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喀麦隆联邦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3月26日)
由中国政府代表、驻毛里塔尼亚大使冯于九先生阁下率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代表团于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三月二十六日在雅温得进行了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冯于九先生阁下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外交部长让·克恰先生阁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会谈。
会谈是在相互具有合作意愿和坦率的气氛中进行的。经过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一致决定两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遵照国际惯例,特别是遵照下述原则,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奉行的不结盟政策。
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还同意共同努力促进两国人民的发展,在反对一切形式的外国侵略和统治的斗争中相互支持,鼓励进一步巩固世界和平及彻底肃清在非洲的殖民主义和种族歧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喀麦隆联邦共和国
中国政府代表、大使 外 交 部 长
冯 于 九 让·克恰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于雅温得
财政部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务院侨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同时体现国家对农业产业的扶持政策,国家确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和国家确定的边境贫困农林场给予免税照顾,其他照章纳税;考虑到农口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九五”期间对农口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在原定包干上缴财政的基数上,超包干上缴财政部分按逐年递减办法给予财政返还,返还比例为:1996年返还80%,1997年返还60%,1998年返还40%,1999年返还20%,2000年返还10%。为了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现作如下财务规定:
一、企业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和补充企业流动资本等;事业单位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
二、各级农口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须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门具体确定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项目和数额,并分别下达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执行。本年返还所得税资金为上年上交的所得税。
三、各级农口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须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所得税款,缴款时必须注明预算科目及预算级次,次年初将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缴款凭证复印件分别进行汇总,并分别填写所得税退库申请书,一同报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即办理退库手续,将款项返还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款项后,即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所得税返还资金使用项目和数额,将款项及时拨付所属企、事业单位。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额使用,严禁将企、事业单位所得税返还资金混用,禁止挤占挪用,年终决算要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项目的审查。对于不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数额使用的,财政部门要责令改正,对于混用和挪作它用的,财政部门可扣减下年所得税返还数额或扣减事业费、亏损补贴指标。
五、企业收到所得税返还资金中按规定用于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的部分应视同专用拨款,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等部分,应比照有关补充流动资本等财务会计规定处理。事业单位收到所得税返还资金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
卫医发[2006]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人工耳蜗又称电子耳蜗,是一种特殊的声-电转换装置。其工作原理是将环境中的声音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并将电信号传入患者耳蜗,刺激耳蜗残存的听神经,从而产生听觉。为进一步规范人工耳蜗植入技术,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制定了《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一、人工耳蜗植入术
【适应证】
(一)语前聋患者
1.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2.最佳年龄应为12个月 - 5岁;
3.助听器选配后听觉能力无明显改善;
4.家庭对人工耳蜗有正确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
(二)语后聋患者
1.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2.各年龄段的语后聋患者;
3.助听器选配后言语识别能力无明显改善;
4.对人工耳蜗有正确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
【禁忌证】
(一)绝对禁忌证
1.内耳严重畸形病例,如Michel畸形或耳蜗缺如;
2.听神经缺如;
3.严重的精神疾病;
4.中耳乳突化脓性炎症尚未控制者。
(二)相对禁忌证
1.全身一般情况差;
2.不能控制的癫痫。
【操作程序及方法】
1.耳后切口,分离皮瓣,切开肌骨膜,暴露乳突及骨性外耳道后壁;
2.开放乳突腔;
3.颅骨表面磨出安放植入体的骨床;
4.开放面隐窝,行耳蜗开窗;
5.将植入体安放在骨床内,将电极植入鼓阶,参考电极置于颞部骨膜下;
6.依次缝合肌骨膜、皮下和皮肤。
【注意事项】
1.手术者应该具备较成熟的耳显微外科技能,并经过人工耳蜗手术培训;
2. 特殊病例如中耳、内耳畸形及耳蜗骨化等应谨慎处理。
二、人工耳蜗听力学评估和调试
【病史采集】
病史采集重点是耳聋病因和发病过程,包括发病时间和病程发展情况。
【听力学检查】
1.主观听阈测定:可采用纯音测听。儿童可采用行为观察、视觉强化和游戏测听法;
2.声导抗:包括鼓室压曲线和镫骨肌反射;
3.听性脑干诱发电位,40 Hz相关电位(或多频稳态诱发电位);
4.耳声发射;
5.言语测听。
【开机和调试】
1.手术后2-4周开机,开启外部装置;
2.测试电极阻抗,了解植入体工作状况;
3.测试并设定各通道的电刺激阈值和最大舒适值;
4.实时聆听,并根据受试者的反应进行适当调整;
5.保存调试结果;
6.以适当时间间隔进行再次调试。
【注意事项】
1.调试专业人员应具备听力学和人工耳蜗技术相关知识,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2.开机后应进行听觉语言康复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