、完善和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整治范围,继续对一批城市主要道路实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城市路畅、街美、景优及景观连续的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持续协调发展。
  二、整治任务
  今年重点对市区23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市容环境进行整治,其中中心城区10条、武进区3条、新北区10条。
  (一)中心城区整治道路:延陵西路(亚细亚~文化宫)、劳动西路(怀德南路~清潭路)、清潭路(劳动西路~长江路)、荆川路(长江路~中吴大道)、健身路(东、西横街~关河西路)、健身北路—建材路—惠山南路(关河西路~龙城大道)、BRT2号线沿线(常金大桥~戚区五一路)、运河路(西新桥~凤凰河)、中吴大道(玉龙路~新京杭运河)、飞龙东路(三角场~通江路)。
  (二)武进区整治道路:长虹东路(湖塘~马杭)、延政东路(常武路~丽华南路)、高架道路武进段。
  (三)新北区整治道路:峨眉山路(汉江路~黄河路)、西湖路(通江中路~庐山路)、秀山路(新城第一街~渭河路)、科四路(汉江路~科六路)、嵩山路南段(太湖路以南)、长江路(太湖路~龙城大道)、华山路(太湖路~龙城大道)、华山路(黄河路~新四路)、惠山路(太湖路~珠江路)、河海中路(通江中路~晋陵北路)。
  三、整治要求
  (一)杆线入地,净化空间。主要对荆川路、惠山南路、清潭路、BRT2号线沿线、劳动西路、中吴大道、飞龙路等道路实施杆线入地,对道路两侧简易变压器进行改造,绿化带中的各类设施移至绿化带后,部分电力杆塔进行刷漆美化,与道路景观协调。
  (二)升格绿化,营造氛围。对道路沿线的绿化进行完善提高,对缺绿并有条件实施的路段进行补种,逐步形成绿化带;对中心组团区域,因地制宜,采取街道绿地、滨河绿地、公园广场绿地等多种模式,营造四季常绿、色彩丰富的绿化布局。
  (三)开发地块,提升形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路段的城市设计,进行用地性质疏理,对道路沿线超红线的且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各类建筑物进行界定后按程序拆除,并以多种绿化和景观围墙等形式美化,对道路沿线一定范围内具备开发条件的要尽快进行收储、出让和开发改造,尚不能开发的要进行周边环境美化。
  (四)整治街景,美化环境
  1.对建筑质量形象一般的建筑外立面实施装饰、清洗、粉刷、整修,对标志性的建筑进行统一设计,协调整合各路段的建筑风格,营造“一路一主题”的建筑风格。
  2.做好景观照明的设计、实施,使道路照明、建筑照明、绿化照明、户外广告照明和景点照明相互协调、相互衬托,各具特色,保持和谐。
  3.遵循醒目性、协调性、安全性、持久性的原则,对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内容形式单一以及破损、陈旧的广告进行整治改造,提升户外广告的品位和档次,同时根据路段不同的情况对各类门楼牌匾进行统一改造和出新,提高整体和谐度,使每个路段的门楼招牌各具特色,形成亮丽的风景线。
  4.对沿线的乱张贴、乱涂写等各类有碍市容景观的现象进行整治,清理整治占道经营、摆放,乱设摊点现象,规范空调室外机的挂放,取缔、整顿、规范沿线道路的废品收购站(点)、车辆清洗站(点)、摩修站(点)等。
  (五)完善设施,增强功能。对道路沿线的各类设施进行完善,对路面、人行道板、盲道进行整修,对公交站台位置进行调整改造,对路名牌予以出新,对桥梁栏杆进行清洁出新,对各类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等进行改造提升,提高各类设施的使用功能。
  武进、新北两区整治路段由两区根据市规划设计的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整治。
  四、时间进度
  2009年5月1日前完成延陵西路整治工程;2010年4月1日前完成清潭路、BRT2号线整治工程;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中吴大道、飞龙东路整治工程;其余道路于今年8月底完成。
  五、保障措施
  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任务重、标准高、时间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才能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
  (一)强化协调。继续由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区属范围内道路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二)精心组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统一验收的整治原则,制订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整治任务、工作责任和进度要求,确保整治工作高标准、高水平按时完成。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责任,相互配合,形成高效的运作机制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三)落实资金。中心城区的整治资金由市统一解决,武进、新北两区的整治资金由两区各自承担;具备条件的路段采取市场化的方法,通过地块整体开发改造实施整治;各杆线单位要始终本着“服务地方,多做贡献”的原则,弱电杆线入地经费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建筑立面改造、提升和亮化等,原则上由业主单位自行承担建设及改造资金,对困难单位,以业主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贴。
  (四)严格督查。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同时加强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督查,确实提高文明、安全施工和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五)做好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对综合整治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形成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支持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