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
(1994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
当前,挂历出版和销售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单位或个人为牟取暴
利,无视国家有关出版、印制挂历的有关规定,非法出版和印制挂历销售;有的出
版和发行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哄抬挂历定价,以“高定
价、低折扣”兜售和倾销挂历,严重干扰了挂历出版和发行的正常秩序,妨碍出版
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社会上已造成不良的影响。
为了严肃出版法规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
保证挂历出版、销售的健康发展,建立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秩序,维护广大消费
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改革书刊定价管理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加强挂历出版、销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挂历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2]1803号文
“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用于公开发行的挂历必须由
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其它单位一律不得出版,违者按非法出版活动查处。严禁
买卖书号出版挂历,严禁印刷厂加印挂历出售,违者要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二、挂历出版、销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87)财文字第115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
的通知》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
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销售单位不得出具发票,购买单
位的费用一律不准报销,情况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挂历出版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定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
闻出版局根据挂历出版的纸张成本、印刷工价和发行册数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公布
挂历最高限价,并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署备案。挂历出版单位必须严格
按照挂历限价标准确定挂历定价,并明码标价。凡擅自提高定价标准,违反挂历限
价管理规定的,按物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监管部
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将视其违规情节,
给以暂停、直至取消挂历出版资格的处罚。
四、销售挂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零售单位不得从事批发经营,不得以实
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的促销活动。挂历批发单位的一级批发折扣不得低于60%。
批发或零售单位均不得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进发货单位在进发货
中获得的优惠折扣,要如实入帐。违反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今年已出版、销售的挂历,要按照国务院国发[
1994]50号文“国务院关于批转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物价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定价过高,
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年4月29日 〔2003〕财社明传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别是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现就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下同)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情况,严密加强监控工作,发现疫情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全力避免疫情扩散。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农村“非典”患者,绝不允许因费用问题延误农村“非典”患者的救治。
二、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其他“非典”患者救治费用按〔2003〕财社明传1号和4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解决。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救治费用,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三、通过鉴别确定为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疗费用由救治地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进行。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和结算办法。
四、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极端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