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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国行政法》中的公物法/刘建昆

时间:2024-07-05 21:2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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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国行政法》中的公物法

刘建昆


  《清国行政法》(日文)是日本学者织田万的名著。根据近年点校出版的《清国行政法》提供的目录,其第三卷第一编内务行政,第七章土木目录如下:

  “第一节 官设物:第一款官设物种类;第二款官设物营缮;第三款物料;第四款保固期限及议赔

  第三节 道路桥梁:第一款道路桥梁种类;第二款道路桥梁营缮;第三款保固期限及议赔

  第四节 河道沟渠

  第五节 治水:第一款河防;第二款江防;第三款各省水利;第四款海塘”

  《清国行政法》是一部用近代行政法学视角审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著作。尽管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但是,在一些具体的管理事项上,古今中外还是一点共性的。清代工部作为六部之一,管理全国工程事务,综理全国之土木、水利工程;并且《大清律》之《工律》已经存在公物保护性的公物警察权的雏形。就上述目录看,其内容应该是关于现代公物法中几种重要公物的行政法制度,如道路、河道等,可惜其具体的内容并无译本。

  该书一部分的正式汉译本为《清国行政法泛论》(1909年)。在译本中,置有《行政法大意》,其中第四章《行政作用》有《营造物管理》一节,涉及早期公物法;又有第三节又有《手数料》涉及一点使用营造物的手续费问题。织田万是日本学者中较早关注公物制度的,早在明治42年(1909年)即在《法学杂志》上发表《公产论》,介绍了法国法上的公产。不过与我国民国后期的行政法著作相比,早期的行政法对于公物、公营造物(今之事业单位)甚至公企业,未作严格区分,这是今天我们阅读有关内容时应当注意的,盖近代公物制度自产生之初,就与公物的民营化纠缠在一起。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录:

第二节 营造物管理

第一款 营造物性质

泛称营造物,则以公共之目的所设备之一切物件,皆包含于其中。城砦炮垒、官厅房屋,悉在营造物中。然通常解释,则不用此广义,唯指使一般公众直接利用之设备而言。道路、桥梁、公园、河川、港津、学校、病院、博物馆、图书馆、铁道、邮便、电信等,皆此意义之营造物也。

营造物有二种:一则以物能完其效用者,如道路、桥梁、公园等类是也;一则物与人相须始能完其效用者,如学校、病院等类是也。故由法律上而言,学校或病院,则勿论屋舍、敷地、器具、器械,必要达营造物之目的,教职、医员皆含有于其中,此乃出于总括设备全体之观念也。至于营造物之本质,则其为财产,固无可疑。然营造物而保持继续其效用乎?此其期间,则为存立于公法上者,决非民法上财产也。或称公产,或称行政上财产,即为此耳。故非废止其效用,复为普通财产,则不得遵民法规定处断。然此特就公共营造物而言,即系国家及公共团体设备之营造物。又,若夫系私人设备者,于其效用,则无异于公共营造物。然于法律上,则不同其存立,故不失为民法上财产,例如私立学校病院、私设铁道是也。

一般公众之利用公共营造物之时,法律上关系则不甚单纯。或准无料使用,如道路、桥梁、公园等是也;或征收使用料金,始准使用,如学校、病院、铁道、邮便、电信等是也。今观欧洲各国,小学校则有准无料使用之倾向,此本出于完行强制教育主义之要紧。我邦亦同。又如博物馆、图书馆等,亦允准无料使用。然而令为无料使用与否,暂措弗论。凡营造物之使用者,或以公法上名义使用之,或以私法上名义使用之,初无一定。此则不可不就各国制度之实际视察之也。

第二款 由营造物设备而生之法律上制限

营造物之设备,固属行政上重要事项,总称其事业曰公共工事。设置特定机关,即工部省,统辖关于公共工事之事务。如法国,今则现行此制度,我邦亦尝采用之。今不问此制度之可否,但就由公共工事所生之制限述之。其制限有二种:一曰公共征收;一曰公用制限。

第一 公用征收

往古,各人之所有权,其力极薄弱。政府则应其需要,得任意藉没之,不复交付何等补偿。近世立宪国家则否。保障各人所有权之安全,虽国家公力,亦不能妄行侵害之。独于公益必要上,则制限之。此盖出于不得已也。其制限,则不可不据法律所定。所谓公用征收,即其制限之最著大者,各国宪法无不为之规定焉。

泛称公用征收,为为公益剥夺各人所有权之义。然据各国立法例,不如此之泛且大。唯为公共工事之必要,支给应得之补偿金,征收私人不动产所有权,而新设定诸起业者之处分,曰公用征收。今请分析解说之。

(一)公用征收,即处分也。故公用征收本于国家命令权之作用,从来学者往往视为强制买卖,不甚妥当。买卖,乃当事者以对等关系,任意所为之契约也。既曰强制,则不能与买卖观念相容。然则公用征收为行政上处分,非由私法上关系而行之矣。

(二)公用征收,本为公共工事之必要而施。公共工事之意义,本可由实质上定之。然从来立法上实例,限定其种类者,亦不鲜。此皆出于便宜也。其形式上意义,实定于此。如我邦之土地法及普国公用征收法是也。法国法不敢限定公共工事种类,故就其事业实质,不可不决定其为公共工事与否。

(三)公用征收,即剥夺私人不动产所有权。故公用征收不量行之于动产,专对于土地及土地定着物行之。盖动产,能供给同质同之物,无用强制之必要。若夫所谓征发,则主行于动产上,以其出于军事上必要,与公共工事无涉。不可以是混为公用征收。

(四)公用征收,为起业者,新设定其权利。公用征收权常属于国家,国家以外无有行征收之权者。然公共工事,不独国家施设之。公共团体及私人亦能施设之。又,为其工事,得请求公用征收于国家,国家亦应其必要,而行公用征收。其所征收之不动产所有权,则使起业者取得之。故剥夺于此一方,又设定之于他一方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0〕3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湘潭市是长株潭地区中心城市之一,湖南省重要的工业、科技和旅游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湘潭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高新技术、科教、文化旅游产业,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湘潭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069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一江两岸”的山水城市布局,以湘江为纽带,形成“五片一中心”的组团式布局结构。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提高中心城区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城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要加快促进湘潭市与长株潭其他地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合理分工和优势互补。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要控制在11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1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根据湘潭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防洪、人防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123号)精神。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湘江、涟江、涓水等水体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重视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特色保护,正确处理建设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对城正街、窑湾历史文化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切实保护好毛泽东故居等纪念设施,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作用。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湘潭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湘潭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湘潭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湘潭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湘潭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五日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几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几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财政局




各工会事业单位:
为加强工会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增强事业单位发展后劲。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市总工会各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审定现将工会事业单位几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要求规定如
下,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人民文化宫、职工体育服务中心管理使用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和大型体育活动场馆,承担国内、国际重大文化体育活动任务较多,维护修缮的要求标准较高,大、中、小修的费用相对较多。为提高事业自我发展能力,靠事业自身积累部分更新改造资金,规定这两个事业单
位按事业总收入的20%提取修购基金。
二、市总工会职工大学、技术交流站、工人俱乐部及北京工人疗养院、北戴河工人疗养院和长岛工人疗养院,基本都是50年代成立的老事业单位,设施陈旧落后,更新改造任务比较繁重,作为职工教育和福利活动阵地创收能力有限,为约束这些单位靠自身积累部分财力改造和发展事
业,规定这些单位按事业总收入的15%提取修购基金。
三、市总工会职工对外交流中心、职工保险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职工法律服务中心、职工消费合作社和北京工人报社,多为近些年组建的以承担工会职能任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因经管的资产总量相对较少,更新改造任务相对较轻,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规定这些单位按事业总
收入的10%提取修购基金。
四、为鼓励事业单位在盘活各项资产的同时又约束事业单位短期行为,对工会各事业单位,凡通过利用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存量资产出租、出借、合资、合作形式取得的收入,均须按这部分收入的30%提取修购基金(不与前三项标准重复计提)。
五、各事业单位的全部收支都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年度总收入和总支出相抵后如有结余,在按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相关部分税费后,按收支净结余部分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六、各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只能用于为发展事业必须的固定资产修缮购置和更新改造性支出,不得用于非生产业务性或福利性支出。
七、各单位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或活动的支出,不得为个人分钱分物。
八、各单位提取的事业基金可用于事业发展的支出或对外投资,也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财务收支不足的差额。
九、各单位凡用修购基金或事业基金投资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市总工会审批后执行。
以上规定从1998年度起执行。



19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