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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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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厅办发〔1999〕2号 1999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9年3月17日至20日,民政部办公厅在云南昆明召开了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会议由民政部办公厅助理巡视员刘铁华主持,民政部办公厅主任陈杰昌作了《认清形势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民政档案的管理》的讲话;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处处长李晓明应邀参加会议并讲话;民政部档案资料馆馆长王焱冰作了会议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座谈,并实地考察了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情况。

陈杰昌主任在讲话中首先分析了民政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民政系统档案管理的现状。他指出,民政档案管理是民政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直接影响着民政历史记载的完整性,关系着民政工作的深化改革和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形势下,依法做好民政档案工作,加强民政档案管理,确保各类民政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在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各地民政档案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不少地方民政部门没有实行档案综合管理;二是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多数专业、专门档案没有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标准;三是一些地方民政部门没有对档案进行总体分类;四是相当一部分地、县级民政部门的档案保管条件较差,不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

陈杰昌主任从适应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出发,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民政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他说,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政档案工作要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及民政工作的全局,从民政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积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实现档案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为目标,以实行档案综合管理为手段,进一步提高民政档案的管理水平。为此,各级民政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二、大力开展机关档案综合管理;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民政档案法制建设;四、抓好民政档案管理基础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与会代表在座谈中就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政档案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民政档案的管理水平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形成了一致意见。会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民政系统各类专业、专门档案管理的要求,今后,各级民政部门的档案工作要继续认真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民政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民政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制定某些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标准,推行档案综合管理等,加强对民政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各地民政档案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民政档案工作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会议认为,在各级民政部门推行档案综合管理,是贯彻机关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有效形式,也是保证各类民政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民政档案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通过档案综合管理的形式,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尤其是各业务部门形成的专业、专门档案,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

会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 抓住机遇,采取措施,积极指导和推动本系统的档案综合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民政工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函〔1998〕214号),配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村民政档案工作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和要求,努力做好勘界、地名等各类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及直属单位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的各项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档案的总体分类标准;积极参加地方档案管理达标升级活动,认真抓好档案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档案管理设施建设,把应用计算机管理档案纳入本单位的办公自动化进程。会议还要求民政部档案管理部门积极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抓紧起草制订民政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标准。

会议指出,民政档案管理是一项艰苦复杂、连续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既需要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也需要民政档案部门的不懈努力。各级民政部门办公室的领导应在档案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的有效发挥、档案人员的配备、档案库房的建设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把好关;在实行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对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并注意关心档案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们还进行了多方位的业务交流,并就如何建立民政系统档案工作协作组、开展民政档案理论研究和专业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速实现民政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等,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和建设性的意见。



认清形势 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民政档案的管理

陈 杰 昌

——在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在民政系统召开这样的会议尚属首次。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认清民政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解决民政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民政部门档案管理的职责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几项重点工作。下面,我代表民政部办公厅讲三点意见:

一、做好档案工作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

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站在跨世纪的历史高度,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做好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环节。依法加强民政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民政工作深化改革和民政事业的发展服务,是民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们的历史责任。

按照党的十五大的战略部署,我国政府机构改革正在深入进行。去年,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方案进行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已顺利完成。今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即将开始。如何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各类民政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各级民政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199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5号)指出:加强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是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上述要求,对于指导我们在机构改革中做好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战略部署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加强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各项工作服务,1998年10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的通知》(档函字〔1998〕125号),其中对管好用好农村基层建设档案提出了具体要求。民政工作的重心在基层、重点在农村。指导农村建立健全村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档案特别是村务公开档案,管好用好农村婚姻、殡葬、救灾、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民政档案,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此,1998年11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民政工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函〔1998〕214号),各级民政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档案管理是民政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国家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民政部门作为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优抚、安置、救灾、社会救济、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社区建设、婚姻管理、行政区划管理、地名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社会福利、殡葬改革、收容遣送等项工作。民政档案管理就是按照国家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各项民政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种类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民政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各种专业、专门档案,既是民政部门各项职能活动的历史记录,又是我们研究工作、查考历史、总结经验、正确决策的依据。能否科学地管好用好民政档案,不仅直接影响民政部门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还密切关系着国家档案财富的积累和档案事业的发展。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档案工作是各项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这个基础不牢固,将来我们是要负历史责任的。”1996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把民政档案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作为民政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本着对党、国家、人民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好民政档案工作。

二、各地民政档案管理现状

民政工作具有多元性、社会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民政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民政部门形成的档案不仅种类多、数量大,专业性强、管理复杂,而且有些档案还需直接为社会提供利用,为广大民政对象服务,这种情况在县(区)级民政部门表现得尤为突出。

近年来,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我们先后派出若干人员深入10多个省市及其所辖部分地(市)、县(区)、乡(镇),对民政档案的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经初步了解,目前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形成的档案主要有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基建档案、社团登记管理档案、收养登记档案、涉外婚姻登记档案(含涉港澳台同胞、涉华侨)、勘界档案、地名档案等,约10多种;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不仅有以上各种档案(不包括涉外婚姻登记档案),而且还有国内公民婚姻登记档案、优抚对象管理档案(包括伤残军人、烈属等)、安置对象档案(包括退伍军人、老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等)、社会救济对象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等,约20余种。

长期以来,在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各地民政档案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各级民政部门对档案工作比较重视,在贯彻落实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在“人力、物力、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积极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工作。民政档案部门一般都设有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配有档案专柜;对机关文书档案、财会档案的管理比较规范,社团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勘界、地名等专业、专门档案材料,也按有关要求进行了立卷归档;并且开展了档案利用工作,为各项民政工作及广大民政对象服务。云南、吉林等省民政部门还会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系统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吉林白城市洮北区民政局、云南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等许多基层民政部门,先后建立了综合档案室,对局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定了档案分类大纲,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在地方档案管理达标升级活动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不少地方的民政部门没有实行档案综合管理。民政厅(局)办公室作为本机关主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充分履行应有的管理职责,致使机关部分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二是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只有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没有档案保管、查(借)阅等方面的制度及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各地普遍缺少机关档案综合管理的制度和专业、专门档案管理的制度,目前,民政系统除1983年制定的《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1997年颁布实施的《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外,多数专业、专门档案基本上没有全国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标准。

三是对机关全部档案缺少必要的总体分类。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对档案没有进行总体分类;有的虽然作了分类,但又各不相同,五花八门,例如将安置对象档案、优抚和社会救济对象管理档案列入财会档案或文书档案或人事档案等等,管理很不规范。

四是档案保管条件较差。相当一部分地、县级民政部门没有档案保管专用库房或专用设备,一部分档案柜仍是陈旧的木质文件柜,既不能防火、防鼠、防虫,又不能隔潮,对于长期保存档案十分不利。

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一些民政部门对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学习不深、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的因素,也有上级民政部门未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的因素。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继续长期存在下去,无论是对民政部门的各项工作,还是对国家的档案事业,都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我们应当积极配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民政档案的管理。

三、今后一个时期的几项重点工作

今年是我国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全国人民将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我国政府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将跨入21世纪,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今年也是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关键的一年,我们不仅要完成年内的各项任务,而且要为开创21世纪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作准备、打基础。年初召开的全国民政厅(局)长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的民政工作作了部署,其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履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职能,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强化民间组织和行政区划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和自身建设,积极推进民政事业社会化,推动民政工作全面进步。根据这一总体要求,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政档案工作要与形势发展相适应,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及民政工作的全局,从民政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积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实现档案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为目标,以实行档案综合管理为手段,进一步提高民政档案的管理水平。为此,各级民政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级民政部门的档案工作要继续认真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由于民政档案种类较多,其中的专业、专门档案与文书档案明显不同,在形成过程、归档原则、管理方法、利用范围等方面,既有自身的特殊性,又有彼此相同的行业特征,需要制定统一标准。1991年国家档案局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主要职责范围与业务管理权限的意见》中指出:中央、国家机关的档案机构,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可根据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和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对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根据国家档案局的这一要求,今后,民政部档案管理部门将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对民政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制定某些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标准,推行档案综合管理;召开有关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业务培训等,加强对各类民政专业、专门档案的管理。各地民政档案部门也应积极会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各类民政档案管理有序,安全可靠,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益。当前,我们要主动配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民政工作档案管理的通知要求,把加强对农村民政档案工作的指导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同时,还要积极指导和推动本系统实行档案综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要求,做好勘界、地名等各类专业、专门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大力开展机关档案综合管理

对机关各类档案实行综合管理,是贯彻机关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有效形式,也是保证各类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档案局在颁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中明确规定:“各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各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单位和本专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民政部门既有文书档案,又有专业、专门档案,特别是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随着民政部门职能的调整,民政工作改革的持续深化,在社团管理、地名管理、勘界、收养、最低生活保障等诸多工作领域,形成了不少的专业、专门档案。这些档案的形成,一方面真实地反映了民政部门的职能活动,成为民政部门乃至国家的宝贵财富,另一方面也扩大了民政档案管理的范围,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各级民政档案部门要适应这一情况的变化,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应有的管理职责,通过档案综合管理的形式,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尤其是各业务部门形成的专业、专门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决不能对其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同时,还要加强对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开展机关档案综合管理,一般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建立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本单位的全部档案;二是集中统一管理档案信息(包括档案的目录及相关数据等),分室保管档案。各级民政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综合档案室;如尚不具备条件,则应制定统一的综合管理制度,明确分室保管后各单位的职责,由民政档案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并负责保管本机关全部档案的目录和进行档案的统计、鉴定等。为了帮助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档案综合管理,进一步明确综合管理的范围,最近,民政部档案资料馆起草了《民政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范围》,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执行。

当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即将开始。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抓住机遇,采取措施,把机关档案综合管理搞上去,这对于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长远利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民政档案法制建设

增强档案法治观念,加强民政档案法制建设,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的需要,也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多数民政专业、专门档案缺少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标准的情况,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将积极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起草制订各种业务档案管理规章。当前,要着重抓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社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以进一步规范这些档案的管理。

勘界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1997年由国务院勘界办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的《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各级勘界部门应积极做好勘界文书和勘界成果材料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民政档案部门要实施监督、指导,并妥善接收、保管和开发利用好这部分档案,为行政区划和勘界工作服务。

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不仅要有各类档案材料的归档制度,而且要有档案的保管、查(借)阅等制度及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开展机关档案综合管理的同时,还应研究制定档案的综合管理制度和档案的分类标准。对机关的全部档案进行总体分类是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科学规范地管理档案的重要手段。各级民政档案部门要主动会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结合本机关档案管理的实际,积极探索、研究和制定档案的总体分类标准。

(四)抓好民政档案管理基础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重视档案管理基础建设,为档案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把档案管理基础建设作为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认真抓好。档案管理基础建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档案业务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档案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等软件方面的建设;二是档案设施建设,包括设置档案标准库房,配备档案专柜、专用设备和标准装具等硬件方面的建设。近年来,为提高政府机关各部门的档案管理水平,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了档案管理达标升级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地参加这一活动,通过达标升级,加强档案业务建设,改善档案设施条件,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领导决策和各项工作服务,使本部门的档案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办公自动化技术的普及,使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已成为当今国内外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积极采取措施,把应用计算机管理档案纳入本单位的办公自动化进程;各级民政档案部门及档案管理人员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学会利用计算机技术管理档案,以逐步实现民政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同志们!民政档案管理是各级民政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艰苦复杂、任重道远。要做好这项工作,既需要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又需要民政档案部门的不懈努力。我们一定要把民政档案工作作为各级民政部门自身建设中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来抓,继续发扬’98抗洪精神和民政战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孺子牛精神,牢记肩负的历史责任,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依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民政档案管理,为民政工作和国家档案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5日)

深办〔2006〕34号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深办发〔2006〕11号),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转为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
   现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部分可按市场化经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转为国有企业(下称转企或转为企业),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具体包括:
   1.经营性演出场所、新闻传媒出版、影视文艺创作、勘察设计、开发性科研、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机构和接待基地、后勤服务等经营开发类单位原则上转为企业,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分别实行调整、重组或改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在面向市场提供服务的同时,继续为党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转企单位承担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职能划转到相关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中;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职能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委托转企单位承担,转企单位难以承担的,整合到保留的相关事业单位中。
   2.市场公证、信用担保、会计鉴定、质量保证、资格认证、资产评估、工程咨询、职业中介、人才交流、家政婚介、律师服务、市场交易、非强制性检测认定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先与原主管部门脱钩,交由市国资部门统一管理,再根据行业特性,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国有资产。
   3.经营性公用场馆、公用事业作业和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社会力量可以提供,一并转为企业。
   (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
   凡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相关职能或机构纳入到行政管理序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1.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已大部分转为行政事务机构,目前仍作为事业机构管理的有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机构,其中兼具监督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的单位,两种职能要予以分离,监督处罚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检验检测职能按其性质分类整合;行业管理与作业养护不分的单位,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进行剥离,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作业养护职能实行公开招标,推向市场。
   2.部分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职能原则上划归到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取消。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
   凡业务量不饱和、转企后发展前景不佳或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具体包括:
   1.业务比较单一、工作量不饱和以及任务已完成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需保留的职能转由其他相关单位承担。
   2.转企后无法生存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3.产权不属于我市所有的事业单位,收回编制,交回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四)暂时保留的事业单位
   应转为企业,但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或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暂不宜推向市场的单位可暂时保留事业建制,事业编制收回、冻结或置换为雇员编制,逐步转变运行机制,条件成熟时再转为企业。其中市校合作的科研开发机构,作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进行法人登记,编制收回;配备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现有在编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逐步收回。
   (五)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
   大部分公益类和部分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具体包括:
   1.政务信息、中小学及大中专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医疗、水文气象监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等公益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此类单位凡功能类似、任务单一的实行整合重组。整合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研究机构,统一为政府提供决策研究支持;整合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考务机构及其职能,统一负责全市考务工作;整合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统一为驻园区单位提供服务;整合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信息化建设机构(系统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部门除外),统一负责市直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2.保留食品药品检测、质量安全监督、涉案价格认证、准司法仲裁、集中采购代理、公共平台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将此类事业单位实行联合、兼并或重组。整合市直各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统一实施工程领域的质量监督;将市直各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予以合并,统一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按功能整合市直各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统一负责强制性检验检测工作。
   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整合重组的基础上,要加大体制和机制创新力度,依法规范管理。
   二、改革的配套政策
   为保障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推进,要按照以下配套政策做好被改革单位的资产处理、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一)财务及资产处理
   1.机构撤销、整合的,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由原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市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其中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土地、建筑物(含账外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债权、权益等(下同)。
   2.事业单位转企的,其全部资产一并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办公用房属于原主管部门并免费提供转企单位使用的,在三年过渡期内(转企单位设定三年过渡期,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下同)继续让其免费使用;属于租赁关系的,过渡期内维持现有租赁价格不变。
   (二)财政扶持政策
   1.转企事业单位本年度原财政拨款预算维持不变,2007年和2008年,市财政分别按2006年年度预算的50%、25%比例予以补贴,资金的核拨与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新的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其中,公办幼儿园转企后,除三年财政补贴外,原财政拨款改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管理,用于对全市学前教育的支持。
   2.冻结和收回编制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企过渡期后继续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财政继续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三)人员分流安置
   被改革单位的人员分流安置按《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实施。
   (四)社会保障
   转企事业单位员工社会保障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转企幼儿园以及收回编制和改变经费管理模式的事业单位,其员工社会保障按以下政策分别予以处理:
   1.公办幼儿园转企后,原在编教师仍按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办法(以下简称按事业单位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足,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
   2.收回编制但保留事业建制的事业单位,原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在编人员,继续按事业单位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其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新聘用人员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经费形式调整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在编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事业单位相应的待遇,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转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3.撤销、整合事业单位的已离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管理。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按单位实际执行的标准核定,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支付。单位撤销、整合后的下岗人员,可直接到市社保机构按企业办法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因单位核减编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由原单位管理,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凡经费已实行或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财政核定支出(含由经费自给调整为财政拨款)的保留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含以后的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按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安排。
   (五)经济适用房分配
   因转企、整合、撤销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2002年12月31日前属市财政拨款的在编人员,符合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深府〔2003〕104号)规定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未购房职工,保留其按全成本微利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资格。
   (六)工商登记政策
   转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转企后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过渡期内可同时注明原事业单位名称。
   (七)权益继承
   1.事业单位转企后,原由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的业务在过渡期内继续保留(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除外)。
   2.转企后经批准实行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资产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过渡期内干部人事管理和日常经营由市国资委暂委托原主管部门负责。
   3.经营性公用场馆的管理机构转企的,转企后实行委托经营,场馆资产列为非经营性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可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场馆业主,与场馆经营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约。通过政府合约将场馆营业收入分配(或亏损补助)办法、场馆维护和管理办法、场租和服务定价规则、公益性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予以明确;经营管理单位在遵守合约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原则经营场馆。场馆经营市场化后,对需要扶持的公益活动由政府进行采购或资助。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商订场馆经营收入分配(或亏损补助)及公益活动采购或资助办法。
   4.公办幼儿园转企后,原在编教师过渡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降低,单位无法保障的,由产权单位解决。
   5.纳入深府〔2005〕80号文件转企范围的科研机构,原享受的三年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期满后不再续延。转企后实行改制的,原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可以参照执行。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行业众多、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市事业单位体制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事改办)要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统筹规划,认真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类、分步实施。
  (一)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情况复杂,要结合单位功能,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具体类别的确定工作。单位职能清晰明确的,可直接确定其类别;职能比较复杂的,在征求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其主要功能确定类别。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类别确定后,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和管理政策,先把应转企或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单位从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应撤销的予以撤销,再对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重组和清理规范,并结合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行业的特点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分步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1.事业单位撤销、转企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等工作于2006年底前完成,其中转企单位分批移交市国资部门。
  2.保留事业单位的重组整合和清理规范工作从明年开始全面推开,2007年底前完成。今年内做好准备工作,并重点推进检验检测机构的重组整合。
  3.保留事业单位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工作由市事改办分专题进行研究,其中管办分离、购买服务、以事定费、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创立法定机构组织管理模式等工作今年内启动,逐步推进。
  (三)及时研究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市委组织部、市改革办、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审计局、法制办、国资委等市事业单位体制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办法和对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各区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照本方案实施。
  附件:第一批市属事业单位改革名单
  附件

第一批市属事业单位改革名单

   一、124家转企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幼儿园、深圳市教育幼儿园、深圳市翠园幼儿园、深圳市宁水幼儿园、深圳市梅林一村幼儿园、深圳市华富幼儿园、深圳市南华幼儿园、深圳市滨苑幼儿园、深圳市皇岗幼儿园、深圳市莲花二村幼儿园、深圳市莲花北幼儿园、深圳市彩田幼儿园、深圳市实验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一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二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三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四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五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六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七幼儿园、深圳市卫生局莲花北村幼儿园、深圳市政法幼儿园、深圳会展中心(挂“深圳市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中心”牌子)、深圳市网球俱乐部、深圳音乐厅、深圳大剧院、深圳体育场、深圳体育馆、深圳游泳跳水馆、《经理人》杂志社、《开放导报》杂志社、深圳质量管理培训中心、深圳市《特区经济》杂志社、《深圳法制报》社、《特区教育》杂志社、《游遍天下》杂志社、深圳都市报社、深圳市《焦点》杂志社、深圳市《中外房地产导报》社、深圳市经理培训中心(挂“深圳市经理进修学院”牌子)、深圳市荔园招待所、深圳市宣传干部培训中心、深圳市海联招待所、深圳国家电子技术工业试验中心、深圳市经济计划干部培训中心、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深圳国家863计划材料表面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挂“深圳市材料表面分析检测中心”牌子)、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挂“深圳市跨国采购服务中心”牌子)、深圳市工业设计促进中心、深圳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注:保留事业建制至2008年底)、深圳市成人教育中心、中国科技开发院、史丰收速算法研究所、深圳史丰收速算法国际研究与培训中心、深圳市新技术研究所、深圳市电子研究所、深圳市电子商务中心(挂“深圳市电子证书认证中心”牌子)、深圳市国际信息技术交流中心、深圳市科技局招待所、《信息技术时代》杂志社、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拯救中心(挂“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牌子)、深圳法律培训中心、深圳会计进修学院、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国(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挂“深圳继续教育学院”牌子)及所属大厦管理处、深圳市涉外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挂“深圳市劳动局涉外劳动管理处”牌子)、《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深圳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深圳市建设培训中心、深圳市规划培训基地、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挂“深圳市建科建材质量检验站”牌子)、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及下属三个分院、深圳市宝安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深圳市龙岗规划交通研究中心、深圳市市政工程咨询中心、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深圳市交通运输培训中心、深圳市公路局材料供应总站、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总队、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养护中心、深圳市水务规划院(原市水利工程设计院)、深圳市绿委苗圃场、深圳电影制片厂、深圳市电影发行中心、深圳市海天出版社、深圳市《花季.雨季》杂志社、深圳市文物商店、深圳市演出服务中心、深圳市粤剧团、深圳戏院、深圳市环境工程咨询服务中心、深圳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挂“深圳市工业废物处理站预处理基地及安全填埋场(二期)工程筹建办公室”牌子)、深圳市统计信息培训中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挂“深圳市服务行业技术管理所”牌子)、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深圳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市道桥维修中心、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外事服务中心、深圳市五洲宾馆、深圳迎宾馆、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培训中心、深圳市《体育大观》杂志社、深圳市康乐体育俱乐部、深圳人大干部培训中心、深圳市《鹏程》杂志社、《深圳青年》杂志社、深圳《红树林》杂志社、共青团深圳市委教育基地、深圳青年艺术团、深圳市婚姻介绍所、深圳《女报》杂志社、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深圳市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深圳市现代轻音乐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技术训练基地、深圳市法官培训中心、深圳《特区文学》杂志社。
  以上转企单位中由市国资委暂委托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有16家,分别是:深圳人大干部培训中心、深圳市荔园招待所、深圳会计进修学院、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深圳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深圳市宝安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深圳市龙岗规划交通研究中心、深圳市市政工程咨询中心、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深圳市水务规划院(原市水利工程设计院)、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技术训练基地、深圳市法官培训中心。
   二、28家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新安、西乡、福永、沙井、松岗、龙华、公明、石岩、观澜、光明、龙岗、横岗、布吉、平湖、坪山、坪地、坑梓、大鹏、南澳、葵涌等20个管理站,中国渔政渔监船、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深圳市道桥管理处、深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深圳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深圳市同富裕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三、27家撤销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市罗湖口岸火车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中国奥委会新闻中心、深圳市高级经理评价推荐中心(挂“深圳市高级人才测评中心”牌子)、深圳市文艺创作中心、深圳国家生化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深圳市白蚁防治管理所、深圳市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领导小组筹建办公室、深圳市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儿童科学乐园、深圳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深圳市公共交通结算管理中心、深圳市学校卫生保健所、深圳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医务所、深圳市科技发展基金促进中心、深圳市酒类质量检测中心、市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深圳市老人综合服务中心筹建办公室、深圳国际牧业科技交流培训中心、深圳法学学术交流服务中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杂志社(注:收回编制,交回中国税务协会管理)、深圳广播金融证券台、深圳市音像信息资料馆、深圳中心图书馆筹建办公室、深圳创作之家(注:收回编制,交回中国作家协会管理)、深圳市政协联谊大厦筹建办公室、深圳市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办公室、鹏程国际认证中心(注:收回编制,交回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理)。
   四、10家冻结并逐步收回事业编制的单位名单
   深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深圳市儿童福利会、深圳市慈善会、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深圳市基督教协会、深圳市天主教爱国会、深圳市伊斯兰教协会、深圳市佛教协会、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
  五、5家事业编制逐步置换为雇员编制的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市公路局职工服务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服务部、深圳市公安局后勤服务中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
   六、9家收回编制但作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深圳清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深港产学研基地、深圳国际技术创新研究院、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深圳金融联网络服务中心、深圳中国科学院院士基地、深圳中国工程院院士基地。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
   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三、人员安置
   (一)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因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未能进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进行安置:
   1.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
   2.被撤销后整体转为行政(事务)机构或整合到行政(事务)机构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无法转任公务员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工资职称及福利待遇等按职员或雇员的有关规定处理;被撤销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如果该相应的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能满足全部安置人数的,采用选聘方式整体安置,如果空缺职位无法满足整体安置的,采用考试竞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项政策在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事业单位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整建制撤销或单位核减编制需要安置的事业单位人员,若原事业单位所在系统内的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按照职员选聘程序,在本系统内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项政策安置的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未安置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市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专门组织公开竞聘考试,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项政策安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自原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编制核减之日起,给予一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保护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保护期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一年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深府〔1994〕141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标准发给辞退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转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转企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一)至(四)项政策进行分流;未选择分流的,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单位领导由市国资委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接收管理。未选择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五)项政策予以辞退。
   四、人员分流安置经费
   因撤销、整合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包括经济补偿金、辞退费、保护期间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下同)由财政承担;因核减编制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辞退费)由转企单位负责,单位难以承担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转企工作,实现转企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的平稳过渡,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转企过程中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企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转企人员)。
   原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转企后,按规定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中转企人员转企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原有工龄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企后退休或提前退休、退职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计发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事业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含转企时提前退休人员)转企后统一在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按单位实际执行的标准计发、调整退休待遇。
   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的转企单位,1996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转企后其退休待遇和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按规定标准支付;1996年7月1日后至转企前退休人员,转企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基金支付,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按规定标准支付。
   财政核拨补助转企单位199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转企后其退休金和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按规定标准支付,除此之外原单位按人事、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补贴,由转企单位一次性计提,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补足,交由社保机构逐月发放。计提标准按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0年计算。1996年7月1日后至转企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基金支付,退休金和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按规定标准支付,除此之外原单位按人事、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补贴,转企时由单位一次性计提,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补足,交由社保机构逐月发放。计提标准按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8年计算。
   经费自给转企单位1996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转企时由单位一次性计提退休待遇和医疗保险费,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补足,交由社保机构逐月发放。计提标准按退休待遇和医疗保险费乘以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0年计算。经费自给转企单位1996年7月1日后至转企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发放,退休待遇和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转企时由单位一次性计提,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补足,交由社保机构逐月发放。计提标准按差额部分乘以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8年计算。
   第四条 事业单位转企后,原在编人员五年内退休的(按法定退休年龄),以转企之日的职务职级和工龄按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办法计算退休金并存档(以下简称存档退休金,存档退休金核定后不再调整。存档退休金不含各项津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与存档退休金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发放差额补贴:转企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按差额部分的90%发放;转企后第二年退休的人员,按差额部分的70%发放;转企后第三年退休的人员,按差额部分的50%发放;转企后第四年退休的人员,按差额部分的30%发放;转企后第五年退休的人员,按差额部分的10%发放;转企五年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放差额补贴。
   上述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转企的,差额补贴由财政支付;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转企的,转企补贴按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8年由单位一次性计提,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补足,交由社保机构逐月发放。
   第五条 转企单位交由社保机构发放的费用,结余部分计入企业社会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事业单位转企后,其转企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代管)。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年度综合定额费和体检费,转企前由财政支付的,转企后仍由财政支付;转企前由单位支付的,转企时由单位按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8年一次性计提,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补足,交由原主管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的由产权单位管理)。转企后退休的人员,按我市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七条 转企单位实行多种经费形式的,属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编制的人员,视同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转企单位的转企人员办理;属经费自给编制的人员,视同经费自给转企单位的转企人员办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转企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关于2003年度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2003年度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企业、科研院所培养、吸引和汇集高层次人才的作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科研开发能力,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人发〔2001〕82号)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精神,现将2003年度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须具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科技项目、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等基本条件。
三、各地区、各部门对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的条件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杜绝虚报。对申报单位要突出重点,优先考虑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重点发展行业和急需行业的单位。
四、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报告、各申请单位的《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见附件,表格可从www.mop.gov.cn网址下载)和磁盘一并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附件: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