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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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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对人犯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6、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
7、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包括犯人),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故意捣乱选举会场,情节恶劣的;
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五、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
2、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极杯影响的;
4、出于个人的动机和目的,借故非法拘禁他人的;
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6、非法拘禁、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7、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非法管制罪,是指无权管制他人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管制他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3、多次或对多家非法搜查,影响很坏的;
4、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5、非法搜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
七、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或者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5、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强制手段,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
2、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
3、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4、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伪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电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重婚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十二、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汇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柞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重要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玩忽职守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
4、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5、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二)、(三)项所列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
十四、徇私舞弊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明知是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减轻或者加重对有罪的人处罚的;
4、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颠倒黑白,作出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收受贿赂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6、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二)、(三)项所列的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
7、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五、私放罪犯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私放罪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罪犯放走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他人将罪犯放走的;
2、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或涂改有关法律文书,将罪犯放走的;
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罪犯提供便利条件,致使罪犯脱逃的;
4、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向罪犯通风报信,或者制造条件,致使罪犯脱逃的;
5、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二)、(三)项所列的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致使罪犯脱逃的。
十六、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或受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造成的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要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反爆炸
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区别开来;与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因交通肇事而发生的重大事故区别开来;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和极端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罪区别开来;与破坏事故、
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等区别开来。
该条所说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联合经营、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该条所说的“职工”,是指在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联合经营、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中工作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

三、重大责任事故案和玩忽职守案中所说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设备、产品等的毁坏、损失(即全部或部分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以及因人员伤亡而支付的医疗、丧葬、抚恤等费用。
关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立案数额问题,各省(区、市)在参照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但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刑讯逼供案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公安、检察、法院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干部,农村各级治保干部和受国家机关委托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
该条所说的“人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和正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为达到取得证据和口供的目的,对证人、无辜群众和其他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符合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之规定的,亦应以刑讯逼供定罪。
该条所说的“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应理解为以刑讯逼供定罪,按故意伤害罪的有关条款量刑处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亦以刑讯逼供定罪,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条款量刑处罚。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由于暴力摧残或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刑讯逼供而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认定,一般不宜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五、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未经司法机关的批准或决定,擅自采取关押、捆绑、审讯、私设公堂、游街示众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该条所说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暴力摧残或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自杀的。非法拘禁解除后被害人自杀的,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认定,一般不宜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六、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中所说的“向国家机关告发,是指向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告发,也包括向所在单位或组织、报社或有关人员告发".
七、刑法第一百九十条所说的“罪犯”,是指正在服刑的犯人,已被拘留、逮捕的刑事被告人,被群众扭送到政法机关的现行犯,以及经审查证实有犯罪事实的收容审查人员。
八、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说“邮件”,是指邮电部门传递过程中的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四种)和包件,传递中的报刊杂志和汇票也视为“邮件”。
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的手段窃取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但罪名仍应定为“私自开折、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不应定为贪污罪。
九、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重婚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通知的精神,法纪检察部门只受理“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需要公诉的案件,其余重婚案件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重婚案查处的重点,应当是那些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喜新厌旧、影响极坏或者出于封建落后思想,为了传宗接代而重婚的案件。由于以下几种情况而重婚的,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1、对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
2、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
3、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遭受虐待,与原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
4、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对认为不构成重婚罪,但需要对离婚、子女、财产等进行调解或裁定、判决的案件,应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宪法、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各自治区和少数民族集居较多的省,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少数民族的婚姻、风俗习惯,对重婚罪的立案标准作出相应的变通规定,但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1986年3月24日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并公布,每4年修订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修订。
  第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 二 章  审核、审批权


  第四条 总局审批授予全国范围内运动员各级别等级称号。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省(区、市)体育部门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 三 章  申  请


  第八条 运动员在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九条 各项目可以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比赛须列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第十条 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地体育部门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类比赛的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的结束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的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材料。
  成绩证明材料为比赛成绩册或获奖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相应等级称号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申请三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区)级体育部门报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一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地(市)级体育部门报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军事五项除外),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省(区、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省(区、市)级体育主管单位报各中心,各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
  (五)申请军事五项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解放军体育部门审核,解放军体育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以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成绩申请等级称号,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 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同标准的,应当提出一份申请。
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标准的,应当就较高等级称号提出申请。
  运动员在不同项目里达到标准的,可分别提出申请。

第 四 章  审核、审批和授予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按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报批。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审批授予部门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运动项目、运动员姓名、代表地区(单位)和授予的等级称号等。
  第十八条 审批授予部门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归档。
  第十九条 审批授予部门应当向获得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
等级称号证书内应当写明运动项目、运动员姓名、比赛名称、时间、成绩和证书编号等,盖审批授予部门钢印后生效。

第 五 章  监督检查和罚则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核、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体育部门在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体育行政部门举报,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由总局暂停其等级称号审批权1至4年;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体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做出错误等级称号授予的;
  (三)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审批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变造或转让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权暂停期间,其所在地区的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审批授予工作由其上级体育行政部门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总局根据有关体育行政部门的整改情况,作出恢复其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撤销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等级称号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
  第二十六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审批授予解放军运动员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并审核解放军运动员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申请材料;有关办法由解放军体育部门自行制定、公布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暂不适用于港澳台和外籍运动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和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略)
2.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略)
3.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略)
4.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略)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8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的对比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促进产品质量及企业(省、市质检站)检验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工作,坚持“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国家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国家建陶质检中心),负责全国建筑卫生陶瓷及其卫生陶瓷配件产品质量的对比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 建筑卫生陶瓷及其卫生陶瓷配件产品质量检验分为突击性抽查监督检验和日常对比监督检验二种。突击抽查监督检验主要检查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日常对比监督检验主要检查对比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同时监督产品质量。
第五条 建筑卫生陶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一律以国家建陶质检中心结果为准,对比监督检验允许误差见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三十条。
第六条 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有权利用企业(省、市质检站)的检验手段,组织企业(省、市质检站)检验人员对有关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七条 日常对比监督检验送样的要求是:
(一)常年稳定生产的产品,每年寄(送)样1次,已具备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可以每2年寄(送)样1次。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质检站每年寄(送)样1次,样品数量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内容,确定其送样数量。样品应按有关规定随机抽取;
(二)在国家或局级抽查后,企业可免送当年的对比监督检验样,以减少企业的负担。
第八条 对样品的要求是:
(一)厂自检样与封存样、送检样必须同时抽取。除检卫生陶瓷的吸水率和抗裂性试片、规格过大的砖可以切割外,一般项目的试样均应采用整砖(整体或整套);
(二)样品的数量和送样单一律按国家建陶质检中心要求的数量封样寄送和统一格式填写;
(三)对比监督检验样,企业(省、市质检站)必须及时寄(送)出,并向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报告企业(省、市质检站)自检项目的检验结果。
第九条 日常对比监督检验要求
(一)企业样品必须随机抽样,陶瓷砖按GB3810标准进行,卫生陶瓷及其配件按随机方法抽取,样品必须是近一个月内经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
(二)寄(送)样同时寄(送)出送样单及物性自检(同批样品)的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
(三)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收到样品及自检报告后及时安排检验,并发出对比结果报告。对比结果报告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当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检验结果与企业(或质检站)检验结果误差较大时,中心可邀请企业(或质检站)人员到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共同研究分析,进一步统一检验操作;
(四)对比检验结果连续三次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质检站),由国家建陶质检中心颁发表扬证书,并建议企业(质检站)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对比检验结果连续三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质检站),由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企业(质检站)作出进行整改处理。
第十条 建筑卫生陶瓷及其配件生产企业每月应及时向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寄(送)质量季报表。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每半年将企业质检数据汇总1次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
第十一条 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对企业进行对比监督检验时,其检验费用由送检企业承担,收费数额按国家检验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