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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时间:2024-07-07 11:4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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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山西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山西省2002年企业工资
指导线〉的报告》(晋劳社劳资〔2002〕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6%;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省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
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劳
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
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
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
资司备案。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1988年实施“菜篮子”工程以来,“菜篮子”产品产量大幅增长,品种日益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市场体系逐步完善,“菜篮子”建设发展总体保持了平稳较快的良好势头。为适应形势变化、满足城乡居民对“菜篮子”产品日益提高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通过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完善市场流通设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创新调控保障机制,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步入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可持续发展轨道,更好地满足人们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主要目标。重点抓好肉、蛋、奶、鱼、菜、果等产品生产。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实现生产布局合理、总量满足需求、品种更加丰富、季节供应均衡;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大城市“菜篮子”产品的自给水平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农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得到加强,流通条件进一步改善;产区和销区的利益联结机制基本建立,现代流通体系基本形成;“菜篮子”产品基本实现可追溯,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市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供应保障、应急调控、质量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在国家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下,以地方为主开展“菜篮子”工程建设。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府对“菜篮子”工程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为“菜篮子”稳定发展和保障居民消费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产区与销区统筹发展。在不放松优势产区生产的同时,加强销区自给能力建设。密切产区与销区协作的利益关系,发挥好两方面的积极性,既保障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能力建设和机制创新并重。注重生产要素集成和资源整合,在改造升级原有生产基地的基础上,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新基地,稳定提高产量,确保质量。进一步建立风险控制、产销衔接和市场预警机制,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组织化程度,促进“菜篮子”长期稳定发展。
  ——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积极推进生产方式转变,既重视生产能力提高,又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农业,实现“菜篮子”产品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夯实稳定发展基础
  (四)建设一批园艺产品设施化生产基地。在大中城市郊区和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优势产区,支持建设一批设施化、集约化“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加强集约化育苗、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以及病虫害防治、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园艺产品标准化生产。
  (五)建设一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继续完善和落实养殖大县扶持政策,支持建设生猪、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畜禽粪便、尸体等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以及疫病防控等方面的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养殖加工一体化。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推进基层防疫体系建设。
  (六)建设一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快对现有老化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步伐,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支持养殖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机械设备、环境保护设施、水生动物防疫设施、循环水利用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等建设。围绕保障大中城市水产品供应,重点发展城市周边和沿江、沿湖、沿海水产养殖,扩大设施养殖面积。搞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发展远洋渔业。
  (七)建设一批“菜篮子”产品良种繁育中心。支持主产区建设园艺产品集约化育苗场、畜禽水产原良种场和遗传资源保种场,重点加强良种繁育中心(场)的水、电、路和良种繁育设施、实验检验用房建设,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培育一批“菜篮子”原产地保护产品,加大对国内优质品种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力度。做好进口动植物优良品种检疫把关与服务。
  三、以现代物流和信息化为重点,推进市场体系建设
  (八)建设和改造一批产地批发市场。支持“菜篮子”产品规模化生产基地根据需要统筹规划新建产地批发市场,推进现有产地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改善批发市场场地、道路、交易厅(棚)、水电、信息服务、质量检测、采后处理等基础设施条件,鼓励配套建设冷藏保鲜和流通加工设施,实现采后快速预冷、商品化加工处理和上市旺季入库冷藏保鲜。
  (九)改造一批城市销地批发和零售市场、集贸市场。支持大中城市改造销地批发市场,加强市场信息、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统一结算、冷藏保鲜、加工配送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全面推进销地批发市场在基础设施、管理、技术等方面升级改造,建立灵敏、安全、规范、高效的“菜篮子”产品物流和信息平台。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规划引导,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支持城市菜市场在场地环境、设施设备、追溯平台、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标准化建设。
  (十)强化产销衔接功能。大中城市要根据本地消费需求,主动与优势产区加强协作,建设“菜篮子”产品保障基地;优势产区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建设服务全国或区域的“菜篮子”规模化基地,与各大中城市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合作的产销关系。鼓励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和生产基地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超对接”,建设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支持在重点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地建设中继性冷藏物流中心,与城区冷藏配送中心形成对接。
  (十一)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平台。支持建立覆盖主产区和全国主要批发市场的“菜篮子”产品产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规范信息采集标准,健全信息工作机制,加强采集点、信息通道、网络中心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定期收集发布“菜篮子”产品生产、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建立“菜篮子”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增强信息处理技术手段,壮大分析预警队伍。
  四、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十二)推进标准化生产。选择蔬菜、水果、茶叶、肉牛、肉羊、奶牛、生猪、肉鸡、蛋鸡、水产品等十种产品,大规模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带动园艺产品、畜禽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加快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制定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标准化生产宣传培训,推动放心农资进村入户,指导建立生产档案。加大品牌培育和认证力度,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十三)健全检验检测体系。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加强政府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充分利用社会检测资源,鼓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质检站,形成标准统一、职能明确、运行高效、上下贯通、检测参数齐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禁止乱收费。
  (十四)建立全程质量追溯体系。支持建立国家级“菜篮子”产品全程质量追溯信息处理平台,并在“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全程质量追溯信息采集系统,逐步形成产地有准出制度、销地有准入制度、产品有标识和身份证明,信息可得、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全程质量追溯体系。
  (十五)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平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建立“菜篮子”产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体系,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共同应对重大突发安全事件,不断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完善调控保障体系,提高科学发展水平
  (十六)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大中城市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菜篮子”重点产品自给率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指标,并作为大中城市市长负责制的内容;将确保“菜篮子”产品质量、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产销衔接顺畅、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突发事件处置及时、风险控制迅速有力、农业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等纳入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科学规划生产布局。大中城市要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制定郊区“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菜篮子”生产、流通、加工、质量监管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工业化相协调。各大中城市要根据本地资源条件、消费习惯、主要“菜篮子”产品供求变化规律和市场缺口保障难易程度等,确定重点发展品种。
  (十八)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将“菜篮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已建的“菜篮子”项目,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尚未安排建设的“菜篮子”项目,要按照规划抓紧研究立项,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要建立政府投资为引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带动农户多、有竞争力、有市场潜力的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倡导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力开发支持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提高“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融资能力。
  (十九)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在继续实施畜禽良种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扩大品种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菜篮子”产品初加工和流通企业,简化增值税抵扣手续,取消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菜篮子”产品出口,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继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继续落实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政策。支持环保节能和放心食品绿色市场建设,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与连锁超市供应链对接工作。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征占补偿水平,加强城市郊区现有菜田和养殖区域保护。完善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政策,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增加渔政、渔港、渔船安全设施等建设投入。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用地管理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使用本集体土地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落实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对批发市场、畜禽水产养殖用水用电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逐步加大对“菜篮子”产品实施标准化生产和认证的支持力度。扶持发展“菜篮子”产品专业合作组织,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与流通组织化程度。
  (二十)建立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和供应平衡调节机制,用信息引导生产,避免总量供求失衡和价格大幅波动。出现局部性供过于求时,支持批发市场、龙头企业等入市收购,异地远销;局部供不应求时,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调运并促进生产恢复。继续完善重要“菜篮子”产品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制度。根据生产发展和消费需要,适时调整中央储备规模,完善收储投放机制。各地应根据本地生产消费特点,完善地方“菜篮子”产品储备体系,统筹产销平衡,维护市场稳定。充分利用国内资源和国际市场,搞好进出口调节,平衡国内“菜篮子”产品供求。参照粮油等农作物政策性保险的做法,加快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险制度,扩大重要“菜篮子”产品保险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主产区的覆盖面,在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全覆盖。研究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对冲风险的功能化解“菜篮子”的发展风险,稳妥推进“菜篮子”产品开展期货交易。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完善“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参加,尽快研究制定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菜篮子”发展重大政策问题,加强对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督导。各地要切实重视和加强领导,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组织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2年8月6日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缓解资源环境约束,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
  “十一五”时期,国家把能源消耗强度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确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十一五”期间,我国以能源消费年均6.6%的增速支撑了国民经济年均11.2%的增长,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由“十五”时期的1.04下降到0.59,节约能源6.3亿吨标准煤。
  ——扭转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上升的趋势。“十一五”期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十五”后三年上升9.8%转为下降19.1%;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由“十五”后三年上升32.3%、3.5%转为下降14.29%、12.45%。
  ——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10年与2005年相比,电力行业300兆瓦以上火电机组占火电装机容量比重由50%上升到73%,钢铁行业1000立方米以上大型高炉产能比重由48%上升到61%,建材行业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量比重由39%上升到81%。
  ——推动了技术进步。2010年与2005年相比,钢铁行业干熄焦技术普及率由不足30%提高到80%以上,水泥行业低温余热回收发电技术普及率由开始起步提高到55%,烧碱行业离子膜法烧碱技术普及率由29%提高到84%。
  ——节能减排能力明显增强。“十一五”时期,通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形成节能能力3.4亿吨标准煤;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6500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7%;燃煤电厂投产运行脱硫机组容量达5.78亿千瓦,占全部火电机组容量的82.6%。
  ——能效水平大幅度提高。2010年与2005年相比,火电供电煤耗由370克标准煤/千瓦时降到333克标准煤/千瓦时,下降10.0%;吨钢综合能耗由688千克标准煤降到605千克标准煤,下降12.1%;水泥综合能耗下降28.6%;乙烯综合能耗下降11.3%;合成氨综合能耗下降14.3%。
  ——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0年与2005年相比,环保重点城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下降26.3%,地表水国控断面劣五类水质比例由27.4%下降到20.8%,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三类水质比例由41%上升到59.9%。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一五”期间,我国通过节能降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6亿吨,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展示了我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十一五”时期,我国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形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与环保执法监察相结合的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对节能减排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对调结构、转方式重视不够,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关系,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思想认识不深入、政策措施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激励约束不强等问题。
  二是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十一五”期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低于预期目标,重工业占工业总产值比重由68.1%上升到70.9%,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增长过快,结构节能目标没有实现。
  三是能源利用效率总体偏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约占世界的8.6%,但能源消耗占世界的19.3%,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2010年全国钢铁、建材、化工等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出10%-20%。
  四是政策机制不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还不完善,基于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创新驱动不足,企业缺乏节能减排内生动力。
  五是基础工作薄弱。节能减排标准不完善,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滞后,监测、监察能力亟待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三)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如未能采取更加有效的应对措施,我国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将日益强化。从国内看,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受国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瓶颈约束更加突出,节能减排工作难度不断加大。从国际看,围绕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博弈更加激烈。一方面,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部分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优势开征碳税并计划实施碳关税,绿色贸易壁垒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全球范围内绿色经济、低碳技术正在兴起,不少发达国家大幅增加投入,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等领域创新发展,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竞争日趋激烈。
  虽然我国节能减排面临巨大挑战,但也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全民节能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各方面对节能减排的重视程度明显增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这些都为“十二五”推进节能减排创造了有利条件。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抓住机遇,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切实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强度、显著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强化约束,推动转型。通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加强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目标的约束性作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控制增量,优化存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产业政策,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严格能评、环评审查,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增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完善机制,创新驱动。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用能、排污单位和公民自觉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建立长效机制,实现节能减排效益最大化。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各地区、各有关行业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农业源和机动车污染防治,有效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
  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各减少8%,分别新增削减能力601万吨、654万吨;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各减少10%,分别新增削减能力69万吨、794万吨。
  (四)具体目标。
  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能耗比2010年下降21%左右,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能耗增幅得到有效控制,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指标达到先进节能标准的比例大幅提高,部分行业和大中型企业节能指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见表1)。风机、水泵、空压机、变压器等新增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等国产家用电器和一些类型的电动机能效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工业重点行业、农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降低(见表2)。

表1 “十二五”时期主要节能指标

指标
单位
2010年
2015年
变化幅度/变化率

工业
  单位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能耗 %  [-21%左右]
  火电供电煤耗 克标准煤/千瓦时 333 325 -8
  火电厂厂用电率 % 6.33 6.2 -0.13
  电网综合线损率 % 6.53 6.3 -0.23
  吨钢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 605 580 -25
  铝锭综合交流电耗 千瓦时/吨 14013 13300 -713
  铜冶炼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350 300 -50
  原油加工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99 86 -13
  乙烯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886 857 -29
  合成氨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402 1350 -52
  烧碱(离子膜)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351 330 -21
  水泥熟料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15 112 -3
  平板玻璃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重量箱 17 15 -2
  纸及纸板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680 530 -150
  纸浆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450 370 -80
  日用陶瓷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190 1110 -80
建筑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 亿平方米 1.8 5.8 4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 1 15 14
交通运输
  铁路单位运输工作量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百万换算吨公里 5.01 4.76 [-5%]
  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 千克标准煤/百吨公里 7.9 7.5 [-5%]
  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 千克标准煤/千吨公里 6.99 6.29 [-10%]
  民航业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公里 0.450 0.428 [-5%]
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23.9 21 [-12%]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 千克标准煤/人 447.4 380 [15%]
终端用能设备能效
  燃煤工业锅炉(运行) % 65 70~75 5~10
  三相异步电动机(设计) % 90 92~94 2~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输入比功率 千瓦/(立方米·分-1) 10.7 8.5~9.3 -1.4~-2.2
  电力变压器损耗 千瓦 空载:43
负载:170 空载:30~33
负载:151~153 -10~-13
-17~-19
  汽车(乘用车)平均油耗 升/百公里 8 6.9 -1.1
  房间空调器(能效比) - 3.3 3.5~4.5 0.2~1.2
  电冰箱(能效指数) % 49 40~46 -3~-9
  家用燃气热水器(热效率) % 87~90 93~97 3~10

  注:[ ]内为变化率。  

表2 “十二五”时期主要减排指标

指 标
单 位
2010年
2015年
变化幅度/变化率

工业
  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万吨 355 319 [-10%]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万吨 2073 1866 [-10%]
  工业氨氮排放量 万吨 28.5 24.2 [-15%]
  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 万吨 1637 1391 [-15%]
  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万吨 956 800 [-16%]
  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 万吨 1055 750 [-29%]
  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万吨 248 180 [-27%]
  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 万吨 170 150 [-12%]
  造纸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万吨 72 64.8 [-10%]
  造纸行业氨氮排放量 万吨 2.14 1.93 [-10%]
  纺织印染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万吨 29.9 26.9 [-10%]
  纺织印染行业氨氮排放量 万吨 1.99 1.75 [-12%]
农业
  农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万吨 1204 1108 [-8%]
  农业氨氮排放量 万吨 82.9 74.6 [-10%]
城市
  城市污水处理率 % 77 85 8

  注:[ ]内为变化率。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合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和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发展规模,提高新建项目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准入门槛,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善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规在建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把能源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能评和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新建、扩建项目实施排污量等量或减量置换。优化电力、钢铁、水泥、玻璃、陶瓷、造纸等重点行业区域空间布局。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重点淘汰小火电2000万千瓦、炼铁产能4800万吨、炼钢产能4800万吨、水泥产能3.7亿吨、焦炭产能4200万吨、造纸产能1500万吨等(见表3)。制定年度淘汰计划,并逐级分解落实。对稀土行业实施更严格的节能环保准入标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线,推进形成合理开发、有序生产、高效利用、技术先进、集约发展的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格局。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和企业,依法落实惩罚措施。鼓励各地区制定更严格的能耗和排放标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表3 “十二五”时期淘汰落后产能一览表

行 业
主要内容
单位
产能

电力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万千瓦 2000
炼铁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等 万吨 4800
炼钢 3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等 万吨 4800
铁合金 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等 万吨 740
电石 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万吨 380
铜(含再生铜)冶炼 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等 万吨 80
电解铝 100千安及以下预焙槽等 万吨 90
铅(含再生铅)冶炼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等 万吨 130
锌(含再生锌)冶炼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等 万吨 65
焦炭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万吨 4200
水泥(含熟料及磨机) 立窑,干法中空窑,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等 万吨 37000
平板玻璃 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 万重量箱 9000
造纸 无碱回收的碱法(硫酸盐法)制浆生产线,单条产能小于3.4万吨的非木浆生产线,单条产能小于1万吨的废纸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5.1万吨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等 万吨 1500
化纤 2万吨/年及以下粘胶常规短纤维生产线,湿法氨纶工艺生产线,二甲基酰胺溶剂法氨纶及腈纶工艺生产线,硝酸法腈纶常规纤维生产线等 万吨 59
印染 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等 亿米 55.8
制革 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万标张 1100
酒精 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万吨 100
味精 3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线 万吨 18.2
柠檬酸 2万吨/年及以下柠檬酸生产线 万吨 4.75
铅蓄电池(含极板及组装) 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生产线,含镉高于0.002%的铅蓄电池生产线,20万千伏安时/年规模以下的铅蓄电池生产线 万千伏安时 746
白炽灯 60瓦以上普通照明用白炽灯 亿只 6

  ——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提升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打造绿色低碳品牌。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促进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推进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油气战略进口通道、国内主干管网、城市配网和储备库建设。结合产业布局调整,有序引导高耗能企业向能源产地适度集中,减少长距离输煤输电。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有序发展核电。加快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煤层气等清洁能源商业化利用,加快分布式能源发展,提高电网对非化石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的接纳能力。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
  ——推动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推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比2010年提高4个百分点。推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
  (二)推动能效水平提高。
  ——加强工业节能。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推进工业重点行业节能。
  电力。鼓励建设高效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加强示范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IGCC)和以煤气化为龙头的多联产技术。发展热电联产,加快智能电网建设。加快现役机组和电网技术改造,降低厂用电率和输配电线损。
  煤炭。推广年产400万吨选煤系统成套技术与装备,到2015年原煤入洗率达到60%以上,鼓励高硫、高灰动力煤入洗,灰分大于25%的商品煤就近销售。积极发展动力配煤,合理选择具有区位和市场优势的矿区、港口等煤炭集散地建设煤炭储配基地。发展煤炭地下气化、脱硫、水煤浆、型煤等洁净煤技术。实施煤矿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
  钢铁。优化高炉炼铁炉料结构,降低铁钢比。推广连铸坯热送热装和直接轧制技术。推动干熄焦、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和焦炉煤气等二次能源高效回收利用,鼓励烧结机余热发电,到2015年重点大中型企业余热余压利用率达到50%以上。支持大中型钢铁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
  有色金属。重点推广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低温高效铝电解等先进节能生产工艺技术。推进氧气底吹熔炼技术、闪速技术等广泛应用。加快短流程连续炼铅冶金技术、连续铸轧短流程有色金属深加工工艺、液态铅渣直接还原炼铅工艺与装备产业化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利用。提高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石油石化。原油开采行业要全面实施抽油机驱动电机节能改造,推广不加热集油技术和油田采出水余热回收利用技术,提高油田伴生气回收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建炼油项目发展炼化一体化。原油加工行业重点推广高效换热器并优化换热流程、优化中段回流取热比例、降低汽化率、塔顶循环回流换热等节能技术。
  化工。合成氨行业重点推广先进煤气化技术、节能高效脱硫脱碳、低位能余热吸收制冷等技术,实施综合节能改造。烧碱行业提高离子膜法烧碱比例,加快零极距、氧阴极等先进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纯碱行业重点推广蒸汽多级利用、变换气制碱、新型盐析结晶器及高效节能循环泵等节能技术。电石行业加快采用密闭式电石炉,全面推行电石炉炉气综合利用,积极推进新型电石生产技术研发和应用。
  建材。推广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普及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到2015年水泥纯低温余热发电比例提高到70%以上。推进水泥粉磨、熟料生产等节能改造。推进玻璃生产线余热发电,到2015年余热发电比例提高到30%以上。加快开发推广高效阻燃保温材料、低辐射节能玻璃等新型节能产品。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到2015年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65%以上。
  ——强化建筑节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能效水平。
  强化新建建筑节能。严把设计关口,加强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5%以上。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强新区绿色规划,重点推动各级机关、学校和医院建筑,以及影剧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商业房地产、工业厂房中推广绿色建筑。
  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大力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开展大型公共建筑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节能改造,推行用电分项计量。以建筑门窗、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在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采用加层、扩容等方式开展节能改造。
  ——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构建便捷、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优化运输结构,推进科技和管理创新,进一步提升运输工具能源效率。
  铁路运输。大力发展电气化铁路,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加强运输组织管理。加快淘汰老旧机车机型,推广铁路机车节油、节电技术,对铁路运输设备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货运重载化。推进客运站节能优化设计,加强大型客运站能耗综合管理。
  公路运输。全面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优化货运组织。推行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继续开展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实施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推广节能驾驶和绿色维修。
  水路运输。建设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为主体的内河航道网,推进航电枢纽建设,优化港口布局。推进船舶大型化、专业化,淘汰老旧船舶,加快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大宗散货专业化运输和多式联运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推进港口码头节能设计和改造。加快港口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航空运输。优化航线网络和运力配备,改善机队结构,加强联盟合作,提高运输效率。优化空域结构,提高空域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开发应用航空器飞行及地面运行节油相关实用技术,推进航空生物燃油研发与应用。加强机场建设和运营中的节能管理,推进高耗能设施、设备的节油节电改造。
  城市交通。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优化配置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重点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序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发展快速公交。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推行节能驾驶,倡导绿色出行。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加快加气站、充电站等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抓好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发展智能交通,建立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加大交通疏堵力度。
  ——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完善农业机械节能标准体系。依法加强大型农机年检、年审,加快老旧农业机械和渔船淘汰更新。鼓励农民购买高效节能农业机械。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农业机电设备节能改造,加强用能设备定期维修保养。推进节能型农宅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加大建筑节能示范力度。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推进农业节水增效,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多能互补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和秸秆综合利用。科学规划农村沼气建设布局,完善服务机制,加强沼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强化商用和民用节能。开展零售业等流通领域节能减排行动。商业、旅游业、餐饮等行业建立并完善能源管理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加快用能设施节能改造。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优化空调运行管理。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节能型住宅,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和高效照明产品。减少待机能耗,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和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新建公共建筑严格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国家机关率先实行按热量收费。推进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油耗定额管理,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在各级机关和教科文卫体等系统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健全公共机构能源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和培训体系,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源计量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三)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现有设施升级改造、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提升脱氮除磷能力。到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分别达到85%和70%,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基本实现每个县和重点建制镇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物减排。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预防。以钢铁、水泥、氮肥、造纸、印染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重大、共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农业和服务业清洁生产试点。以汞、铬、铅等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在重点行业实施技术改造。示范和推广一批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产品),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及排放有毒有害废物的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以制浆造纸、印染、食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继续加大水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制浆造纸企业加快建设碱回收装置;纺织印染行业推行废水集中处理和实施综合治理,大中型造纸企业、有脱墨的废纸造纸企业和采用碱减量工艺的化纤布印染企业实施废水三级深度处理;发酵行业推广高浓度废液综合利用技术、废醪液制备生物有机肥及液态肥技术;制糖行业推广闭合循环用水技术;氮肥行业推广稀氨水浓缩回收利用技术、尿素工艺冷凝液深度水解技术,加大生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农药行业推广清污分流和高浓度废水预处理技术。
  推进电力行业脱硫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脱硫脱硝,实现达标排放。尚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现役燃煤机组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机组要实施脱硫改造。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对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东部地区和其他省会城市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均要实行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5%以上。
  加强非电行业脱硫脱硝。实施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到2015年,所有烧结机和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球团生产设备烟气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有色金属行业冶炼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冶炼设施,要安装硫回收装置。石油炼制行业新建催化裂化装置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现有硫磺回收装置硫回收率达到99%。建材行业建筑陶瓷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窑炉,应安装脱硫设施或改用清洁能源,浮法玻璃生产线要实施烟气脱硫或改用天然气。焦化行业炼焦炉荒煤气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水泥行业实施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新建、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燃煤锅炉蒸汽量大于35吨/小时且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改造后脱硫效率应达到70%以上。
  ——开展农业源污染防治。
  加强农村污染治理。推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居住地区采用低能耗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方式,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地区采用集中处理方式。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农业清洁生产,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就地减量无害化处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城镇周边和环境敏感区的农村逐步推广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有机肥采集利用技术,减少不合理的化肥施用。
  推进畜禽清洁养殖。结合土地消纳能力,推进畜禽养殖适度规模化,合理优化养殖布局,鼓励采取种养结合养殖方式。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行干清粪收集方法,养殖场区实施雨污分流,发展废物循环利用,鼓励粪污、沼渣等废弃物发酵生产有机肥料。在散养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
  推行水产健康养殖。规范水产养殖行为,优化水产养殖区域布局,国家重点流域以及各地确定的重点保护水体要合理减少网箱、围网养殖规模。加快养殖池塘改造和循环水设施配套建设,推广水质调控技术与环保设备。鼓励发展人工生态环境、多品种立体、开放式流水或微流水、全封闭循环水工厂化、水产品与农作物共生互利等水产生态养殖方式。
  ——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准入门槛。加强机动车排放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审查。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用于运营的“黄标车”。推进报废农用车换购载货汽车工作。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严格实施机动车一致性检查制度,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禁止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和地区逐步推动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十二五”末实现低速车与载货汽车实施同一排放标准。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研究制定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推动落实标准实施条件,强化车用燃油监管。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部分重点城市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燃油。大型炼化项目应以国家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作为设计目标,加快成品油生产技术改造。
  ——推进大气中细颗粒污染物(PM2.5)治理。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建设低硫、低灰配煤场,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重点区域淘汰低效燃煤锅炉。推广使用天然气、煤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加大工业烟粉尘污染防治力度,对火电、钢铁、水泥等高排放行业以及燃煤工业锅炉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大力削减石油石化、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推动柴油车尿素加注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城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强建设施工、植被破坏等因素造成的扬尘污染防治。
  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节能改造工程。
  ——锅炉(窑炉)改造和热电联产。实施燃煤锅炉和锅炉房系统节能改造,提高锅炉热效率和运行管理水平;在部分地区开展锅炉专用煤集中加工,提高锅炉燃煤质量;推动老旧供热管网、换热站改造。推广四通道喷煤燃烧、并流蓄热石灰窑煅烧等高效窑炉节能技术。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分别比2010年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大城市居民采暖除有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外基本实行集中供热,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发展背压式热电或集中供热改造,提高热电联产在集中供热中的比重。“十二五”时期形成7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电机系统节能。采用高效节能电动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优化系统运行和控制,提高系统整体运行效率。开展大型水利排灌设备、电机总容量10万千瓦以上电机系统示范改造。2015年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比2010年提高2-3个百分点,“十二五”时期形成800亿千瓦时的节电能力。
  ——能量系统优化。加强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合成氨、炼油、乙烯等行业企业能量梯级利用和能源系统整体优化改造,开展发电机组通流改造、冷却塔循环水系统优化、冷凝水回收利用等,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实施输配电设备节能改造,深入挖掘系统节能潜力,大幅度提升系统能源效率。“十二五”时期形成4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余热余压利用。能源行业实施煤矿低浓度瓦斯、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钢铁行业推广干熄焦、干式炉顶压差发电、高炉和转炉煤气回收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有色金属行业推广冶金炉窑余热回收;建材行业推行新型干法水泥纯低温余热发电、玻璃熔窑余热发电;化工行业推行炭黑余热利用、硫酸生产低品位热能利用;积极利用工业低品位余热作为城市供热热源。到2015年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2000万千瓦,“十二五”时期形成57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节约和替代石油。推广燃煤机组无油和微油点火、内燃机系统节能、玻璃窑炉全氧燃烧和富氧燃烧、炼油含氢尾气膜法回收等技术。开展交通运输节油技术改造,鼓励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替代燃料油。在有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车、出租车、城际客货运输车辆等推广使用天然气和煤层气。因地制宜推广醇醚燃料、生物柴油等车用替代燃料。实施乘用车制造企业平均油耗管理制度。“十二五”时期节约和替代石油800万吨,相当于1120万吨标准煤。
  ——建筑节能。到2015年,累计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十二五”时期形成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交通运输节能。铁路运输实施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和空调发电车节油节电、动态无功补偿以及谐波负序治理等技术改造;公路运输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改造;水运推广港口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油改电、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港区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节能改造、油码头油气回收等;民航实施机场和地面服务设备节能改造,推广地面电源系统代替辅助动力装置等措施;加快信息技术在城市交通中的应用。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十二五”时期形成1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绿色照明。实施“中国逐步淘汰白炽灯路线图”,分阶段淘汰普通照明用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推动白炽灯生产企业转型改造,支持荧光灯生产企业实施低汞、固汞技术改造。积极发展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加快半导体照明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支持技术成熟的半导体通用照明产品在宾馆、商厦、道路、隧道、机场等领域的应用。推动标准检测平台建设。加快城市道路照明系统改造,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十二五”时期形成21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加大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力度。民用领域重点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节能家用电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商用领域重点推广单元式空调器等,工业领域重点推广高效电动机等,产品能效水平提高10%以上,市场占有率提高到50%以上。完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实施机制,扩大实施范围,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强化监督检查。“十二五”时期形成1000亿千瓦时的节电能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
  扎实推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的贯彻落实,引导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技术研发、服务创新、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提高融资能力,不断探索和完善商业模式。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扶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到2000多家,其中龙头骨干企业达到20家;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达到3000亿元,从业人员达到50万人。“十二五”时期形成6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四)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示范推广低品位余能利用、高效环保煤粉工业锅炉、稀土永磁电机、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发电、零排放和产业链接等一批重大、关键节能技术。建立节能技术评价认定体系,形成节能技术分类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对节能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或核心部件组织规模化生产,提高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十二五”时期产业化推广30项以上重大节能技术,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有核心竞争力、世界领先的节能产品制造企业,形成1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十二五”时期新建配套管网16万公里,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升级改造污水日处理能力2600万吨,新增再生水利用能力2700万吨/日。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强化垃圾渗滤液处置。“十二五”时期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80万吨、30万吨。
  (六)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
  加强“三河三湖”、松花江、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的综合治理,加大长江中下游和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渤海等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实施一批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推动受污染场地、土壤及其周边地下水污染治理,重点推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大力推进重点行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时期造纸、纺织、食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化工、石化等行业分别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00万吨、60万吨、60万吨、600万吨、200万吨、300万吨。
  (七)脱硫脱硝工程。
  完成5056万千瓦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配套建设,对已安装脱硫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的4267万千瓦燃煤机组实施脱硫改造;完成4亿千瓦现役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对7000万千瓦燃煤机组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到2015年燃煤机组脱硫效率达到95%,脱硝效率达到75%以上。钢铁烧结机、有色金属窑炉、建材新型干法水泥窑、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焦化炼焦炉配套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安装脱硫脱硝设施,高速公路沿线逐步建设柴油车脱硝尿素加注站。“十二五”时期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减能力277万吨、358万吨。
  (八)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
  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鼓励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和厌氧发酵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分布式粪污贮存及处理设施。加强规模化养殖场沼气预处理设施、发酵装置、沼气和沼肥利用设施建设,实现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5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0万吨、10万吨。
  (九)循环经济示范推广工程。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行业、重点流域、中西部产业承接园区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力度。加快共性、关键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和推广,培育一批清洁生产企业和工业园区。
  (十)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工程。
  推进节能监测平台建设,建立能源消耗数据库和数据交换系统,强化数据收集、数据分类汇总、预测预警和信息交流能力。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在线监测体系建设试点和城市能源计量示范建设。建设县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善区域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建立减排监测数据库并实现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统计监测,提高农业源污染监测和机动车污染监控能力。推进节能减排监管机构标准化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省、市、县节能减排监测取证设备、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测试分析仪器配备。
  初步测算,“十二五”时期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需投资约23660亿元,可形成节能能力3亿吨标准煤,新增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削减能力分别为420万吨、277万吨、40万吨、358万吨(见表4)。

表4 “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投资需求

工程名称
投资需求(亿元)
节能减排能力(万吨)

节能重点工程
9820
30000(标准煤)
减排重点工程
8160
420(化学需氧量)、277(二氧化硫)、40(氨氮)、358(氮氧化物)
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5680
支撑实现上述节能减排能力
总计
23660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绿色低碳发展。
  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制定实施国家有关发展战略、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和土地等政策过程中,要体现节能减排要求,发展目标要与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衔接,政策措施要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
  (二)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区、各行业节能减排目标。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健全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建立健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评价制度。各地区要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三)加强用能节能管理。
  明确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落实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供应能源、无约束使用能源的现象。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从严控制京津唐、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新建燃煤火电机组。
  (四)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
  完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推动加快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扩大标准覆盖面,提高准入门槛。组织制修订粗钢、铁合金、焦炭、多晶硅、纯碱等50余项高耗能产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平板电视机等40余项终端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制定钢铁、水泥等行业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等。健全节能和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加快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制定实施排放标准,加强标准实施的后评估工作。
  (五)完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继续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完善“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和合同能源管理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创新投入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节能减排。完善财政补贴方式和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六)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建立充分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差别电价、峰谷电价、惩罚性电价,尽快出台鼓励余热余压发电和煤层气发电的上网政策,全面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完善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加快供热体制改革,全面实施热计量收费制度。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完善促进节能环保服务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资源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改进和完善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建立企业节能环保水平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绿色银行评级制度。推行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七)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范围。建立高耗能产品(工序)和主要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明确实施时限。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城市综合试点。加快建立电能管理服务平台,充分运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完善鼓励电网企业积极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加强政策落实和引导,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改造,推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以及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排污权交易初始价格和交易价格政策。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改革试验。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八)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
  深入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等对节能减排相关科研工作给予支持。完善节能环保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技术研发,在节能环保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加强政府指导,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重点支持成熟的节能减排关键、共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示范和应用,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布节能环保技术推广目录,加快推广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节能环保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国外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引进吸收和推广应用。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和能力建设。
  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依法从严惩处各类违反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强化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完善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立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核算与监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节能管理体系,形成覆盖全国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计量管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
  (十)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专项行动。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以及基础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增强危机意识。充分发挥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和相关社会团体的作用,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先进、曝光落后、普及知识,崇尚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推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粮,倡导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营造良好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
  六、规划实施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工作,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本地区节能减排规划与本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的协调,特别要加强约束性指标的衔接,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强化政策统筹协调,做好相关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规划执行的支持和指导,认真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估,重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