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2:1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4〕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联审制度,特制定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一、重大事项联审范围
  重大事项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重大事项审批责任单位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立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1、基建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建设委员会;
  3、商贸业项目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
  5、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的第一个受理窗口部门为责任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中心指定责任单位。


  三、重大事项联合办理程序
  1、各窗口受理的事项经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填写《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同时,联办责任单位应立即通知各相关单位窗口落实办理,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主办单位)窗口联办件预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交服务对象,一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一联存窗口。
  2、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责任单位向中心提出具体建议,并由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联审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会议纪要由联办责任单位负责起草。
  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上述1、2两条规定办理。


  四、联审会议
  1、联审会议由市长、主管副市长、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主持或委托中心主任主持。
  2、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参加对象由责任单位提出,经与中心商定后,由中心通知相关单位。
  3、联审会议要求。
   (1)责任单位要指导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中心业务协调科。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将联审资料送达相关单位窗口。
  (2)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本单位主管审批的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单位应在会上明确提出,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3)联审会议统一由中心组织安排,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集体踏勘;
  (4)联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中心领导签发。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有关窗口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办结。
  4、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各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中心业务协调科和责任单位。各窗口在“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后,视同联审会议研究通过,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5、联审会议涉及到的未进中心的单位,也应按此办法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由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的通知


建人教[2003]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4号),根据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队伍实际,我部制定了《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中央组织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对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计划,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三日

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

  为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和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以学习、研究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为重点,努力提高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建设事业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学以致用的原则。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把理论学习与研究解决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

  2、注重培训实效的原则。根据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及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改进培训方式和方法,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目标和要求

  目标:根据建设工作需要,结合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知识结构情况,大力开展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专题研究和法律法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觉悟高,具有开拓创新能力,适应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队伍。

  要求:新上任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要接受为期1个月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在职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题研究和法律法规培训,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二、培训形式和主要内容

  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主要有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专题研究、建设行政法规等三类。

  (一)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主要是进行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学习,使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更新知识结构,开阔视野。一般是短期脱产学习1个月左右,主要内容是: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

  (二)专题研究是根据建设工作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政策,组织国内外专家教授进行专题讲解并开展研讨交流,提高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业务能力。时间一般是七至十天,专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城乡规划、小城镇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

  (三)建设行政法规培训是为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四五”普法要求,对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进行以建设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三、培训任务和分工

  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培训管理体制。

  建设部负责制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知识与能力标准,制定计划并负责组织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会城市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副职的培训和地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干部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每年组织四至五期领导干部专题研修班,每年200人左右;每年组织六至八期领导干部专业理论知识培训班,每年培训250人左右,分别由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大学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及建设部干部学院负责实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建设行政法规培训按照四五普法要求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地市及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其它各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以上任务及分工,在2005年底以前,建设系统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普遍培训一次。

  四、组织领导与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全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年度培训计划由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学习型、实干型、创新型的建设行政领导干部队伍,道德要抓好教育培训工作。要实行培训目标管理,把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实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和办班申报审批制度

  全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要纳入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要向建设部报送本地区建设行政领导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和上一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各培训机构要举办全国性或跨省区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班,须报建设部备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需要调训的培训班要按规定报组织部门批准实施。要严格按照加强领导干部培训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培训经费的测算,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培训基地是搞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部重点抓好建设部干部学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和重庆大学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的建设。各省要充分发挥各地高等学校、培训中心等单位的学科和师资优势,搞好培训基地建设。要采取措施改善基地办学条件和服务设施,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办学质量。

  (四)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质量是决定培训成效的重要方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聘请有经验、水平高、讲课效果好的专家和领导作为授课教师。建立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师资库。根据工作需要,建设部举办师资培训班,为各地培训师资,或根据各地需求协调选派教师。

  要统一编写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教材和辅导材料,并不断进行修订,补充新知识。适当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网上电子课件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树立精品意识,确保教材质量。

  (五)采取境内培训和境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建设部将积极争取国(境)外培训项目,采取境内培训和境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阔建设系统领导干部的视野,吸收、借鉴国(境)外有益的管理经验。

建设部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2003—2005年培训计划

项目
类别
序号 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 每期培训人数 时间 学时 承办单位 备注




班 1 城乡规划宏观调控研修班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副职 40人 2003-2005年 40 建设部干部学院 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举办4-5期专题研修班
2 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企业改革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3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住房保障体系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4 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与公用事业单位改革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5 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6 建设行业热点重点问题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专业理论知识培训班 1 城乡规划理论培训班 地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干部 40人 2003-2005年 176 同济大学、重庆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干部培训中心 每年每个项目举办1-2期
2 建设管理理论培训班 40人 2003-2005年 176
3 住宅与房地产理论培训班 40人 2003-2005年 176
4 城市建设理论培训班 40人 2003-2005年 176



卫生部贯彻《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贯彻《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1994年11月8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部机关、京内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这次增加离退费的范围:卫生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也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已预增发的离退休费部分,这次本着长退短补的原则理顺。执行时间仍为1993年10月1日。
三、享受全项司局级待遇的,增加离退休费时按副司局级对待。
四、享受全项处级待遇的,增加离退休费时按副处级对待。
五、享受单项待遇的,这次不与增加离退休费挂钩,仍按原职务对待。
六、工人增加退休费和无职务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可参照有关办法办理。
七、离退休后,所在单位机构级别提高的或工资待遇上提高的单位,仍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增加离退休费。
八、军人转业的师、团、营级离退休干部,高职低任的按原军队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九、在职时担任的高、低职务多次交替,离退休时任较低职务的,原则上按离退休时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原经组织批准保留高职务待遇的,应按高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十、出国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1993年9月30日仍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这次也按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一、1993年10月1日至本单位实施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前死亡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补发到死亡之月。
十二、这次增加离退休费,请各单位加强领导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向离退休老同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199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