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9:06: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2号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普通发票票样1
http://images.china.cn/attachement/jpg/site1000/20091207/001ec949f8550c868e0a09.jpg


普通发票票样2
http://images.china.cn/attachement/jpg/site1000/20091207/001ec949f8550c868e0a0a.jpg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现就全国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这种票种繁多、各省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当前实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尽快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强化税源监控的需要

“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必须管好普通发票。从目前各地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来看,普通发票票种过多,手工票占据比例较大。这种状况,从税源监控角度看,一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难度,无法有效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水平;二是使虚开发票有了生存空间,致使发票税源监控的作用受到削弱,税收流失难以控制。要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首先要从发票设计和开具方式着手,通过 “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等手段,实现发票管理水平质的飞跃,这是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

(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需要

目前普通发票票种繁多,导致纳税人在使用发票过程中产生诸多不便:一是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多种发票,不方便纳税人使用,增加了纳税人经营成本;二是税务机关在发售、缴销验旧发票过程中,由于票种过多,降低了税务机关办税效率,延长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因此,清理、简并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是税务机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两个减负”,适应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满意度,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体现。

(三)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提高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的需要

全面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实现发票管理信息化,首先要解决发票印制、发售、开具、取得、缴销各个环节数据采集问题,进而通过发票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为税源监控提供大量有效的信息。目前,发票式样各异以及手工发票的大量存在,制约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票开具信息的有效采集、比对和分析。通过简并票种、压缩手工发票,能有效地适应机打发票的使用和网络在线开票的推广,为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实现由“以票控税”转为“信息管税”奠定基础。
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这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科学设置票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建立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精简票种,统一式样。通过科学设置票种和设计式样,将现有票种大幅度精简、压缩、合并;根据发票纸张的通用尺寸,合理设计若干标准规格的式样。

2.强化机打,压缩手工。在票种设置和实施方案方面,积极推广、扩大机打票使用范围(包括税控发票),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3.简化票面,方便适用。简化和统一票面印制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发票的通用性和适用性,满足不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开具需求。

三、简并方案的基本内容

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用发票中选择本地使用的票种和规格。

(一)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 82 mm×101.6 mm(过路过桥发票)共5种规格(式样见附件)。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行业类别”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如“工业”、“商业”、收购业、“餐饮业”、“娱乐业”“保险业”、“税务机关代开”、“银行代开”等。税务总局统一的式样,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总局开发、规定;省局统一的式样,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省局开发、规定。打印内容应满足发票的基本要素和数据采集的要求,打印软件应有开具限额控制。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联次。

税务总局对已颁布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将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统一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并逐一重新明确规格和要求。除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由税务总局对综合征管软件进行调整外,其他发票的开票软件可由各地税务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用票单位自行开发。例如保险业专用发票(包括寿险发票)、银行业代收费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等。

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发票宽度为57mm、76 mm、82 mm、44 mm(出租汽车发票)共4种,发票长度可根据需要确定(式样略)。发票印制内容(不包括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联次可参照税控卷式发票执行。税控卷式发票规格和打印内容不变。

(二)通用手工发票

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 mm(式样见附件)。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通用定额发票

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有奖发票规格为213 mm×77 mm(式样见附件)。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有奖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通用定额发票的用纸和底纹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四)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五)暂时保留的票种

考虑到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宜取消,决定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

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门票,可继续保留。因特殊原因,在一段时间内还需继续保留的发票,各省要严格控制,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大力推广机具开票

为了适应简并票种和数据采集的需要,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对经营额较大,或通过计算机实施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引导其使用机打发票。但要注意尽量减少纳税人负担,考虑纳税人技术设备(包括软件)适应的可能,同时应注意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建筑安装、房地产、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行业开展“网上在线开具发票”试点,提高开票信息采集和应用能力,努力提高发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二)严格控制手工发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控制手工发票的开具限额和使用范围。手工发票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逐步缩小手工发票使用量或取消手工发票。在这次简并票种过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不设置手工发票。

(三)合理使用定额发票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将定额发票的使用对象限定于在税控收款机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设置定额发票。

(四)进一步规范冠名发票

各地在实施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时,要认真做好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换版工作,及时向冠名发票单位宣传解读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尽可能使用统一式样的机打发票。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式样和统一打印软件的行业或单位,由税务总局下文明确。凡采用通用机打发票并使用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五)规范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分为面向公众的公众防伪措施和面向发票鉴定人员的特殊防伪措施。考虑到目前防伪技术的发展现状,税务总局这次暂不统一全国防伪措施。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继续使用原规定纸张外,其他发票的防伪措施由各省自行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原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的统一红色荧光防伪油墨于20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

为了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识别,在发票背面应印明本地区的防伪措施,以及识别和查询方式。税务总局将在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布各地发票公众防伪措施。

(六)普通发票代码编制

普通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是:前7位(从左至右)设置规则不变,第8位至12位,除原第8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编码保持不变外,其他代码编制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底前)

各级税务机关抓紧研究制定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实施方案、相关开票软件和征管软件的修改,以及配套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和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普通发票票种简并统一式样的重要意义,以及简并统一后普通发票的特点,提高广大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简并统一的认知度。

(二)实施和过渡阶段(2010年)

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简并统一方案,做好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和发售工作。在过渡阶段,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换版的具体时间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完成阶段(2011年1月)

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建国以来范围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普通发票改革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到位,认真做好普通发票票种简并统一工作,确保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统筹安排,制定方案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制定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步骤。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要控制好新旧版普通发票的印制和使用衔接工作,尽可能减少因换版所造成的发票损失。要结合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抓好税务机关征管软件和纳税人开票软件的修改工作。要注意全面了解普通发票换版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换版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普通发票简并统一工作涉及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业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简并统一工作的实施,切实减轻纳税人发票使用成本。要加强使用新票的宣传培训,使所有纳税人都能了解和掌握使用新票的意义和具体使用方法,使纳税人确实感受到普通发票简并统一工作带来的便利。

(四)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普通发票简并统一工作要求高、难度大,既涉及税务机关各业务和技术部门,又涉及全体纳税人。各地应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互动协作机制,确保简并统一工作落实到位。

各省应于2011年3月1日前将贯彻实施本方案的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37号

2001-11-09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海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称广铁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广铁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铁集团总部及其所属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在广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名       称           地 址  1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总部        广州市  2    羊城铁路总公司             广州市  3    长沙铁路总公司             长沙市  4    怀化铁路总公司             怀化市  5    海南铁路总公司             海南东方  6    广州铁路集团工程总公司         广州市  7    广州铁路集团物资总公司         广州市  8    广州铁路集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广州市  9    广州铁路集团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广州市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市炉窑排放烟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市炉窑排放烟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
《吉林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市炉窑排放烟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制定,现予发布,望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对城市和工业噪声、震动的管理”的规定,为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使人民群众有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环境噪声包括: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生活噪声等。
第三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各项活动中必须防止噪声污染环境。各种噪声、震动大的机械、通风设备、机动车辆、机动船只、航空器等,都要有消声、防震设施,所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所有单位和公民对造成噪声污染,妨碍群众生活、工作和健康的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交通噪声的管理
第五条 一切机动车辆不准安装高音喇叭。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不准长时间连续鸣喇叭,不准在市区街道上试验喇叭,不准使用喇叭呼人叫门,有禁鸣号的道路和地区不准鸣喇叭。
消防、警备、抢险、救护等车辆的警报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第六条 从一九八五年起启用新牌照。外地迁入和现在行驶的机动车辆,均按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和喇叭噪声105分贝(A)验核,不合格的不发给行车执照。噪声检验作为车辆年、季检的一项标准,不合格车辆不得行驶。
各种卡车、拖拉机、简易机动车辆,均需安装消音、消烟装置。没有消音、消烟装置的,不准在城区内行驶。
第七条 火车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凡进入市区的机车,除遇有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
第八条 机动车辆在吉林大街二十四小时都不准鸣喇叭。其它街路二十时至翌日六时不准鸣喇叭,可用变换远近灯光代替。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道路内需鸣喇叭时,一次时间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鸣喇叭不准超过三次。
第九条 各种宣传车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工业噪声的管理
第十条 所有单位噪声、震动大的设备必须有消音和防震设施。所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位于城镇居民区的还要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超标设备要在限期内消除噪声。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生活区不准新建、扩建噪声大、震动大的工厂和车间。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防治噪声与震动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第十三条 城镇内设置临时施工设备(如打桩机、空压机、搅拌机、铆打机、凿岩机等),其作业时间限制在早七时至晚九时。
第十四条 从一九八四年十月起,对生产、销售、购置噪声大的设备和产品必须经环保部门检验,符合规定标准方可出厂、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四章 其他噪声的管理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况外不准在室外使用扬声器。
1、市、县(区)政府举行的集会、游行、庆祝活动;
2、农村有线广播;
3、火车站、码头、公共汽车站必要的作业;
4、体育场举行比赛活动和学校操场做广播体操。
1、3、4款所列情况必须使用低音扬声器,并要控制音量,不得对邻舍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和危害。
第十六条 因特殊需要在室外安装和使用扬声器,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飞机进行正常飞行训练时,不得在城市上空飞行。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八条 对控制和消除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至第九条之一者的驾驶员,按违章处理,视情节处以5—10元罚款直至吊销驾驶执照。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之一者,由环保部门令其限期治理,并加收一至五倍排污费;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50元罚款;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产治理或搬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经警告仍不停用的,视噪声大小处以10—100元罚款,直至没收扬声器材。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由市环保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监督执行。

吉林市炉窑排放烟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消除锅炉、工业窑炉、茶炉等燃烧装置排放烟尘的污染,保护环境,提高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市生产、销售、购置和使用各种锅炉、工业窑炉、茶炉等(以下简称各种炉窑)燃烧装置的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1984年10月1日起,全市各种锅炉必须严格按国家《GB3841—83标准》进行管理,电站锅炉必须符合国家《GBT4—73标准》第十条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四条 凡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各种炉窑,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各种炉窑要不断改革燃烧技术,改进锅炉结构,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凡额定每小时蒸发量一吨以上(含一吨)的锅炉,必须采取机械燃烧方法或消烟除尘效果高于机械燃烧的其它方法。额定每小时蒸发量不足
一吨的,也要采取消烟除尘措施。
第五条 一切生产、加工炉窑及消烟除尘装置的单位,必须将产品的设计及测试资料报市环保部门审批。
第六条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及恢复使用的各种炉窑,都必须履行“三同时”手续,否则不准建设使用。
在城镇上风向和居民稠密区,不许建设烟尘严重的炉窑。位于居民区的锅炉房距居民住宅必须在八米以上。新、扩、改建的锅炉房由规划部门审定后,要与邻近单位锅炉实行联片供热,邻近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修建联片锅炉房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种炉窑,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污染轻重对排污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1、违反“三同时”规定,擅自生产、加工各种炉窑和消烟除尘装置,造成环境污染的;
2、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没治理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放烟尘造成环境污染的;
4、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恶臭或有害气体的。
第八条 炉窑排放烟尘造成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者,除由排放烟尘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对肇事者和领导者追究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站有权对辖区内各种炉窑排放的烟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测,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各单位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和数量,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
第十条 各种炉窑的消烟除尘装置每年由环保部门组织检查检收,并发给验收合格准产证书。对不合格的炉窑提出限期治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为治理烟尘污染进行技术革新或科学研究成绩显著;
2、消烟除尘装置运行效率达到设计指标,装置管理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各级环保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198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