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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6 07:4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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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200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深圳政府在线”(英文网址为www.shenzhen.gov.cn)网站。为规范“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投诉人)可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率、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政府机关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四条 “深圳政府在线”接收的网上投诉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的管理工作,责任单位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对网上投诉事项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机关为处理该事项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接收对下列事项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承诺事项,工作失职。
(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松弛,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
(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廉洁。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投诉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形式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
第八条 网上投诉实行身份注册制。投诉人按照电脑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后,即可进入网上投诉系统。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时需要确定代表人,由代表人负责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

第三章 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深圳政府在线”进行网上投诉,要求责任单位答复所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评议责任单位的办理绩效。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了解政府机关的职责、任务,审核、审批事项,承诺事项和办事程序,咨询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投诉人依法进行的网上投诉活动受法律保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姓名、单位、网址等资料保密。
第十二条 投诉人进行网上投诉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投诉人进行网上投诉应当向投诉事项的责任单位提出。

第四章 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网上投诉事项的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投诉事项:
(一)市政府办公厅安排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通报工作。
(二)责任单位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对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30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投诉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投诉人或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三)对受理有争议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以及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重大投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审定后交办。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引导告知其向相应职能部门或者责任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 办理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要及时分析研究网上投诉事项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投诉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或者对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政府机关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承办及时,按时办结,投诉人满意率高的政府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办理工作,投诉人满意率低的政府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投诉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政府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3月5日

中法新闻公报(2009年4月1日)

中国 法国


中法新闻公报

(2009年4月1日)



  经过多次磋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达成以下共识:

  双方重申高度重视中法关系,愿以战略和长远眼光、在相互尊重和重视彼此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以纪念中法建交45周年为契机,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法两国重申坚持《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同意本着相互信任的精神就涉及双方根本利益的事宜加强协商。

  法国充分认识到西藏问题的重要性和敏感性,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坚持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由戴高乐将军做出的决定没有也不会改变。本着这一精神,并根据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法国拒绝支持任何形式的“西藏独立”。

  双方认为,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中法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发展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双方愿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全球性挑战。

  本着这一精神,双方决定适时举行高层接触与战略对话,促进双边各领域合作,推动中法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甘肃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工业污染防治,强化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实现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改善我省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按工业污染源的排污量、类型、毒性危害程度、所处地理位置、特异污染物等因素,由各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提出,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综合
分析,筛选确定。
第三条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过程中,重点工业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企业法人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第四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的污染防治,应由侧重末端治理转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由侧重浓度控制转向浓度与总量双重控制;由侧重分散点源治理转向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
第五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结合技术改造,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合理利用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工业“三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六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的义务,要把推行清洁生产、强化管理,实行节能、降耗、减污,改善企业环境面貌作为企业自主经营管理和环境保护自我约束的重要内容。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企业内部环境管
理机制。
第七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应编制本企业的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企业生产发展规划;每年11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控制、削减及实施方案的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 凡是依托现有企业搞扩建、改造、挖潜项目,必须实行“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和“工民互带”的原则,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力量要统一安排,切实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要减污。
第九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当做到:
1.要采用资源利用程度高,“三废”排放量少的最佳原料路线和先进工艺方法。
2.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噪声低、振动小、效率高的设备和装置。
3.改进产品结构,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新产品。
4.采用先进易行、经济合理的“三废”处理设施。
第十条 治理重点污染源所需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解决,资金来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做到:
1.经环保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者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设施的设计要求。
2.环保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等维护。
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操作规定等制度。
4.建立环保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台帐,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把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作为全省工业污染防治的主要工作与长期任务。
各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辖区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与定量考核。要帮助、指导企业搞好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在这些企业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逐年考核(方
法另定),每年将定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实施办法和评价标准;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技术经济政策;逐步实施排污审计制度,搞好清洁生产的示范工程,使清洁生产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应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根据项目技术可行性及资金筹集情况,积极推行区域综合治理和集中控制,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五条 对位于环境敏感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每年选择一批,作为限期治理项目。
第十六条 对列为重点工业废水污染源的企业要逐步推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加污染物应在企业内等量削减。各地在条件成熟的企业试行排污交易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逐步扩大。
第十七条 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污染防治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给予指导、帮助,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把所属列入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录的企业作为本行业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来抓,要督促其落实治理方案、优先安排治理资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清洁生产,指导这些企业实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九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列入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录的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到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签定责任书中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负责承担本企业排污的定期监测任务,按规定向所在地(州、市)环境监测站上报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州、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所辖区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任务,按规定上报本地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定期监测数据汇总结果、监督性监测结果及本地区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按规定上报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数据和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列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其他企业的环境管理,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