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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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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通知

财教〔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文化改革发展重要阶段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站在历史的新高度,从战略全局出发,全面总结了党领导文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深刻分析了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述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政策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健全和完善促进文化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保障机制,确保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文化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文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认真按照中央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各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不含基本建设支出)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的安排,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增加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预算,保证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继续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上缴、预算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应研究采取相关措施,逐步增加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的支出。
  二、优化财政文化支出结构,加强重点文化领域经费保障
  新增财政文化投入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向民族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体倾斜、向改革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加强重点领域经费保障。
  (一)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建立完善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长效机制。要促进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支持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扩大覆盖、消除盲点、提高标准、完善服务。中央、省、市级财政要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对村级公共文化设施设备更新维护和开展农村文体活动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补助,并对成绩突出的地方予以奖励。继续支持推进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支持改善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条件,丰富市民业余文化生活,引导企业、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
  (二)支持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国家和民族全局性利益,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责任,大幅增加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投入,支持文化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移动文化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大力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等。要重视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消除文物安全隐患。支持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进文化历史资源数字化。
  (三)支持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对外文化传播。设立“国家文化发展基金”,扩大有关文化基金和专项资金规模,鼓励和引导优秀文化作品创作和人才培养,支持收藏和推介优秀文化作品。地方财政也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优秀剧节目创作和重点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投入,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要支持提高中华文化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推动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支持重点媒体加强国际传播能力,促进中华文化“走出去”。
  (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加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企业发展,落实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和重组,推动文化产业技术改造和升级,努力发展新媒体和新的文化业态,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三、创新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创新财政文化资金管理和投入方式,努力探索财政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新途径、新办法,进一步增强财政文化投入的有效性、激励性和引导性,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通过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政策措施,鼓励包括民营文化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类文化机构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逐步拓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渠道,促进文化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二)创新财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项目补贴、贷款贴息、保费补贴以及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搭建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平台。鼓励扩大文化消费,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
  (三)创新财政投入管理方式。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激励约束和绩效管理机制,把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作为财政投入的重要依据。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制度建设,完善支出定额标准体系,规范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财政设立的各项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文化改革发展形势和绩效评价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落实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和功能,分层次、分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在重点领域取得新进展。
  (一)稳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支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深化劳动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实行绩效评估考核结果与财政投入挂钩办法,促进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其发展的内在动力与活力。推动一般时政类报刊社和重点文艺院团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鼓励其在面向群众、面向市场过程中发展壮大。落实鼓励社会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益性文化事业。
  (二)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继续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在资产和土地使用、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并按照中央规定将扶持政策执行期再延长五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推动已转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政策衔接,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源有机对接。落实鼓励文化产业研发和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文化和科技相互融合,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实施鼓励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出口退税和营业税政策,引导文化企业开拓国际文化市场。
  五、建立健全新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壮大文化建设整体实力
  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的同时,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一)建立完善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结合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的特殊性,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完善以资产关系为纽带的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系。
  (二)切实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文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出租、出借行为,细化和完善有关审核流程,明确审核原则与审核依据,不断提升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加强国有文化企业转制过程中的资产监管,做好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结果审核、资产评估备案、产权登记等资产管理基础性工作。开展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工作,落实负责人经营管理责任。加强兼并重组、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推动国有文化资产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加快推动文化领域结构调整,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合理配置文化资源,积极鼓励和引导国有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合并、重组、股改和上市步伐,努力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发展格局。
  (四)逐步将国有文化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加强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逐步将国有文化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财政支持文化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把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扎实做好财政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各项工作。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地方文化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进一步摸清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理清思路,科学合理制定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等各项财税政策,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要密切跟踪分析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财政政策措施,推动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0〕98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人社〔20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960元、850元、780元、690元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元、71元、65元、57元调整为9元、8元、73元、65元。
三、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天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


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津名牌组[200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天津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天津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颁发的《天津市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指标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市场占有率高、知名度高、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天津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天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协调、认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天津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委、局、各工业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行业协会及市有关综合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天津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天津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产品质量好。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可靠性、安全性、外观造型等,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通过IS09001:2000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售后服务好,用户满意度高。(二)市场占有率高。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包括出口创汇);生产资料产品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生活资料产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产品尽产尽销。(三)产品知名度高。全国市场覆盖面大;商标为正式注册的国内商标。(四)经济效益好。利税额高,生产资料利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生活资料利税合计在500万元以上,企业不亏损。第八条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完善计量体系,在认定天津名牌产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和通过ISO10012计量体系确认的产品。第九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申报天津名牌产品:(一)使用国外商标、外地商标的;

  (二) 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 在近三年内,有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 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因重大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 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天津市名牌产品申报表》,于3月底前报各主管委、局、工业集团公司、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部门、各区县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4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办公室。

  第十一条 企业上报天津名牌产品申报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注册商标证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 产品认证及许可证证书,

  (五) 体系认证证书

  (六) 申报产品近三年的国抽、市抽抽查报告或检测报告,

  (七) 申报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八) 申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九) 申报产品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位的证明材料,

  (十) 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三年规划,

  (十一) 申报产品获质量荣誉证明,(十二)主要用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部门、联系人(20家)

  第十二条 办公室按照天津名牌产品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材料分送市各有关综合部门。

  第十三条 市各有关综合部门按照天津名牌产品认定条件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意见,报办公室,对企业不能提供产品水平和行业名次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办公室汇总各综合部门的评价意见后,确定初评名单,报办公室主任批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同时由市用户委员会对申报产品发函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以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授予"天津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天津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加大对名牌产品企业的扶持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制定名牌产品培育规划和目标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审批、资金投向、条件保证等方面向名牌产品倾斜,通过加大投入,推动名牌产品做大做强,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

  第十八条 鼓励天津名牌产品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制定。在标准制定中保护和巩固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应对市场竞争和贸易技术壁垒。

  第十九条 天津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天津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包装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天津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天津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市级以下(含市级)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天津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天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获得天津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产品或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被撤消或注销的,办公室可以暂停该产品的天津名牌产品称号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后撤销该产品的天津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三条 天津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依法受到保护。天津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天津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天津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天津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天津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天津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天津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天津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天津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六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天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发布的《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细则》(津名牌组[1995]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