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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伪法院判决上诉未结现又重新上诉之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指令

时间:2024-05-18 16:5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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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伪法院判决上诉未结现又重新上诉之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伪法院判决上诉未结现又重新上诉之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指令

1949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
本年12月13日请示已悉。关于“解放前经伪地方法院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尚未终结,现又向你院起诉之案件,系属重新起诉,应由你院受理。希即知照。
此令

附: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对解放前诉讼案件系属伪最高法院或伪高院案件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审字第4303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查在解放前,当事人诉讼案件,经伪地方法院判决上诉于伪高等法院,或又上诉于伪最高法院之案件,尚未终结者,当事人于解放后又重新向我院起诉。
二、此类案件,是否应由你院审判,抑由我院迳行审判,唯有呈请你院指示遵行为荷。
1949年12月13日


青岛市财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财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

第四条 抵押贷款活动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五条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权。

第六条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三)原材料、产成品;
(四)股票、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
(五)依法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六)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七)其他可转让流通的财产。

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自然资源等法律禁止买卖的财产;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压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四)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
(五)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六)不易估价、难以保管或不易处理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禁止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以海关监管货物作为抵押物,需经海关同意。

第九条 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

第十条 以已发包、出租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原承包、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就保证执行抵押贷款合同与承包人或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该抵押物的价值应大于所有贷款之和,并应于设定抵押权时,将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作为抵押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估价。

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

第十五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帐号及法定代表人;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别、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存放处所、有效使用期、所有人及权利义务状况;
(六)抵押物的占用方式、保管责任、收益的归属以及意外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责任;
(七)投保的抵押物,应当载明投保险种、赔偿方法以及保险费用的承担;
(八)借款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后,抵押物的归还方式和注销程序;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约日期、地点;
(十一)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按有关规定须经公证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公证和抵押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八条 抵押贷款合同未尽事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和国家有关贷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抵押物的占有、保管

第十九条 抵押物按下列原则占有、保管: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该抵押物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由双方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其占有、保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随时接受对方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需要保险的,应当由抵押人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保险机构投保,并将保险单交给抵押权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明确偿还抵押贷款本息的责任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出租、迁移抵押物,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抵押贷款合同期限届满,抵押人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三)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

第二十五条 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但超过抵押贷款本息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根据抵押物的性质可以采用兑现或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等方式。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拍卖成交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就拍卖物的所有权提起诉讼,并裁定停止拍卖的;
(二)抵押权人请求中止拍卖的。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缴纳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
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权的,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贷款本息。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抵押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另行追偿。
处分抵押物的价款偿还抵押贷款本息后有余额的,应当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偿还贷款本息后,抵押权人应将所保管的抵押物及有关文件、凭证交还抵押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抵押人未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使用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人未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向抵押人提供货款,应当支付贷款额万分之五以下的违约金;给抵押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出卖、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抵押贷款,并可要求抵押人偿付抵押贷款额的万分之五以下的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查封或者没收的,由承担责任的一方提供相应价值的抵押物或者按市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因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者已经设定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由抵押人占有、保管的抵押物毁损,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或者赔偿金额低于抵押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原状原值,或者提供相应价值的抵押物,或者收回抵押贷款。

第三十六条 由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丢失,抵押权人应当赔偿抵押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抵押物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偿还抵押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发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押货车发生火灾铁路不负赔偿责任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押货车发生火灾铁路不负赔偿责任的指示

195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据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来函略称:“1951年4月1日实施负责运输以前,自押货车发生火灾,根据1950年8月1日铁道部公布的‘货物运送规则及补则’第三十四及三十五条的规定,铁路不负赔偿责任。但各级法院对这一类案件,均行受理,与铁路规章的精神不相吻合,请转知各级法院。对1951年4月1日实施负责运输以前,自押货车发生火灾者,除非铁路的直接过失(如车辆偏挂,位置不当,或烧轴等)者外,不予受理,以期维护法治的精神而免纠纷”。中长铁路局并举出松江省及哈尔滨等法院受理这一类案件22件,申请赔偿人民币330454261元。
本院认为,铁道部的意见是正确的,今后各级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应根据1950年8月1日铁道部公布的“货物运送规则及补则”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精神来处理,希转知所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