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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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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2〕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推动全社会创造深圳质量的积极行动,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市长质量奖行业分类标准另行制订。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大奖、提名奖、鼓励奖三个等次,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2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名,市长质量奖鼓励奖6名。

  第五条 建立与深圳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建设开放性、多元化区域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与行动计划,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分类标准、评审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四)向市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市长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条 秘书处可以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健全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每年评定工作开始前,秘书处考核聘用年度评审员,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运营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推进机构,有3名以上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企业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者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纪录的;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的。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从领导、战略、顾客、测量、员工、过程、结果等方面提供组织绩效的量化评价方法,总分为1000分。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并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卓越绩效评价准则,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诚信记录、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分别制订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事务、公共服务类评审指南。

  第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和组织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评分不得低于550分(含55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和组织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等申请材料;

  (二)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资格符合名单;

  (三)秘书处组织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四)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秘书处审核评审报告,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现场评审得分,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六)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七)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授予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称号的企业和组织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获奖后应连续三年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单位应当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参加巡回演讲,组织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定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算。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已获奖励的,由秘书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得利。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担违约责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员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效果的检查评价,建立进展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5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07号)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军委


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军队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军队各级党组织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军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战备、训练、工作、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委就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应当向所在单位党委或者基层党组织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担任团以上领导职务的代表可以结合述职述廉,其他代表可以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退出联名提案,退出后联名代表人数不足10人的,该提案无效。

半数以上提出提案的代表要求撤回提案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以撤回提案。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单位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本单位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党委递交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建立联系点、公布联系方式等办法,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全会等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单位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五条 团级以上党委在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方面应当建立和落实下列制度:

(一)联系代表制度。各级党委、纪委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每名委员至少相对固定联系2至3名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到部队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二)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党委应当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委的决议、决定,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三)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各级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党委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委、纪委报告稿的意见。各级党委召开全体会议前,应当就有关事项征求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四)代表调查研究制度。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决策前,可以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调查研究。

(五)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同级党委全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列席会议的代表,由同级党委常委会确定。

(六)提案、提议答复制度。各级党委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研究办理并提出答复意见,经党委审定后予以答复。提案、提议一般在3个月内答复,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代表参加评议制度。各级党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组织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可以安排部分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八)代表培训制度。各级党委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党代表大会召开前,视情对同级当选代表进行集中培训。

第十六条 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组织部门负责,可以使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代表联络办公室)的名称。

第十七条 代表联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同级党委安排,向代表通报党内重要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组织协调代表培训、调查研究、参加会议和民主评议等活动;

(二)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收集、呈报、转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办理结果;

(三)接收、呈报、转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及其办理结果;

(四)掌握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单位的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有关事项;

(五)落实上级单位代表联络办公室赋予的任务,指导下级单位代表联络办公室的工作;

(六)根据同级党委安排,完成联络服务代表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要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和代表联络办公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经费列本级政治工作费分项预算。

第二十条 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应当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代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委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或者因其他原因组织关系迁出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自行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委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个销售品牌的取名策划

王瑜


商标取名不是那些炒卖商标者那样,将一些热点事件、热点人物抢注为商标,这些商标几乎没有意义,想想等到两年以后商标取得注册,人们早就忘记了这些热点,那么这个商标就毫无意义。不同的企业以及不同的产品都有不同的取名方法,消费者可以触及了解的任何领域,必须通过一切手段强化品牌之间的区分。区分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价格区间,目标人群,品牌定位,产品设计,产品品质,风格特色,销售渠道,服务体验等。例如日本的丰田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高档轿车就不叫丰田,而是叫“雷克萨斯”(以前在中国叫“凌志”这种车的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对象与普通丰田汽车都不同)。
下面介绍本人为某公司策划商标名称的过,以便大家从中大致了解商标取名的过程。
我的这个客户准备开一家专门销售老人用品的公司,首先我们要探讨的是,这个公司的目标人群是什么?是那些老人还是年轻人,老人买东西以便宜为主,自己不舍得为自己花钱,买的东西还要求耐用,所以他们不是很好的消费群体。我们去别人家做客,一般要问家里有没有小孩,有小孩则为小孩准备礼物,没有小孩,就问有没有老人,有老人的话要为老人准备礼物,但是老人的东西并不好买。所以经过反复的商量,目标群体定位为年轻人。然后还要讨论品牌定位是什么?是老人喜欢的低档用品,还是其他?既然目标人群圈定为年轻人,产品为年轻给老人买的礼物,做客买礼物,一般人不会太多考虑价格,品牌可以定位为高中档…… 许多方面都确定后,再来想名字,那么目标就相当的明确,取名的思路和方向已经非常明晰。客户马上报出“夕阳红”,“夕阳红”对老年人确实很贴切,也有一定的美好祝愿,但是并不能表达目标人群——年轻人对老人的心意,一个商标对目标群体都没有吸引力,那么这个商标是失败的。客户陆续提出了很多个词,都没有让大家都满意的。
本人提出自己的观点:年轻人对老人犹如对父母,按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国家是忠,对父母是孝,那么这个商标应当突出一个孝字。中文中以孝开头表达年轻对长辈之情的词大致有“孝顺”、“孝心”、“孝敬”,这三个词都可以使用。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个场景,一个年轻人,双手递给老人包装精美的“孝顺”牌的产品,这话太好说了:“这是孝顺您老人家的”,老人一定会非常开心,如果是“孝心”牌的也好说:“大爷,这是我的一点孝心”,“孝敬”也好说:“这是孝敬您的”,大家再分析这三个词细微的差别,从中挑选一个更好的词,一致认为“孝敬”比较好,“孝顺”和“孝心”用在晚辈对自己的长辈比较好,而“孝敬”使用范围则更有广一些,可以是对同事的父母,也可以是对领导的父母,其敬重之意更加浓厚一些。确定了商标名称,然后还要查询是否可以注册,经过查询后来发现只有“孝顺”可以注册,其他两个已经被他人注册在先,最后只好确定使用“孝顺”。
中文确定了,还要定英文,英文可以直接将中文翻译就可以,但是最好不要太长,作为商标很难有准确的英文和中文对应,那么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既然是年轻人给老人精心挑选的礼物,那么也表达了年轻人对老年人的祝福,对老年人的祝福一般不外呼健康、长寿、吉祥、如意等。我提议取每个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组合成“HOFA”(中文可读做“好发”),通过截取第一个字母组合成英文商标也是有讲究的,首先这个单词在英文中不能表达任何不好的意义,其次这个词可以是无任何意义的,但是却可以拼读,第三这个词应当与有一定意义的词拼写相近,或者可用中文拼音拼出中文意思,即使非常牵强也没有关系。到此一个商标的名字就取好了。
我们来分析这个商标,具有深厚的中国文化内涵,准确表达了年轻对长辈的敬意,紧紧抓住了目标客户。一个好的商标还要充分考虑到以后的广告宣传使用,可以附加、扩展、引申出一些特别的含义。这个商标也充分考虑到了以后的扩展,其四个简单的英文字母包含深深的祝福,还为以后的宣传做了铺垫。
商标名字取好了,还需要进行设计,设计时要把商标的含义和设计师充分地沟通,只有让设计师准确把握了商标的理念才能通过设计把商标表达的思想表现出来。这样一个商标取名其实是一个策划过程,其中充满了智慧的火花,绝不是随便抢注一个热点事件就可以得到好商标的。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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