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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2 13:0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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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号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第8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容器内壁涂料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酒、酱油、发酵食品、腌制食品及食用油的各种容器内壁所使用的涂料以及食品容器的防粘涂料。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涂覆接触食品的容器时,必须按涂料生产单位所规定的原料、配方、涂覆及处理工艺使用,不得任意改动。
第四条 所用的涂料和助剂,必须是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
第五条 不得使用沥青作为食品容器内壁涂料。
第六条 生产企业利用新原料生产接触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种,在投产前必须提供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毒理评价、检验方法、卫生标准等)和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七条 生产的涂料应按卫生标准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第八条 所用涂料出厂前必须在包装上标有“食品容器用”的标志,并注明品名、型号、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等。
第九条 所用涂料在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7〕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1998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加强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对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核发依据。核发收费许可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三、收费许可证变更与注销。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对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注销。
  四、收费许可证审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全面审验。对违规收费行为要进行及时检查处理。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04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04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的通知


卫医考委发〔2004〕6号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经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04年12月22日会议讨论决定,2004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为:
临床执业医师:328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68
口腔执业医师:351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74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10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53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78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20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37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200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300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4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30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45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300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4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30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45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307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5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307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58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81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72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