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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盟地方税务局《锡林郭勒盟建筑业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0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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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盟地方税务局《锡林郭勒盟建筑业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盟地方税务局《锡林郭勒盟建筑业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中直、区直、盟直有关部门:

  盟行署同意盟地方税务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建筑业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征砂石资源税对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的认识,主动协调和支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展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和“代扣代缴证书”的发放工作。
  二、负有砂石资源税征收义务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部门和各房地产开发商、施工企业等代扣代缴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和 “代扣代缴证书” 的发放工作,7月1日正式启动砂石资源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应征尽征,不留漏洞,为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三、开征砂石资源税难度大,情况复杂。各旗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盟地方税务局报告。盟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汇总研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锡林郭勒盟建筑业代扣代缴砂石资源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盟境内砂石开采与销售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盟境内从事未税砂石、普通矿砂、河砂、砂砾混合物、天然小石块和碎石销售、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未税,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砂石时不能向代代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行为。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指可以跨省、区、市、旗(县)使用,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从事开采销售砂石的单位和个人为砂石资源税的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及其他工程作业,收购未税砂石、普通矿砂、河砂、砂砾混合物、天然小石块和碎石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四条 凡在我盟境内开采销售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领“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作为销售砂石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并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向代扣代缴义务人发放“代扣代缴证书”。

  第六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收购砂石时,应当主动向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凡纳税人能够提供“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再代扣资源税。纳税人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或者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砂石,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所收取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所收购的砂石数量。不如实记载或者不能准确记载所收购砂石数量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根据不同工程概算书中单位工程各种主辅材料耗用量和所占比例,计算每项工程所使用的砂石数量和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
  第八条 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方式为: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收购未税砂石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第九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砂石的收购地。

  第十条 资源税代扣代缴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代扣缴代义务人应当按月解缴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解缴入库。也可以项目工程按次预缴税款,待项目完工后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按代扣代缴资源税实额3%的比例支付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手续费。

  第十二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四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一)应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资源税款;

  (二)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

  (三)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资源税代扣代缴账薄、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转借、涂改、损毁、造假、不按照规定使用资源税管理证明;

  (六)其他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锡盟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15号



《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2012年6月26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予波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国内非本市公民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先进管理模式方面,或者帮助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的友好人士;
(七)在本市区域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八)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推荐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收到推荐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其中,属港澳台同胞、华侨或外籍人士的,由市政府外事侨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二)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西宁市荣誉市民证书》,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荣誉市民证书由西宁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市政府定期听取荣誉市民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三)在本市工作、活动及生活,有关部门提供便利和帮助;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六条 推荐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请,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并予公布。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行为的;
(四)原申报单位确有正当理由申请终止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根据本市的实际和需要,作出具体操作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81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决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现将《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省、市政府贯彻实施《纲要》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原则,坚持行政层级监督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纲要》的要求,以及省、市政府的实施意见,认真分解、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并切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二)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情况;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情况;
(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七)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八)依法行政工作保障措施;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八条 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的单位和组织,必须明确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内容和期限,并及时向公众公开。
(二)及时梳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到执法依据具体、明确。
(三)行政机关要制订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将本机关的法定职能分解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四)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错案追究机制。
第九条 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制度、收费制度,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对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或法律、法规规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认真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界定行政决策权限,认真制定行政机关行政决策制度和规则。
(二)严格按照行政决策的程序,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听证制度。
(三)推行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与反馈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立法法》,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对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或专家论证。
(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以法定的形式公布,并依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汇编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充分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效落实监督责任。
(二)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三)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认真执行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帮助乡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切实抓好工作的落实。
(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六)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机关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七)建立行政机关法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第十四条 努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调处民事纠纷。
(三)健全和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各项工作制度,按照落实行政责任的要求,建立和健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年初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查阅、咨询提供便利条件。
(四)落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相适应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
(五)落实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建立专门的学法培训和考核档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以各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为基础,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核、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日常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情况,作为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情况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组织考核组,在各行政机关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有关行政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计分办法根据考核内容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的机关可以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核结果,被考核为优秀的行政机关,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被考核为不合格的行政机关,必须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考核内容,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要求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