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5:3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精
神,做好劳动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下简称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重要保证。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行为,有利于更好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有利于树立劳动保障部门勤政廉
政形象。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今年要在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
,加大监督检查和工作落实力度。
二、认真组织自查,达到规定目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中央管理的劳动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项目规定情况》(附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查工作,并于1999年7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和统计表(附后)报送我部
监察室。通过自查,要达到监察部等5部门提出的目标要求。
中央纪委、监察部将在今年8、9月份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各执收执罚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我部也将视各地自查进展情况,组织检查小组进行抽查。
三、认真整改,严肃纪律
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并积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健全相关制度。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力、弄虚作假及仍然坐收坐支的,要坚决查处,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
领导的责任。
附件:1.中央管理的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项目规定情况
3.劳动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4.劳动保障行政罚没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中央管理的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
|《外国人就业证》 |10元/本 |
|-----------------------------|----------------|
|《台港澳就业证》 |10元/本 |
|-----------------------------|----------------|
|《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 | |
| |4元/本 |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 |
|-----------------------------|----------------|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1.45元/本 |
|-----------------------------|----------------|
|劳动合同鉴证费 |3元/份,变更合同鉴证收费1元 |
|-----------------------------|----------------|
| |3人以下:20元 |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 |4至9人:30元 |
| |10人以上:50元 |
|-----------------------------|----------------|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费 |按实际开支收费 |
------------------------------------------------

附件2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项目规定情况
-----------------------------------------------------
| | | 罚没文件名称、 |
| 罚没项目 | 罚没依据及标准 | |
| | | 颁布机关、文号、日期 |
|------|----------------------------|---------------|
|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 | |
| | |《劳动法》 |
| |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
| |----------------------------|---------------|
|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 | |
|超时加班加点|作时间,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 |《违反〈中华人民共 |
| |下的标准处罚。 |和国劳动法〉行政 |
| |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 |处罚办法》(劳部发 |
| |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 |〔1994〕532号,1994|
| |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年12月26日) |
-----------------------------------------------------

-----------------------------------------------------------
| | | 罚没文件名称、 |
| 罚没项目 | 罚没依据及标准 | |
| | | 颁布机关、文号、日期 |
|------|---------------------------------|----------------|
|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劳动法》 |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 | |
|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单位或者个 | |
| |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末满16周岁的少 |《禁止使用童工规 |
| |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 |定》(国务院令第81 |
| |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号,1991年4月15 |
|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日) |
| |---------------------------------|----------------|

|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 |
|违反未满十六|(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 | |
|周岁的未成年|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 | |
|人保护规定 |名童工,罚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 | |
| |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四)为未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 |
| |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 |的规定》(劳动部、 |
| |600-1200元。 |财政部文件,劳力 |
|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字〔1992〕27号, |
| |(一)对单位使用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 |1992年5月13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三)为未满十六周 | |
| |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第 | |
| |五条: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以及数次出具假证 | |
| |明的,加重罚款三倍。 | |
|------|---------------------------------|----------------|

|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 | |
| | |《劳动法》 |
| |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
| |---------------------------------|----------------|
|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 | |
| |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 | |
| |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 |
|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
|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 | |
| |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 | |
|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 |
| |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 |
|违反女职工和|劳动的;(四)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 | |
|未成年工保护|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违反〈中华人民共 |
|规定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和国劳动法〉行政 |
| |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当 |处罚办法》(劳部发 |
| |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1994〕532号,1994 |
|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 |年12月26日) |
| |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 | |
| |下的标准处罚。 | |
|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 | |
| |十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 | |
| |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
|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
| |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 | |
| |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
-----------------------------------------------------------

-----------------------------------------------------------
| | | 罚没文件名称、 |
| 罚没项目 | 罚没依据及标准 | |
| | | 颁布机关、文号、日期 |
|-------|---------------------------------|---------------|
| |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 | |
| |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 |《工人考核条例》 |
|违反职业技能 |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 |(劳动部令第1号), |
|开发有关规定 |门或者监察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 |1990年6月23日国 |
| |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 |务院批准,1990年7 |
| |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月12日劳动部发布) |
|-------|---------------------------------|---------------|
| |第五、七、八、九规定:招用外来劳动力范围限于本地缺乏劳 | |
| |动力或在本地无法招到的行业、工种或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招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 |
|违反农村劳动 |不到人员的工种,经批准才可;不得在本地直接招收外省的劳 |动就业管理暂行规 |
|力流动就业有 |动力,除劳动部门特殊规定,招用人员要有流动就业证。第二 |定》(劳部发〔1994〕 |
|关规定 |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七、八、九条和使用无流动就业 |458号,1994年11 |
| |证者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月7日) |
|-------|---------------------------------|---------------|

|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 |《禁止使用童工规 |
| |罚款:(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 |定》(国务院令第81 |
| |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号,1991年4月15 |
| | |日) |
|非法职业中介 |---------------------------------|---------------|
| |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 |
|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的规定》(劳动部、 |
|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 |财政部文件,劳力 |
| |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字〔1992〕27号, |
| | |1992年5月13日) |
|-------|---------------------------------|---------------|
|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 | |
| |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 |《劳动法》 |
|阻挠劳动保障 |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 |
|行政部门及其 |---------------------------------|---------------|
|监督检查人员 | |《违反〈中华人民共 |
|依法行使监督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 |和国劳动法〉行政 |
|检查权 |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 |处罚办法》(劳部发 |
| |罚款。 |〔1994〕532号,1994|
| | |年12月26日) |
|-------|---------------------------------|---------------|

|未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 | |
|社会保险登记 |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
|的;未按规定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条例》(国务院第 |
|到社会保险经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259号令,1999年1 |
|办机构办理社 |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月22日) |
|会保险变更登 |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记或者社会保 |---------------------------------|---------------|
|险注销登记的;|第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 |
|未按规定申报 |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督检查办法》(劳社 |
|应当缴纳社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 |部第3号令,1999 |
|保险费数额的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年3月19日) |
-----------------------------------------------------------

-----------------------------------------------------------
| | | 罚没文件名称、 |
| 罚没项目 | 罚没依据及标准 | |
| | | 颁布机关、文号、日期 |
|-------|---------------------------------|---------------|
|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
|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 |行条例》(国务院第 |
|伪造、变造、 |料,或者不设帐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迟延缴纳 |259号令,1999年1 |
|故意毁灭有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 |月22日) |
|帐册、材料造 |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成社会保险费 |---------------------------------|---------------|
|迟延缴纳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 |
| |第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督检查办法》(劳社 |
|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令第3号,1999 |
| | |年3月19日) |
|-------|---------------------------------|---------------|
|伪造、变造社 | | |
|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四条: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的 | | |
|-------|---------------------------------| |

|未按规定从缴 | | |
|费个人工资中 | | |
|代扣代缴社会 | | |
|保险费的 | | |
|-------| 同上 | |
|未按规定向职 | | |
|工公布本单位 | | |
|社会保险费缴 | | |
|纳情况的 | | |
|-------|---------------------------------| |
|隐瞒事实真相、| | |
|谎报、瞒报, | | |
|出具伪证,或 |第十五条: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者隐匿、毁灭 | | |
|证据的 | | |
|-------|---------------------------------| 同上 |

|拒绝提供与缴 | | |
|纳社会保险费 | | |
|有关的用人情 | | |
|况、工资表、 | | |
|财务表等资料 | | |
|的 | | |
|-------| | |
|拒绝执行劳动 | 同上 | |
|保障行政部门 | | |
|下达的监督检 | | |
|查询问书的 | | |
|-------| | |
|拒绝执行劳动 | | |
|保障行政部门 | | |
|下达的限期改 | | |
|正指令书的 | | |
-----------------------------------------------------------

-----------------------------------------------------------
| | | 罚没文件名称、 |
| 罚没项目 | 罚没依据及标准 | |
| | | 颁布机关、文号、日期 |
|-------|---------------------------------|---------------|
|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 | |
| |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 |《劳动法》 |
| |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 |
| |---------------------------------|---------------|
| | |《违反〈中华人民共 |
|打击报复举报 | |和国劳动法〉行政 |
|人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 |处罚办法》(劳部发 |
| |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 |〔1994〕532号,1994|
| |罚款; |年12月26日) |
| |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 |
| |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督检查办法》(劳社 |
| | |部令第3号,1999 |
| | |年3月19日) |
-----------------------------------------------------------



1999年6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94年对建国以来至1993年底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序号:1
法规名称 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代替。
序号:2
法规名称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2年1月25日铁道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代替。
序号:3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代替。
序号:4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代替。
序号:5
法规名称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55年5月11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代替。
序号:6
法规名称 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订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代替。
序号:7
法规名称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代替。
序号:8
法规名称 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序号:9
法规名称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0
法规名称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1
法规名称 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 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2
法规名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3
法规名称 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代替。
序号:14
法规名称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5
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1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1年4月25日公安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
序号:17
法规名称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18
法规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并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替。
序号:19
法规名称 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20
法规名称 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代替。
序号:21
法规名称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22
法规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23
法规名称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24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代替。
序号:25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代替。
序号:26
法规名称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27
法规名称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28
法规名称 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29
法规名称 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30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代替。
序号:31
法规名称 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84年8月2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2
法规名称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3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财政部制定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已被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34
法规名称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代替。
序号:35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序号:36
法规名称 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制定 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已被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序号:37
法规名称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38
法规名称 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2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代替。
序号:39
法规名称 借款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40
法规名称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代替。
序号:41
法规名称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42
法规名称 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代替。
序号:4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代替。
序号:44
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1985年9月30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已被1996年8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代替。
序号:45
法规名称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10月15日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4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代替。
序号:47
法规名称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代替。
序号:48
法规名称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3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3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说明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49
法规名称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代替。
序号:50
法规名称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6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51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序号:52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序号:5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序号:54
法规名称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55
法规名称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代替。
序号:5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代替。
序号:57
法规名称 西藏自治区关于发展对邻国贸易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6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不相适应。
序号:58
法规名称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4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24日中国银行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59
法规名称 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7年6月3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代替。
序号:60
法规名称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61
法规名称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62
法规名称 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63
法规名称 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21日国家科委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64
法规名称 关于加强部分轻工产品管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4月29日轻工业部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65
法规名称 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替。
序号:6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67
法规名称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9月11日财政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序号:68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代替。
序号:69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5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
序号:70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9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序号:71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5日林业部、公安部令第2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


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序号:1
法规名称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法规名称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
法规名称 关于新厂委托老厂培训职工的工资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
法规名称 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7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
法规名称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7年11月1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6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7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8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8
法规名称 关于进一步改进市场用煤分配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62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9
法规名称 患硅肺病职工生活待遇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制定 1963年2月9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0
法规名称 关于解决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工作、生活用品及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63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1
法规名称 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教育部制定 1963年5月26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2
法规名称 木材统一送货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 1964年5月6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3
法规名称 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劳动部制定 1966年1月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4
法规名称 跨省电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5年10月17日国务院批准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5
法规名称 以进养出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制定 1979年3月26日国务院转发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6
法规名称 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7
法规名称 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8
法规名称 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9
法规名称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制定1979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0
法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批准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1
法规名称 群众报矿奖励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4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5月12日地质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轻工业部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2
法规名称 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财政部制定 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3
法规名称 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制定 1981年8月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4
法规名称 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5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6
法规名称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7
法规名称 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财政部制定 1982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8
法规名称 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水利电力部制定 1982年5月11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9
法规名称 天然水晶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2年8月12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0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三年国库券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1
法规名称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2
法规名称 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3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公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4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5
法规名称 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商业部制定 1983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6
法规名称 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制定 1983年2月11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7
法规名称 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农牧渔业部制定 198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8
法规名称 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石油部、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 1983年2月24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9
法规名称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0
法规名称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5月26日国家物资局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1
法规名称 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2
法规名称 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3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4
法规名称 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5
法规名称 关于电力统一分配确保重点企业用电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6
法规名称 关于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7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工作;青岛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五条 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用水定额。

  第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申报用水计划:(一)用水单位于每月底五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提报次月的用水计划;(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每月底三日前将次月的用水计划汇总上报。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向市节水办申报;在其它区(市)的,向当地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当地无主管部门的用水单位和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直接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参照用水定额,审定次月的用水计划并下达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工交系统的用水计划下达市经济委员会)或用水单位执行。

  第八条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因进行基本建设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

  第十条 用水单位必须执行用水计划。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对用水单位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考核,以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双方确认的实际用水量为准。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用水超过计划,必须按下列规定缴纳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费:

  (一)月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十以内(含百分之十)的,按现行水价二倍缴纳;

  (二)月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以内的,按现行水价三至五倍缴纳;(三)月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的,按现行水价六至十倍缴纳。

  用水单位应当与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超计划用水收取加价水费协议书》,按规定时间缴纳加价水费。

  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三章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保持完好。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严禁实行包费制。

  严禁倒卖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定期向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报表、资料。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按产权归属,及时维修和保养各自的供、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得跑水、漏水。

  第十六条 卫生冲刷(含洗车)、建筑材料浸泡等必须使用容器或采取其他节水措施。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器具。新建房屋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凡属国家明令淘汰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安排更换。

  设备的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酌减用水计划。

  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设备。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第二十条 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止和避免地下水的过量开采。

  第二十一条 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经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条 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替代水(包括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海水及其他可利用水)的利用规划。

  凡在利用替代水规划范围内可以使用替代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替代水。用水计划应当据此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定供用合同。

  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替代水,并依据其所设置的计量器具示值收费。

  第二十四条 推广采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技术,鼓励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凡具备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实施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利用工程。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在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保护和使用节水型设施、设备、器具成绩突出的;(三)替代水利用成绩显著的;(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五)举报、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奖励资金从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用水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约用水奖:(一)管理制度健全,计量准确,用水记录完整,统计资料齐全;(二)全年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单位用水量低于定额。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理,可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一)对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二)用水统计制度不健全,不及时报送节约用水报表、资料的;(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更换计量器具的;(四)对用水设施不及时维修,造成跑水、漏水的;(五)倒卖城市公共供水的;(六)卫生冲刷(含洗车)、建筑材料浸泡不使用容器或未采取其他节水措施的;(七)设备冷却水直接排放的;(八)非消防启用消火栓的;(九)无计划指标用水的。

  第二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加收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水单位,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改正或不补办有关手续的,予以核减或取消用水计划指标:(一)未经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二)在替代水利用规划范围内拒不使用替代水的;(三)未按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或擅自停止使用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竣工后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条 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备的,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可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三)包费制,是指用水单位包缴居民生活用水水费的作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