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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时间:2024-07-07 01:1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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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国务院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订、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 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 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设资金中垫付,然后由上级
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与合同纠纷仲裁,按国务院有关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或全民所有制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均按本条例执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 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自1987年8月15日我部发出《关于清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通知》后,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对该类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登记、整顿、复查,并根据我部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合格的货运代理企业核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为加
强行业管理和方便货主择优选择货运代理人,特此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和银行协助对该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全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注:编号首位数字是省、市序号;尾数是省、市内企业的序号)

编号 企业名称
01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0102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0103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
0104 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
0105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
010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兼营)
0107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兼营)
0108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兼营)
0109 蓝天汽车运输公司
0110 中化国际仓储运输有限公司
0111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万迅快递公司
0112 中国国际展览运输公司
0113 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
011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0115 北京市海运公司
0116 北京中辉空运服务有限公司
0117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北京公司
0118 华辉国际工程服务公司
0119 中国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0120 北京海龙进出口服务公司
0121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北京分公司(兼营)
0122 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兼营)
0123 北京邮政速递公司
0124 鸿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0125 华力空运有限公司
02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分公司
02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兼营)
0203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兼营)
0204 天津市联运服务公司
0205 渤海外贸联合服务公司
0206 津华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0207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0208 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02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塘沽公司
0210 天富货代有限公司
0211 天津海运公司(兼营)
0212 天津天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0213 天峰商品整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0214 华贸服务公司天津分公司
0215 河北省燕山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0216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兼营)
03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0302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河北公司
03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030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兼营)
04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05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05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二连分公司
05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满洲里分公司
06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06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口公司
06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丹东公司
06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大连分公司
0605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0606 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
060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大连分公司(兼营)
06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沈阳分公司
06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辽宁分公司锦州公司

0610 大连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0611 大连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开发区联合公司
061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丹东分公司(兼营)
0613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兼营)
061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营口分公司(兼营)
0615 辽宁省外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07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07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图们分公司
07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公司
08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08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绥芬河分公司
08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08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河支公司
08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佳木斯支公司
08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江支公司
0807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黑龙江公司
09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0902 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
0903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904 华贸服务公司
0905 上海联集挂衣服务有限公司
0906 上海市速递服务公司
0907 上海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09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金陵公司
09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钱塘公司
0910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上海分公司(兼营)
0911 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
0912 上海华安实业有限公司
0913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兼营)
091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仓储分公司
0915 华辉国际工程服务公司上海分公司
0916 上海陆海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0917 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918 上海东方航空快件服务公司
0919 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0920 上海威得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0921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兼营)
0922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923 北京中辉国际航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10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10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南京公司
10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镇江公司
10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南通公司
10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苏州支公司
10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无锡支公司
10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常州支公司
10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扬州支公司
10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支公司
101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徐州支公司
101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淮阴支公司
1013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兼营)
101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镇江分公司(兼营)
1015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南通分公司(兼营)
101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南京分公司(兼营)

11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11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1103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杭州公司
11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南通公司
11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温州公司
11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海门公司
11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舟山公司
11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嘉兴支公司
11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台州支公司
11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金华支公司
1111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温州分公司(兼营)
111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海门分公司(兼营)
1113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舟山分公司(兼营)
111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宁波分公司(兼营)
1115 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12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12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芜湖分公司(兼营)
12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黄山支公司
12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芜湖公司
12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庆公司
12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马鞍山公司
1207 安徽省阜阳外贸储运公司
1208 安徽省蚌埠市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公司
13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13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泉州支公司
13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厦门分公司
1304 华辉国际工程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
1305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兼营)
1306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130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漳州分公司(兼营)
1308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厦门分公司(兼营)
1309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福州分公司(兼营)
13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分公司莆田支公司
131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宁德支公司
131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分公司漳州支公司
1313 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1314 厦门特贸国际货物运输公司
14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14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九江公司
15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1502 青岛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15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支公司
15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威海支公司
15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青岛市公司
150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青岛分公司(兼营)
150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烟台分公司(兼营)
1508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1509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青岛公司(兼营)
15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临沂支公司
151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南支公司
151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潍坊支公司
151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淄博支公司
1514 山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16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1602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河南公司
17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17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武汉分公司(兼营)
17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武汉分公司
1704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1705 湖北南洋空运有限公司
18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南省(集团)公司
19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19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黄埔公司
19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公司
19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汕头公司
19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湛江公司
19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肇庆支公司
19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深圳分公司
1909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广东公司

1910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1911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仓储运输公司
1912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1913 广州远洋储运公司
1914 珠成海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915 中辉国际运输服务公司
191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1917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储运公司
1918 广州外贸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1919 珠江货柜运输中心
192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江门支公司
192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珠海公司
192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山支公司
192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顺德支公司
192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兼营)
1925 广州国际货运公司
192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湛江分公司(兼营)
192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汕头分公司(兼营)
1928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湛江公司(兼营)
1929 汕头经济特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1930 港澳(华利)合作运输服务公司
1931 中嘉运输包装服务(国际)有限公司
1932 白云新华(广州)航空货运服务公司
1933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兼营)
1934 广东省港澳货运信托公司
1935 广州越秀仓储运输公司
1936 番禺外贸运输公司
1937 广州市商业对外储运公司
1938 广州速递公司
1939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940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通货运有限公司
1941 广州新塘港长兴船务有限公司
194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蛇口分公司(兼营)
1943 深圳市蛇口货物联运有限公司
1944 深圳大洋海运有限公司
1945 蛇口万通货运代理公司
1946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深圳联合公司仓储运输公司
1947 深圳对外贸易(集团)进出口联运公司
1948 深圳怡寿国际运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949 深圳凯程国际货运空运有限公司
1950 深圳金秀国际仓运有限公司
1951 深圳迅捷联运服务有限公司
1952 深圳金利国际联运公司
1953 招商驳船运输(蛇口)有限公司(兼营)
1954 深圳远达航运企业公司(兼营)
195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海南分公司
195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海南分公司(兼营)
1957 金海国际储运工贸公司
1958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1959 蛇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1960 南丰货运有限公司
1961 广州民航国际快递运输中心
1962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广州)总代理公司
1963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深圳)总代理公司
1964 深圳特区华侨城汽车运输公司

20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防城分公司(兼营)
20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北海公司
20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梧州公司
20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支公司
20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贵港公司
20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公司
20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地区支公司
2009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北海分公司(兼营)
20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防城公司
21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21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重庆分公司
2103 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210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兼营)
2105 成都市外贸储运包装公司
22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贵州分公司
23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2302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云南分公司(兼营)
2401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25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25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西安分公司
26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27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28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宁夏分公司
29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29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吐尔尕特分公司
29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



1991年12月5日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与金钱债权、特定物的交付存在较大的不同,所采用的强制措施也各不相同。后者比较常见的有拘留、罚款、扣划、查封等,行为请求权在执行措施上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造成特别是在部分案件执行上,各级法院在使用强制执行措施时差异较大。

一、行为请求权强制执行的概念及分类

行为请求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力。行为请求权强制执行是指,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依据享有得请求债务人(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执行机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上述权力发生实现的效果。由于行为请求权的内容是单纯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故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分为作为请求权强制执行和不作为请求权强制执行两种。例如,申请执行恢复原状、修缮房屋、赔礼道歉等就是这里所指的作为请求权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停止侵害等就属于不作为请求权强制执行。

二、我国现行法律允许的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请求权的执行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等。基本上有以下几种措施。

1.间接执行。由于行为请求权不具有直接执行性,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规定对只能由被执行人亲自完成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通过间接方式对被执行人施压,迫使被执行人实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指定行为。另外一种情形则是再次教育,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经教育,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替代执行。在具体的案件中,针对不同行为请求内容不同,又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由执行法院以一定的方式替代被执行人履行行为,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费用。例如,被执行人有使房屋恢复原状的法律义务,一旦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应机构鉴定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种,在侵权行为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道歉或消除影响的案件,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的名义草拟道歉声明、情况说明或者由受害人草拟、经法院审定,并公布于特定场合或者媒体,又或者是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赔礼道歉的判决,法院会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相关费用的做法。

3.赔偿执行。在不可代替行为请求权案件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代替被执行人不履行行为的义务。另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为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对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三、现行行为请求权强制执行措施存在的缺陷

1.规定过于原则化和笼统化。上述三种强制执行措施都只是对原则问题进行规定,特别是间接执行方式,它对任何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具体操作中往往很难把握。而且针对具体案件类型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严重缺失,致使实践中无章可循。

2.间接执行方式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可能。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任何下位法都不得超越上位法。在间接执行时,强迫被执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行为是否存在对其人格尊严产生侵害的情形?另外判决赔礼道歉等行为时,其目的在于保护申请人的人格权益,虽说间接执行方式是能达到立法目的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它使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受到过分严厉的限制。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能存在经济制裁或人身自由的限制,这与其所欲达到的保护申请人的人格权益的目的相比,不成比例。加之如果执行依据存在错误,被执行人受到人身自由限制后,将造成严重后果。

3.部分代替执行存在缺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作出的解答:“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看上去这种代替执行的方式可取,但实际上这样做显然没有达到相当于赔礼道歉的效果,因为赔礼道歉乃是通过道歉的言语或者行动来直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另外,在采用以被执行人名义发布道歉声明等形式的代替执行上,同样存在违背宪法原则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的许宗力教授认为,此种做法仍然给被执行人造成公开屈辱,并且,违反被执行人的意思而以其名义登载道歉启事,侵犯了其姓名权,构成某种意义上的伪造文书。

4.赔偿执行存在的缺陷。在执行赔礼道歉等侵权行为案件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行为,如果执行法院以金钱赔偿来执行,又存在实体法上的问题,抚慰金的金额应该是多少,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法官没有实体上确认的权力,执行法官如果确认则可能造成被执行人不服,引起信访等问题。如果另行起诉,又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使受理,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重复浪费。另外,由于金钱赔偿的数额远远小于登报等方式所花费的金额,可能会造成被执行人认为赔偿更“省钱”的不当激励而不愿自动履行义务,致使立法初衷受到挑衅。

四、行为请求权强制执行措施的建议

针对以上可能存在的问题,笔者在行为请求权强制执行措施上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审执对接机制,赋予法官附停止条件的判决权。在侵权行为中,单纯判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行为,致使执行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因此,在案件审判时,从立法上赋予法官可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为义务,否则将承担具体金额的抚慰金的权力,这样不但执行过程便于操作,也减少当事人另诉的麻烦。从宪法角度来看,这种附停止条件的判决在执行中不会存在对被执行人权益过大损害问题。

2.丰富执行措施。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申请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公布判决内容、刊登道歉声明等都存在各种缺陷。采用间接执行的方式,一旦执行依据出现错误,往往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在原有的方式上可采取折中的办法,即发表谴责申明。它可以由申请人代写、执行法院审批的模式进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从宪法角度看,因谴责申明不需要被执行人落款,不存在侵犯姓名权的嫌疑,同时,这种谴责申明避免因为执行依据的错误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