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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4:5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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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
保监办发[2000]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学会,各保险行业协会,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

  为理顺保险机构与保监会之间的行文关系,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提高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保监会于2000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总结了保监会成立以来各保险公司与保监会之间的公文运转和处理情况,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就加强公文工作书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认为,公文处理工作反映出一个单位的办事作风、工作质量和运作效率。保险业是一个信息密集的行业,只有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才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及与会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将各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规范如下:

  一、公文由发文机构名称、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构、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般的公文至少应包括发文机构名称、发文标题、发文字号、主送单位、正文、成文日期、主题词等组成部分。

  二、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三、上报的公文必须加盖印章。

  四、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一般为3至5个,包括公文内容和文种。

  六、上报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采用“请示”和“报告”两种公文形式。

  八、各保险机构报送保监会的“请示”,凡涉及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资资格审查(包括各种申报材料)和任命、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和备案、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的,一律报送3份。其他事项的“请示”报1份。“报告”一律报送3份。公司简报和内部规章,视阅知范围的大小自行确定报送份数。

  九、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公文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还应当在末页注明公文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保监会总部直接行文,抄送当地保监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般向保监会派出机构行文。

  十一、“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只供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考。

  十二、除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保险机构名义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个人报送“请示”和“报告”。

  请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保监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OOO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15条关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价格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3.4.15条如下: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资料1: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http://www.sse.com.cn/cs/zhs/xxfw/flgz/rules/sserules/sserule20060515.htm

关于2010年春节休市安排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2010年春节休市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关于2010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上证交字〔2009〕42号),现将2010年春节休市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休市安排: 2010年2月13日(星期六)—2月19日(星期五)休市,2月22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2月20日(星期六)、2月21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二、有关清算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进行。

三、为保证节后交易的正常进行,本所定于2010年2月21日(星期日)9:30至12:00进行交易系统(含大宗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联调测试。

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