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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3:53: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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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发〔2006〕171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聊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负责。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地税、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构成,其标准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认定,超过保障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直管公有住房的租金;
  (三)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扣除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后,按5%计提的部分;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实物配租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给予优惠;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实物配租房源,以及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县(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三)无房户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
  符合前款(一)至(二)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县(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证明;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
  3.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孤老、烈属、残疾等证明;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证明。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等方式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已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标准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部门及社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经财政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配租的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具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等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西自然人满16岁但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他们经双方父母批准可以结婚。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直系姻亲、同父同母等关系的兄弟姐妹不得成婚。

在巴西自称处于贫困状态的自然人,婚姻资格的授予、登记和第一次发放证书都免收印花税、其他税金和费用。

当事人在法官面前表达他们缔结婚锁的意愿且法官宣布他们结婚之时,婚姻成立。配偶中的任何一方已经缔结世俗婚姻的,则宗教婚姻的民事登记无效。

结婚之前必须申请婚姻资格。待婚双方须提交出生证明、两个成年证人提供不存在结婚障碍的证词和结婚人的婚姻状态。资格授予由民事登记官完成,经检察院的庭讯后由法官认可。当地官员在待婚双方的辖区内张贴资格授予的告示,张贴期限为15天。婚姻资格授予的有效期为90天。

在有效期内,缔约人向当局提出申请,由当局主持仪式确认结婚。结婚仪式在登记处所在地公开举行,大门要敞开,至少有两个证人在场。主持仪式的登记官宣布:“基于双方刚刚在我面前表达的愿结为夫妻的意愿,我以法律的名义宣布你们已结婚。”

婚姻因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撤销:

一方知道涉及另一方的身份、荣誉和名誉的事情,无法忍受与之继续共同生活的;不知道他方在婚前所犯的罪行,使夫妻生活无法忍受的;一方不知道他方在婚前有不可治愈的身体缺陷,或严重的可遗传疾病,它们可能给配偶或后代的健康带来危险的;一方不知道他方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法忍受与之继续共同生活的。

夫妻的住所由双方选择,但是为了承担公职、开业或重大的个人利益的需要,他们可以离开此婚姻住所。

夫妻的任一方认为他方严重违背婚姻义务造成共同生活不能忍受,共同生活停止已超过1年且不可能恢复,婚后一方患有严重精神病达2年使共同生活不可能,法院可以判决他们别居。判决别居可导致人身别居和财产分割。

60岁以上的人在婚姻中采取分别财产制。

夫妻一方无需他方授权可实施为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的借贷,夫妻双方偿还此类债务负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第十届中原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方案

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定于2010年9月6-7日在许昌市鄢陵县联合主办第十届中原花木博览会(以下简称花博会)。为做好我市参展筹备工作,根据《第十届中原花木博览会筹备方案》(豫政办〔2010〕80号印发)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组织参加花木产品展销。花木展销分别在鄢陵中原花木博览园和鄢陵花木交易市场举行。中原花木博览园分室内和室外展区,室内展区主要展示花木产业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及园艺资材,室外展区主要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展示交易活动等。要围绕着“突出文化底蕴、体现地方特色”的思路,在2009年建设的固定园林景观基础上进行完善提高,使其成为展示我市特色的窗口。室外布展工作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积极开展招商工作。积极筛选有关项目,在花博会期间举行项目推介和招商活动。
(三)组织参加技能比赛。花博会期间将组织开展河南省插花员职业技能竞赛、河南省第八届中州盆景大赛和插花花艺大赛、室内外布展等活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参赛准备工作,以优异成绩展示三门峡市风采。
(四)组织参加花木产业高层论坛。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企业家参加花木产业高层论坛,通过论坛交流信息,宣传企业形象,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促进花木产业发展。
二、活动安排
2010年9月6日上午,参加在许昌市鄢陵中原花木博览园中心广场举行开幕式;9月6日下午,参加花木产业高层论坛、项目签约和颁奖活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花博会三门峡市参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建峰(副市长)
副组长:李立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友(市林业园林局局长)
成 员:邵学敏(市农业局局长)
     任振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水贤礼(市旅游局党组书记)
     李炼志(市商务局局长)
     刘汉良(市林业园林局副局长)
     柴仁俊(市林业园林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建友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刘汉良、柴仁俊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联系人和电话:彭兴龙,2818280,13939890011)。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参加花博会是建设生态文明、加快三门峡市林业生态市建设的重要载体,对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开放、做大做优做强全市花木特色产业和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广泛动员、及早部署,集中力量做好花博会参展筹备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力协作,按照统一安排,全力做好筹备工作。根据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与省林业厅衔接沟通,组织协调我市花木企业、园林规划设计单位、园林绿化企业参会布展及参赛工作,完成室外固定园林景观建设。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参会参展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插花员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企业参会及旅游产品推介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投资贸易和招商项目推介工作。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按方案要求,做好参展筹备工作。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导协调,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顺利完成参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