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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6:1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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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2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是指财政(国资)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或财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国家投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或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运用规定的方法分析判断国有资本运营效果及所处行业水平,为实施企业考核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国有资本等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风险抵押、期权制、持股试点和工效挂钩等将考核结果与收入分配制度挂钩的企业,均应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同时设置有关分析指标。
  第六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的是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第七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分析指标为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和不良资产比率。分析指标主要对企业资本运营水平和质量,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验证。其中: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第八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的确定,需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和减值因素)对企业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其中:
  (一)增值因素为:
  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2.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5.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6.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
7.按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
8.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减值因素为:
1.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家资本;
2.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
5.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核减的国有资本。
  
第三章 保值增值考核方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是保值增值考核的重点,纳入保值增值考核的具体企业名单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经贸、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工委共同确定。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期间,凡纳入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年初要与财政(国资)部门签订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书,以上年度会计报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年末数为基数,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确认结果,依据年初签订的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书中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值、行业标准值对照后得出,包括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两部分内容。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年初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基本衡量尺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
  (二)依据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通过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对比,衡量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程度及完成情况,并按优秀值、较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客观、公正、真实地判断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现程度和所处行业水平。
  (三)被列入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对其保值增值结果逐户计算和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同时抄送同级经贸、组织人事、劳动保障、企业工委等部门。
  (四)对未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如国家对考核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系数进行调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财政(国资)部门在确认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后,可根据政府对企业监管需要,运用分析指标对照其参考标准做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文件。
  第十三条 亏损企业当年减亏或增亏,除计算和确认实际保值增值率外,还应计算其减亏或增亏幅度:
  减亏幅度=(上年亏损总额-当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100%
  增亏幅度=(当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100%
  对由盈转亏和由亏变盈企业,按上述办法计算和确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在确认意见和确认文书中作说明。
  第十四条 年初或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不计算保值增值率,只根据年初及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做出判断,对国家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况,并要求考核部门在确认意见中作特别说明:
  (一)年初权益为负值,年末权益为正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
  (二)年初权益为正值,年末权益为负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
  (三)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大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
  (四)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小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

 第四章 确认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具体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和企业工委等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期间,并以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审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为计算依据。被考核企业应对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程序
(一)确定考核对象。考核部门在确定了考核对象后,通知被考核企业,并提出工作要求,签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书。
  (二)被考核企业报送考核资料。被确定为考核对象的企业在向财政(国资)部门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报送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企业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增减事项的说明材料。其中客观因素增减事项应提供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复文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考核对象为企业集团的,应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为考核依据。
  (三)财政(国资)部门收到被考核企业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审核,并根据确认结果和情况分析,出具明确的确认意见或确认文件。
  1.审核企业各项基础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考核口径的变动情况;
  2.审核各项客观因素对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3.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实际完成值;
  4.对照年初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财政部统一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得出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
  5.考核部门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上出具确认意见。
  (四)汇总报送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对本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上报上一级财政(国资)部门,并提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已经实施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企业,可以以评价工作中确认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依据,进行保值、增值和减值分析判断,不再另行计算与确认。
  第十九条 财政(国资)部门应将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提交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作为进行宏观决策,制定年薪制、持股制、工资分配等收入分配制度和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凡是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二)凡试行年薪制及对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的企业,均要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对经营者的考核内容;
  (三)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本连续减值并且减幅进一步扩大的企业,由考核确认部门提请政府予以警告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四)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组织人事、企业工委等部门对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奖惩的依据。
  (五)在进行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企业和行业转移,形成良性循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本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向本级政府报送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情况报告,同时抄送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企业工委等部门和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并建立保值增值考核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具体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8]国管财字第135号



《中共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7]国管财字第19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印发后,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现将有关处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 住宅公务电话
  (一)已自费安装住宅电话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后,可按现行市价凭据报销住宅公务电话初装费,产权收归单位所有。
  (二)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后,从下一个月开始按相应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执行。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国家局的正、副职领导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按其行政级别所对应的费用限额标准执行。
  (四)各部门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全年实际发生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其超过部分可凭据报销。
  二、 无线移动电话
  (一) 各部门计算无线移动电话控制总量的人员编制,包括中编办核定的行政人员编制、审计人员编制、监察人员编制、外事储备人员编制、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二) 各部门内设的外事、人防、保卫、防汛、救灾等机构的人员需使用无线移动电话的,在规定的部门控制总量内配备使用。承办重大活动或处理突发事件,可临时租用无线移动电话。
  (三) 一些特殊业务工作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须另行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部门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后,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四) 各部门现有无线移动电话超过规定限额的,分别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
局进行公开拍卖,各部门不得自行低价处理给个人。
   三、《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等


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5]2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精神,今年以来国家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钢铁、电解铝、铁合金、成品油等产品出口,取得较好效果。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问题仍比较突出。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进一步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停止部分产品的加工贸易。2006年1月1日起,将进口滴滴涕原药、六氯苯中间体、氯丹原药、六六六原药、对氯苯基及三氯乙醇原药、五氯酚钠原药、三环锡原药等农药原药,出口农药;进口分散染料,出口其制成品;进口木片、原木、木浆,出口木浆或纸张、纸板;进口生皮,出口半成品革或成品革;进口废铜或铜精矿,出口未锻轧铜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不再审批上述品种的加工贸易合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品种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上述政策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发文公告。
  二、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煤焦油和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将列入《PIC公约》(《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及农药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POPSP公约》(《限制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中的25种农药品种,将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到5%。具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三、控制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数量。对于部分可用竭的资源性产品,从保护国内资源的角度,在控制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同时,也要进一步控制出口数量。对稀土等产品出口数量要适当调减。焦炭出口配额量维持上年水平,不再增加。严格控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汽、煤、柴油的出口数量,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海关按照核定数量放行。2006年,除大连西太平洋、湛江东兴炼厂以及部分必须履约的长期合同外,不再批准其他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中必须履约出口的(包括供应港、澳航煤等),尽量从上述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量中安排,确有困难的可按一般贸易出口。
各地要继续关注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状况,引导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能源和资源耗费,延长产业链,提高出口商品的结构层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培育新的竞争优势。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