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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影响公诉案件质量的原因及对策/张碧波

时间:2024-06-16 09:3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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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影响公诉案件质量的原因及对策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的工作主题,也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的主要工作目标。要围绕这一工作主题,实现这一工作目标,就必须把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公诉工作前承侦查后启审判,是检察机关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它不仅在维护稳定这一检察机关首要任务中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公诉工作要创品牌、争一流,前提是确保案件质量。但在近年来,公诉案件存在着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甚至作出无罪判决等质量不高的现象。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认真探究其原因,并提出建立健全“四个机制”保证案件质量的对策,与同仁商榷。
一、影响公诉案件质量的原因  
(一)承办人证据意识薄弱,审查和运用证据能力不强。以质量为本,核心在于强化证据意识。在近年来的无罪案件(有些基层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时,检法两家协调后由检察机关撤回案件)中,因证据不足或有瑕疵的占相当比例,从中暴露出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时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重被告人供述、轻其他证据,凭感觉和经验办案。有的案件起诉时虽有被告人供述,但供述与其它证据相矛盾,承办人没有注意补查相关证据以排除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后由于律师介入等因素,在审判环节被告人翻供或证人翻证,使案件失去直接证据,导致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难以定案。这是造成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最主要的原因。二是承办人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证据缺乏认真分析、鉴别,对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核不细致。特别是凭间接证据定罪的案件,由于对间接证据运用规则的认识和掌握的尺度不同,容易被法院改变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三是不注意言词证据的固定,导致证人翻证后难以定案。
(二)承办人责任心差。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缺乏竞争机制与有效的激励机制,公诉人尽管长年累月承受了繁重的压力,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但不一定能得到认可,造成不少公诉人缺乏进取心,缺乏钻研业务的热情和自觉性,在办案中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影响了公诉案件的质量。他们有的是对个案犯罪构成把握不准,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的是不从犯罪构成要件认真分析;有的审查案件不深入细致,对一些数额、情节、年龄等涉及罪与非罪、边缘线的案件,只作形式上的审查,未深入细致地鉴别证据的真伪。
(三)检法两家认识存在分歧。有的案件有一定证据证实,但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本身有争议,加之公诉人和法官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角度不同,对事实的认识和证据的采信不尽相同,最终导致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此外,一些社会影响大、党委政府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但公检法认识不统一的案件(此类案件多数在定案依据上存在问题),由当地政法委组织协调,起诉后一审判决有罪,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改判无罪。这是无罪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公诉队伍整体素质下降。公诉部门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办案人员有更多出成绩的机会,容易使一些优秀的主诉检察官脱颖而出,他们很快就因提拔、晋升、调整、轮岗交流等多种原因,离开了公诉岗位,这种流动性造成了主诉检察官队伍素质的不稳定和素质下降。而且,在现有的制度下,主诉检察官的提拔晋升只有通过行政途径,这种形式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因职位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激励机制的局限性,最终造成一部分担任主诉检察官时间较长的同志,如果不能提拔为部门领导,职级的晋升之门就关闭了,遏制了这些主诉检察官在公诉岗位上的积极进取精神,导致他们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懒于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公诉队伍优秀人才的流失,以及一部分人安于现状、固步自封,既不利于精英公诉群体的形成,更造成整体素质的下降,直接影响了公诉案件的质量。
二、 公诉案件质量保证机制
我们对公诉案件质量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掌握,低层次的公诉案件质量仅指有罪判决率的高低。高层次的公诉案件质量除此之外还包括较高的追诉率、抗诉率和改判率、较低的相对不诉率,以及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与起诉书的指控有较高的一致性等。因此,在公诉工作中,我们不能仅从低层次上理解案件质量,而应在抓住有罪判决率的同时,抓好追诉、抗诉改判率等几个重要指标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四个机制”,以队伍建设为基础, 以公诉改革为动力,以诉讼监督为重点,以规范程序为手段,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深化诉讼改革,依法履行公诉职责,着力规范办案程序,全面提升案件质量。
(一)队伍建设机制。1、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政治素质。要切实解决目前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公诉队伍,用职业道德规范公诉人的行为,始终把“为人民执法,让人民满意”作为公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诉工作的最高准则,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强化敬业爱岗,提倡奉献精神,鼓励干警积极献身公诉工作。2、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两法”修改后,对公诉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公诉干警要顺应时代要求,加强理论学习,积极转变执法观念。一是牢固树立证据观念,将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灵魂,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二是坚决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不枉不纵;三是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要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坚持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实现实体公正;四是牢固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努力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大投入,对专业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建立与专家学者的经常性联系制度,举办专家讲座或选送人员到高等院校进行培训,加快公诉人知识的补充和更新,以理论素养的提高促进公诉案件质量的提高。其次在业务分工上,要更多地让优秀公诉人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使他们从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并把普通案件、社会影响小的案件交给新手办理,同时注重做好传、帮、带工作,以带动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公诉改革机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方式由法官纠问式向控辩对抗式转变,公诉工作由保守、被动,变得趋向开放、主动,并初步确立了现代司法诉讼理念。公诉人必须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各项诉讼活动。1、积极施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通过这项改革,减少了庭审中不必要的内容,使公诉人从不必要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全力以赴处理和应对棘手问题,以保证案件质量。2、规范和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为使侦查机关准确地把握证据标准,防止贻误取证的有利时机,避免漏查、漏补案件的主要证据,公诉人要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正确引导侦查取证,切实提高案件取证质量和证明体系的完整性,为提高案件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3、普遍建立与公安机关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退回补充侦查协商制度、个案侦查失误通报制度、专题经验交流制度、重大案件庭前会审制度等举措,使公诉案件质量得到普遍的提高。4、探索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当前,控辩对抗式庭审对公诉人专业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提高公诉人的综合素质,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必须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承担公诉工作职责,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具有相应行政级别,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检察职权并具有较高待遇,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主诉检察官。职业公诉人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一心一意钻研公诉业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诉职责。
(三)诉讼监督机制。如前所述,公诉案件的办案质量,不仅仅体现在审查起诉这一个环节上,还与侦查、审判等环节的工作息息相关。因此,公诉部门要充分利用刑事诉讼监督这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督,用诉讼监督机制来保证案件质量前展至侦查阶段后延至审判阶段。1、强化错案意识,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公诉人要认真细致,严把案件质量关,坚持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根据案件情况积极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一批错案。2、依法追诉漏罪和漏犯。公诉部门要始终把追诉漏罪和漏犯作为评判公诉案件质量的重要量化指标之一,在办案中严格把关,避免有罪不罚、以钱代罚等情况出现,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3、切实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公诉部门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在“敢抗、善抗、抗准”上下功夫,要在重视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的案件提出抗诉的同时,抓住轻罪重判等因法官认识误区和盲点导致错判的案件提出抗诉,保证刑事抗诉的全面性。
(四)规范程序机制。办案程序不仅具有公正价值,能够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具有工具价值,能够保障刑事实体法的正确执行。如果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则反映了公诉部门案件管理工作薄弱,也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高低。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1、规范审查工作。在审查案件中,要重点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正确三个方面。同时,要根据公诉案件的特点,坚持从证据入手,严把案件质量关,即一方面要细致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符合证据要求;另一方面要注意收集不同种类证据,坚持全方位、多角度证实犯罪。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后,要按照文书规范化标准,制作审查报告,详细向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检察长报告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处理意见等实体问题以及退侦补查、采取强制措施、追诉等程序事项,并做好起诉或不起诉的准备工作。2、规范出庭公诉。在鼓励公诉人充分发挥自己才干,做好出庭公诉工作的同时,要从文书制作、出庭用语、公诉形象、举证示证、辩论技巧等多方面,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细致的规范和标准,加强出庭公诉规范化建设,保证公诉的公正高效。3、严格疑难复杂案件处理程序。对可能判无罪的案件、内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自侦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主诉检察官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组织集体讨论,必要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4、严格请示、汇报、备案制度。公诉工作要贯彻全市“一盘棋”思想,对重大疑难案件、意见不能统一的案件、公检法有分歧的案件,坚持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备案制度,加强对个案的监督、指导,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确保上下认识统一、信息畅通、监督准确、指导及时。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
            电话:1382662312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1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辖区内兴办的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均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备案。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对应备案而未申请,或已申请但经核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建设布局科学规范、场区封闭独立、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分户饲养,畜禽舍相对集中,防疫制度健全的养殖区域。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的申请,对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确认,并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常年存栏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该进行备案:牛50头以上、生猪300头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羊200只以上、兔1000只以上、狐(貂、貉)300只以上、鹿50只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公里以上,距畜禽屠宰加工厂、活畜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3公里以上,水、电、路等设施完善;

  (二)养殖场(小区)内布局合理,畜禽舍建设科学、生产工艺先进,饲养管理程序规范,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消毒、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有专门为畜禽养殖场(小区)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养殖场(小区)饲养的畜禽实行全进全出制度,同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含两种)的畜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报检制度;

  (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管理制度,养殖档案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有关内容,养殖场(小区)应当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养殖小区应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所在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档案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3人以上的核查小组,对申请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予以备案,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名称、所在地址、饲养品种、养殖规模、饲料来源和防疫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将汇总情况于每年5月末和11月末上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备案的养殖场(小区)加强监督管理。对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所需经费。

  第十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办理的公开电话,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劳动部关于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19880903

劳安字(1988)9号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劳护字(88)第824号《关于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国务院批准劳动部体制改革的“三定”方案中已明确规定:“新组建的劳动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国务院在国发〔1983〕85号文件中也曾明确“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

二、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建国以来一直是归口在劳动部门综合管理。在体制改革中,经过总结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历史和国外发达国家实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经验,国务院决定转变劳动部门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在我国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用强制手段惩戒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和责任者,这是非常必要的。

三、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领导生产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十分必要。但是,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被授权实行国家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1983〕85号文件及此后的多次文件规定,加强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实施国家监察,只能由劳动部门一家负责,一定要避免政出多门,造成矛盾,贻误工作。请你们做好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从全局出发理顺关系,以便于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你局在《关于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的请示报告》中阐述的五点看法,是符合国务院规定精神的,我们同意,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