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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贯彻《专利代理条例》的几点意见

时间:2024-07-05 07:1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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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贯彻《专利代理条例》的几点意见

中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贯彻《专利代理条例》的几点意见
1991年4月19日,专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局(处),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6号令发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有关专利代理工作的重要法规。《条例》就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置条件、审批手续、专利代理人的资格及其考核、资格与职务分离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职责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条例》明确了专利代理工作的方向,对促进专利代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推动专利事业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
现就《条例》的贯彻执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性质
专利代理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专利代理业务涉及的是发明创造,属于科学技术工作范畴。专利代理人为理工科大学毕业,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过程是对发明创造的再加工,属于技术性强的高智能创造性劳动。代理工作又要执行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所以,专利代理机构的性质是带法律性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关于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
《条例》规定了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关于名称、章程和固定办公场所
专利代理机构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出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地区所属关系,不能随意确定。
章程是指组织内部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就是专利代理机构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所有专利代理机构都应当依法制订组织章程,对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构成、职责划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固定的办公场所,是指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
(2)关于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必要的资金是专利代理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要求的。必要的资金,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拥有的能够独立支配的经费。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经费。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必要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工作设施,如:打字机、复印机等等。
(3)关于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财务独立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独立的帐号,机构内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承担在专利代理活动中的债务,以及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国家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专利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4)关于专职专利代理人和兼职专利代理人及其比例
专职代理人是指在该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并以专利代理为职业的在职专利代理人。
专职代理人和兼职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过一比三,即如果专利代理机构拥有三名专职代理人,则所聘用的兼职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九名,
三、关于已在中国专利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整顿和过渡问题
1.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尽快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报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将于明年第一季度公告已于今年年底前重新登记备案及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以后将每年公告一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重新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重新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等,申请书格式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印制后发放。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向中国专利局领取。
(2)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3)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上级编委下达的有关人员编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专利代理机构拥有的资金和工作设施情况的证明文件。
2.目前尚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争取在一年内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对于少数在一年内办理重新登记确有困难的专利代理机构,经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申请,并经中国专利局同意后可酌情延长一年的期限,但最迟不超过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仍不符合条件或未办理重新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这些机构可过渡为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内部的专利工作机构。
3.专利代理机构在重新登记前不得聘任新的兼职代理人;所聘任的新的专职代理人必须在该机构的编制之内。
4.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在报中国专利局予以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抄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四、关于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问题
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可按《条例》规定手续申请成立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书格式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印制后发放。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向中国专利局领取。
已在中国专利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绝大部分属全民所有制。民办性质的目前只在北京、天津等个别城市试点,尚待进一步摸索经验。除正在试点的以外,新的民办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目前以暂不批准设立为宜。
五、关于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证发放问题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拟由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统一印制,并发至已重新登记或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发给专利代理人。在报中国专利局备案的同时,抄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六、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发放问题
专利代理机构重新登记后,其原有的专利代理人原来所持有的《专利代理人证书》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新设立的专利代理人机构中工作的专利代理人,原已持有的《专利代理人证书》同样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原《专利代理人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届时仍持有该证书者,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七、关于专利代理人的资格考试问题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拟两年举行一次。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统一判卷。每次考试均根据需要设立考点,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委托专利管理机构或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在全国同时组织考试。
第一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将于一九九二年秋季举行。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我们将对各地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实施中的其他有关问题再做具体规定。
请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代理机构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我局法律政策部。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各类政府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及跟踪问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及自治州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品牌建设、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以及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自治州各类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自治州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自治州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州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㈡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㈢ 经济效益良好。

㈣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㈤ 所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㈥ 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申报项目资金指南所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㈠ 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㈡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上年财务状况等。

㈢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㈣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纳税情况将作为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㈤ 企业所在县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认定资料。

㈥ 企业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出具承诺。

㈦ 专项资金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项目的审核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许可手续。

第九条 自治州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及使用方案,会同自治州财政局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口岸)企业按属地关系向本县(市、口岸)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州直企业直接报自治州各项目主管部门、州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口岸)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本县(市、口岸)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联合上报自治州项目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州财政局建立项目审查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列入自治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在财政厅将项目预算(拨款)下达自治州财政后,自治州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到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根据项目进度及建设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提供项目开工报告、项目进度报告及项目完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自治州财政局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州、县(市、口岸)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于项目资金使用不合规的企业,连续两年不得申报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自治州财政局和各项目管理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当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项目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第二十条 自治州财政局和各项目管理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本级预算安排的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支持工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发〔2005〕48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和自治州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文办发〔2005〕38号)

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中办发[2005]12 号) 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行文化部政务公开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推行政务公开是践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部文化市场、艺术考级管理等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等评奖工作始终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关文化工程严格按程序操作,有关基建工程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我部局级干部任免公示和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调整了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政府网站建设,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文化部政府网站上增加了许多政务公开的内容;我部专门在办公厅设立了新闻信息处,制定了新闻发布的规章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文化工作的新闻信息。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文化行政行为的监督。



当前,我部政务公开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些工作人员政务公开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政务公开制度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工作不够落实。这些问题影响了我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实施,不利于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司局要切实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 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和发展群众的文化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文化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文化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文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所有公开事项,既要充分反映实际情况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按照有关程序,对应当公开的事项,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文化体制改革是我部中心工作之一,必须坚持“两手抓、两加强”。无论是繁荣文化公益事业,还是发展文化产业,都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改革举措,接受群众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更是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无论是行政审批,还是行政许可,无论是文化立法,还是文化行政执法,均要遵循有关的制度和程序。推行政务公开的最终目的,是使政务公开成为我部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审批程序、方式方法



(一)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我部中心工作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1. 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工作。我部现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7 项,其中文化市场司16 项、教育科技司1 项。具体项目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设立港澳与内地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港澳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台湾与大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台湾与大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参加本团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审批;进口音像制品审批;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批;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按照《文化部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2. 有关文化工作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重要规划、重大工作部署。



3.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的评奖工作。要继续严格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评奖透明度,向社会公开评奖程序、评委身份、评奖结果和评委评语。按照专家、群众、主管人员三结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评出的侯选名单在媒体上公示。通过以上程序,确定获奖名单。



4. 重大文化活动的公开情况。如中国艺术节、重大节庆文艺晚会、“三下乡”慰问演出、 “相约北京”联欢活动等。



5. 重大文化工程的评审工作及进展情况。目前我部重大文化工程主要包括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清史篡修工程、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送书下乡工程、中华再造善本工程等。



6. 文化市场监管举报、处理、整改公示工作。



7. 公开选拔任用干部工作。



8. 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确保政府采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



( 二) 政务公开的审批程序



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审批程序如下:



1. 各司局负责确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行政业务事项,并经司局负责人审核后提供给办公厅;



2. 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负责对拟公开的行政业务事项进行审核;



3. 办公厅在审核中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报请部领导审批;认为属于一般事项的,由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审批;



4. 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 三) 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1. 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应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我部中心工作、热点难点问题, 可征求我部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



2. 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文化新闻发布制度是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其宣传方式也比较容易被群众所接受。我部新闻宣传工作由办公厅归口管理,办公厅主任为新闻发言人,根据部长授权,代表文化部对外发布新闻,各司局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凡制定的文化政策法规、作出的重大决定以及实施的重要举措等应及时组织宣传报道。要及时准确地向境内外新闻媒体提供文化信息, 及时向新闻界披露重要或突发事件以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为公众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



3. 加强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电子政务是新形势下推行政务公开最权威、最广泛、最快捷的方式和手段。要重点建设文化部政府门户冈站, 主要是:整合文化部系统网上资源, 做好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制订我部网站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作为我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办公厅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



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 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 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我部政风建设的范畴,定期组织群众对我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时间是否高效,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司局的责任。可以将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办公厅和驻部监察局对政务公开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 严格履行督促检查、行政监察职责。对工作效果不明显、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 限期整改;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侵 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要严肃查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 党组统一领导, 办公厅组织协调,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的要求, 成立文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加强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司局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 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司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司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各司局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司局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齐抓共管, 相互配合,形成推动我部政务公开深入开展的整体合力。



要加强人员培训、学习交流, 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 不断增强工作人员开展政务公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与此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 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积极参与我部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文化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



文化部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直属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 参照本《意见》精神, 制定各自推行政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并报办公厅备案。办公厅和驻部监察局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