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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7:4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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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6〕6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1∶50000和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信息化建设中的基础平台作用,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服务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1∶50000、1∶10000基本比例尺数字化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山西省测绘局负责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和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更新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四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于省政府机关宏观决策和公益事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灾、抢险期间需要使用的;军队因国防建设需要使用的以及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和贫困县进行总体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需要使用的可以无偿使用。其他用于经营性、盈利性等用途,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涉外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携运本《办法》第二条所指测绘成果出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为了充分发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作用,加快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实现信息成果共建共享,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与省测绘局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与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各专业信息数据交换机制,对建立数据交换关系的部门和单位,可优惠或无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七条我省1∶50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部门和单位需要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提出申请,明确使用目的和范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测绘局审批。
  第八条凡需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使用许可协议应注明使用范围、保密义务、知识产权等事项。
  第九条获得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的部门和单位拥有许可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局部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基础数据或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向第三方提供和转让。
  第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需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或者需要使用航摄相片和卫星遥感数据的,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数据和资料的,省测绘局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和资料,给予提供,避免重复测绘,浪费资金。
  第十一条1∶50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公通字〔20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拟定了《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体现,是降低交通事故损失的有效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努力降低全市交通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四年三月八日



重庆市交通事故

快速抢救实施办法(试行)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二○○四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交通事故伤员及时、快速得到救治,最大限度降低交通事故伤员死亡率,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公通字〔2002〕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快速抢救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是全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实施部门。

第四条 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采取“统一指挥,协调行动,相互配合,分散实施”的原则,实行部门领导,各负其责,社会参与。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联合成立“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全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挥;

(二)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建立情况及日常运转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四)负责筹建“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基金”(以下简称“快速抢救基金”),以及“快速抢救基金”的日常管理;

(五)组织建立社会化急救网络,确定“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绿色救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处理本市快速抢救机制运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一)以“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为中心,指挥调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交警支(大)队出警;

(二)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调动各方急救力量,协助抢救伤员,组织撤离现场;

(三)了解事故受伤者抢救情况,参与伤员救治处理过程;追偿伤员的急救费用,保护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本地的群死群伤特大事故抢救应急预案。

第八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督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首诊负责制度”;

(二)市急救中心(分中心)、各定点医院负责指派急救车辆和专业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实施伤员的救护和转运工作;

(三)各急救中心(分中心)、定点医院要开设事故受伤人员急救的绿色通道,负责制定对伤者进行抢救治疗的工作措施;

(四)向有关部门提供伤员病情情况;

(五)对伤者按照《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急救医疗实施方案》进行急救费垫付。



第三章 接警、处警联动



第九条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要建立“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三者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形成电话协调联动网络。

第十条 “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与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的“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建立统一的接警、处警网络。

第十一条 各地“110”报警服务台、“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与“120”急救电话、各定点医院值班电话实行互动转接。即“110”、“122”报警服务中心在接到事故报案时,应当问清情况,指令交警支(大)队赶赴现场,需要对事故伤员抢救的,应同时转接到“120”急救中心或定点医院。若“120”急救中心或定点医院先于“110”、“122”得到交通事故信息,应在通知“110”、“122”报警服务台的同时,根据需要指令急救车赶赴现场。

第十二条 各地本着“布局合理、及时抢救”的原则,确定急救定点医院,报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备案。确定的急救医院要保证医务人员昼夜值班、备足抢救车辆,遇到伤亡事故,与“122”、“110”同步出警,抢救事故伤者。

第十三条 急救定点医院提示牌由交警支(大)队与定点医院共同制作,国道、省道每10公里设置一块提示牌,县乡道路在交通流量较大路口或易发事故路段设置提示牌。提示牌标注:“122”、“110”、“120”报警电话和定点医院名称、电话号码。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事故抢救机制主力军作用,搞好配合,定期交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相互监督制约工作制度,确保接出警和伤员救助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转。逐步实现各方联动,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与“120”急救中心(分中心)或各急救定点医院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严格按照各自的分工及职责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实行事故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制度,并视情况通知急救定点医院或有关医院赶赴现场开展急救工作。交通事故勘查人员要接受医院急救常识培训,掌握破拆工具的使用方法和常用医疗急救办法,并在现场勘查车内配备常用急救物品,努力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医护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按急救原则就近分流及时妥善送治伤员。对危重伤员应根据伤势情况随车采取急救措施并送往急救定点医院。



第五章 医院急救



第十八条 急救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明确岗位,明确职责,开辟快速抢救绿色通道,合理安排急救流程,确保对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及时有效。

第十九条 出诊急救车在转运事故伤者途中应通知所要到达的定点医院,介绍伤者病情,使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各急救定点医院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做好接诊准备,确保事故伤者到达医院后立即进入绿色救助通道实施快速抢救。



第六章 急救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顺利运行,确保医院治疗抢救费用及时到位,在加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同时,鼓励和倡导驾驶员参加“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绿色救助活动”,获得“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绿色救助卡”(以下简称绿色救助卡)。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政府补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等多种形式,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基金,用以垫付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快速抢救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按《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定点医院得到以下无障碍救治:直接进入“绿色救助通道”,快速实施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延误抢救时机。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中所有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由快速抢救基金垫付。若属保险责任事故的,通过保险公司快速理赔偿还快速抢救基金垫付的资金;若不属保险责任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力追偿。

第二十四条 急救定点医院视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持有绿色救助卡的情况,对治疗抢救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持有绿色救助卡的驾驶员

1.驾驶员出示绿色救助卡后,定点医院按本办法及“重庆市交通事故定点医院绿色救助协议书”和《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急救医疗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抢救。

2.对未携带绿色救助卡的驾驶员,医务人员通过查询核对有关信息,确认后进行急救医疗费用垫付。

(二)未持有绿色救助卡的驾驶员

对未持有绿色救助卡的驾驶员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员进行急救的,定点医院可按《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急救医疗实施方案》进行急救,由交警指定有关人员支付急救医疗费。

(三)持卡驾驶员与其交通事故受伤者在无定点医院地区受伤,由持卡驾驶员或交警所指定的有关人员支付急救医疗费。若属保险事故的,事后由持卡驾驶员或其有关人员凭相关手续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七章 宣传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宣传工作的重点

(一)建立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和快速抢救基金的重要意义;

(二)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运行方式和服务机构名录;

(三)绿色生命救助的程序;

(四)快速抢救基金给付办法;

(五)急救常识和减少继发性损害的知识。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运行的单位和各实施机构,要把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110”、“122”、“120”接警、急救台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接警、处警等工作制度,做到准确接警、快速传递信息。在接警、处警工作中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拒绝报警人的合理请求。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在交通事故急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参与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各单位或个人,在抢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定点医院急救质量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服务质量差的医院将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泸州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泸州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

  根据市政府泸市府发〔2002〕19号文件“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精神,为促使各县区加大粮食销售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粮食企业销售粮食的积极性,为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特制定我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
  一、对粮食企业销售粮食的奖励办法
  (一)计奖口径和奖励标准
  凡销售原执行国家粮食保护价收购的商品粮,包括稻谷、小麦、玉米三大品种,市财政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销售费用奖励。此项奖励不包括退耕还林粮、军供粮等政策性销售、粮食企业在2001年12月31日前调销业务的库存粮食销售,以及市场粮价放开后的粮食购销。奖励标准为:2002年销售每斤原粮奖励2分,2003年销售每斤原粮奖励15分,2004年销售每斤原粮奖励1分。
  (二)奖励销售费用的使用范围
  奖励的销售费用,主要用于粮食收储企业改制和用于粮食企业弥补销售费用支出。为调动粮食企业促销积极性,也可适当用于促销有功人员的奖励。
  (三)奖励销售费用考核兑现办法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粮食企业销售粮食的费用奖励由市财政局根据粮食销售进度预拨,年终由市财政局会同粮食局检查审核后清算兑现。
  二、对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奖励
  (一)计奖口径和奖励标准
  以2001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粮食为基数,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库存粮食40%为基本目标。考核销售量不包括退耕还林粮、军供粮、粮食收储企业调销业务粮及市场粮价放开后 的购销粮食。在任务基数中相应扣减不列入销售考核的粮食数量,凡调入、调出退耕还林粮的县区,其调入、调出粮食均从考核基数和考核销售中剔除后计算。
  考核奖励分为比例和数量两个方面,完成销售40%达到基本目标的,给予基本奖3万元,同时按销售数量每吨粮食奖励1元,合并计算为奖励总额;未完成销售40%基本目标的,只给按销售数量每吨1元的奖励。
  (二)奖励用途
  各县区政府、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参与粮改和老粮促销有关人员的工作效绩奖励。
  (三)奖励考核兑现办法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检查核实,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兑现。
  三、奖励资金来源
  以上奖励由市财政在市级粮改资金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