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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1:4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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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6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市财政局下设采购中心,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采购目录和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采购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不适用本办法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在社会公众和审计、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由采购办统一且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其他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采购机关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人)中,按程序和要求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达到或超过规定金额标准,需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项目,实行公开采购。
(二)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有限数量的投标人发出投标书后,按规定程序在其中选择中标人的采购方式。对采购内容复杂、技术性强、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实行选择性招标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或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对在规定金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采购的商品,价格弹性不大,且供应商所供商品之间无明显质量差异的现货商品,实行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基于对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标准化的考虑,需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必须报采购办审批。

第三章 项目申请、预算安排和资金结算

第九条 使用单位需要购买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或服务,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系统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结合本级行政事业经费预算情况和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情况,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市政府审批后,交采购办汇总,由采购办统一安排政府采购。
第十条 对采用集中采购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的项目,财政根据资金来源、用款进度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采购办;使用单位需要配套的自筹资金,要同时划入采购办,由采购办与供应商直接结算。采购办根据采购计划,将实物调拨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实物后,凭采购办出具的实物调拨单入帐。
第十一条 对采用分散采购形式的项目,经采购办批准,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擅自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同时核减该单位下年度的公用经费指标。
第十四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和使用单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按规定如实填写投标书、弄虚作假、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的,由采购办责令其退出招投标,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采购合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旗县区的政府采购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法制司


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3号)精神,促进民工有序流动工? 鳎忧坷投κ谐」芾恚惺当U厦窆ず戏ㄈㄒ妫ど缁嵛榷ǎ鞯乩投U霞嗖旎菇徊郊忧棵窆び行蛄鞫嗖熘捶üぷ鳌O志陀泄厥孪钔ㄖ缦拢? 一、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进行主动监察。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力输入地区的用人单位遵守在1999年3月底以前不得新招收零散农村劳动力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及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依法开展中介活? 惹榭觥6运秸新夜团┐謇投Α⒖丝弁锨访窆すぷ省⒎欠ㄖ耙抵薪榈任シㄐ形婪ㄑ纤啻怼? 二、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有关民工有序流动的群众举报案件和突发事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三、我司将会同培训就业司于四月份对部分地区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和开展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一季度开展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总结材料及统计表报我司。
附件: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统计表(略)



1999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科技合作纲要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科技合作纲要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8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8日)
  根据中罗两国最高领导会晤和会谈所作出的关于扩大和加深两国经济和科技合作的决定,以及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了扩大和加深两国间的科技合作,以便进一步提高两国科技合作的效果,并为进一步发展经济和贸易合作创造条件,在科技合作迄今取得良好成果的基础上,双方决定签署本纲要如下:

  第一条 本合作纲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共同努力,首先在机械制造、电工、电子、计算技术、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冶金、地质矿产、能源、轻工、农业、食品工业、建筑、水利、物理和核技术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双方感兴趣的科研和工艺开发以及技术进步在生产中应用方面的重要合作项目。

  第二条 为使本纲要涉及的领域具体化,双方通过了本纲要附件规定的长期科技合作课题。附件为本纲要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经双方同意,本纲要可以补充新的合作领域和项目。

  第四条 上述领域的科技合作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合作方式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来实现。

  第五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解决课题中所商定的问题,从中罗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规定的合作方式出发,双方将支持两国的对口合作单位:
  --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制订并商定工作计划大纲,同时确定包括研究—设计和成果应用整个工作周期的合作形式和目的;
  --通过两国的经济合作,利用本纲要范围内共同取得的科技合作成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监督和协调本纲要的实施。
  双方商定,在中罗科技合作委员会例会上研究本纲要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本纲要范围内取得的科技成果在互利的条件下由双方共享。

  第八条 本纲要经各自一方履行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生效。
  本纲要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合作纲要项目略。

  中罗科技合作委员会         中罗科技合作委员会
  中 方 组 主 席          罗马尼亚组主席
     林殷才              迪·拉乌多纽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