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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2009年转移性收支科目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4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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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2009年转移性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修订2009年转移性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9]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全国人大批准的《2008年全国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全国预算(草案)》,现对《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1款“返还性收入”下新增03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名称修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其下02项“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名称修改为“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删去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07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名称修改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新增14项“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17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18项“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19项“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20项“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收入”、22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99项“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名称修改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在03款“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删去01项“专项补助收入”和02项“专项上解收入”。新增01项“教育专项补助收入”、02项“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03项“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04项“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05项“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06项“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51项“专项上解收入”、99项“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二、在230类“转移性支付”01款“返还性支出”下新增03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

  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科目名称修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其下02项“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名称修改为“均衡性转移支付支出”。删去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07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名称修改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新增14项“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17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18项“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19项“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支出”、20项“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支出”、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支出”、22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支出”。99项“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支出”名称修改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

  在03款“专项转移支付支出”下删去01项“专项补助支出”和02项“专项上解支出”。新增01项“教育专项补助支出”、02项“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支出”、03项“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支出”、04项“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支出”、05项“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支出”、06项“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支出”、51项“专项上解支出”、99项“其他专项补助支出”。

  三、已通过原科目办理的收入和支付,请各级财政和国库按上述科目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附件:《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后转移性收支科目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后转移性收支科目表



  一、收入分类科目

  科 目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说  明

  类
  款
  项
  目

  110
   
   
   
  转移性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1
   
   
  返还性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返还性收入。

   
   
  01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

   
   
  02
   
   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

  03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99
  其他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收入。

  02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01
   体制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体制补助收入。

  02
   
   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

  03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04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06
   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

  07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

  08
   结算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结算补助收入。

  09
   体制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收入。

  10
   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

  11
   化解债务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化解债务补助收入。

  12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14
   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

  15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16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下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专项上解收入。

  17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

  18
   
   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

  19
   
   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

  20
   
   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

  21
   
   教育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教育转移支付收入。

  22
   
   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

   
   
  99
   
   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03
   
   
  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政府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01
   
  教育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教育专项补助收入。

  02
   
  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

  03
   
  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

  04
   
  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

  05
   
  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

  06
   
  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

  51
   
  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专项上解收入。

  99
   
  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04
   
   
  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
   反映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

   
   
  01
   
   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

   
   
  02
   
   政府性基金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性基金上解收入。

   
  06
   
   
  预算外转移收入
   反映政府间预算外资金转移收入。

   
   
  01
   
   预算外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预算外补助收入。

   
   
  02
   
   预算外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预算外上解收入。

  07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

  01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一般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2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基金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3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国有资本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8
   
   
  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各类资金的上年结余。

   
   
  01
   
  一般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一般预算资金的上年结余。

   
   
  0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政府性基金的上年结余。

   
   
  03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上年结余。

   
   
  04
   
  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预算外资金上年结余。

   
   
  99
   
  其他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资金结余。

   
  09
   
   
  调入资金
   反映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入收入。

   
   
  01
   
  一般预算调入资金
   反映从其他预算调入一般预算的资金。

   
   
  02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资金
   反映从其他预算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

   
   
  99
   
  其他调入资金
   反映其他调入资金。

  10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
  反映因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一般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

  01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反映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03
  调入预算外资金
   反映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的预算外资金。

  11
   
   
  债券转贷收入
   反映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01
   
   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科目编码
  科 目 名 称
  说  明

  类
  款
  项

  230 
   
  
  转移性支出
   反映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及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拨支出。

  
  01
  返还性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等支出。

   
  01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

   
  02
   所得税基数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所得税基数返还。

  03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返还支出。

  99
  其他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

  02
  一般性转移支付
  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

  01
   体制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体制补助。

   
  02
   均衡性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

   
  03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支出。

   
  04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支出。

  06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

  07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

   
  08
   结算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结算补助。

   
  09
   体制上解支出
   反映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支出。

  10
   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
   反映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

  11
  化解债务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化解债务补助支出。

  12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4
   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

  15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6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支出
   反映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支出。

  17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

  18
   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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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即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可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征收的政策。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引导工作,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浅谈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的义务

柏立团

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作为股东的代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存在股东大会,所以董事会实际上还担负决策这一企业经营中最为核心的职能。随着董事权力的扩张,客观上要求强化与其相适应的义务与责任。但是,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关于董事义务的描述,《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也比较抽象、概括。 要想建立起完备的董事义务制度体系,就必须以《公司法》为基础,通过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公司章程来实现。本文旨在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两个方面来阐述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的义务,以期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点有益的启示。

一、《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义务
(一) 忠实履行职务的义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避免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全面而公正地披露其与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法》第59、60条对董事的忠实义务作了如下的描述: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二 )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进行交易的义务
这里的交易是指利益冲突交易,即董事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在存在利益冲突的场合,董事有可能因为一方的利益而去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进行交易或订立合同。对于外资企业而言,董事是否可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需要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三) 竞业禁止义务
不同的利益主体从事具有竞争性的营业一般均会导致利益的冲突,而且对于公司董事而言,若从事与公司竞争性的业务还可能导致滥用公司的商业机会。为此,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中普遍都有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该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的义务
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公司章程经股东按法定程序制定后,就成为公司的行为规范,对股东、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由于公司章程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公司的 “宪法”。
   由于《公司法》对董事的义务的规定较为简单、概括,所以公司章程非常有必要对董事的义务作出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公司章程对董事义务的规定,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至少还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与董事有利害关系的人与公司交易限制的义务
  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本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而未涉及到与董事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我们应当看到,在一项和公司相关的交易中,尽管不存在董事本人的抵触利益,但是如果与董事有着血缘的、 经济的、社会的等特定关系的其他人对某一交易存有抵触利益的话,也会影响到该董事对该交易的判断,进而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此种交易是否被允许,在公司法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必须对此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公司章程至少应该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董事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董事会披露该交易。该交易是否被许可,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与董事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董事的近亲属;董事的配偶的近亲属;董事担任高级职务的公司或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如董事及其近亲属对其享有重大债权或负有重大债务者。
  (二)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禁止之义务
  对于董事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禁止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涉及。但是,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高度信息化和竞争化的经济,公司的经营信息和商业机会是公司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实际上,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是对公司潜在收益的掠夺。董事作为公司的代表,必须忠诚地保护公司利益而不应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没有任何理由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
  因此,章程应该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当然,章程亦应对商业机会的范围和董事合理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三) 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的义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当第三方善意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董事应当事先表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和善良管理人,应当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以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如: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
  未经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直到其成为公开信息;
  个人重大事项披露的义务,如个人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尚未清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