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时间:2024-05-21 23:5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3月1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人大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切实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多年来的工作实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代表对全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认真办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密切联系群众,促进经济建设,推动全省工作,都具有重要
的作用。各承办部门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积极负责地进行办理,不得草率应付。
第三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的机关和组织负责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四条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属几个部门办理的,可由各业务部门分别办理,分别答复代表;也可以一个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协同研究办理,由为主的部门答复代表。与其业务有关的部门不得互相推诿。
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批评、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应当逐人答复。

第五条 承办部门对于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本部门已经或正在解决的问题,要据实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
(三)需调查研究或请示上级决定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向上级请示后答复;
(四)超出现行政策规定,或因事实有出入,不便采纳的问题,应向代表说明情况;
(五)答复代表的复文,应经部门领导人审核签发,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代表所在选举单位的市、县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各部门,都要明确一位领导人分管,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具体负责。
承办部门收到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以内办完。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以内确实无法办完的,应在限期内向代表解释清楚,办完之后再作正式答复。
对于不认真、不及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进行催办和检查,必要时可请部门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七条 承办部门对于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应坚持办完一件,答复一件;全部办完后,应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八条 代表对承办部门的答复不满意,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和答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答复的抄件,可以向代表征求对答复的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九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意见处理的和代表在视察中以及在平时工作中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1988年3月13日

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制定的《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黔东南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督查制度
州监察局 州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全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8届第85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项目管理等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农综改办〔2009〕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县(市)监察局、财政局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督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督查的项目为全州范围内的所有的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
第五条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错必纠,注重增强督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督查范围
(一)督查试点县(市)是否建立组织领导,设立办事机构和配备办事人员;
(二)督查试点县(市)是否按《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措施;
(三)督查试点县(市)乡镇对省、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督查试点县(市)是否按合法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
(五)督查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试点要求。
第七条 督查内容
(一)奖补项目是否以村为单位,项目实施范围为村内户外;
(二)奖补项目是否是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三)是否召集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是否是村民自愿出劳,是否超出规定标准向农民筹劳或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劳任务;
(四)是否公开项目内容、工程概况、施工期限和村民筹劳、社会捐赠、乡镇投入、部门帮扶和财政奖补情况;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是否纳入“村财乡 (镇)代管村用”管理,核算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筹集的资金、劳务和财政奖补资金的现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项目实施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六)项目是否举债建设,防止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增加农民负担,村级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七)试点工作过程中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
第八条 督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的形式进行,采取检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项目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地检查。1.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2.查阅档案资料;3.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4.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5.反馈检查结果及提出整改要求。
(二)审阅汇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汇报材料进行审阅。
第九条 对督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奖励、宣传、培训等费用。
  第四条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应用前景好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
  (三)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
  第六条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七条专利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500元,国外发明专利最高补助8000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的只补助一次);
  (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助不超过400元;
  (三)专利的实施按项目视情况资助;
  (四)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专利申请已享受补助的,在后申请不予补助。
  第八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向知识产权局申请。申报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1、常德市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2、专利证书和缴纳专利费用收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费用缴款收据复印件;
  4、个人申请还须提供本市的身份证和居住证明材料;
  5、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提供受理国(或地区)相应的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予以审批。
  第九条专利实施资助审批程序:
  (一)单位和个人向知识产权局申请。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等:
  1、常德市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2、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调查、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由财政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对专利资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套取、挪用专利资助资金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区县(市)、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本辖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