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19:1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教育部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1月7日)
建建[2000]254号


  近年来,全国中小学校舍建设成效显著,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从总体上看,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是好的,但少数地区和学校仍存在忽视工程质量、违反建设程序、监督管理不严等现象,有的校舍甚至存在重大隐患,对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对此,建设部、教育部曾多次发布文件,强调并要求各级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同时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如强管理,杜违法违规建设,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工程质量和安全进 行全面的检查。经过各地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个别地区的学校特别是乡镇的中小学校舍建设因违反建设程序、监督管理不力等原因,工程质量事故仍时有发生。如今年4月,安徽省寿县板桥镇金汇小学因教学楼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学生不得不在临时建筑内上课。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工程,今年4月投入使用后两个月,部分大梁就不同程度地出现裂缝,最宽处达1.5mm左右。由于陕西省政府及建设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才避免了严重的后果。今年7月14日,浙江省 金华市体育运动学校内一临时校舍局部木屋架发生坍塌,造成8人被压,其中2名学生受伤的事故。这些事故的发 生,给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应当指出的是,目前,由于方面原因,全国中小学仍存有1300多万平方米的危房, 部分地区危房比率还有回升趋势。这些危房的存在,时刻 威胁着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 示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会议、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防止因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恶性事故 的发生,以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 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学校校舍工程质量是一件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 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及学校领导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校舍建设工程质量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对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 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 相应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各参建单 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舍进行一次工程质量检查。鉴于近些年校舍倒塌事故多数发生在农村,各地要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村镇中小学。在检查中,对危害师生安全的校舍,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处理,以防发生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对危险校舍不采取措施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要依照规定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地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 检查工作,各地区的检查工作要由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工程质量和学校校舍建设管理的领导同志亲自组织,抽调思想作风和业务技术素质好的同志参加。
  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结构隐患的校舍,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抓紧逐个妥善处理,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危及使用安全的,必须立即 停止使用,该加固的加固,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对一时尚未危及使用安全的,要逐个记录在案,制定措施,加强定期检测,及时掌握结构安全动态,有计划、有步骤地逐 个落实解决办法。
  请各地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这次检查的情况于 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教育部。
  根据各地检查的情况,建设部、教育部将组织抽查。 抽查的具体地区和时间另行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动出版事业健康繁荣发展,维护正常出版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现就严格执法,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
二、不准出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违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教唆犯罪等内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内容出现上述问题的,要对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理,直至停业整顿,查处出版单位主管领导和有
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出版单位登记。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构成犯罪的,出版物内容出现上述问题触犯刑律的,均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对出卖书号、刊号、版号的出版单位,要停业整顿,查处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出版单位登记。对买卖或伪造书号、刊号、版号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四、未持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印刷书报刊。出版单位违反规定委印出版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印刷企业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要吊销印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书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要分别到出版单位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委印和承印的,要按照规定予以查处;管理部门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执行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许可证及委托书制度。未持有复制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复制业务。音像和电子出版单位违反规定委托制作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复制企业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要吊销复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国内生产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激光唱盘、激光数码唱视盘、只读光盘等)必须标有来源识别码(SID码)。除国家批准进口的制成品外,凡在市场上销售的没有来源识别码的激光数码储存片,一律作为非法出版物予以收缴,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出版、复制、销售者的责任。
八、实行出版物批发进场制度。除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出版社直接进行的批发业务外,其它出版物批发单位必须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批发场所开展业务。未建立批发市场的地方要尽快建立批发市场。坚决取缔场外非法批发活动。凡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出版物,必须于售前经出
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批发销售的,一律予以收缴并撤销批发销售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发现非法出版物和有禁载内容、不适宜批发销售的出版物,要立即扣查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九、加强著作权保护,打击侵权活动。对盗版和其它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活动,一经发现,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并依法查处,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维护出版社、期刊社的合法权益。对假冒出版社、期刊社名义出版书刊、音像制品,伪造出版单位公章、委托书、发排单等证件的行为,必须坚决打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版社、期刊社可依法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
各级政府对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管理,取得成效。要广泛动员群众参加“扫黄”、“打非”斗争,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及其它非法出版活动,对举报者予以保护,对有功
者予以奖励。



1996年1月25日
上海万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5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时,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方式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以及返还财产。法院根据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依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定。

三、基本案情
原告万递公司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企业。2001年11月,经万递公司申请,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对其开发的《Wise2000信息导航系统》、《Wind证券资讯导航系统》、《Wind数据库复制系统》等软件产品进行了登记,并发给软件登记证书。
被告巨灵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信息咨询。2003年5月,万递公司诉称巨灵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了其大量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证据保全。2003年5月20日,法院依法对巨灵公司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复制了涉嫌与万递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1856份计算机文档,并查封、扣押了涉嫌侵权的计算机主机。经查阅巨灵公司的账册,没有发现万递公司所称的巨灵公司取得该商业秘密而支付报酬给万递公司员工的财务凭证。
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保全的部分计算机文档进行质证,双方确认其中的技术信息部分与原告万递公司提交的前述四套软件的文件目录名称相同,但文件的字节数、更改时间不同。在质证过程中,打开其中的wiseI文档,在电脑中显示的内容为原告的Wise导航系统(2.0版)简易安装说明。为确定被保全的计算机文档内容是否与原告的前述四套软件一致,或者是在原告四套软件的基础上修改而来,法院拟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软件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原告预交了6万元鉴定费用,但被告拒绝预交鉴定费用,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在质证过程中,打开被保全的计算机中的有关文档,在电脑中显示的内容包括:原告万递公司的Wind金融工程数据库介绍,Wind资讯项目服务报价单,Wind服务标准,原告的华南地区客户资料,原告为客户作的项目分析报告,原告的员工绩效考核表、经营业绩汇报表、聘用合同、保密协议等。在上述保密协议的格式条款中,原告将其软件技术资料、经营策略、策划报告、财务数据、人事行政文档、客户资料等均列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不得复制、泄露。
被告巨灵公司认为法院保全的计算机文档,系原告派人或者通过远程操作复制到被告计算机上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四、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万递公司所有的四套软件技术没有公开为社会公众或同行业者知悉,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市场价值;原告将其软件技术信息及财务、人事、行政文档以及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存储在其电脑系统中,要求员工按保密协议对以上信息保密,并且在软件服务合同中也要求客户承担保密义务,应视为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因此,应认定原告请求保护的有关商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对法院从被告巨灵公司处保全所得的计算机文档资料,已经当庭质证的部分文件均属于原告万递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双方亦确认软件文件目录与原告举证相一致。在被告拒绝预交鉴定费用,无法对软件的内容作专业技术鉴定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而,可以确认法院保全的被告计算机文档资料是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被告认为原告在起诉前已事先将有关文档复制到被告的计算机上,栽赃起诉被告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且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原告上述商业秘密,故可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使用并销毁存储在其电脑中的原告的商业秘密。
在结合原告软件技术的市场价值、被告侵占原告商业秘密内容、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已知悉原告的大量商业秘密信息等情况,并考虑原告调查侵权和诉讼的合理成本,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巨灵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得使用并销毁其电脑中与原告商业秘密有关的文档资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万递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巨灵公司未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万递公司内容繁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万递公司的商业秘密正确,但判决巨灵公司赔偿万递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明显偏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未明确规定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但《民法通则》第134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几种方式,其中包括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但原审以公开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万递公司对该方面的诉讼请求显属错误。
巨灵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在巨灵公司处保全到计算机硬盘里存储的万递公司的文档,是巨灵公司遭他人栽赃陷害的结果,故原审认定巨灵公司侵犯万递公司商业秘密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巨灵公司赔偿万递公司50万元损失缺乏事实依据等。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万递公司的软件技术信息及财务、人事、行政文档及客户资料等储存在其电脑硬盘中的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根据原审法院从巨灵公司处保全取得的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经庭审质证,部分文件属万递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双方亦确认软件文件目录与万递公司提交的证据相一致。由于巨灵公司拒绝预交鉴定费,原审法院无法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软件内容进行专业技术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巨灵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审法院保全取得的巨灵公司计算机文档资料可以确认为万递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巨灵公司未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了万递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万递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万递公司称称原判判处的赔数额明显偏低的上诉理由,由于万递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根据万递公司软件技术的市场价值、巨灵公司的侵权性质、万递公司为调查侵权及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巨灵公司酌情赔偿万递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无不当。另外,针对万递公司称原审法院以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驳回其该诉讼请求显属错误的上诉主张。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虽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但本案属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侵犯的是财产权,并无损害万递公司的商誉等,原审法院不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支持万递公司要求巨灵公司在有关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同时,巨灵公司侵权行为影响并不大,未达到要赔礼道歉才能消除影响的程度。因此,万递公司要求巨灵公司在有关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巨灵公司称万递公司在起诉前已将被控侵权的有关文档资料复制到巨灵公司的计算机上,当原审法院保全证据时,被保全的硬盘里当然存储有万递公司的文档资料的主张。由于巨灵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对该方面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已掌握的证据,可以认定巨灵公司未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万递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万递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广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万递公司在本案的一、二审中均提出要求被告巨灵公司在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同时,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但一、二审法院却都以本案属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侵犯的是财产权,并无损害万递公司的商誉等,不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驳回了其该诉讼请求。那么,商业秘密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有哪几种,又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等有关规定,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以及返还财产。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依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为因其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填平”和“弥补”为限,不实行惩罚性的民事赔偿。”
(一)对于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时限一般综合考虑商业秘密本身的性质、技术含量的多少,掌握的难易程度。如诉讼中商业秘密仍处于除当事人之外的秘密状态,一般判令侵权行为人应在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之前不准披露、使用的永久性保护。
对于某种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其特殊性决定了长期禁止侵权行为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内容将影响其生计。如当事人未约定竞业禁止情况下,无限期地禁止离职的员工使用其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客户名单,往往会严重影响离职员工的生计。对于此情况下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可以考虑在一定适当的期限内禁止侵权行为人使用,而不是一概的判令无限期的予以保护。
(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同行为表现形式,可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相应的判令:
1、对于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判令侵权行为人返还商业秘密的载体,并不准泄露该商业秘密。
2、对于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判令侵权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披露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准使用该商业秘密。
3、对于违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判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具体标准为权利人受到损失或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权利人对该两种计算方法有选择权。
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计算赔偿额,应主要考虑下列因素: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长短以及是否可重复利用,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情况,市场的容量和供求关系,受侵害的权利人生产、经营收入的实际减少量,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等。
以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由侵权行为人赔偿权利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行为人因此所节约的研制、开发成本等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
(三)权利人请求赔偿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如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只要有相应的合法证据,且该部分支出在合理限度之内,可以予以保护。
(四)侵权行为人非法所得和权利人受到损失数额的证据难以收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5000元~50万元范围内酌定侵权赔偿数额。酌定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的性质、技术含量、掌握的难易,权利人利用商业秘密从事生产、经营的时间和规模,权利人为获取该信息所投入的人力、财力以及侵权行为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大小等因素。
关于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否包括《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河南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中并未表述。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的是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影响较大并损害到权利人的商誉时,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