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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9 00:4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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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车辆交易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管理, 制止非法交易, 维护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正常秩序,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旧机动车辆, 是指有合法来源, 资料齐全, 已使用半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
第三条 凡在特区内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应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进行, 禁止场外私下交易。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必须依法向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 不得营业。
第五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日常监督管理,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公安交通管理、运输、海关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除应有广东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名称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三)有一定数量的获得车辆价格评估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拍卖方式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的, 还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应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提供场地、信息及有关服务设施, 主持当事人双方交易。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可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不得超过成交总值的1%, 由交易双方共同负担。
第八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车辆价格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必须获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资格。评估员为交易双方提供评估服务, 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不得提供虚假不实的评估证明, 不得参与旧机动车辆买卖。
旧机动车辆的评估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并公布。
第九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 采用现场当面交易、收购、代购、寄售、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车辆名称及数量;
(三)车牌、发动机、底盘编号;;
(四)车辆的质量;
(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名称;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下列旧机动车辆, 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量安全鉴定合格后,可以进入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商品车;
(二)具有有效的批准文件和完备的海关手续的进口翻新车辆;
(三)有允许销出特区外的批文或海 关批准转让手续的原特区单位进口自用免税车辆;
(四)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转让出售并有海关批准手续的华桥、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损赠的车辆;;
(五)更新后经车辆管理部门技术检验合格可以继续使用的旧机动车辆;
(六)其他按规定可以交易的车辆。
军用退役旧机动车辆的交易,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旧机动车辆禁止交易:
(一)走私车辆;
(二)来源不明的车辆;
(三)手续不全的车辆;
(四)按规定报废的车辆;
(五)擅自拼装组装的车辆;
(六)其他按规定禁止转让的车辆。
第十三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易:
(一)卖方将旧机动车辆停放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 并提供下列文件:
1、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附加费证明;
3、年审合格的行驶证明和旧机动车辆鉴定证明;
4、属进口商品车辆的, 应提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免税车证明;
5、属进口免税车辆的, 应提供海关的许可证明。
(二)买方应提供以下文件:
1、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需控办批准和运输主管部门定编方得购车的单位, 应提供控办、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进口车辆销出广东省外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对交易双方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的, 通知补齐材料。审查合格后, 由交易双方自主选择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双方或一方要求对车辆价格进行评估的, 由评估员进行评估, 评估价格, 作为交易的参考价格。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车
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合格的, 旧机动车辆交通市场不得为卖方提供服务。
(四)交易双方成交后, 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 领取交易发票, 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交易发票上加盖审验专用章。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证明资料后, 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人员、评估员违反本规定的, 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因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人员、评估人员的过错造成交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损失的, 由交易市场和直接责任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下列违法行为,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一)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擅自开办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责令停业, 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外私下买卖旧机动车辆的, 对交易当事人处以旧机动车辆价值10%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按规定补办交易手续;
(三)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违反本规定, 提高交易服务费标准的, 责令退还,并按多收部分的3倍处以罚款;
(四)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与交易一方串通侵犯交易另一方利益的, 责令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营业执照; 造成交易另一方财产损失的,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应与同其串通的交易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评估员违反规定, 弄虚作假, 侵犯客户利益的, 取销评估员资格; 造成客户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5日

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2]1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4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客户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注销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以及修改与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统一通过监控中心办理。”
二、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一般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监控中心另行规定”。
三、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单位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规定的格式要求采集并以电子文档方式在公司总部集中统一保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其他开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各营业部也应当保存所办理的客户开户资料及其影像资料。”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期货公司为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交该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六、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一般单位客户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反馈结果的一致性”。
七、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单位客户的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号码,期货公司应当同时上传该单位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和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八、删除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期分批完成开户系统切换工作。完成开户系统切换后,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客户开户手续。”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特殊单位客户的实名制要求及核对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保特殊单位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和期货结算账户对应关系准确。”
十、删除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2009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应当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客户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注销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以及修改与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统一通过监控中心办理。
第四条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期货市场客户统一开户系统(以下简称统一开户系统),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资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客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后,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客户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期货公司。
第六条 监控中心应当为每一个客户设立统一开户编码,并建立统一开户编码与客户在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客户开户及交易编码申请

第八条 客户开户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
(一)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一般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监控中心另行规定;
(三)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四)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
(一)对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开户,核实单位客户是否由经授权的代理人开户;
(二)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第十条 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实时采集并保存客户以下影像资料:
(一)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二)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单位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依法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照核实客户真实身份,核对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或者名称一致,采集并留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同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提交期货公司审核开户和存档。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规定的格式要求采集并以电子文档方式在公司总部集中统一保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其他开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各营业部也应当保存所办理的客户开户资料及其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填写内容应当完整并与期货经纪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为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交该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的以下资料:
(一)个人客户的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二)单位客户的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应当按以下标准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一)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内容完整性、格式正确性;
(二)个人客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反馈结果的一致性;
(三)一般单位客户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反馈结果的一致性;
(四)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期货结算账户户名的一致性;
(五)其他应当复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控中心在复核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监控中心应当退回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并告知期货公司:
(一)客户资料不符合实名制要求;
(二)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内容不完整、格式不正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控中心应当将当日通过复核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客户交易编码申请的处理结果发送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当日反馈给期货公司。
第二十一条 当日分配的客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允许客户使用。

第三章 客户资料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修改与申请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修改申请,申请修改的内容应当与期货经纪合同中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进行修改的,监控中心重新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监控中心将修改后的资料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并由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资料进行修改的,应当指明修改申请拟提交的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对修改后客户资料内容的完整性、格式正确性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申请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检查后,向监控中心反馈修改申请的处理结果,由监控中心反馈给期货公司。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在管理中发现客户资料错误的,应当统一由监控中心通知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登录统一开户系统进行修改。

第四章 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登录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办理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第二十七条 监控中心接到期货公司的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反馈期货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应当于注销当日通知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通知期货公司。

第五章 客户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在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的客户资料应当与报送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报送保证金监控系统与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内部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交易编码进行一致性复核。
第三十一条 监控中心应当根据统一开户系统,建立期货市场客户基本资料库。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信息,监控中心应当根据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分别维护。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向监控中心核对客户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进行监督检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客户开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控中心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业务操作规则,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和化解统一开户系统的运行风险。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暂停开户或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号变更、会员分级结算关系变更、会员资格转让或者交易编码申请权限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时,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监控中心。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监控中心应当将其申请和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结果及时通知其结算会员。
第四十二条 特殊单位客户的实名制要求及核对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保特殊单位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和期货结算账户对应关系准确。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同时废止。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5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关于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24日



关于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行政
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的通知》精神,我市撤销哈尔滨市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哈尔滨市道外区管辖;设立松北区;撤销呼兰县,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为保证这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站在“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全局高度,坚持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讲大局、讲团结,统筹安排、精心部署,依法办事、严密程序,因地制宜、扎实推进,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顺利完成,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强化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加快实施城市化战略,为实现"开发江北,两岸繁荣"的目标,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立足全局、统筹安排的原则。行政区划调整是关系城市发展方向、布局调整、功能定位和资源整合,以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系统工程,必须立足全局,统筹安排,坚持讲大局、讲原则、讲政策、讲纪律、讲团结,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部门工作服从全市大局,个人行动服从组织安排,确保政令统一,衔接顺利,高效快捷,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工作。

  依法办事、严密程序的原则。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政协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法律程序,依法产生人大代表、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的领导;按要求确定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办事;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法律解释和文件,提出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复后,组织实施,确保区划调整工作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有序开展。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的不同情况,从有利于发展和稳定出发,坚持优势互补,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各行政区的调整方向和功能定位。道外区要按照平稳过渡、科学安置的要求,抓好行政区域划归工作,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强化中心城区的作用。松北区要按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要求,立足于打造“北国浦东”的目标,借鉴开发区和行政区两种行政模式,构筑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开发江北,两岸繁荣”的进程。呼兰区要给予政策扶持,管理上既保持其原有县级管理体制的优势,又要强化其城区经济社会功能,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

 机构精干,提高效能的原则。要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推进组织体系创新,精干管理机构,降低行政成本。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一次核定三区机构限额、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超编、超职数问题用自然减员解决;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偿,鼓励机关干部自谋职业,脱离行政编制。科学界定市直部门与三个行政区的关系,建立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办事效率,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要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充分征求意见,加强教育引导,增进团结,持稳定,决不能因区划调整引发新的矛盾。

  二、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设立松北区。以松花江主航道为界,以松花江北岸道外区松北镇、松浦镇、万宝镇、太阳岛街道办事处、三电街道办事处以及呼兰县乐业镇和对青山镇为行政区域,设立哈尔滨市松北区。辖2个街道办事处、5个镇。总面积736.3平方公里。总人口16.3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6万人。区政府驻地设在松北镇松北一路18号。

  (二)撤销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道外区管辖。调整后的道外区辖23个街道办事处、1镇1乡。总面积256.6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40.6平方公里。总人口68.9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61.3万人。区政府驻地设在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

  (三)撤销呼兰县,设立呼兰区。以呼兰县的行政区域(不含乐业镇、对青山镇)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辖11镇3乡。总面积2185.9平方公里。总人口55.4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2.9万人。区政府驻地设在呼兰镇南京路8号。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责任分工如下:
  1、关于机构编制设置工作。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由市编办提出具体意见,报市编委审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关于干部安排工作。三个区的局、处级干部调整配备工作,呼兰县变成行政区机构升格后干部调整任用的管理、审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员分配安置政策及科以下人员安置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关于财政、计划体制调整工作。根据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实行市对区的管理办法,在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设立一级财政,重新调整确定两级管理体制,理顺分配关系,制订科学合理的财政收支基数,确保区划调整中财政工作的平稳过渡,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三个区的计划管理等其他工作,由市计委及市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组织好对接工作。

  4、关于审计和财产移交等工作。认真做好资产划拨、移交和审计工作。确定人、财、物随事权划转的原则,机构随区划走,人和财产随机构走,供养关系随人走,人员调动不能带走公有资产,保证国家财产不流失。区划调整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区划调整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

  5、关于人大、政协及人民武装工作。区划调整工作中,有关人大、政协方面的工作,由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按法律程序组织实施。区划调整后,人民武装的衔接工作由哈尔滨警备区组织实施。

  6、关于区域界限勘定等工作。行政区域界限勘定、新区挂牌、指导新区合理设置街道办事处、街路名称规划、现有街路名称审核、地名标志,制作市行政区域政区图、市区域街路图以及区划调整检查验收等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这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力争在5月30日前完成。
  第一阶段:确定三个区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调整配备区级班子(2月20日至3月21日)。在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确定三个区的机构、编制。提出调整、配备三个区级领导班子人选的意见,报请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阶段:完成三区镇、街交接和区直机关二级机构“三定”及人员调整工作(3月22日至4月10日)。市委常委会确定三区机构、编制及领导班子后,各级领导班子要抓紧做好“三定”方案、人员安置办法的制定、报批和镇、街交接及人员调整安置工作。具体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召开全市区划调整工作动员会,宣布国务院批复和省委、省政府批示,对区划调整各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是道外区、松北区根据市批复的“三定”方案及人员安置意见,调整、安置区直机关中层干部及工作人员。道外区确定需跨区交流的人员名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相关区组织、人事部门搞好干部交接工作。呼兰区提出拟提拔副处级以上干部名单,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按规定履行考核、公示等程序。呼兰区、道外区完成向松北区划转镇、街工作。

  第三阶段:完成行政区划调整,举行三区成立仪式和做好验收工作(4月11日至5月30日)。完成机构、人员调整及相关法律任免程序,实现平稳过渡,统一召开三区成立揭牌大会;市直有关部门搞好工作对接及按各自职能完成相关程序性工作;市国资委、市审计局按规定完成资产划拨移交和审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搞好报请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验收及镇改街道办事处的报批等工作。

  四、组织领导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是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王颖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姜明,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人大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哈尔滨警备区、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并从各有关部门抽调部分人员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区划调整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划调整工作中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六个小组,一是行政区划调整小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勘界等事宜;二是体制改革推进小组,由市编办牵头,负责三个区体制创新、职能转变及机构、编制调整事宜;三是干部、人员调配安置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负责区划调整和机构撤并中的干部调配及人员安置事宜;四是财政体制调整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松北区财政体制及道外区、呼兰区财政政策调整相关事宜;五是资产交接与监督小组,由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牵头,负责机构调整后的资产转接与审计和监察工作;六是人大、政协工作指导小组,由市人大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厅负责具体工作。

  (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依照本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定实施细则,抓紧开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委的统一安排,服从区划调整工作的需要,增强全局意识,做好有关干部的接收安置等工作。决不能因主管部门工作滞后,影响全市的区划调整工作,必须做到整体衔接,同步进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搞好与这三个行政区对口部门的衔接运转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做到区划调整与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三)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宣传工作和思想工作做在前边,把政策讲解清楚,引导干部职工顾全大局,自觉支持区划调整工作,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特别是涉及干部、机构、编制、财政、资产等问题,要严格把关、不出纰漏,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有序推进。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干部任免、人员分流、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区划调整涉及地区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没有变动之前,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新的工作岗位明确后,要坚决服从安排,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并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暂停人事调动,冻结人员编制,冻结银行帐户。不准借调整之机突击或违规提拔干部;不准突击花钱、分物;不准突击调入人员;不准耽误正常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对抵制区划调整、合并工作的,在干部群众中散布消极言论不利于团结的,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在区划调整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经发现要批评教育、严肃处理。对调整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重要事项应按规定向上级请示;对调整中涉及的有关人、财、物等各项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向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严格监督,保证区划调整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