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2〕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征收承包土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并将这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及贯彻实施;负责具体经办和出具审核意见。市级社保机构负责指导、规范县区社保机构的经办工作;县区社保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发放,负责编制养老金支出预算,指导乡镇做好经办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项目的隶属关系。
(三)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资金的筹集及划转工作,出具个人承担部分收款凭证。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会同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五)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配合人社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工作。
(六)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年龄确认和户籍身份变更工作。
(七)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
乡镇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配合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搞好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第五条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六条 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村集体留有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与被征地农民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被征地农民暂不参加养老保险。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单位、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参保。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村(社区)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并经本人签字,村(社区)盖章。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加注意见,报县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进行参保人员身份的认定,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四)县区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核,加注意见后,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参保人员档案。
(五)参保登记手续完成后,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缴费手册遗失的,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九条 政府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必须保证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第十条 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部分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属市、县区所属项目,采取市、县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的办法,市财政承担市属项目部分,县区财政承担县区项目部分,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部承担,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市、县区政府承担30%(其中:项目在秦州、麦积区域内的,市财政承担15%,区级财政承担15%;项目在五县域内的,县级财政自行承担30%)。其他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十二条 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按照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对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当地政府提供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缴费的书面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负责向被征地农民个人出具收款凭证,同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政府承担部分,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负责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十五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1)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当月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有关情况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并及时转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养老金手续,并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认定。
第十九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到达待遇享受人员的养老金及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应给法定继承人退付的个人账户金从社保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009年10月18日天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天政发〔2009〕88号)同时废止,已按该通知规定征地仍在建的项目,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推进项目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在衢州市区(不含衢州经济开发区、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市级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含房地产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联审批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同时负责提供并联审批须知,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相关审批部门,向相关审批部门开具抄告单(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由申请人持抄告单向相关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调整,并将情况当即告知牵头部门。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从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提出详细的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在牵头责任部门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同意。牵头责任部门在综合协办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负责将项目移交给下一阶段审批牵头责任部门。项目在办理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原申报内容的,应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操作办法
按照以上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部分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和通信设施工程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实施分阶段并联审批,每个阶段由一个责任部门牵头,每个牵头部门要对前一阶段的审批是否通过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受理本阶段的审批;对本阶段协办部门的审批结论是否完备进行监督,并告知业主下一阶段的牵头部门。具体办法如下:
(一)立项阶段:由计划部门牵头。
1、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同时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全部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批文。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计委在受理并联审批申请3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请人参加。
2、规划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按规定实地踏勘后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市政府的审查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对在已编制控制性详规区域的项目,拍卖、挂牌、招标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和利用符合规划的本单位存量土地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在接到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3、国土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按规定实地踏勘后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其中环保部门为收到建设项目环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规划方案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
1、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国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会审、出具会审纪要,方案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申请人在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后,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制作建筑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相关部门:按规划部门通知要求,参加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会审。
(三)征地供地阶段:由国土部门负责。
此阶段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前完成。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开始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等审批,按法定程序与村集体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办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核手续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按规定及时上报。国土部门根据上级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若因农转用征地、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也应在此期间内告知申请人。
对需拆迁的国有土地地块,同时办理土地收回手续。
(四)初步设计会审阶段:由计划部门牵头。
1、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6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会审,并作出正式批复。
2、相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联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将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计划部门。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达5公顷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其它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一般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方案会审。
(五)施工图核准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
1、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催办。在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规划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查意见书、人防审查意见书审查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2、相关部门:在接到建设部门的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8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填入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建设部门。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
1、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催办。在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同时在查验各种应交的行政事业规费缴清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相关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的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填入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规划部门。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由建设部门负责。
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 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竣工验收阶段:由计划部门牵头。
1、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后,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会,并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或作出验收结论。
2、建设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竣工验收抄告单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竣工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的绿化、道路、供排水、排污等配套设施进行查验,并将查验意见填入抄告单回执返回计划部门;根据计划部门通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
3、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书面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其中消防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并将意见填入抄告单回执返回计划部门;根据计划部门通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鉴于土地在招标、拍卖、挂牌之前,规划部门已经对整个地块出具了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这些项目第一、二、三阶段的审批从简操作。申请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计划立项、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手续。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缴费办法
为规范简化收费手续,将审批过程中的各类规费,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建设费、地方高等教育附加费、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等,归并到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一次性收取。上述费用由各收费部门窗口开具发票后,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一次性到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缴纳,然后凭银行盖章后的缴款单,到规划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五、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分工负责制。为确保并联审批正常运转,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明确审批人、审核人,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
(二)中心办结制。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必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理。各类审查会议,包括规划方案审查会议、初设会审会议等都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举行。
(三)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到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并印制办事须知。
(四)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五)协调运行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各部门必须按要求参加各种项目的联合审批、现场踏勘,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作同意。是否需召开联合审批会、联合踏勘,由牵头部门在发并联审批通知时,同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批通知后,当即告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据此提前一天通知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审批会或联合踏勘。
(六)责任追究制。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向社会承诺的"五公开"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对并联审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督查。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部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与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
六、其它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衢州经济开发区、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沈家经济开发区内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