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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联合声明 建立全面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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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联合声明 建立全面伙伴关系

中国 法国


中法联合声明建立全面伙伴关系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法兰西共和国总统雅克·希拉克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起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通过友好的会谈,双方就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双方一致认为:

  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中法建交打开了通向建立超越对抗、发展合作的国际秩序的道路。

  一九九六年三月曼谷首脑会议以来亚欧新型关系的发展,又为两大洲加强经济合作及开展政治对话,开辟了新的前景。

  在二十一世纪即将来临之际,中法两国应承前启后建立长期的全面伙伴关系,从而使中法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双方决定进一步密切合作,推动世界多极化进程,支持在尊重多样化和独立的基础上,为创造财富和福利所做的努力,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反对国际事务中任何进行支配的企图,以实现一个更加繁荣、稳定、安全和均衡的世界。

  加强多极化

  双方认为,当今世界处于深刻的变动之中,正在从原有的两极体制向多极化过渡。国际局势总体走向缓和,但仍然存在许多紧张根源。和平与发展仍然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两大首要目标。

  双方指出,两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国际事务负有特殊责任,不断发展的中国和联合的欧洲将在新的多极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深化中法、亚欧关系将对整个国际局势产生积极影响。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中法两国将努力促进小国与大国之间、世界各大地区之间、富裕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科技等方面的平衡。

  双方将在各自地区发挥积极影响,进一步推动亚欧合作。

  双方强调,两国都珍视自己的民族独立,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世界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应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发展合作,和睦相处,增进信任,和平解决争端。

  推动联合国改革

  双方重视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安全与和平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支持在保证效率和成员国公平代表性的情况下,并考虑到国际关系中所发生的变化,对安理会进行有限扩大。联合国宪章中有关常任理事国地位的规定应得到尊重。

  促进裁军

  双方认为在裁军道路上取得进展是可能的。两国决心为使《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而努力;呼吁关于“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用裂变材料公约”的谈判能够尽快开始;欢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开始生效;希望在处理杀伤人员地雷问题方面取得进展,即通过裁谈会,在考虑各方正当安全关切的情况下,平衡地予以解决。

  双方强调应防止核武器以及化学、生物武器扩散,应进一步加强关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国际制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中法双方十分重视对可能导致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敏感物品出口进行严格监督,愿加强在这方面的合作。

  双方欢迎就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计划达成的一致,将尽快确定各自所能采取的措施,以对该计划的不扩散和效率目标作出贡献并符合各自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一条所承担的义务。

  环境保护

  双方意识到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愿意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开展长期的密切合作。双方将特别推动于环境无害型技术的转让,促进可持续发展。

  反对毒品、犯罪和恐怖主义

  双方将在反对贩毒、洗钱、非法移民和偷渡网,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有组织跨国犯罪方面开展合作。

  双方谴责各种形式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并将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加强合作。

  加强发展援助

  双方意识到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风险,认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是必不可少的;呼吁对最不发达国家-其中三分之二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给予优先照顾,包括通过南北和南南合作的办法。

  支持多边贸易

  双方重申重视建立一个有效、公平、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欢迎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最新出现的势头,呼吁保持这一势头。双方坚决主张中国根据权利和义务对应的原则早日加入世贸组织 。

  尊重多样性

  双方认为,历史、文化、经济、哲学和社会等方面的差异,是丰富人类共同财富的源泉。本着这一精神,双方认为,为解决分歧,应进行建设性和认真的对话,而不应对抗。

  双方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各自的特殊性。

  双方希望中国与欧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进行建设性对话,开展加强法制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只有加深相互了解和信任,才能缩小分歧。

  法方满意地注意到中方决定在一九九七年底前签署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积极研究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中方赞赏法方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采取的建设性立场。

  建立交往和磋商机制

  双方强调两国建交以来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取得的成果,指出不断扩大和深化双方的友好互利合作是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愿望。双方决心根据中法建交原则和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中法联合公报,努力推动双方的伙伴关系不断发展。

  双方认为,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密切接触和经常性联系,对于加深相互信任和了解,促进双边关系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双方商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双边高层会晤和至少两次外长会晤。

  双方决定使外交部之间各个级别的磋商制度化:中方副外长和法方外交部秘书长之间每年进行磋商;两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之间密切协商;两部高级官员保持定期磋商。

  双方将共同努力增进亚欧在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财政部长及经济部长级别上的对话。

  双方将继续深化有关战略问题的对话。中法两国关于安全问题的协商同时应包括防务问题。中法将采取具体措施,互相通报各自的防务政策,加强两军间的交流。中方注意到,欧洲为全面承担起安全和防务责任所作出的努力,有利于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法方认为,中方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的努力,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积极因素。

  双方鼓励两国议会、地方、团体和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加强经贸合作

  两国领导人高度重视双边经贸关系,认为加强两国在这些领域的合作是中法全面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有利于建立一个更加平衡的国际经济秩序。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访华期间取得的成果表明,两国决心发展双方经济伙伴关系,同时也标志着两国企业加强合作关系的新阶段。这些成果是:双方签署了关于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关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政府间合作协定,以及一些关于动物检疫的议定书。双方还签署了关于合作生产100座飞机、购买空客飞机等项目合同,同时批准法国保险集团在华开展保险业务,批准法国银行在华发展业务。

  双方认为由于两国经济的互补性,贸易发展潜力很大。双方将特别重视消除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重视改善经济环境,尤其是改善法律和税制方面的规定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在对方的投资,加强技术和工业合作,并重视两国的中小企业参与双边贸易。

  双方决定加强在航空和空间领域建立的工业和贸易伙伴关系。双方对中法航空业间长期合作以及中国民航总局和中国各航空公司之间与空中客车集团建立的关系感到高兴,并希望加强这些合作关系。双方对中法航空部门不久前达成的新的航空关系安排表示满意。双方同意进一步开展在卫星研制、发射服务及空间研究领域的合作。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多年来在能源领域进行的合作,对在大亚湾和岭澳核电站工程建设中取得的经验表示满意。中方欢迎法方企业家继续参与中国的核电发展计划。中法企业家将在这方面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同时,双方将继续加强在其它能源领域,特别是水电、洁净煤、天然气方面的互利合作。双方决定成立能源合作专家小组。

  双方将加强在农业和食品加工业方面的交流,特别是在种子、葡萄种植和葡萄酒生产、奶制品、畜牧业、动物基因和灌溉方面的产品和设备交流,同时加强在农副产品标准化、产品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及打击仿冒产品方面的合作。双方将为尽快完成在兽医和植物卫生问题上的商谈作出努力。双方还将进一步协调两国在重要国际农业组织内的立场。双方确认将在粮食领域继续进行技术合作,持续不断发展粮食贸易。

  双方将支持能够加强两国在工业、特别是化工、石化、钢铁、冶金、汽车、建材、电子、电讯及信息网络方面合作的一切行动。双方愿意在铁路和城市交通领域进行合作。

  双方将努力促进其企业在对两国经济发展具有日益重要影响的服务行业领域的活动,包括在金融服务领域。

  双方决定加强在职业继续培训方面的合作,以配合国有企业的改革。

  双方将积极鼓励和支持两国政府机构、工业企业、团体间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将加强在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合作,并注意发展在医药和医疗器械方面的交流。

  加强文化、教育、科技交流

  双方将进一步积极开展文化、教育、科技交流,在多样性世界中促进各种文化的发展。

  双方愿意发展语言多样化的财富。双方将采取措施,在两国内加强教授对方语言,并在各自的教育体制及国际组织中增进双方的语言合作。

  双方将加强法律和司法合作,并高度重视在人力资源培训和管理等行政方面的合作。

  双方将扩大在视听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两国教育节目的制片者和电影专业工作者加强联系。

  双方将继续加强高水平的科学、技术交流,尤其是在高科技和基础科学领域的交流。

  双方决定把两国的技术合作扩展到城市规划、地区平衡发展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以迎接下个世纪的重大挑战。

  为体现中法合作的新势头,中国将在斯特拉斯堡增设总领馆,法国将在北京建造一座新使馆,双方将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法国还考虑在中国设立新的领事机构,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双方深信,中法建立全面伙伴关系,将使两国之间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提高到新的水平,将加强世界的多极化,并对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重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雅克·希拉克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于北京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



为了更好地解决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物质生活条件,保证他们安心学习,现对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研究生助学金标准定为: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六类工资区每人每月四十六元,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下同);取得硕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的研
究生,第六类工资区每人每月五十七元五角,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四年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助学金分段发给。即,前两年按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助学金规定标准发给;后两年按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助学金规定标准发给。
二、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国家职工被录取为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其标准按学校所在地同工种同级别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计算,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由所在学校发给,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如折算后,低于第一条规定标准时
,则按第一条规定标准发给。
三、现在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国家职工在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可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至毕业为止。原工资额(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费补贴)低于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其差额由所在学校给予补足。
四、为了解决研究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另按每人每月二元的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作为对研究生的临时困难补助使用。
五、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书籍费,攻读硕士学位的每人每年四十元;取得硕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六十元。属于四年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书籍费,前两年按硕士生标准发给;后两年按博士生标准发给。研究生的书籍费一律发给本人掌握。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
确定。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研究生助学金和书籍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各部门所属研究机构招收的研究生,其助学金和书籍费的标准,可按上述规定标准办理。

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助学金标准表

单位:元
--------------------------------------------------
工 资 区 类 别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攻读硕士学位的助学金标准|43.5|45 |46 |47 |48.5|49.5|51 | 52
------------|----|---|----|---|----|----|----|----
攻读博士学位的助学金标准|54.5|56 |57.5|59 |60.5|62 |63.5| 65
--------------------------------------------------
注:1.有生活费补贴的地区,不再增加生活费补贴。
2.五类半工资区的研究生助学金标准按六类工资区计发。
3.除表列研究生助学金标准外,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发给职工的副食
品价格补贴标准)。



1981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烟台港二期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烟台港二期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1日普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6年12月11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烟台港务局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定所提供的规定贷款资金转贷给烟台港务局;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烟台港务局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这些条款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删除第2.01(7)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dollar’(元)或是‘dollars’一词或是‘¥’这一符号系指美国的货币单位‘美元’”。
  (b)删除第2.01(26)和(27)款,将第2.01(26)款重新拟定如下:“‘美元总库’系指亚行未偿清的美元借款总库,美元借款将用于拨付亚行从普通资金来源中提供的美元贷款”。
  (c)删除第3.02款中第一段最后一句话。
  (d)删除第3.02(b)(ii)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ii)与贷款相关的‘限定性借款’系指亚行自1992年6月30日以后从美元总库中支用的未偿清的借款。”
  (e)删除第3.06(a)款的最后一句话及第3.06(b)款中“亚行认可的日期”等词句。
  (f)删除第4.02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从贷款账户中提款应以美元支付。”
  (g)删除第4.03(a)款将其重新拟定如下:“贷款本金应以美元偿还。”
  (h)删除第4.04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各部分贷款的利息均应以美元支付。”
  (i)删除第4.05款中“根据第5.02款要求的任何特别承诺费”等词句。
  (j)删除第4.09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
  尽管《贷款规则》中有些条款意思与之相反,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亚行确认应从贷款账户中支付的提款不能以美元支付的话,那么就应以亚行认为适当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予以支付。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贷款本金及其利息也应以这种或这几种货币予以偿还和支付。这部分贷款本金的利率,应当根据亚行的这种或这几种货币的成本再加上一个差额进行计算,货币成本和差额由亚行随时进行合理的确定。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中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有以下词义:
  (a)“港章”系指1991年1月10日由烟台港务局颁布并可随时予以修订的港章;
  (b)“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烟台港务局的财政年度,即从每一日历年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截止;
  (c)“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或其继任机构;
  (d)“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系指烟台港务局或其继任机构;
  (e)“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所建设或提供的设施以及所采购的设备;
  (f)“贷款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烟台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定的协议;
  (g)“烟台港”系指在烟台港务局管理下的港口。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为陆仟叁佰万美元(¥63,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每年将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之日后的第六十天起开始计算承诺费,承诺费将根据贷款额(扣除累计提走的款额)自然递增,具体如下: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对9,450,000美元征收承诺费;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期间,对28,350,000美元征收承诺费;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期间,对53,550,000美元征收承诺费;
  之后,则对贷款总额征收承诺费。
  (b)如果取消了任何数额的贷款,那么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各个部分的贷款额将按被取消的款额在未被取消前的总贷款额中所占的同一比例予以扣减。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转贷协议》,按亚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资金转贷给烟台港务局,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否则,本贷款资金的转贷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i)转贷利息应按照本《贷款协定》第2.02款所规定的同一利率进行计算,还款期为24年,其中包括4年宽限期;
  (ii)关于本贷款资金的转贷,外汇风险和利率变化的风险由烟台港务局承担。
  (b)借款人应敦促烟台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条款,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和其他事项的支出以及贷款额在货物、服务和其他事项等几个不同类别间的分配,均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三的规定进行。借款人和亚行经过协商,可对此附件随时加以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否则,所有利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条款进行采购。对于未按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进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是合同条款不被亚行认可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否则,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执行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终止日期是2000年6月30日或者可以是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烟台港务局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港口管理和港口运营的实际要求,勤备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敦促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五和《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除了向烟台港务局提供本贷款资金外,如果需要,还应根据亚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尽快提供或敦促有关方面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以及其他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将根据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对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各个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有关方面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关于下列几个方面所有报告和信息:
  (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支出及其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ii)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以及其他支出项目的情况;
  (iii)本项目的有关情况;
  (iv)烟台港务局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
  (v)借款人国内的财经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
  (vi)与本贷款的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和利用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自己认为有必要的一切行动,包括每年对费率进行审查和调整,并且参照《项目协议》附件第4(a)段的规定,对烟台港务局的固定资产予以重估,从而使烟台港务局能够履行在《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遵循《贷款转贷协议》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征得亚行的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者放弃《贷款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共同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除了亚行之外的其他债权人的外债均不得优先于本贷款予以考虑。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如果借款人的任何资产为任何外债作担保而行使留置权,那么此留置权应遵照事实,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者允许建立此类留置权时,应为此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如果由于宪法方面或其他法律方面的原因,借款人不能对所属任何政治部门的资产建立的任何留置权做出上述明文规定时,借款人应及时地和无条件地用附合亚行要求的其他资产建立相等的留置权,来保证亚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收费的偿还。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其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暂停;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1)款的要求,现补充规定,出现下列情况可暂停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权利:
  (a)借款人或烟台港务局未能履行其在《贷款转贷协议》中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b)《港章》或《港章》的任何一项条款被以任何方式废除、暂停执行或修改,而依亚行从其合理的角度来看,这将对或者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是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第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7(d)款的要求,现补充规定,出现下列情况可采取提前偿还的方式: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b)以借款人与烟台港务局的名义正式签署《贷款转贷协议》并换文生效,该协议在其形式和内容上均需为亚行所认可并对缔约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d)款的要求,向亚行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贷款转贷协议》已被借款人和烟台港务局正式批准和认可,并已经以借款人和烟台港务局的名义签署换文,该协议条款对缔约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规定本《贷款协定》签署后第九十天为其生效日期。

  第七条 其他规定
  第7.01款 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7.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坊街32号     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M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BPCHO CN
  传真号码:(8610)601-6724
  亚行方面
  ----
  菲律宾
  马尼拉    0980
  789    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ADB PH(RCA)
       42205ADB PM(ITT)
       63587ADB PN(ETPI)
  传真号码:(63-2) 741-7961
       (63-2) 632-6816
       (63-2) 631-7961
       (63-2) 631-6816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文始所述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名义签署并换文,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签字:关登明        授权代表签字:李凤瑞
             
 附件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提高烟台港的能力和效率,有效地促进借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的经济发展,本项目还将有助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改革:
  (i)港口费率;
  (ii)管理效率和港口自治;
  (iii)人力资源开发;
  (iv)加强港口在港口建设、管理、经营和维护方面的地位。
  本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A、土木工程
  (i)建设一个具有两个泊位的集装箱专业码头;
  (ii)建设两个件杂货泊位;
  (iii)港口进港航道和船舶调头区的疏浚和改造;
  (iv)扩建铁路列车编组设施;
  (v)建设港口生产、生活辅助建筑、集装箱堆场和件杂货露天堆场。
  B、设备
  本项目需采购的设备包括:
  (i)集装箱装卸设备,其中包括:岸桥,场桥,正面吊运机,叉车,拖车和挂车,集装箱控制系统和集装箱清洗设备;
  (ii)件杂货装卸设备,其中包括:门座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灌包机;
  (iii)港作车船和其他设备,其中包括:拖轮,公用车辆,小型叉车,通信系统,供电系统和环保设备。
  C、培训
  人力资源开发旨在通过在项目工地和海外组织培训以提高借款人交通部门和烟台港务局有关人员在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港口规划以及港口财务和经营方面的技术技能。
  本项目预计于1999年12月31日竣工。

 附件二:   贷款分期偿还时间表(烟台港二期项目)

       应还日期                 偿还本金(美元)
    2000年4月15日               521,500
    2000年10月15日              547,600
    2001年4月15日               575,000
    2001年10月15日              603,700
    2002年4月15日               633,900
    2002年10月15日              665,600
    2003年4月15日               698,900
    2003年10月15日              733,800
    2004年4月15日               770,500
    2004年10月15日              809,100
    2005年4月15日               849,500
    2005年10月15日              892,000
    2006年4月15日               936,600
    2006年10月15日              983,400
    2007年4月15日             1,032,600
    2007年10月15日            1,084,200
    2008年4月15日             1,138,400
    2008年10月15日            1,195,300
    2009年4月15日             1,255,100
    2009年10月15日            1,317,900
    2010年4月15日             1,383,800
    2010年10月15日            1,452,900
    2011年4月15日             1,525,600
    2011年10月15日            1,601,900
    2012年4月15日             1,682,000
    2012年10月15日            1,766,100
    2013年4月15日             1,854,400
    2013年10月15日            1,947,100
    2014年4月15日             2,044,400
    2014年10月15日            2,146,700
    2015年4月15日             2,254,000
    2015年10月15日            2,366,700
    2016年4月15日             2,485,000
    2016年10月15日            2,609,300
    2017年4月15日             2,739,700
    2017年10月15日            2,876,700
    2018年4月15日             3,020,600
    2018年10月15日            3,171,600
    2019年4月15日             3,330,200
    2019年10月15日            3,496,700
                       合计 63,000,000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b)款的规定,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
  ------              ---------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
                      来偿还的贷款余额的
                      利率(以每年的百分
                      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3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25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46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67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二十年         0.83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满二十二年        0.92
  到期前超过二十二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概述

  本附件的附表(以下简称“附表”)规定了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的类别以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数额。

                税金

  从本贷款账目中提取的款项不应征收国内税。

           亚行资金的百分比和金额

  除非附表中有所规定或者是亚行另行同意,否则,附表中各个类别的项目应按照附表中B栏所列的百分比或是C栏所列的到期应付金额由贷款资金支付。

               外币支出

  关于附表中第一类所列的疏浚和水工工程一项,其贷款资金分配额是目前估算的此类工程的外币支出额,这个数据是根据附表B栏中该项所对应的百分比加以确定的,在涉及到此类疏浚和水工工程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时,应根据附表B栏第一类别所对应的百分比予以办理。
  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和采购而将任何合同授予国内的供应商,则用贷款资金支付时应基于以下原则:
  (a)若从本国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是国产的,则按货物出厂价格的100%支付(不包括任何税金);
  (b)若从本国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完全是进口的,则仅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利用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有可能是利用进口部件而在国内加工制造的,或是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规定而通过国内招标后从国内供应商处采购的。关于此类采购合同,附表B栏中规定的百分比表明是估算的货物价款中的外币比重,在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时,这个数值仍适用。

              利息和承诺费

  附表中第五类项目是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和承诺费的贷款分配额。亚行应有权以借款人的名义,在到付款日期时,按照贷款付出款项的利息和所需的承诺费的数额,从贷款账户中提款并进行自我支付。

             贷款的重新分配

  尽管附表中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数额和提款的百分比,但是,
  (a)如果任何一个类别分配的贷款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已同意支出的费用时,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采取下列措施:(i)从其他类别的贷款资金中重新分配一部分资金给这一类别以弥补其预计的资金短缺,但除此之外,亚行认为没有必要再为其他的支出予以弥补;(ii)如果经过这样重新分配后仍然不能完全弥补预计的资金短缺,那么就降低此类支出的提款百分比,以便使这一类别的提款能够得以继续下去直至全部支出完毕。
  (b)如果某一类别分配的贷款金额看来似乎超出了这一类别中所有已同意支出的费用时,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根据需要将这笔超出的金额重新分配到其他类别中去。

              周转金账户

  (a)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贷款人应在贷款生效后立即建立起周转金账户,以确保及时地发放贷款资金。亚行于1986年11月颁布了《周转资金和支出报表程序指南》并随后对其加以多次修订,周转金账户的建立、管理、资金补充以及清算均应遵照这份文件以及借款人与亚行之间达成的具体协议执行。周转金账户中最初需储蓄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
  (b)亚行于1986年11月颁布了《周转资金和支出报表程序指南》并随后对其加以多次修订,根据这份文件以及借款人与亚行之间达成的具体协议,支出报表(SOE)程序可用于小合同合法支出和项目实施增量支出的偿还以及周转金账户所提供的预付款的清偿,可根据支出报表(SOE)程序予以偿还或清偿的单项支出,每一个支出项目不得超过50,000美元。

               追偿支付

  自1995年5月3日起至贷款生效日期止,涉及本项目的疏浚和水工工程合同的合理支出,可以从贷款账户中提款,其最高限额相当于400万美元。

 附表: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烟台港二期项目)

---------------------------------------
|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
|              (烟台港二期项目)             |
|-------------------------------------|
|         |    A 栏      |  亚行资金所占百分比 |
|         |-------------|-------------|
|   类 别   |    分配金额     |B栏 |   C栏    |
|         |             |---|---------|
|         |    (美元)     |百分比|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
|         |             |   |标准       |
|---------|-------------|---|---------|
|1.疏浚和水工工程|20,900,000.00| 52| 总支出     |
|---------|-------------|---|---------|
|2.货物装卸设备 |24,100,000.00|100| 总支出     |
|---------|-------------|---|---------|
|3.其他设备   | 5,100,000.00| 76| 总支出     |
|---------|-------------|---|---------|
|4.培训     |   500,000.00|100| 总支出     |
|---------|-------------|---|---------|
|5.利息和承诺费 | 2,800,000.00|   | 到期应付金额  |
|---------|-------------|---|---------|
|6.待分配部分  | 9,600,000.00|   |         |
|---------|-------------|---|---------|
|         |             |   |         |
|---------|-------------|---|---------|
|合计       |63,000,000.00|   |         |
---------------------------------------

  (注:不包括国内税)

 附件四: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否则,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采用本附件以下各段所叙述的程序,本附件中所使用的“服务”一词不含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遵照亚行1989年3月颁布并随后不时加以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供给借款人。
  3、除非本附件第6段、第7段及附录另有规定,否则,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不应对任何供应商和承包商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等级有任何限制或优惠条件。
  4、(a)每一项疏浚或水工工程合同若其估价相当于1,000,000美元或以上者,以及每一项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若其估价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者,均应遵照《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方式签订合同,土木工程投标商在投标前应对其进行资格预审。
  (b)准备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地、无论如何不得迟于首次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邀请前或招标邀请前九十天的时间提交给亚行,《总采购通知》(亚行将安排分期出版)的格式,详细程序以及所包含的信息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些货物和工程需要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那么每年就必须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充实《总采购通知》。
  (c)准备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其采购工作应由亚行根据《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查。每一份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文件初稿也应遵照这些程序于发布前的至少42天送抵亚行以征得亚行的批准,这些文件应包含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保亚行能分期安排出版这些邀请文件。
  5、每一项设备或材料供应合同(小合同除外)若其估价低于500,000美元,则应遵照《采购指南》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国际采购(IS)。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相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可提供优惠: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如果投标商能够证实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为出厂投标价格的20%,从而达到使借款人和亚行满意的程度;
  (b)按照亚行的定义,将由国内承包商承担的土木工程。
  7、本项目的通信设备及其配件的合同估价总计相当于500,000美元,可向原有设备的生产商或代理商直接采购。在进行采购之前,应将要采购的各个单项产品及其估计造价、可能的供货来源说明等列一清单连同其他相关文件递交亚行批准。其后,应将每一项合同的副本一式三份提交给亚行。

 附件四附录:      国产货物的优惠

  1、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中,根据下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如果投标商能够提供使借款人和亚行都满意的条件,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为出厂投标价格的20%,那么就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a)为了使国内货物享受优惠,首先应将所有响应性投标按下述三个类别分类: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并满足国内最小增值的要求;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每一类别的最低标应通过对这些标的每一类别的所有被评价过的标对比而确定,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税收。
  (c)这样评出的最低标应互相对比,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被认为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选中并签订合同。
  (d)但是,如果上述(c)小段的比较结果是最低标为Ⅲ类标,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仅是为了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应对Ⅲ类的最低标价按下述任何一种方法向上调整:
  (i)在Ⅲ类标最低标价上加上关税和其他进口税等无免税权利的进口商进口货物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ii)如果上述(i)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了投标到岸价(CIF)的15%,则在Ⅲ类标最低标价上加上该货物到岸价(CIF)的15%。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为最低标,则选其签订合同,否则,应选择Ⅲ类标的最低标签订合同。
  2、申请优惠待遇的投标商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包括国内的最小增值)以证明该项投标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注明如上所述的能给予的优惠、认定投标优惠资格所需要的资料,以及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在选择土木工程承包商时,根据下列规定,对如下定义的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应给予优惠:
  (a)为了使国内承包商享受优惠,首先应将所有响应性投标按下述两个类别分类:
  (i)Ⅰ类:根据下述第5段所规定的原则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合资企业的投标;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每一类别的最低标应通过对这些标的每一类所有评价过的标书对比而确定。
  (c)这样评出的最低标应互相对比,如果对比的结果是Ⅰ类标为最低标,那么它将被选中签订合同。
  (d)但是,如果上述(c)小段的比较结果是最低标为Ⅱ类标,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仅是为了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应对Ⅱ类标的最低标价向上作调整,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通过这一轮的比较后,如果Ⅰ类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定其签订合同,否则,选定Ⅱ类标的最低标签订合同。
  5、国内承包商有资格享受优惠,但必须满足下列标准:
  (i)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
  (ii)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所有;
  (iii)企业不得将工程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程分包给国外的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合作伙伴组成的合资企业只有满足下列标准才能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原则,国内的一方或几方可有资格单独享受优惠;
  (ii)若没有外方的合作,国内企业在技术或财务方面不具备承担该合同工程的资格;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企业至少将完成合同工程价值的50%的工程量。
  6、申请享受优惠待遇的承包商将被要求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其中包括所有权的详细资料)作为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以便根据上述适用标准确定一个特定企业或企业集团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注明如上所述的能给予的优惠,认定企业享有优惠资格的标准以及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项目的执行、培训和其他事项

             全面监督和协调

  1、借款人应敦促交通部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全面监督和协调以确保本项目的实施得到令人满意的监控。

                培训

  2、借款人应敦促交通部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培训予以协调。交通部应就项目实施期间为借款人的同港口部门有关的机构的人员培训提供一份培训计划,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给亚行审查并征得亚行的同意。
  3、为了确保海外培训的成果能够得以广泛的推广,借款人应敦促交通部组织省际短训班并予以协调,在短训班中,回国的受训人员将担任教员,为借款人其他港务局的主要职员提供培训。

               环保方面

  4、借款人应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摘要》中提出的环保调节措施、环境监测计划和推荐意见得以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应包括对海水养殖场和渔轮修造厂进行拆迁安置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内容。

               财务条款

  5、借款人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从而确保烟台港务局能满足《项目协议》附件第3段、第4段财务条款的要求。若采取了所有的其他措施之后,烟台港务局仍需满足《项目协议》附件第3段和第4段财务条款的要求,那么借款人应保证于1996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交通部向借款人的国家计委提出的港口费率上调计划。

             项目的审查和监控

  6、借款人应根据《项目协议》附件第10、11、12段的要求,为项目实施进度的监控提供合理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