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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9:4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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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局、文化部、商业部 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局、文化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厅(局)、商
业厅(局)、人民银行、体委,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局、商业局、人民银行、体委:
前一个时期,不少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滥发各种彩票、奖券,这些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腐蚀人们的思想,有害于精神文明建设,干扰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
各种奖券得以大量发售并造成不良影响,作为发挥媒介作用的广告,起了传播的作用,助长了不正之风。因此,在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奖券广告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刊播工商企业有奖销售和单位、个人有奖募捐的广告。
二、文体活动主办单位,为了筹集文体事业开发资金而举办有奖观赏活动等,需刊播售票广告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件。由地方举办的,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属于中央各部门举办的,应出具国务院批准的证明。
三、为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试点举办的有奖集资,需刊播广告的,应出具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金融单位已试办的有奖储蓄,可以继续试办,但不要刊播广告。
四、大型国营商店试点发行“礼品券”,如刊播广告,须出具所在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的监督管理。广告经营单位如果违反以上规定,继续刊播未经批准的奖券广告,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985年4月1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2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制定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到2012年)重点实施方案。

  一、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贯彻实施国家九类2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将具体内容增加到42项。在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逐年新增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60岁以上老人接种肺炎疫苗等3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各级财政保障所需经费,覆盖全体居民。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加强督导和检查。

  (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第三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改善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整合市级妇幼保健资源,加快建设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完善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整合全市医学科研资源,搭建国内外合作平台,加强对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联合攻关。加强流行病学、卫生毒理学、微生物学、环境与职业卫生、健康教育等学科建设,大力培养现场流行病学等应用型公共卫生技术人才。研制和推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适宜技术、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完善技术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继续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血液质量控制,完善临床用血综合评价和考核体系。探索开展气象公共卫生研究与服务。

  (三)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为支撑、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预防控制体系。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治工程,积极开展慢性病的综合干预,提高慢性病管理率和控制率。开展高危人群健康管理,探索实施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主要慢性病早期筛查和病人社区综合管理。健全慢性病及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加强妇幼卫生保健。推广应用孕产期适宜保健和干预技术,优化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模式,提高生殖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儿童综合发育干预、评估体系;逐步建立和规范遗传代谢病等本市常见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和管理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水平。开展儿童精神卫生需求评估。

  (五)加强学校卫生服务。实行“医教结合”,探索“一校一医”工作模式,加强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将学生生长发育、心理健康纳入师范院校教育内容。开展校园内急救知识和技能全员培训。通过加强运动、合理营养等干预措施,降低学生肥胖发生率。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干预和服务。加强因病缺勤缺课报告,完善学校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

  (六)全面提升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以技术储备为基础,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实验室及现场快速检测方法,配备相应设备和试剂,加强人员培养和科学研究。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侦检和采样、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援等方面的公共卫生应急专业技能培训。以应急处置为重点,根据应急处置预案,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提高现场处置效率。加强“120”、“119”、“110”应急系统的联动,构建立体式、跨区域、多部门协调合作的应急医疗救治系统。加强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和专科急救中心的建设。

  (七)努力提升公共卫生监督能力。完善公共卫生监督体系,推进郊区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装备和车辆配置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建立公共卫生监督的监测预警决策支持平台,加强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加大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网络和监测信息共享平台,配备食品药品相关监督设备和快速检测装备。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逐步建立高风险食品的溯源系统,健全药品安全实时监控系统。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挥好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的作用。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八)加强职业病综合防治。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意识,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作用,搞好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探索采取商业保险方式,鼓励用人单位投保,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保障水平。

  (九)推进全民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以建设健康城市为平台,结合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和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加强健康知识的宣传,使市民的健康素养明显提高。围绕控油、控盐、控烟、控体重、适量运动、合理用药和控制抗生素滥用等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传和健康促进活动,并面向全市居民家庭免费发放相关实用健康工具。在居(村)委会推广建立市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在企事业单位探索和推广职工健康自我管理活动,全市培育1万名健康自我管理活动志愿组织者,每年组织20万名人群参加健康自我管理活动。

  (十)切实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发展建设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1年起按照常住人口标准,各区县人均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应高于50元。切实保障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

  二、实现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本市多类型的医疗保险制度,简化医保人群划分,将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缩小不同人群待遇差距,形成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到2012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本市城乡居民,参保(合)率达到90%以上。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缩小不同医保制度之间、城乡之间的医保待遇差距,搞好各类医保制度的转换衔接,逐步形成合理的医保待遇梯度。逐步调整各类制度的医保支付比例,适度提高市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达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80%。归并人群分类,调整按照出生年月享受相应医保待遇的办法,缩小待遇差距。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综合减负办法。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11年全面落实区县级统筹。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逐步达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筹资水平。新农合参合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70%、60%和50%;政策范围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70%;落实新农合大病减贫补助政策,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6倍以上。相应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逐步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接轨。完善新农合“以奖代补”的财政投入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逐步提高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三)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支付方式,研究按照病种付费和按照人头付费的支付方式。根据本市组建的医疗联合体性质、运行方式和管理体制等情况,探索研究支持医疗联合体的医保支付方法。根据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调整,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探索单病种管理等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基金使用监管。

  (四)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障计划。按照“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整合利用各类老年护理资源,建立多层次、多元投入的老年护理保障计划。积极研究制订老年护理保障筹资、支付、运行、服务、评估等政策。

  (五)发展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完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互助基金、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加快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促进补充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信息共享,探索直接结算,简化理赔手续。

  (六)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搞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社会综合帮扶工作的衔接。增加医疗救助资金投入,调整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简化医疗救助审批程序,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实施事后医疗救助向事中、事前救助转移。试点开展取消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救助病种限制;在住院救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门诊救助。针对因病致贫“支出型”贫困人群,制定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切实缓解其实际困难。

  三、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公平可及、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立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重大事务决策。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的基础上,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实际情况,增加381种社区基本用药。2011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国家基本药物和本市增补药物的范围内配备使用药物,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

  (二)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将基本药物统一纳入市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体系,实行单一货源承诺、量价挂钩的集中采购方式,明显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由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建立核查档案。开展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处方工艺核查,严格执行GMP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监管,严格执行GSP的有关规定。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全面实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码追溯管理。探索药品“监督检查、快速筛查、靶向抽样、目标检验”的抽验模式,发挥抽验的最大效能。完善药物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将基本药物品种全部纳入本市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报销比例。完善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制度与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提高市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程度,普及合理用药常识,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

  (一)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制定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医疗资源准入管理,优化全市医疗资源布局。实施郊区三级医院建设“5+3+1”工程,即在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和原南汇地区各引进一所三级医院,积极支持崇明县、奉贤区、青浦区中心医院升级为三级医院,迁建金山医院,使郊区各区县都拥有至少一所三级综合医院。中心城区三级医院原则上不再增加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

  (二)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完善由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组成的老年护理服务体系。优化老年护理服务资源,提高老年护理服务效率,整合和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部分二级医院、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现有医疗资源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增加家庭病床,鼓励居家护理。探索建立老年护理分级管理模式,制定老年护理服务规范、老年护理机构出入院标准和第三方评估办法。加强康复医疗资源的配置和人才培养,推进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市级层面重点建设市精神卫生中心,区县级层面完成18个区县的精神卫生中心标准化改造,加强社区精神卫生防治,大力发展社区精神卫生康复站。进一步完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相关政策,逐步给予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技术质量成本优势明显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应的医保定点待遇。

  (三)健全中医服务体系。以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为龙头,以国家中医药发展综合试验区为平台,整合市和区县两级中医医疗、教育、科研资源,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结合市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推进研究型中医医院部市共建项目。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新建隶属三级中医院的中医门诊部,加强政府举办的二级中医医院建设,推进实施中医坐堂诊所项目计划。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技术传承,建设中医临床重点学科、中医临床优势专科、推广应用中医诊疗适宜技术。建设中医药人才队伍,培育中医药高级领军人才,开设高级西医师“西学中”研修班,实施优秀中青年和“杏林新星”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医药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建设,组织研究中医医疗、护理、中药药剂质量控制相关标准。

  (四)推进医疗资源整合。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探索组建区域性医疗联合体,在本市选择2~3个区县先行开展改革试点,在探索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向全市推广。医疗联合体实施“统一运行管理、统一医保预付、统一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手段,推进分级医疗、社区首诊、双向转诊,为市民提供全程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市民可选择现有的就医方式,也可选择医疗联合体签约就医,选择与医疗联合体签约就医的可享受就医服务优惠政策。

  五、探索以家庭医生制度为基础的社区卫生服务新模式

  (一)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围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进一步引导基本医疗服务重心下沉社区。开展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改革,完善全科团队服务模式。针对社区各类人群加强社区三级预防,积极开展健康管理,每年完成一定数量的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开展家庭医生制度试点,家庭医生负责对一定数量的人群开展疾病管理和健康管理,形成更为紧密的服务关系。引导本市居民与社区家庭医生自愿签约首诊;探索按照服务人口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坚持服务数量与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投入、医保定点资格、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充实农村基层医师队伍,通过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下派至村卫生室开展工作。根据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满意度,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补助。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投入机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监管,实行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和绩效评估,完善预算调整机制和预决算审核制度。

  (三)完善医保总额预付办法。合理确定各区县的医保预付额度,预付资金按月拨付。医保基金增量部分的预算分配,适度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明确医保总额预付制度下的医疗机构相关财务管理操作规定。

  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立医院出资人代表行使公立医院所有权,推进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建立对经营者履行职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开展部市共建,市政府分别与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共建卫生部在沪部管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医院,加强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二)推进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构建以战略规划、全面预算、绩效考核、质量管理、资产监管、审计监督为核心的专业化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改进医疗服务。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在大型综合医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剥离“院中院”,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特需床位。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优先使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科学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度,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探索注册医师多地点执业办法和形式。建立以岗位责任、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不直接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的医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和以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以公益性为导向,以服务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完善政府投入机制,逐步实现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转变。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纳入项目库管理,所需资金由政府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年统筹安排。按照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给予专项补助。探索对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职业病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老年护理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在政府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四)推进公立医院监管机制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定点资格、院长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基建项目规模,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准入。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实施医疗机构“一户一档”、医务人员“一人一档”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完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和监督机制。实施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出监管。探索实行医保诚信管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制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契约化管理。探索建立社会第三方的公立医院评价制度。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不断深化医保和医疗联动改革,通过完善医保预算管理和医保总额预付制,形成医疗机构积极主动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内在动力,保障患者合理的医疗需求,提高患者满意度。规范医保病人自费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使用。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力度。进一步扩大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范围,减少重复检验检查。将医药费用控制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公立医疗机构院长绩效考核体系和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性办院方向,加强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管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杜绝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减轻病人负担。

  (六)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风气,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乐于奉献的行风,促进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改善医务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医务人员合理的收入待遇,探索建立医务人员收入的合理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医务人员工作负荷,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险,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依法治理“医闹”行为。

  七、加强医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一)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按照“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统一管理、规范培训”的原则,积极试点探索,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养高质量的临床医师队伍。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原则上设置在本市符合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少数可设置在具有显著专科优势的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市卫生部门要根据培训基地的培训能力和全市培训需求,合理确定培训基地数量和每个培训基地招录住院医师的数量。从2010年起,每年完成2000名左右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全部集中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其他医疗机构不再承担住院医师培训职能。各级医疗机构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住院医师培训对象工资待遇参照培训基地同类人员待遇,并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规定的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将全科医师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提高全科医师培养的比重,加强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培训基地建设,探索全科医师定向委托培养方式,形成一支“下得去、用得好、留得住”的全科医生队伍,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二)加强医学学科建设和优秀人才队伍培养。实施新一轮医学学科建设计划,加强临床医学中心和重点学科建设。建设若干所临床和基础医学研究紧密结合、转化医学机制完善、临床新技术不断涌现、疑难重症诊治技术优势明显的现代化研究型医院,争取进入国家级临床医学中心行列,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探索建设若干个转化医学中心和市级临床研究基地。构建上海医学科学研究平台,优化完善市预防医学研究院、市中医药研究院、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的运行机制,以解决临床实际问题、转化形成适宜技术、降低医疗费用为导向,加强联合科技攻关,更好地发挥平台作用。推进医学领军人才、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学人才梯队建设计划,打造具有国际知名度的一流医学专家队伍,培育德才兼备的医学专家后备队伍。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上海高校食品安全监管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速食品药品监管人才培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加强院前急救人员培养,探索建立医疗救护员制度。

  八、建设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卫生信息化工程

  (一)建设统一标准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按照国家颁布的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结合本市实际,为本市常住居民建立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卫生服务记录两部分内容的电子健康档案,为来沪就诊的外地患者建立电子医疗服务记录。加强居民健康信息和患者就医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使用。

  (二)建设覆盖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信息网。以政务外网为主要依托,建立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信息网。构建市、区县两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级平台为全市范围跨区县、跨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信息共享协同提供支撑服务,医联平台为市级医院之间以及市级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数据共享提供支撑服务,区县平台为区县内部以及与本区县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提供支撑服务。

  (三)促进医疗服务和健康信息的共享和利用。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以健康信息网为支撑,逐步形成连续、动态、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模式,实现“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通过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和健康信息交换共享,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业务协同,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医疗,提高检验检查、专病诊治等优质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健康信息网,为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家庭医生制度的运作以及临床用药的使用分析和监管提供平台支撑和信息服务。

  九、加快发展现代医疗服务业

  (一)推进国际医学园建设。在浦东新区、虹桥商务区建设国际医学园。浦东新区上海国际医学园以先进医疗器械制造业和现代医疗服务业为核心,重点发展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产业、医学研发、国际医院、国际康复、医护和医疗器械专业人才培养等。根据本市建设虹桥商务区总体规划,启动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建设,引进国际优质医疗资源,发挥本市临床医学中心的作用,建设一批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创新建设机制,由社会资金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以品牌、人员、技术等要素参与,发展高端医疗服务。

  (二)发展中外合资合作办医和社会办医。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办医,引进优质国际医疗资源,建立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供给短缺领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以高端技术或高端服务为特色的医疗机构。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业。发展与国际医疗保险接轨、符合国际医疗服务惯例的涉外医疗服务。培养涉外医师和护士队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涉外医疗服务市场。积极探索医疗旅游、健康管理、高端医疗、中医药保健养生、康复护理服务、整形美容等服务业态的发展。

  (四)完善促进医疗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制定本市现代医疗服务业发展规划。在行业准入、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促进医疗服务业发展。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请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医师多点执业,创造有利于人才流动的宽松政策环境。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间的合作,探索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参股医疗机构。培育并发挥好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使其承担起行业自律、协调、服务和管理功能。

  十、切实解决居民看病就医中的突出问题

  (一)进一步方便居民就医。加强医院门诊力量配置,增加专家门诊次数,加强普通门诊专家把关和指导。根据居民需求,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开设双休日门诊。推行门诊预约诊疗,提供网站、电话、现场等多种预约途径,逐步提高门诊预约率。试点开展专家门诊实名制挂号。推行门诊 “一站式付费”和医保病人“先诊疗、后结算”模式,减少病人排队次数和等候时间。提供网上查询检验检查报告服务,减少患者就医往返次数。推广整合门诊,加强专科协作,方便居民就医。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全市医疗机构。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慢病患者,应当开具2~4周处方用量。对部分临床必需的贵重药品,以集中定点的方式保障供应。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各级医疗机构不得采取任何与科室或医生经济创收直接挂钩的分配方式,禁止发生与医药促销有关的不正当医疗行为。建立医疗行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进行认定,认定结果记入责任医生的执业档案,并与个人职称晋升和执业资格挂钩。规范抗菌药物使用,加强对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控,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范多种抗菌药物联合用药。严禁各级医疗机构出现院内“假出院”等弄虚作假行为。设立违规医疗服务行为联合投诉电话,加大卫生、医保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

  (三)规范医保病人自费药品和自费医用材料的使用。医院使用自费药品和医用材料应当事先告知,征得病人或家属的书面同意。医院内使用的所有自费药品和医用材料应当由医院提供,并进入医院的财务账目。明确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医保住院病人自费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并实行严格考核。定期公示医疗机构自费项目的费用情况,鼓励居民举报医院违规使用自费药品和医用材料的行为。适度调整医保药品和医用材料报销范围,逐步将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且无替代品的部分药品或医用材料纳入报销范围。

  (四)改善院前急救和医院急诊服务。市、区县两级医疗急救中心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增加一线值班救护车数量。合理布局急救站设置,推进急救站标准化建设。提高随车急救医师保障待遇,探索建立医疗救护员制度,解决随车急救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规范医院急诊接诊流程,保持“绿色通道”畅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必须确保核定的留观床位数量,加强急诊人员配备,提高收治急诊病人的能力,救护车到达后及时接车救治,确保救护车快速离院。落实就近急诊原则,一般疾病按照就近原则,送往设有急诊的距离最近的医院,各接诊医院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

  十一、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推进改革,其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应参照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模式,在区县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落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探索成立统筹协调本市卫生与健康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加强医改监测评价,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改革成果惠及全体居民。

  (二)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办法,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鼓励试点探索。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试点,探索新路。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项试点工作。要善于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深入推进改革。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改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居民关心的问题,积极引导社会的合理预期,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参与改革,让居民理解和支持改革,促进医患和谐;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公安部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85号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五)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一)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



(三)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包括武术学校)开展保安培训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招录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男性身高不低于一百六十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一百五十五厘米;



(三)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学员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员权益保障金。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下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三十万元;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上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保障金用于因培训机构欺诈或者不履行合同时的学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与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保障金及其利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实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保障金及其利息归保安培训机构所有,但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用途。保安培训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者分立时,保障金及其利息作为该培训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无力执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无力支付对学员的赔偿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动用保障金及其利息的申请,但所申请的数额不得超过保障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应当在六十日内补足保障金。



第二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或者终止保安培训业务的,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如在九十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以凭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保障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保安培训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保安培训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保安培训机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安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将核查的有关材料报送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保安培训机构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保安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安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公安机关给予两次罚款处罚后,又违反本办法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以及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和其他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