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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

时间:2024-06-30 12:1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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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

水利部


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


颁布日期:1988.10.27


(1988年10月27日国务院以国发[1988]74号批转)
我国是多暴雨洪水的国家,洪水危害是主要自然灾害之一。历史上洪涝灾害频繁,民不聊生。建国以来,大江大河多次出现特大洪水。造成很大损失,影响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保障防洪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
防御洪水应当采取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洪措施。在较大洪水和特大洪水情况下,为确保重点,还应当按照“牺牲局部,保护全局”的原则,适时地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尽量减少淹没损失。同时,要对作出牺牲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恢复生活、生产等方面进行妥善的安排。
蓄滞洪区主要是指河堤外洪水临时贮存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其中多数历史上就是江河洪水淹没和调蓄的场所。由于人口的增长、蓄洪垦殖,逐渐开发利用成为蓄滞洪区。蓄滞洪区在历次防洪斗争中对保障广大地区的安全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和有效地运用蓄滞洪区,使区内居民的生活和经济活动适应防洪要求,并得到安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进行必要的指导与帮助。为此,对蓄滞洪区的有关政策和管理作如下规定。河堤内行洪区、泛区、滩区除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纲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作
为了有效地运用蔷滞洪区,并逐步达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应十分重视做好有关基本工作。
(一)七大江河流域机构应掌握本流域蓄滞洪区的数目、名单和区内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本流域典型年蓄滞洪区运用顺序及淹没图,由水利部审定后颁布;松花江、辽河、珠江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分别由有关省人民政府制定,报水利部备案。省级水利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编制有关流域典型年蓄滞洪区运用顺序及淹没图。
(二)按河系确定设防的典型年洪水,计算已发生过的代表站水位下最大淹没面积和贮水量,计算最大贮水总量时流域洪水总量(即上游水库、蓄滞洪区及河道蓄泄总量)、河道内与河堤外菌滞洪区分配率(按洪水总量计算)。
(三)绘制流域各典型年的洪水分配串表及相应的各蓄滞洪区的贮水量、淹没面积、淹没水深和淹没历时图表。在现场设立各典型年淹没水深的高程标桩。
(四)编制各流域典型年洪水蓄滞洪区的运用顺序,标定分洪时代表站的水位以及蔷滞洪区可能达到水位时的贮水量。

二、通讯与预报、警报
通讯系统以及准确的洪水预报与警报,是减免蓄滞洪区内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一)通讯系统必须做到任何情况下畅通无阻。经常进洪的蓄滞洪区应该建设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两套系统。通讯设施的建设由防汛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有线通讯应纳入城乡邮电网的建设,无线通讯由各级防汛部门负责实施。
(二)预报、警报内容:洪水预报内容,应根据水文气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警报内容包括预测的洪水位、洪水量、分洪时间、有关准备工作、紧急避洪和撤退路线及允许撤离的时限等。
(三)警报必须传播到整个地区,包括与外界隔绝的孤立地区。传播的方法可以用电话、广播、电视、汽笛、敲锣、挂旗、报警器、鸣枪或挨户通知等一切可能的形式,使每家每户和外出人员都能及时得到警报信息。
(四)发布警报决策:根据国务院批准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防御大洪水方案的决策程序作出分洪蓄洪决定,警报统一由防汛指挥部门发布。可靠性与时机的决定必须十分慎重,不得误报。警报一经发布,各项避洪工作必须迅速及时。由于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三、人口控制
控制人口的适度增长是保持蓄滞洪区安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必须实行严格的入口政策。
(一)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蓄滞洪区人口控制规划,规定区内人口增长率(自然增长率及机械增长率)必须低于省内其它地区,提出具体控制指标并建立分区人口册。限制人口迁入,明确区外迁入户口的审批机关、严格履行审批制度。
(二)经常进洪的蓄滞洪区应鼓励人口外迁或到其它地区工厂、矿区、油田做工,受保护地区的工厂、矿山和油田应对蓄滞洪区招工予以优先。
(三)宣传蓄滞洪环境对人口容量的制约作用,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认真执行政府制定的人口规划。对人口超计划增长的茁滞洪区,减少或停止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

四、土地利用和产业活动的限制
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持蔷洪能力,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不允许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上述地区的土地,一般只限于农牧业以及其它露天方式的使用,以保持其自然空地状态。
(二)在农村土地利用方面,要按照蓄滞洪的机遇及其特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在种植业方面应努力抓好夏季作物的生产,在雷滞洪机遇较少的地区,应“保夏夺秋”,秋季种植耐水作物,能收则收;蓄滞洪机遇较多的地区,则应“弃秋夺麦”。
(三)蓄滞洪区内工业生产布局应根据蓄滞洪区的使用机遇进行可行性研究。对使用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原则上不应布置大中型项目;使用机遇较少的蔷滞洪区,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禁止在蔷滞洪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储仓。
(四)在蓄滞洪区内进行油田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油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措施,并建设必要的避洪设施。
(五)蓄滞洪区内新建的永久性房屋(包括学校、商店、机关、企业房屋等),必须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并避开洪水流路,否则不准建设。
(六)蓄滞洪区内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临时避洪。

五、就地避洪措施
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的就地避洪措施是蓄滞洪区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
(一)围村埝(安全区):在人口集中、地势较高的村、镇,可采取四周修建圩堤以防御洪水。围村坡要统一规划,并没在静水区内。圈围面积不宜过大而增加防守困难以及影响蔷滞洪水的能力。围村坡在迎流顶冲面要做好防浪防冲,埝内要做好排水工程。
(二)庄台:一般适用在蓄滞洪机遇较多,淹没水深较浅的地区。庄台标准按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庄台填土量大的,应有计划地修建,逐年积垒。
(三)避水台:避水台只作临时避洪,上面不盖房屋。
庄台、避水台的台顶高程,按蓄滞洪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迎流面要设护坡,并需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
(四)避水楼:在蓄水较深的地区,有计划地指导农民修建避水楼,一旦分蓄洪水时,居民和重要财产可往其中转移。
集体避水楼只作为临时集体避洪,在洪水位以上盖房,平时可考虑作为学校等公用设施。
避水楼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建筑标准和避水防水要求,由省防汛部门会同省建设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五)城墙:古代建造的城墙一般具有防彻战争和洪水的双重功能。对目前保留完好确能起到防洪作用的城墙,应做好防渗防漏和城门的临时堵闭等准备工作,继续发挥其防洪作用。
(六)其它就地避洪措施
1.大堤堤顶避洪 蓄滞洪区四周都有大堤保护,预报要分蓄洪时,低洼地群众可到大堤堤顶暂时避洪,但不得影响防汛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洪水过后应立即撤离。
2.利用高杆树木避洪 蓄洪区内村庄宅旁有计划种植高杆树木,一旦分洪时,可就近避险。
(七)公共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洪避险要求:
蓄滞洪区内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和商店、影院、医院等公共设施,均应选择较高地形,并要有集体避洪安全设施,如利用厂房、仓库、学校、影院的屋顶或集体住宅平台等。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措施的,不予批准。

六、安全撤离措施
蓄滞洪区水位较深,难以就地避洪,或因水情发展,就地避洪难保安全时,应组织居民安全撤离。
(一)基本情况核查:省级人民政府汛前要组织对蔷滞洪区的居民情况进行核查,内容包括蓄滞洪范围内的总人口,居住在围村埝内、避水台(庄台)、避水楼、高地等不需撤离的人数(或户数),计划撤离的单位、居民和牲畜、贵重物资的数量等。
(二)撤离道路和对口安置:蓄滞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根据避洪撤离的需要,结合城乡道路建设,有计划地修建公路和道路,按照行政区划、路程、交通条件,指定撤离路线。居民临时住宿点应以村为单元,落实对口安置地点,绘制撤离路线与安置地点详图。
(三)车辆船只及材料准备:区内各乡、村要有计划地备置必要的船只,汛情紧急时可征用、调度船只或组织群众临时用门板、木板、竹排编成抢救工具以及临时住宿搭棚的材料。除常年储存部分外,在下达分洪指令的同时,各级防汛指挥部应组织抢运到指定的地点。
(四)组织指挥和抢救:蓄滞洪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指挥撤离。分洪时可宣布紧急状态,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乡村基层干部要在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居民的撤离与安置工作。
(五)食宿保障:撤离初期,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非灾区的机关、团体、商店制作熟食,供给受灾人民。安置基本就绪后,有计划地供应粮、菜、煤等,保障灾民生活必需。
(六)防火、防疫:灾民集中地点要组织医疗队进行巡回医疗,要保持卫生,及时处理粪便,进行消毒,以防瘟疫发生。临时棚户要适当留出间隔,以防火灾。

七、试行防洪基金或洪水保险制度
(一)省级人民政府可选择受益范围明确、进洪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试行防洪基金或洪水保险制度,取得经验后推广,逐步改变过去洪灾损失单纯依靠政府大量救济的办法。
(二)在施行洪水保险的地区,由有关流域机构在水利部的指导下绘制典型年洪水淹没风险边界图,划定使用蓄滞洪区后受益地区的范围;并在保险公司的配合下编制洪水淹没风险边界图及洪水保险率图。在正式制定保险率之前,可先采取“低保额、低保费”的办法,以鼓励更多的居民参加洪水保险。
(三)试行防洪基金或保险的地区,保险公司按规定向蓄滞洪区内投保人收取保费,并赔偿蔷滞洪后的损失;赔付不足部分,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从受益地区国营工商企业、集体和个体企业以及居民所溶集的防洪基金中解决。
(四)设有蓄滞洪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参加上述原则规定,可制订洪水保险及防洪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八、规划与管理
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是涉及选用千家万户的大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必须进行合理规划,加强管理。
(一)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市)、县,根据本纲要所指出的原则和方法,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订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就地避洪措施与安全撤离措施,应当密切结合居民住宅建设及乡村社会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做到平战结合,根据居民收入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常年安排。
(三)蔷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蔷滞洪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虚设机构,不设实体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蓄滞洪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的实施和区内安全建设的管理,分洪时配合各级防汛指挥部保证各项任务按规划有秩序地完成。

九、宣传与通告
(一)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在水利部有关流域机构的配合下,制订蓄滞洪区宣传提纲。重点宣传:1、本地区洪水灾害的历史概况;2.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洪规划,对超过现有河道泄洪能力的洪水,有计划地采取蓄洪、滞洪、分洪措施的必要性;3.蓄滞洪区有关人口控制、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有关法令、政策;4、国家对蓄滞洪区实行的各项政策和扶持措施;5、鼓励参加洪水保险和溶集防洪基金等。
(二)对下列事项向当地人民发布通告:1.本蓄滞洪区的运用标准,洪水重现期,淹没范围和淹没水深、标高;2、就地避洪与撤离措施的安排;3.本单位、本村、本户的撤离转移对口安置计划,交通工具,交通路线,撤离安置地点及其他有关治安等注意事项。



文号:[国发[1988]74号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为做好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和《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现予印发。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局在《关于对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425号)中有关“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和在《关于做好第一批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278号)中的“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的补充说明”同时废止。

  附件:1.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2.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一、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位置

  × × ×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警示语位置

  【药品名称】
  【成份】
  【性状】
  【作用类别】
  【适应症】
  【规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
  【药物相互作用】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生产企业】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



  二、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角标注。
  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药品说明书如采用单色印刷,其说明书中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亦可采用单色印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按《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使用。

  说明书标题
  “×××说明书”中的“×××”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该忠告语必须标注,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警示语
  是指需特别提醒用药人在用药安全方面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有该方面内容,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无该方面内容的,不列该项。

  【药品名称】
  按下列顺序列出:
  通用名称:属《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商品名称: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英文名称:无英文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汉语拼音:

  【成份】
  处方组成及各成份含量应与该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一致。成份含量按每一个制剂单位(如每片、粒、包、支、瓶等)计。
  单一成份的制剂须写明成份通用名称及含量,并注明所有辅料成份。表达为“本品每×含××××××。辅料为:×××××××”。
  复方制剂须写明全部活性成份组成及各成份含量,并注明所有辅料成份。表达为“本品为复方制剂,每×含×××××××。辅料为:×××××××”。

  【性状】
  包括药品的外观(颜色、外形)、气、味等,依次规范描述。性状应符合药品标准。

  【作用类别】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类别书写,如“解热镇痛类”。

  【适应症】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适应症书写,不得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

  【规格】
  指每支、每片或其他每一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含量或装量。生物制品应标明每支(瓶)有效成分效价(或含量)及装量(或冻干制剂的复溶体积)。计量单位必须以中文表示。
  每一说明书只能写一种规格。

  【用法用量】
  用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量书写。数字以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重量或容量单位必须以汉字表示。
  用法可根据药品的具体情况,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法用量和适应症范围内描述,用法不能对用药人有其它方面的误导或暗示。
  需提示患者注意的特殊用法用量应当在注意事项中说明。老年人或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法用量不得使用“儿童酌减”或“老年人酌减”等表述方法,可在【注意事项】中注明“儿童用量(或老年人用量)应咨询医师或药师”。

  【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者意外的有害反应。
  在本项目下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已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不良反应内容不得删减。

  【禁忌】
  应列出该药品不能应用的各种情况,如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或疾病等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禁忌内容不得删减。【禁忌】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注意事项】
  应列出使用该药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况(如肝、肾功能的问题),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等),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用药,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滥用或药物依赖情况,以及其他保障用药人自我药疗安全用药的有关内容。
  必须注明“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对于可用于儿童的药品必须注明“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处方中含兴奋剂的品种应注明“运动员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对于是否适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尚不明确的,必须注明相应人群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注意事项内容不得删减。【注意事项】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药物相互作用】
  应列出与该药产生相互作用的药物及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必须注明“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
  按药品标准书写,有特殊要求的应注明相应温度。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

  【有效期】
  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稳定的期限。
  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描述,可以表述为:××个月(×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执行标准】
  列出执行标准的名称、版本或药品标准编号,如《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国家药品标准WS-10001(HD-0001)-2002。

  【批准文号】
  是指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是指经批准使用该说明书的日期。

  【生产企业】
  国产药品该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进口药品应当与提供的政府证明文件一致。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网址:(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
  该内容必须标注,并采用加重字体印刷在【生产企业】项后。

  附件2:
  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一、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位置

  × × ×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警示语位置

  【药品名称】
  【成份】
  【性状】
  【功能主治】
  【规格】
  【用法用量】
  【禁忌】
  【注意事项】
  【药物相互作用】
  【不良反应】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生产企业】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



  二、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
  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角标注。
  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药品说明书如采用单色印刷,其说明书中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亦可采用单色印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按《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使用。

  说明书标题
  “×××说明书”中的“×××”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该忠告语必须标注,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警示语
  是指需特别提醒用药人在用药安全方面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有该方面内容的,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无该方面内容的,不列该项。

  【药品名称】
  按下列顺序列出:
  通用名称:如该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汉语拼音:

  【成份】
  除《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列出全部处方组成和辅料,处方所含成份及药味排序应与药品标准一致。
  处方中所列药味其本身为多种药材制成的饮片,且该饮片为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只需写出该饮片名称。

  【性状】
  包括药品的外观(颜色、外形)、气、味等,依次规范描述,性状应符合药品标准。

  【功能主治】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功能主治内容书写,并不得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功能主治范围。

  【规格】
  应与药品标准一致。数字以阿拉伯数字表示,计量单位必须以汉字表示。
  每一说明书只能写一种规格。

  【用法用量】
  用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量书写。数字以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重量或容量单位必须以汉字表示。
  用法可根据药品的具体情况,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法用量和功能主治范围内描述,用法不能对用药人有其它方面的误导或暗示。
  需提示用药人注意的特殊用法用量应当在注意事项中说明。

  【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者意外的有害反应。
  在本项目下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已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不良反应内容不得删减。

  【禁忌】
  应列出该药品不能应用的各种情况,如禁止应用该药品的人群或疾病等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禁忌内容不得删减。【禁忌】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注意事项】
  应列出使用该药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况(如肝、肾功能的问题),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等),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用药,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滥用或药物依赖情况,以及其他保障用药人自我药疗安全用药的有关内容。
  必须注明“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对于可用于儿童的药品必须注明“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处方中含兴奋剂的品种应注明“运动员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对于是否适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尚不明确的,必须注明“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如有与中医理论有关的证候、配伍、饮食等注意事项,应在该项下列出。中药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应注明本品含× ×(化学药品通用名称),并列出成份中化学药品的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注意事项内容不得删减。【注意事项】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药物相互作用】
  应列出与该药产生相互作用的药物及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的,应当在该项下予以说明。
  必须注明:“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
  按药品标准书写,有特殊要求的应注明相应温度。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

  【有效期】
  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稳定的期限。
  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描述,可以表述为:××个月(×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执行标准】
  列出执行标准的名称、版本或药品标准编号,如《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国家药品标准WS-10001(HD-0001)-2002。

  【批准文号】
  是指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是指经批准使用该说明书的日期。

  【生产企业】
  国产药品该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进口药品应当与提供的政府证明文件一致。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网址:(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
  该内容必须标注,并采用加重字体印刷在【生产企业】项后

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依照《警卫工作规定》(中办发〔1994〕11号)及《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暂行规定》,根据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和“内紧外松”的原则,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工作。
第三条 大型、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一切单位、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支持和协助保卫部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大型、重大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党和国家及军队的三级(含三级)以上警卫对象到系统内各单位的活动。
我国按三级以上警卫对象规格接待的外国来宾来部及系统内各单位的活动。
第五条 部、各省厅(局)、部属单位主办、承办、协办的下列活动:
(一)以部、厅(局)名义召开的全系统会议;
(二)以部、各省厅(局)和部属单位名义主办、协办、承办的电影节、电视节、展览会、交易会等有社会影响的活动;
(三)部、各省厅(局)、部属单位承办或参与的国际会议;
(四)直播、转播、拍摄、采访国际国内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六条 部、各省厅(局)和部属单位接待的外国重要团体的访华活动。
第七条 部、各省厅(局)和部属单位30人以上团体(含30人)的出访活动;副部长级以上领导率团出国访问。

第三章 安全管理程序
第八条 申办大型、重大活动应向本单位保卫部门通报活动的有关情况,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并在申报活动时将保卫工作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第九条 举办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四)项活动的单位的保卫部门,应在活动申报前将保卫工作方案报上级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无保卫工作方案或方案未经上级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活动。
第十条 大型、重大活动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必要时上级专门机关和保卫部门可参与活动。
涉及三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活动,应由主办、承办单位牵头,在活动前召开安全管理工作协调会。

第四章 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
第十一条 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现场主管单位的保卫部门全面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
现场单位无保卫部门的,可由主办、承办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部门应对活动的规模、人员组成、主要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办事能力、活动现场及路线的治安情况等进行调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
第十三条 主办、承办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制定、发放、管理与活动有关的各种证件。
第十四条 主办、承办单位的保卫部门应提前(必要时上级有关专门机关和保卫部门参与)对参与活动的有关人员进行政审,对活动现场、人员驻地、路线及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主办、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食用的食品、饮料,保证来源清楚,新鲜卫生。
第十六条 部、部属单位和厅(局)经常举行重大活动的场所和经常接待警卫对象的场所应制定永备性的警卫方案,建立健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部、厅(局)的30人以上(含30人)团体出国,副部级以上领导率团出国访问,应派出保卫干部随行做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紧急情况处置
第十八条 遇有爆炸、火灾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撤离现场,组织救火、抢救并尽力控制事态发展,将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九条 遇有行凶、闹事和散发反动宣传品、呼喊反动口号等破坏行为时应采取果断措施将嫌疑人带离现场,稳定活动场所的秩序。
第二十条 遇有暴力侵袭用正常手段不能制止犯罪时,现场值勤人员可采取非常手段制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本规定第四条的安全保卫工作,按《广播电影电视警卫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厅(局)可依照本办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保卫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