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1 15:5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高校)工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和西北地区东部发生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以来,各地特别是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和高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教育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高校留校学生情绪平静、生活稳定,校园秩序正常。但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仍将维持阴雨雪和冻雨天气,灾情还在继续发展,抗灾救灾的形势依然严峻。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抗灾救灾工作作为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把学校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做实做细,坚决打好抗灾救灾这场硬仗。

  一、全力安排好留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做好留校学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确保留校学生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要免费开放校内文体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和文娱活动,丰富留校学生的生活。要整合学校资源,尽可能为留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对灾区学校留校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灾区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克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好伙食,解决好保暖,保证好安全。要继续保持与受灾地区返乡学生及滞留返乡途中学生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学生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从事力所能及的抢险救灾工作,帮助困难群众,为抢险救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全面排查基础设施安全和事故隐患,做好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关键设施的安全防护,特别要防止屋顶积雪可能造成的垮塌伤害事件。要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提醒学生注意自我保护、注意保暖防冻、注意交通安全和用水用电安全。要强化学生安全意识,提醒学生不要到不安全的地方去,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要做好校园及周边道路除冰防滑工作,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师生摔伤和交通事故发生。

  四、提前安排好学生返校和开学后的有关工作。要及时帮助和协调解决学生在返校途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受灾地区学校可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教育教学安排,确保师生安全。要及早部署开学后学生生活方面的有关工作,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教发〔2008〕1号)要求,落实对学生食堂的补贴,保证学生食堂饭菜质量不受影响,价格基本稳定。

  五、深入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抗灾救灾工作作为和谐校园建设的生动课堂,教育学生积极面对自然灾害,团结互助、战胜困难。要教育引导学生节约用电,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人民抗灾斗争。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防灾救灾采取的各项措施,宣传学校防灾救灾、保障师生生活的做法和成效,宣传各条战线抵御自然灾害的感人事迹,增强师生战胜灾害的信心,稳定师生的情绪。要加强对校内舆论的引导,密切关注校园网上舆情动态,及时删除不良信息并掌握苗头性问题,确保学校稳定。

  目前正处于抗灾救灾的关键时刻。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夺取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

教育部

二○○八年二月二日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63号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荣轩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建委、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造计划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编制,并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城市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经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新设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来源:
  (一)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财政部门按城市建设计划项目安排建设资金;
  (二)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城市旧城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资金;
  (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亮灯率。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所属的市路灯管理处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 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进行编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应按计划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单位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进行可能触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应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批准,由市路灯管理处负责迁移或拆除,有关迁移、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确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的,应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办理设施占用手续,缴纳设施占用费。其中,在府南河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的,必须按照《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开发管理规定》,经市府南河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再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办理设施占用手续,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府南河的延伸整治。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路灯管理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砍伐,并在三日内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因过失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抢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破坏、偷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挖掘取土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电视线(缆)或安装其他设施;
  (六)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电源;
  (七)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有功人员,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损坏、破坏、偷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追赔损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市或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依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电视线(缆)或安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圈围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挖掘取土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按《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办法,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或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单位的责任,造成单位、个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1年7月26日上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以原黄浦区和卢湾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黄浦区的行政区域。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成立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主持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筹备组公布代表名单。

二、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2011年9月中旬选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三、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32名。

四、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7名。

五、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新的黄浦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

六、黄浦区第三届、卢湾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新的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为止。

七、由原黄浦区、卢湾区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改为新的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

八、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2017年上海市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