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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18:4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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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12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花的财务管理,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管理,完善国家储备棉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的财务行为。地方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地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联合制定,并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二章 储 备 资 金
第三条 国家储备棉所需资金由国拨棉花特准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国拨资金”)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国家储备棉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 国拨资金由财政部委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理,承担储备任务的中华棉花总公司和省级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按规定集中掌握使用。
第五条 国拨资金为战备储备库安排少量铺底资金外,全部用于棉花储备。用于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棉霉烂变质而发生的损失,不得减少国拨资金。对因不可抗力使储备棉受到损失的,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由承储单位逐级上报,经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核实后,予以核销,冲减国拨资金。
第六条 国家储备棉实行统一保险。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费从国家储备棉费用补贴中列支。
第七条 国拨资金与所需全部储备资金的差额由各承储单位根据国家储备棉花计划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国家储备棉花专项贷款。

第三章 利息和费用
第八条 用专项贷款储备的棉花利息补贴计息范围包括入库价、技改费、锯齿棉衣亏补贴、入库运杂费及有关税金。
第九条 国家储备棉入库价格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其他任何附加费用均不得计入入库价格。
第十条 用专项贷款储备的棉花利息补贴计息时间,异地储备以储备棉货款支付之日起,产地就地储备以储备棉入库之日起为准。用专项贷款储备的棉花利息补贴停息时间以储备棉出库货款结算时间为准。储备棉出库后两个月仍未结算货款的,停止计息。
第十一条 国家储备棉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国家储备棉费用主要指仓租费、倒垛费、苫垫费、保险费等。费用定额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担8元。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棉的银行贷款利息和费用由中央财政垫付补贴,采取按季预拨、分季清算、年终决算办法。
第十三条 拨款程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后,与财政部联合下拨给中华棉花总公司和省级棉麻主管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和省级棉麻主管公司收到款后要及时、足额转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储备棉的出、入库时间、数量、等级和价格,由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储备棉出库价格要加上中央财政垫付的利息和费用。
第十五条 储备棉出库时,发生的价差收入,经财政部审核后首先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垫付的利息和费用,其余部分主要增加棉花国拨资金,小部分留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作为国家投资,专项用于棉花储备库改造和与储备体系建设有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 国家储备棉出库后应归还中央财政垫付的利息和费用,在清算后一个月内,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集中足额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七条 储备棉出库发生价差支出,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批准后,冲减棉花国拨资金。
第十八条 用国拨资金储备的棉花出库结算后,及时归还专项储备借款,相应减少国家储备棉专项贷款,仍有节余的,在三个月内上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十九条 为确保国家储备棉的质量和完整,建立国家储备棉推陈储新制度。国家储备棉在3-5年的时间内要轮换出库。国家储备棉轮换出库、轮换入库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财政部根据储备棉储存时间、储存质量等情况共同确定,具体执行情况由供销总社按月通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没有入库计划或超计划储备的棉花,不得申请利息和费用补贴。没有出库计划自行动用储备棉的,除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外,还要扣回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对虚报冒领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的,除全额追回被冒领的利息、费用外,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财务报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要设置储备棉明细分类帐,分别按棉花批次、等级设立帐户,核算数量、单价、金额,汇总单位要有分地区的数字。
第二十二条 有国拨特准储备资金的,要设置“棉花特准储备资金明细分类帐”予以反映。国家储备棉贷款要立专户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要根据储备棉明细分类帐,按月编报《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按季编报《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季度申报表》(报表格式附后)。中华棉花总公司和各省级主管公司要在月、季后15天汇总上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要做到报送及时、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中华棉花总公司上报的《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要列分省数额。
第二十四条 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和费用实行分季清算、年终决算制度。每季后30天内,供销总社将汇总的全国国家储备棉季度报表报财政部,财政部予以清算,并预拨下一季度储备棉利息、费用。每年终了,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要对全年利息、费用支付、拨补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据此编报《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年度决算表》,并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支出实行就地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华棉花总公司承储的国家储备棉的监督管理。各储备库按月编报的《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报各地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汇总、盖章,然后上报财政部商贸司。中华棉花总公司上报的《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季度申报表》和《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年度决算表》由供销总社和财政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省级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承储国家储备棉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承储单位报送的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要严格把关,逐级审查,并由省(区、市)办事机构签章后上报财政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审查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中发现的问题,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可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如被审查单位对初步处理意见无异议,即对原报表和决算进行调整;否则,省(区、市)办事机构的意见和被审查单位的意见应一并上报,交由财政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裁决。

第七章 奖 罚
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会同财政部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承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储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一、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略)
二、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季度申报表(略)
三、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年度决算表(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

195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按照本院今年3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来文所说,陈阿宝仅是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询问另行结婚是否可以的问题,人民法院还不宜径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可告知陈阿宝在他们之间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时,不能与第三者另行结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皖政〔200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活跃农村经济、加强城乡交流、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仍然偏低,路网结构不完善,养护管理比较薄弱,发展不平衡,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一、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

2005年,基本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农村公路改造任务,实现乡乡通等级油路,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2万公里。开展“村村通油路(水泥路)”试点。加快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路、国家商品粮基地公路和旅游公路建设。
2006年,全面启动 “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建设。
至2010年,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5万公里。全省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水泥路)”目标,形成与国省道干线网相衔接、布局合理、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农村公路网。

二、科学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公路建设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区域干线公路网相衔接。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和行蓄洪区对外联系道路、江淮分水岭建设道路、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道路、国家商品粮基地道路建设统一起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计划)、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近后远、分层次推进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计划。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统一下达。

三、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渠道。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筹资的主体,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加大省补资金筹措力度。决定将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收入的60%、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的6%、公路(桥梁)资产经营权转让部分收益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对省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进行补助,其中县到乡公路每公里补助20—30万元,乡到行政村公路每公里补助10万元。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省补资金的融资。
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补助政策以及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其它资金投入政策,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加大申报工作力度,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十一五”规划。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支农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各市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大部分要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也可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同时,千方百计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尽量减少各种费用,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
积极探索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修路的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应政策。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出物出钱,增加农民负担。对农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修建农村公路的,可依法加以组织和引导,积极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实施工作。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尽量利用老路资源,在原有基础上改扩建,着重提高技术等级,增强晴雨通行能力,避免大改大调、大填大挖、多占耕地。要抓好示范性工程建设,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经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一是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全面推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决杜绝擅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是落实三级质量监督体系。在省交通厅质检部门的指导下,以各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为主体,各县质量监督人员参与配合,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三是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工程竣工后,项目审批部门要组织或委托市、县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评定,发现问题要追究责任。四是加强资金管理。财政、交通、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来之不易的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五是在公路建设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特别是通往景区、景点的乡村公路,在规划设计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建设好周边环境,公路设施要尽量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五、建立长效稳定的养护管理机制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省、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省和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能。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的管理职能。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有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形成“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制。
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逐步推行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组建养护企业,开放养护工程市场,推进养护市场化。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承包责任制,通过统筹建养、民养公助、自建自养等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村级公路的养护可以分包到行政村或承包给专业户。经村民同意,行政村可利用“一事一议”的形式筹措养护经费用于村级公路养护,也可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县级交通部门要对乡村公路养护予以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和工作协调,加强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严格执行《公路法》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乡规民约,坚决制止侵占和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保证农村公路发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加强和改善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公路建设是系统工程、战略任务、紧迫课题,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推进。省县乡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公路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努力在全省上下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