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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1:4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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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相继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省级政府是实施行政审批的重要机关,搞好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国务院部门的改革与地方的改革相衔接,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增强改革的整体效应,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的成效,现就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有关政策和要求,进一步对现行行政审批项目作出处理
  为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政策和要求是指导改革的基本依据。各地要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前一阶段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对行政审批项目作出处理。要把握行政审批行为的本质特征,准确界定行政审批项目,合理划分行政审批的类和项。
  (一)既要考虑审批项目的现行设定依据,又要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行政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处理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关系。当审批项目符合合法原则而不符合合理原则时,也要相应作出处理。
  (二)既要着眼长远发展需要,又要立足当前现实情况。对应当取消也能够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应当取消但一时条件不具备的审批项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
  (三)既要加快改革进度,又要确保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初核、协商、论证、审定等步骤,规范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程序。要集中多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对审批项目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确保审批项目处理工作的质量。
  二、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落实
  国务院部门要对本部门每一项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提出明确具体的上下衔接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全面对照核对。审批项目名称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项目不完全一致,但审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要作出相应处理;将多项审批合并为一项的,要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目录,分解为具体事项,分别作出处理。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国务院各部门不得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也设定有相应审批项目,原则上要取消,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予以设定,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实行垂直管理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行政审批,已经设定的,要依法取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并考虑现实情况,对现由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设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各地要作如下处理:由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一律取消;由部门行政规章和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在与国务院部门协商一致后作出处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结果统一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各地要参照国务院部门的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可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按原办法审批,过渡期结束即进行移交。国务院部门下放的审批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做好接收工作。
  三、加强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制订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要进一步培育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指导并规范其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事项,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运作,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招标代理等市场中介机构,要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和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面实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认真清理并依法妥善处理拟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否有直接、具体和明确的条款或表述,确定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作了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明示进行行政审批的,不得作为设定依据。要根据设定依据的效力等级等情况分别对拟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作出处理。
  (一)以地方性法规为设定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法定程序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为设定依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决定。
  (三)以政府规章为设定依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修订有关规章。
  (四)对没有合法依据但符合合理原则,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按法定程序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府决定。
  五、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要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严格规范审批行为。要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咨询论证。要按照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建立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拟保留的审批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产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通过实行审批机关层级监督及部门内外分权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要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深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创新
  要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论研究,深入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特点和规律,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要研究政府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方法和手段,积极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窗口式办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将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相对分开,不断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经济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密切相关,要注意将相关改革紧密结合、整体推进。要结合机构改革,通过部门职能的调整和重新定位,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要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结合,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要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动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模式和途径;要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明确政府和其他市场主体在投融资领域的责权利关系;要从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入手,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树立大局观念,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充实和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要加强督促检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于2003年第四季度对省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地也要认真组织一次“回头看”,重点检查所属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是否彻底、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已调整审批项目的后续工作是否到位、执行审批项目处理的决定是否严格规范等。要严明纪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审批、违规审批的,以及借故推卸责任、影响审批项目处理决定落实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19日)

深财社〔2006〕17号

  为了切实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以下简称退管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管费是指通过企业和各级财政等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
   第三条 退管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区政府下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退管费的征缴。
   各区财政局负责退管费财政专户管理,并监督退管费的使用。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下属各社区工作站退管费的支出预算编制和申报,并监督各社区工作站按规定使用退管费。
   对各区因接收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管理所增加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结合各区实际接收退休人员的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五条 退管费在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时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企业一次性收取。
   第六条 退管费的来源:
   (一)退管费原则上由退休人员所在企业一次性缴交,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企业无力缴交退管费的,由产权单位缴交。国有产权单位和集体产权单位无力承担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非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力缴交退管费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解决。
   深办发〔2004〕17号文实施(2004年11月19日)前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其应缴交的退管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实施后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应缴交的退管费由产权单位承担,仍无力承担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深办发〔2004〕17号文实施前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国有、集体企业,其应缴交的退管费由变更后的企业缴交;实施后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产权单位仅承担转让、合并或分立时已退休人员应缴交的退管费。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企业缴交。
   (三)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退休人员(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退休人员),其退管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缴交,经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无力缴交的,由所在区财政统筹解决。
   (四)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其退管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七条 退管费的收缴
   (一)企业、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缴交或产权单位承担的退管费,应在退休人员移交前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一次缴清,退管费直接缴入区退管费财政专户。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无力为退休人员(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退休人员)缴交退管费的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其退管费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局于每年6月和12月前将应缴交的退管费一次性划入区财政专户。
   (三)无力缴交或承担退管费的国有、集体企业,其退管费由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产权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和12月前将应缴交的退管费一次性划入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辖区的退管费财政专户。
   (四)非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力缴交退管费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清算组向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级财政提出申请,经区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解决。
   第八条 退管费支出标准和范围
   退管费实行定额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定额为150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组织学习、开展文体活动、重病住院探视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统一安排、合理调剂”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九条 退管费的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社区退休人数和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年度退管费支出预算,并报送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退管费由区财政局划拨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安排社区工作站使用。社区工作站要按照退管费支出预算要求,结合退管活动计划安排情况,按规定使用退管费。
   (三)退管费使用情况每年在社区张榜公布一次。
   (四)街道办事处要按时向区财政局报送退管费使用的财务季报和年报。
   (五)退休人员跨区、跨街道流动,人数发生增减变化,退管费采取“半年调剂拨付”的办法,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前编制增减统计表,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跨区流动人员由迁出区财政局核准后将迁出的退休人员退管费余额转拨迁入区财政专户;区内流动人员退管费由区财政统一调剂。
   (六)退管费支出当年有结余的,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超支的不补。
   第十条 退管费的监督管理
   (一)规范会计核算。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等规定,对退管费进行会计核算。每季度终结后的次月十五日前,街道办事处应编制本辖区退管费会计报表,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二)各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退管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支出管理,指导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退管费财务制度。
   (三)退管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推进成果转化和资源共享,更好地为水利发展、改革和管理服务,根据《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和《水利规划及重大专题研究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
2004年7月16日


附件:

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提高专题研究水平,促进专题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根据《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利专题研究为利用水利部水利基建前期工作经费(包括预算内资金和国债投资)安排的专题研究项目,适用于水利专题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
第三条 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年度基建前期项目投资计划,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有关文件和其他相关的规范、规定、标准。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程序规范、认真负责、科学求实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果质量进行全面、系统、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条 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工作由水利部规划计划司会同政策法规司、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重大问题研究处理等工作,委托水利部有关单位具体组织验收。
水利部综合性水利政策和法规建设前期专题研究成果验收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
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和水利标准化项目的成果验收工作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组织。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专题研究工作,并组织专家内部评审,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向水利部报送项目成果等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七条 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
2、项目研究成果报告;
3、项目工作总结报告(见附表2);
4、项目任务书及批准文件;
5、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6、内部评审材料;
7、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表3)。
第八条 经组织验收的单位对验收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工作深度符合要求,安排验收。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 验收程序。
1.组织验收单位成立由五名(含五名)以上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验收;
2.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报及答疑、组织讨论,并提出验收意见;
3.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项目的验收专家组。
第十条 验收审查内容
1.立项程序核查。按照前期工作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立项程序、项目批复和计划下达等文件进行核查。
2.工作内容及技术路线审查。根据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要求,对专题的研究工作内容、技术路线进行核查。
3.研究成果审查。参考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结合专题研究的任务和要求,针对项目的研究领域和专业方向,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
4.项目经费使用核查。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及有关文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5. 在对立项、技术路线、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审查)后,提出验收结论意见及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熟悉验收项目的专业领域,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工作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第四章 验收评价

第十二条 水利专题研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工作任务;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
3.未经同意变更《项目任务书》中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不能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交项目承担单位补充研究,限期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负责在一个月内将项目验收报告及全部成果资料整理归档报规划计划司和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并进行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建立科技成果数据库。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水利部。水利部根据项目情况实行成果共享或推广应用,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验收所需各项支出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负责解释。


附表1

水利部专题研究成果
验收申请表







项 目 名 称 :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主管单位:
申请验收单位:
申请验收时间: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制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任务书批准文号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申请验收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验收地点
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提 供 验 收 材 料 目 录

申请验收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用A4纸打印。页面不敷,可另加页。)



附表2

水利部专题研究项目总结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担单位: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执行时间: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制

年 月 日


研究工作总结: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研究成果内容摘要(2000字左右):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项目成果主要完成者:
姓 名 职务职称 专业 参与主要工作







承担单位对项目完成质量的评价: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用A4纸打印,页面不敷,可另加页。)

附表3
水利部专题研究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签章) 负责人:(签章)
单位:万元
内 容 金 额
任务书批复投资 已安排投资
年 度 年 年 年 年 合计
分年安排投资
经费使用情况 说明:
1.调研、差旅费
2.人工费
3.交通费
4.会议费
5.办公费(含资料费、印刷费等)
6.咨询费
7、设备费
8、外委
9、其他
余 额
备 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4

水利部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报告








项 目 名 称:
承 担 单 位:
主 管 单 位:
组织验收单位:
验 收 地 点:
验 收 日 期: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制
年 月 日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描 述

计划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




验 收 文 件 目 录

验 收 意 见
组织验收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项目验收意见专家组长签字:


验 收 专 家 组 成 员 签 名

序号 验收小组职 务 姓 名 性别 工 作 单 位 专 业 职务/职称 签 名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