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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汛抗旱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2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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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汛抗旱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关于印发防汛抗旱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办河[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办,各计划单列市防办,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总办,各流域机构防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办,黑龙江农垦总局防办:

为逐步实现防汛抗旱“工程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洪水资源化、技术现代化、保障社会化”的目标和要求,提高防汛抗旱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防总鄂竟平秘书长的指示精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尽快建立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开展评价工作。为指导各地做好防汛抗旱评价工作,我办制订了“防汛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和“抗旱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于11月中旬以前将防汛、抗旱工作评价报告报国家防总办公室。在评价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办江河处(防汛)、抗旱处(抗旱)联系。

附件1:防汛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

附件2:抗旱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1:

防汛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

按照防汛工作要实现“工程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洪水资源化、技术现代化、保障社会化”的目标要求,建立防汛工作年评价制度,结合实际开展评价工作。

一、评价目标

通过对某江河流域当年发生的洪水、灾害以及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运用情况的综合分析与全面评价,提出现有防洪减灾体系(包括工程体系与非工程体系)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不断促进防洪减灾体系的完善,提高防汛工作水平,减少灾害损失。

二、工作思路

汛期发生洪水的流域或地区,要对流域(河流)现有防洪能力(标准)、防汛准备、水文气象测报预报、洪水调度、抗洪抢险和救灾等各方面的工作和主要工作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与评价,找出问题和不足。在此基础上,对防洪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和今后防汛抗洪工作提出具体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评价工作内容及步骤

防汛工作评价是对一个流域(河流)的防汛抗洪工作的技术分析和总结,首先应对当年的一次或几次洪水过程、量级、影响程度进行定量分析,然后对防御洪水工作过程及主要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与评价,最后提出防汛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洪水基本情况和主要防汛工作

1、洪水基本情况

(1)流域或地区降雨、洪水实况:包括主要降雨过程、范围,主要河流洪水过程、量级等。

(2)洪涝灾情:总体洪涝灾害情况。

2、主要防汛工作

(1)降雨预报、水情测报、预报及发布:主要降雨过程预报结果,水文站点测报情况,主要河流控制站点洪水预报、发布等。

(2)防汛准备:防汛检查、责任制落实及其它防汛准备工作。

(3)防汛会商及值班管理:防汛会商、指挥系统运行情况,汛期洪水会商情况,防汛值班情况等。

(4)防洪工程:主要防洪工程运行工况。

(5)洪水调度:水库、涵闸调度运用情况,蓄滞洪区运用决策、实施过程及效果。

(6)抗洪抢险:重要工程险情及抢险过程,包括险情巡查、抢险方案制定、防汛队伍组织调配、物资消耗、后勤保障、抢险过程及效果。

(7)救灾工作:群众(包括受灾群众和蓄滞洪区内群众)转移、安置措施及落实情况。

(8)灾情统计:灾情的统计、核实和上报情况。

(9)水毁修复:主要水利工程及设施修复情况。

(二)防汛工作分析与评价

针对当年防汛主要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与评价:

1、气象、水文预报测报工作:

(1)气象预报:汛期主要降雨过程预报的准确性、时效性,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作用,是否满足防汛需求等。

(2)水文测报:水文测报的准确性、时效性,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作用等。

(3)洪水预报:江河主要控制站点洪水过程预报精度、发布的时效性,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作用,是否满足洪水调度需求,如何改进等。

(4)存在问题与不足。

2、防汛准备:检查、落实是否到位,发现和处理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是否有力。存在问题与不足。

  3、防汛会商及值班管理:防汛指挥系统的作用,防汛会商、防汛值班制度的评价。存在问题与不足,改进的措施。

  4、洪水调度:调度方案可操作性与决策指挥的科学合理性评价,调度指挥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与不足。

5、抗洪抢险:查险报险是否及时,抢险方案是否完备、合理,抢险过程是否有失误,抢险效果。防汛物资储备、人力调配和后勤保障是否满足需要。存在问题与不足。

6、防洪工程:工程布局是否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通过实际洪水对工程的检验,提出工程存在问题与不足,对现有防洪工程体系(防洪工程减灾效益)进行评价。

  7、灾情统计:灾情统计是否及时、准确,上报是否符合程序。存在问题与不足。

8、救灾工作:受灾原因分析,救灾工作是否及时到位,存在问题与不足。

(三)意见和建议

从防汛的角度,对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对防汛抗洪工作过程中的各主要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

1、对防洪工程体系规划思路、工程防洪能力(标准)、工程质量和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对防汛准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雨情、水情测报预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防洪调度(方案、规程、指挥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对防汛抗洪工作其它环节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2:



抗旱工作评价指导大纲(试行)

  一、评价目标

  通过对当年发生的旱情、灾情、抗旱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以及抗旱工作的综合评价,力争准确、科学、全面地评价干旱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抗旱工作的成效,不断促进抗旱工程标准化、抗旱工作管理规范化。

  二、工作思路

  抗旱工作评价就是根据当年发生的干旱灾害和抗旱减灾的实际情况,对全年抗旱工作、抗旱效益、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的分析与评估。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从抗旱的角度,对工程设施在抗旱减灾中发挥的作用、存在的不足及今后的建设、管理等问题提出建议,促进抗旱工程的标准化;另一方面,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决策、水量调度等非工程措施进行分析评价,通过总结经验和改进完善工作,不断提高抗旱工作水平。

  三、评价内容

  进行抗旱工作评价,首先要对本年度旱情演变和旱灾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然后对抗御旱灾所做的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最后提出改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抗旱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旱情、灾情

  1、本年度气候特点及旱情演变情况,包括干旱程度的轻重、受旱范围的大小、旱情持续时间的长短等。

  2、旱灾给农林牧业、工业、运输业、城乡居民生活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3、旱情、灾情和抗旱行动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二)抗旱工作分析评估

  全面分析评估当年抗旱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抗旱减灾效益和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的抗旱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具体可从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两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1、工程措施的评价

  (1)评价现有抗旱工程体系在正常年景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工程能力是否满足要求,工程布局是否合理,工程管理体制是否灵活有效,是否能够科学调度和运用这些工程等);

  (2)评价现有抗旱工程体系在抗御本年度旱灾情况下的运用状况,能否满足当地抗旱工作的需要(包括工程数量、病险情况、工程布局等),存在什么问题,需要做哪些改进;

  (3)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今后抗旱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对策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2、非工程措施的评价

  抗旱非工程措施包括日常管理制度、决策指挥机制、预案的制定实施、信息管理、社会保障机制、新技术推广应用、投入机制以及其它非工程抗旱措施等内容。

  (1)抗旱组织体系:分析抗旱管理体制现状,抗旱指挥决策是否科学合理,各级、各部门抗旱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有效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的抗旱积极性,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信息监测管理:是否具有旱情监测、传输、处理、分析的手段,能否满足工作要求,旱情掌握、分析、预测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如何,旱情信息的传递渠道是否畅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抗旱水量调度方案及抗旱预案:抗旱水量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实施效果如何,雨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如何进一步改进抗旱水量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

  (4)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抗旱服务组织作用、抗旱减灾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5)抗旱工程管理:抗旱设施运行管理是否正常,抗旱工程管理运行机制能否满足抗旱工作要求,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6)抗旱节水措施应用:涉及城乡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各种抗旱节水技术的推广普及情况,产生的效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业节水既包括各种节水灌溉技术,也包括各种旱作农业技术,如田间管理、深耕耙耱、秸杆还田、地膜(秸杆)覆盖、耐旱作物种植、旱作节水机械及化学抗旱剂应用等。

  (7)抗旱投入情况:是否有固定的抗旱投入渠道,是否满足抗旱需要,抗旱资金是否及时到位,使用是否合理,抗旱效益如何,有什么建议。

  四、评价方法

  各地应采取点面分析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的办法,从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两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工程措施的评价应体现典型调查和定量分析的特点,对不同类型工程发挥的抗旱减灾效益、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定量计算;非工程措施评价主要进行定性分析,能够量化的部分也要进行定量计算。




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外汇借贷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外汇借贷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6年12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6)汇资函字第3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
近期以来,我们发现部分非金融企业之间存在私自进行外汇借贷的行为。据北京分局反映,该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检查中,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存在着外汇借贷融资行为,我局在工作中也发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之间同样存在外汇借贷行为。
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借用外债不需审批的方便条件,将借用的外债私自转贷给其它企业,套取利差;或将企业经营的外汇收入用于借贷行为。这些做法变相逃避了外债管理,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贷款通则》,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编发的调研报告:《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外汇借贷融资应视同违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在工作中加强对类似非金融企业之间外汇借贷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应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严肃查处。



1996年12月5日

鞍山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鞍山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23日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鞍山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所属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批评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情况,应当作为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评的内容。

第二章 监督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对所属部门(单位)、下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协调指导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上级部门(单位)对下级部门(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以及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上级部门(单位)法制机构,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二)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依职权作出相应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

行政监察、人事编制、公共服务、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建立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其它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举行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拟订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配套制度;研究本地区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或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行政许可项目:

(一)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依据;

(二)应当经本级政府审核确认并公告。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实施;对于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按照改变后的管理方式实施。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资格: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及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二)行政机关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职责;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是正式工作人员并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现场勘验标准、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增设法定条件之外的其它条件;

(三)申请人要求对本条第一项有关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履行说明、解释及一次性告知义务;

(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

(五)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实施行政许可中的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七)实施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活动,应当依照《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举行;

(八)行政许可项目应当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暂不具备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条件的,也应当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九)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在法定的或者书面承诺的期限内作出;

(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收费:

(一)收费项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二)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应当公布;

(三)收费应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一)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二)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进行;

(四)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监督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二)对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必须进行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对报送本机关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查;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

第十五条 监督机关开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需要,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并在实施检查的3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经监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随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阅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的材料,或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决定。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对监督机关开展的执法检查予以配合。按照提出的整改决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自收到整改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监督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对报送本机关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评议制度,通过各种方式收集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意见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的行政机关,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建立自我监督制度,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机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行政许可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不具备法定资格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关应当责令有关行政机关立即予以改正;对具备法定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负责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法制机构应当依法收回其证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拒绝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阻碍监督机关开展调查,或者拒不按照监督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违法行为的,由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许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该机关年度内不能被评为优秀或先进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方式对其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向有关当事人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奖金;

(五)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六)免职或建议免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面向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也应纳入监督范畴,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