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认真做好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9:3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认真做好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国家语委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认真做好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2日)

信部联办[2001]242号


  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产业的通信与信息服务业、信息产品制造与软件业,既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担负着推进信息网络化的重要职责。在信息产业系统大力推广普通话和积极推进文字应用规范化,有利于进一步提 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提 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信息产品的制造业、软件业以及作 为重要“窗口”行业的电信通信服务业,做好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既是自身向社会发展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和满意服务的需要,又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后国际竞争的压力和挑战,为在全国实现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目标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产业系统历来重视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还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发展的新要求。为此,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 委员会就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在信息产业系统实现所有员工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

二、内容要求

除需要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信息产业系统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均需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客户服务的一般员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标准,话务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
除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外,信息产业系统所有公文、名称牌、印章、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 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淘汰的异体字、自选简体字和 错别字为不准使用的不规范字。字形不规范的计算机中文软件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
三、措施步骤

为认真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信息产业系统各级管理部门应将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有关岗位技术标准,将在公务中使用普通话列入服务规范。
2001年内,信息产业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 在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所有的公务用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中文字库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并制定普通话培训计划,直接面向用户服务的职工普通话水平应当达标。2001年年底前,要完成对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软件的改正和更换工作。
从2002年起,把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内容列入评选表彰创建国家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兵等称号的评比条件。
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各 单位要在宣传周内,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活动。平时也可在业务场所张贴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画等,为在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环境做出贡献。
四、领导和管理

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要积极主动为企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在培训、测试、检查和编写教材、提供宣传材料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单位均应确定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要结合实际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工作制度,或在现有工作制度中补充推广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内容。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同业务管理和提高职工素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落到实处,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略)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金华市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为确保送电线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新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工程。
二、新建、扩建的送电线路工程,先由建设单位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后,再由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划定送电线路通道保护区并予以控制,在控制区内建房、采矿的,须事先经电业部门同意。
三、为满足送电线路进出变电所的需要,规划部门对已运行和已办理征地红线的变电所围墙外的预留送电线路通道实行规划控制,第一基塔(杆)至变电所围墙范围内不准建造住房、厂房等建筑物;不得在预留送电线路通道内种植松树、杉树、水杉等速长高大树木。
四、送电线路通道内有房屋而又不能避开的,电力设计单位采取增加塔(杆)高和缩小档距等措施,确保被跨越房屋的安全符合环境评估标准要求。在规划阶段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建设单位要做好户(业)主的思想工作,并签订相关协议,每根导线跨越每幢房子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经济补偿;同时约定被跨越房屋不得增高升层。输电线路通道内属于宅基地但尚未建房的,不得再建房,其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调剂解决,并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在送电线路两侧建房的,建筑物与送电线路边导线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五、新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广电等线路及设施时,按后建避开先建、后建顾及先建、后建主动与先建协商的原则,后建需要先建迁移改道的,应给予赔偿。公路与送电线路平行走线的,与送电线路的距离应满足规划控制红线的要求。
六、送电线路塔(杆)基占地采取一次性给被占地户主(单位)经济补偿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塔基占地面积按立柱外沿0.5米的起点计算,婺城区、金东区及金华开发区的补偿标准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华市区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金政办发〔2003〕71号)文件执行。各县(市)的补偿标准参照金政办发〔2003〕71号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县(市)政府商定后发文公布。施工中损失青苗、地面附着物等,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按实协商计赔。
七、送电线路建设穿越林地需砍伐林木或线路塔基需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须事先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区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建设单位应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对砍伐的林木,由建设单位给林木所有者(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八、处理补偿的程序是,在建设单位与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定政策处理标准的基础上,先放样、丈量、登记、施工,后结算。补偿费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建设单位支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再支付到户;或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总承包,负责落实政策处理工作。补偿费用支付情况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财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送电线路塔(杆)基建成后,其占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九、县(市、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送电线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广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金政办〔2001〕27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管理办法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质技监锅函〔2002〕15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现印发《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受理规定(暂行)》(鄂质监锅函〔2001〕38号)同时作废。


二OO二年七月一日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现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相关机构:
(一)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省局锅炉处)负责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审查机构)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单位资格许可现场审查。


第二章 单位资格许可名称


第四条 资格类别

序号 资格许可类别
1 D级锅炉制造
2 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
3 锅炉化学清洗
4 锅炉水质监测
5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
6 BR1、BR2、DR5级(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
7 压力容器安装(含修理、技术改造)
8 B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9 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
10 电梯、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安装(含维修、保养、改造)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法人(委托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具有适应所申请资格类别需要的质量体系;
(三)应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设备资源,人员和设备条件应满足有关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申请
(一)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保证所填报"申请书"真实、完整(没有的项目"无此项")。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在对其审阅的基础上,派人到申请单位现场核查人员、工装设备、机具设施、仪器器具等是否具备申请条件,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若发现"申请书"填报内容不真实,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应退回其申请。
(二) 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经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
2、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审核?quot;申请书";
3、试制产品参数和规格;
第七条 受理
省局锅炉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齐备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有关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是否受理。对同意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对不同意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受理有效期2个月(从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至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之日止)。
第八条 审查
(一)申请单位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迅速约请经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委托审查机构应及时选派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审查组,安排审查日程,制定审查计划并通知受理单位,一周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报告。
(二)审查期间,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必须派员现场安全监察,省局锅炉处将不定期派员监督审查工作情况。现场安全监察人员要认真填写"现场安全监察意见书"(见附件3)。
第九条 审批、发证
(一)审查工作结束后,委托审查机构在5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含记录、附件、资料等)报送省局锅炉处。
(二)被审查企业在5日内向省局纪检监察室或办公室、锅炉处报送"廉政评价意见反馈单"(见附件4)。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在5日内向省局锅炉处报送"现场安全监察意见"。
(三)省局锅炉处对授权审查机构呈报的审查报告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报分管局长审批。对评审合格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发证手续;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理由。
(四)省局不定期在"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站上公示受理和发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许可证书"有效期满时的换证

第十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如需继续持有"许可证书",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书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原证书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自动被取消其原许可资格。
第十二条 换证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按本办法第四章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原许可级别经过审查不具备换证条件的企业,可另行申请低于原级别的许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