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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4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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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劳社[2005]137号

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六安市劳动保障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六安市劳动保障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强化工作责任,规范来信来访办理程序,依照《信访条例》、《安徽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信访工作关系
  局信访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信访室办理、各科室(单位)参与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局领导负责审办。
  二、信访工作职责
  (一)局信访室工作职责。
  1、负责接待上访群众对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咨询;听取信访人对制定和执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承办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转办、交办、批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2、负责局领导接待日活动组织与落实工作。
  3、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登记,掌握信访动态,做好重大信访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及时呈送领导阅批。
  4、做好信访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局领导反映劳动保障信访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5、负责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催报和复查、复核工作。
  (二)局有关科室(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承办局领导交办及局信访室转办的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2、认真研究、梳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信息,及时检查劳动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排查信访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事项发生。
  3、参与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协同局信访室接待处理涉及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信访办理制度
  “群众来信”是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记录;“群众来访”是指以走访的形式反映有关问题。
  (一)建立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交办制度。
  局信访室(各科室、单位收到的群众来信统一交局信访室)收到群众来信(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后,应仔细阅读,领会来信意图并摘要登记;对来局上访人员统一办理登记,由信访接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了解上访人员的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重要、紧急的来信来访,局信访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阅批。
  2、咨询法律政策、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政策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群众来访,接待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上访人员对局信访室的解答提出需要作进一步了解要求的或涉及具体业务工作信访室难以明确答复的,由局信访室联系,相关科室(单位)派员到局信访室协助接待、处理。
  3、属于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1)对群众来信,由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向信访人下发《受理告知书》,履行送达手续。
  对群众来访提出的事项,信访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来访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局信访室受理群众来访,应当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履行送达手续。
  (2)信访室根据来信来访内容认为需要由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的,信访室填写《交办单》,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承办科室(单位)并报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局领导批阅的群众来信和信访接待日受理的案件,由信访室摘录登记,填写《交办单》,根据局领导批示,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在15日内提出意见交局信访室。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信访室牵头,协办科室(单位)在15日内提出意见,信访室汇总。
  对不属于本科室(单位)业务范围的,在接到《交办单》后当日退信访室改办。
  (3)一般信访件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须在60日内办结。到期无法办结的,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4)由信访室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局信访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制作处理意见书,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由有关科室(单位)协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室根据协办科室(单位)的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接待日负责接待的局领导或作出批示的局领导或局分管领导批示,制作处理意见书,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5)申请复查、复核的群众来信来访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4、信访事项需转交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信访室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后3日内办理转送手续,并同时告知信访人。需要反馈结果的,应在转送通知书中明确相关要求,如反馈的时间、处理的过程及意见等。
  5、不属于本局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在收到信访事项后1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局信访专用章,在7日内送达。
  6、对重复来信或来信中姓名(名称)、住址及内容等不清的,信访室登记后,一般可留存;对重复来访、来访内容不清、不愿意登记姓名(名称)、住址的,信访室登记后可给予口头解答。
  7、对于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由信访室安排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接待处理,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共同接待处理。
  对人数较多、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的群体性上访,需提请局领导接待的,信访室登记接谈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预约接访时间,由局分管领导接待,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8、上访老户缠访、闹访、异常访的,信访室应通知相关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派员接回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处理。
  本局和市领导及市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事项按上述程序和制度办理。
  (二)建立信访催办制度。有关科室(单位)对交办信访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信访室及时发出《催办单》,承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报作出批示的局领导,由局领导决定是否延期办理及如何办理。
  (三)建立信访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局办公室对全局办理信访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信访室每月上旬将上一月信访办理情况汇总报局领导。
  (四)建立信访情况分析制度。信访室定期将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以供领导决策参考。
  (五)建立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对一些重大的疑难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预约接访时间,每两周安排一次。
  (六)建立信访档案管理制度。信访室负责做好信访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信访档案可分为专卷档案和普通档案。办理文稿的归专卷档案;登记窗口直接处理或接谈后未办理文稿的,归普通档案。
  对不予受理、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访,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可留存,集中存放,报批准后每年销毁一次。
  四、信访工作考核
  信访工作从2006年起纳入局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局对各科室(单位)信访接待、办理工作情况年终进行考核,其实绩计入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六安市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抄转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问题报告所提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抄转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问题报告所提意见的复函

195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5月17日来函〔侨群字第(54)1791号〕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报告提出几项意见,特抄转你院后转有关法院参考。但解决华侨婚姻纠纷问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4月8日(54)政政习字第22号《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处理。

附一:广东省人民法院粤东分院关于梅县、普宁两县1953年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专题报告 (1954年3月3日)
一、一般情况和婚姻类型的分析
梅县是一个多华侨的县份,华侨户数大概占全县户数的70%左右,(非正式统计)县里有句俗话“华侨断家不断屋”意思是说,每一屋都有华侨,只是一两家没有华侨而已,可见华侨在全县人口数量比重的庞大了,出国华侨全部都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而远涉海外去谋生的。据普宁县全年受理的74件华侨婚姻案件中,有50件是贫农成份,迫于当年的生活困难而出洋的,占华侨婚姻案件百分之六七、五六,从这个统计数字,我们就可以知道,很多侨属在经济上与海外各地华侨发生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从而受南洋殖民地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也来得比较深刻。与此伴随着而来的婚姻问题也显得比较复杂,这些复杂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离婚类型看出。
(一)婚姻同居时间很短,分别时间很长的。如梅县张××与刘××离婚案,张出生两个月就被抱到刘的家里为“等郎妹”,等了两年刘才出世,张××19岁那年,由父母包办与刘结婚,过夫妻生活两个月,刘便出南洋大吡叨谋生,从分离到现在已17年长的时间,当年结婚之时,张是19岁的少女,而现在是37岁的中年妇人了,又如李××与余××离婚案,李16岁时,由阿大伯带出南洋与余结婚,同居一年,因怀孕被送回家生孩子,从此一别,竟长达22年,普宁的统计,在74件中有26件属这类型的,占华侨婚姻案百分之三十五。
(二)夫妻分离后,男方在洋娶妾的,如梅县黄友玉与梁怀卿离婚案,他们在解放前结婚不久,男方便过洋去了,梁在南洋又另与一个女人结婚。普宁的统计,这类案件占华侨婚姻案30.5%,梅县则占40.67%。
(三)通奸怀孕的,如梅县张××与蔡××离婚案,张现年22岁,16岁那年被包办结婚,婚后一年男方出南洋,女方感到孤寂,便与夫弟通奸怀孕。梅县的统计,这类案件占华侨婚姻案10.8%,普宁的占13.5%。
(四)有婚姻之名无同居之实的。如梅县邓××与李××离婚案,邓××(女),现年28岁,24岁那年凭媒介绍,看了李××由南洋寄回的像片,遂嫁到男方家里,空守4年,仍未见丈夫回家同居,长期地发生着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又如刘××,她在29岁时由媒人双宝嫂介绍看过男方林××由南洋寄回的像片,便嫁到他家里。直等到提出离婚时,已苦待了8年时间,还没有看到丈夫的真实面貌。梅县称这类婚姻为“隔山娶”,普宁也有这种情况,但两县发现这类型的案件不很多。
(五)男方住址不明,女方不办离婚手续即与他人实行同居的。如梅县饶××与陈××离婚案,饶现年39岁,19岁的那年与陈结婚,婚后两年多,男方便出南洋,去后只来一信,经过多年变迁,详细地址已不明确,女方不管要不要办离婚手续,便与另一男子刘××实行同居,梅县的统计,这类案件占华侨婚姻案百分之六、七。

从以上的类型可以看出,由于过去不合理的婚姻制度的存在,造成了华侨婚姻在妇女方面的痛苦,这表现在性方面长期地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普宁的统计,通奸怀孕的占华侨婚姻案件百分之13.5%,梅县占百分之10.8%,有一妇女在梅县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同志劝她不要离婚,她听了以后说:“百万家财我不要,我要的是丈夫”。普宁杜××因丈夫出洋19年,她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与其甥(比杜小10岁)有了感情,有一次睡至夜晚十时左右,主动起床跑到厅里要其甥与她通奸,华侨婚姻的妇女所以如此迫切要求离婚,其原因固然很多,例如封建婚姻制度造成她们婚姻的不合理,使他们之间感情淡薄或毫无感情。华侨在南洋经济的衰落,引起侨眷生活的困难,以及长期分别的结果外,性的方面得不到解决也是其中原因之一,而女方曾与人通奸或坚决提出离婚,这个责任主要应该由华侨来负。我们可以从下面的统计数来肯定这个责任的。据梅县的统计华侨婚姻的男方在南洋重婚的,占华侨婚姻案40.67%,普宁的占30.5%,男方出洋时间也相当长,据梅县的统计1953年未结案150件中,男方出洋时间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37件,占华侨婚姻案24.67%。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1件,占华侨婚姻案60.67%,10年以上22件,占华侨婚姻案14.66%。华侨在外面普遍重婚,而又长期不归家共同生活,这些就是通奸和离婚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过去很多妇女愿意和华侨结婚呢?甚至与相片结婚也愿意?这可以从各类型的案件和当地的社会情况来加以分析,不外有二个原因:
(一)由于华侨数量多,经济上发生密切的联系,解放前华侨出入比较频繁,这便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南洋殖民地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和作风,给该两县人民以一种极坏的影响,以为南洋是一座“乐园”。因此,拜金思想也比较突出。为父母者听到华侨要结婚,也不加考虑,立即把女儿包办起来,青年妇女也认为从此可以与华侨一起过“乐园”生活。因此,出嫁相片成为平常的事,“隔山娶”并不感到稀奇事。
(二)男方往往觉得家庭人手少,缺乏劳动力,父母无人照顾,便以娶老婆留在家里来解决这些问题,绝非为了夫妻生活而结合为伴侣的。
为什么在华侨婚姻关系的存续中,妇女如此痛苦,还能长期地忍耐到现在?这里有它的原因:(1)妇女结婚之后虽然感到实际生活的痛苦,但由于受旧社会长期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无力反抗。(2)受南洋殖民地的资产阶级的思想作风影响,因而在思想上与华侨发生了“感情”,在经济上又依靠着华侨,这两点原因,长期地、而且有力地维系着那种极不合理的婚姻关系,解放之后,经过土地改革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封建婚姻制度已经摧毁,新的婚姻制度已普遍建立。广大的妇女群众,在思想上受到新婚姻法的影响,认识了自己婚姻的不合理,在经济上又分得一份土地和财产,逐步摆脱了经济上的依赖,随着这个历史的转变,要求在旧婚姻关系上解放的妇女就逐渐增加起来。
二、处理华侨婚姻案件的一些体会
(一)针对思想、耐心说服、掌握案情、适当处理,是解决华侨婚姻纠纷的成功做法。例如普宁县处理方××(女)与人通奸,引起丈夫许××在南洋来信控告和请求离婚,及方××反诉离婚的案件,普宁法院对此案经过非常深入细致的工作,圆满解决了问题,它首先研究方××(女)与他人(23岁比方小10岁)通奸的原因是因为丈夫许××出洋太久(8年)而与奸夫许××在生活上过从甚密,另外又了解到方××与丈夫许××向来感情都好,共生了5个儿女,大的18岁,最小的已12岁,同时又了解到奸夫许××是不法富农,方是贫农成份,阶级悬殊,且方比奸夫大10岁,另外还了解到方××因事情暴露怕丈夫不要,想与奸夫结婚,以及许××因一时激于义愤,控告其妻通奸和要求离婚的思想情况,普宁法院全面掌握这些情况后,首先根据群众意见,和顺应方××的丈夫许××在南洋来信的请求,先把奸夫许××扣押,并即针对方××怕因事暴露,丈夫不要而坚决请求离婚想与奸夫结婚的思想,进行分析说服教育,先从阶级成份谈起,说明她是贫农,奸夫是不法富农,我们应有阶级立场,然后再从年龄分析,说明她年岁大,奸夫年岁小,与她发生奸宿,是一时冲动,不能看做他完全爱她的表现,结婚也不一定有好结果,然后又说到她子女多自己有责任教养,过去丈夫一向对待好,夫离子散是一件痛苦的事情,方××经过这样的分析,思想通了,打消离婚念头,但还顾虑到丈夫不要她,法院又针对这个思想,向她提出保证,由法院写信到外面向她丈夫解释,争取男方原谅,方××便同意这样做,并表示改过自新。法院从他们夫妻一贯有感情,子女还小尚须人抚养,和方××一时思想错误,但已承认了错误,和判处奸夫五个月劳役等情况写信到南洋向许××解释,和说明方××通奸原因,是由于男方离家太久,与人通奸虽对男方不忠实,但还可原谅来争取和说服他们团圆,男方不但同意还来信给法院:“你们的和解下,使我们夫妻团圆,真是感恩感德”。经济上也经常接济方××了,这是通过审判工作,给一对不应离婚的华侨夫妻继续结合为伴侣,同时给破坏一宗有感情的夫妻关系的犯罪者以一定的处分,给华侨重新带来了幸福。
(二)华侨婚姻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不能同时在一个地方,即一方在国内,他方在国外,一般在国外的又多是离家时间很久或下落不明,或已重婚,或者音讯很少的。在国内的一方又多系妇女,长期受着不合理婚姻的摧残和迫害,痛苦特别沉重。故这类案件必须稳中求快,迅速处理,据普宁的经验,凡过洋多年而无信息,下落又不明的,可据一方提出,经调查属实的即予判决。凡可证实对方已在南洋娶妾的,经说服他方无效后,为执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给予判离,但可能通知对方时设法通知。凡有信息来往,而一方提出离婚的,则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婚后感情,出洋时长短,对家庭经济接济情况为根据,通讯对方征求意见后方判决。凡因通奸怀孕提出离婚的,如对方住址明确,即去信征求意见,经一定时间无答复的,作缺席判决,由于普宁能根据各种案件的不同情况,迅速处理,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故华侨婚姻案件没有积压,梅县所有华侨婚姻案件则不问情况都要通过侨委会去征求对方的意见,以致案件不能迅速处理,1953年受理244件华侨婚姻案中,只结了94件,尚有150件未结,不能不说是处理方法上存在着一些缺点。
三、审判工作上的困难
据梅县、普宁两县处理华侨婚姻案件发现的问题,反映在审判工作上是有种种困难的,有些妇女因通奸怀孕的,急于求离,但法院不敢立即判离,还须通过侨委会转知或函知对方征求意见,如此经过时间较长,女方又万分焦急,有的竟行自杀,如普宁县处林××(女)离婚案,林因通奸怀孕,急于求离不得,又闻其夫将回家,便自杀不遂,像这类案件要从速办理又不可能,不速办又怕发生意外,其次华侨接到通知后,采取不理的态度,有些则因住址不明,无从联系,法院感到这类案件难下结论,再次是侨委会片面强调华侨利益,过份强调说服教育,而华侨婚姻案的说服比普通的婚姻案较难,梅县法院劝导一妇女不可轻意离婚,妇女说“真难为人”,有些还带着威胁的话“办不办?不办我自己打算”。法院劝导通奸妇女不要通奸,她说:“要我不通奸,就叫我丈夫回来”。由于华侨婚姻案件的妇女一般比普通婚姻案件的妇女痛苦更深,求离之心也更加迫切。说服教育也非容易的事。以上的一些困难,大部由梅县法院反映出来。
四、存在问题
(一)根据省第二届司法会议关于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指示,对华侨居住国外,因住址不明,生死不明,而经驻外使馆或侨委会调查明确或经公告后即可判离,但普宁法院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认为公告是形式的东西,不必登报广告,他们认为只要知其下落。通过当事人,区乡政府或主办人员的名义去函征求便可。他们认为这种做法比公告好。不通过大使馆或侨委会或公告方式而采取其他形式是否妥当?
(二)根据省二届会议指示:侨眷通奸原则上不扣押判刑。但普宁的做法认为凡与人通奸,群众意见大,华侨本人来信控告,非处理不可的,即给予刑事处分。已处理的有两宗(上半年办理)这样是否违反指示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的精神原则?因为华侨婚姻是非常不合理的,通奸现象为不合理婚姻所产生,与普通的通奸问题有所不同。因此不应加以刑事处分。
(三)华侨婚姻案件,是否不问案件具体情况,皆须经侨委会征询调查和研究对方意见或情况后才得处理?梅县所受理的华侨案件都通过侨委会征询、调查或提出意见才处理的,这样审判权限便受到某些限制,并妨碍结案速率的提高。

附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本会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报告的意见请转达有关法院的函 1954年5月17日 侨群字第(54)179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会接到贵院中南分院3月29日(54)法行字第810号函寄来广东省人民法院粤东分院“关于梅县、普宁两县1953年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专题报告”一份。本会对该报告有下列几点意见:
第一,报告的第一部份对于情况的分析中,只是着重说明了国内侨眷妇女方面的情况,对于国外华侨方面的情况以及婚姻问题对国外华侨的影响等则缺乏足够的估计。只看到国内侨眷妇女一方面而忽视国外华侨的一方面的认识,将会在处理和解决问题时产生偏差。但另一方面,片面强调照顾国外华侨而漠视国内侨眷妇女的要求,也是不对的。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必须对国内、国外两方面的情况都有充分的认识和恰当的估计。
第二,侨眷妇女所遭受的痛苦和通奸行为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根源。报告中说:“女方曾与人通奸或坚决提出离婚,这个责任主要应由华侨来负”一点,提法不对。如果单纯从男女双方的关系来说,似应由男方负责,但从社会的观点来看,则是由于过去帝国主义的侵略与封建主义的统治造成中国人民的破产,华侨是被迫而离乡背井、抛妻弃子而出国谋生的,不能单纯从男女关系上来看这个问题。对于需要进行调解劝合的案件,着重向侨眷妇女说明问题的社会性质是必要的。
第三,关于华侨婚姻案件是否一律经省侨委会征询调查和研究国外华侨的意见或情况后才得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政务院已于本年四月九日以(54)政政习字第22号发出“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明确规定了处理华侨婚姻纠纷的原则和具体办法,法院方面自可根据政务院的指示进行审理判处。但华侨婚姻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处理不当对国外的影响很大,因此对华侨婚姻纠纷案件的处理,如向国外征询意见、了解情况和判决书之寄递,应一律通过省侨委会审查发出,不能由区乡政府或以主办人员的名义直接与国外华侨联系。因为国外的情况与国内不同,区乡政府不了解国外的复杂情况,直接去信容易发生事故。通过省侨委会虽然在处理时间上会缓慢些,但从效果上看,有好处而无坏处。
第四,侨眷要求离婚,而男方因久不与家中通讯,住址不明者,如系侨居建交地区,仍宜通过我驻外使领馆调查了解。
第五,侨眷通奸案件一般不应扣押判刑,但如有打胎、溺婴等行为情节恶劣者,则必须给以一定教育。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认为恰当,建议由你院给中南分院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法(2003)1号

广东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指定佛山市、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广东省佛山市、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两院分别确定。
此复。

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