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3:4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35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营造良好的防范非法集资舆论氛围,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的函》(新处非办发〔2010〕6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哈密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势头,维护哈密地区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为出发点,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哈密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系统、本辖区宣传教育和监测预警工作,金融监管、公安、司法、工商和宣传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有效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
(一)工作重点。按照面向公众、面向基层、注重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进一步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适时结合法律法规、工作部署和典型案例等,以案说法,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宣传工作。
2.巩固和扩大已有工作成果,扩大教育覆盖面。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方式,加强创新,推出诸如公益广告、宣传单、宣传手册、招贴画、以案说法等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社会宣传产品,使宣传教育深入社区、家喻户晓。
3.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有效遏制不法广告。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大对非法集资类广告的审查力度,有效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4.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中的责任,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适时总结、推广、交流工作经验。
(二)工作安排
1.不定期的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开展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注重引导和发挥都市类媒体的引导力。
2.策划制作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为内容的公益广告,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各类媒体进行播放和刊登。
3.通过短信形式向公众免费进行远离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4.印制《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手册》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5.利用显示屏、广场大屏幕等媒体发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口号。
6.加强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监管,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宣传行为。
7.加强对网络非法集资的监管和预警,及时封堵不良信息,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投资风险意识。
8.统一协调重点案件宣传口径,做好舆论导向引导,加强媒体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在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工作计划,认真落实每项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用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方法,努力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确保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信息收集、案件线索报送及总结考评工作。
(二)严守纪律,严格把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工作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要统一宣传口径,对公安机关尚未侦结或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报道,以及所有涉及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稿件必须报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审定后,方能对外宣传,避免产生负面效应,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正确引导,掌握主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强化正面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资源,始终把握和引导好社会舆论导向,配合案件处置工作的开展,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地区工商局、地区文化广播影视局等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广告审查、批准、监管的职责,在广告审查中,应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以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广告宣传行为。


哈密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的函》(新处非办发〔2010〕67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及基本目标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宣传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开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条 基本目标
1.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观念,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2.不断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有效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各县(市)对本辖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第五条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工作要求,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遏制非法集资 案件的发生,增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坚持正确引导,严守纪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遵守宣传纪律,坚持正面宣传,按照有利于教育群众、有利于案件处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加强法制教育和风险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统筹安排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落实,推动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第九条 各行业主(监)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将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新闻媒体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围绕地方党委政府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将普及法律常识和经济金融知识作为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使广大群众增强学法、知法、用法的意识,提高自觉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
第十一条 要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记者采访等形式,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权威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第十二条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及时发布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有效引导舆论,为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新闻媒体的管理,确保新闻媒体把握宣传口径,遵守宣传纪律。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增强政治观念和大局意识,统一宣传口径,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保证宣传工作及时有效。要从行业实际出发,结合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纳入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促进社会公众对和行业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宣传教育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宣传内容要形象具体、通俗易懂,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要采取深入浅出、鲜活生动的宣传方式,动员、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提高广大群众抵制非法集资的自觉性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的主动性。
第十六条 要针对不同区域、行业和社会群体,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通过在各类媒体增加广告时段和版面,集中式投放公益广告,在公共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口号,手机发送公益短信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每年要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不断巩固和扩大宣传成果。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 加强广告的审查和管理,遏制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传播,净化媒体环境。
第二十条 广告发布单位要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识别和审查能力,拒绝发布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及时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
第二十一条 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的监督,建立完善广告指导监测、公告、案件查处等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督协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广告。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重点新闻网站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广泛、快速、互动性强的优势,做好网上宣传教育工作,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投融资风险意识。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民主法制示范村”、“法治城市”、“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各级各类普法教育平台,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作为“送知识下乡”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基层群众提供面对面的互动式教育。
第二十四条 把提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作为宣传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采取聘请专家授课、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方式,从理论到实践进行系统培训,重点提高各级领导的政策解读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增强工作人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业务操作能力,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简述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王海宏


  国家所有权属于国家,它是通过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来行使的。为了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内家,国家要通过其创设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分布各咱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计划,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的监督和,并由国有企业对国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国家可以将其财产转移给集体组织、公民和外国投资者使用,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并充分的发挥物的效用。国家也可以特殊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某些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本身在行使国家所有权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民法的规定。
国家所有树挂行使方式与经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长期以来,受“左”的思想影响,把国家所有等同于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政府机构包揽了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从而在经济体制形成了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模式,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变原的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因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变原有的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实行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适当分离,从而搞活企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
  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巨大作用的需要出发,国家应将其占有、使用、收益和的权能适就好分离目迷五色,由企业依法享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经营权。在我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适当分离后,押家作为财产所有者,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国有财产。但国家要通过法律和生下监督等措施,促使企业合理地使用国有财产并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益。同时,国家作为所有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收益和处分权。企业作业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法人,则实际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国务院于1994年颁发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编印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备置院授 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履带 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但对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应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实行资本促使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企业应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例的分布和实施,进一步增强了国有企业活力,发挥了国有经社会主义市场经主导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林业和公安工作的重要部署,加强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生态建设成果,国务院决定,抓紧解决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的政法专项编制和经费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5年底前,将森林公安编制统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具体编制数额以2003年底统计的编制数为基数,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森林公安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后,所需人员,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条件,从原森林公安机关的干警中择优录用,具体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二、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从2006年开始,将森林公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核定经费标准。中央财政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时适当考虑相关因素。
三、 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提出方案,逐步完成。
四、按照中央提出的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原则,理顺林业检法机构管理体制,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过渡时期的有关工作。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职能,确保林区治安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