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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9:5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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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1996年1月1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2):
随着世界各国银行实务、法律等方面的发展,托收业务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国际商会组织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托收统一规则》进行修订,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实施。
近年来,我国采用托收方式办理国际结算的比重越来越大,国内各种公司、企业经济成分多样化的发展,亦使托收业务中各种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从而也就加大了银行在叙办托收业务中的责任与风险。为使各级行在依照《托收统一规则》办理托收业务时口径统一,步调一致,总行制定了《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现下发各分行(详见附件一)。
有关凭证格式的调整,总行国际业务部将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内容调整“COLLECTIONINSTRUCTION”,由总行总务部统一印刷并下发各分行。在新格式正式下发前,仍使用原有格式,但需在原有格式中将(URC NO.322)改为(URC NO.522),待新格式到后立即启用。各省行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该凭证全辖用量报总行总务部(物资供应处)。
此文附件二为客户委托我行办理托收业务的《托收委托书》样本,省辖行根据样本统一印制,自行决定启用时间。《托收委托书》中的有关说明,详见附件三。
本掌握原则请国内各级行遵照执行;海外分行可根据当地同业习惯、法律规定,结合本掌握原则参考执行。
附:一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
一、我行作为寄单行(托收行)时:
1.必须依《托收统一规则522》行事。
2.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有委托人的“托收委托书”。
3.应核对委托人所交单据与“托收委托书”中列明的单据表面是否相符。
4.委托人对“托收委托书”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
5.我行无义务审核托收单据,仅凭载有“依据《托收统一规则522》”行事的“托收委托书”发出托收指示。
6.须在托收指示中明确注明“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及规则所要求的相关内容,且明确和完整。
7.原则上应委托我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办理托收业务。委托人提供的代收行为非代理行时,我行视其为提示行,并要在托收指示中列明。
8.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列明交单、付款方式及路径。
9.应在托收指示中详细准确地列明所寄单据的种类及份数。
10.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付款人采取任何行动的确切期限。
11.应劝阻委托人对凭付款交单的托收指示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12.应建议委托人在未经代收行事先同意情况下不要将货物直接运交该银行,也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
13.原则上不要求代收行对货物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
14.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原则上不要求代收行在发生不付款或不承兑时作出拒绝证书。
二、我行作为代收行时:
1.必须依《托收统一规则522》行事。
2.对寄单行注明“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的托收业务,如选择不办理,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传或SWIFT形式通知寄单行,并向其收取由此而引起的我行费用开支。
3.对寄单行未注明“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的托收业务有选择办理或不办理的自由。如选择不办理,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传或SWIFT形式通知寄单行,并向其收取由此而引起的我行费用开支。
4.原则上不接受出票人直接寄来的单据。
5.除非托收指示中有政治上我国不接受的条款,我行一般不拒绝办理托收业务。
6.只按托收指示中的条款和统一规则行事,不得自行更改;对于不明确的托收指示,应联系寄单行予以澄清。
7.对于付款人地址不全或有误的托收指示,应立即联系寄单行,请其提供详细正确的地址,同时也应尽力查找。
8.对寄单行指定提示行的或付款人要求将单据转给某提示行的,我行应予照办;同时我行亦可自行选择提示行。以上情况,我行在向提示行寄单时,应在托收指示中说明只有收妥我行费用后方可放单及/或缮制收费通知。
9.收到寄单行的托收单据后,应缮制进口代收通知书,联同副本单据(如有可能)在3个工作日内提示给付款人,请其在寄单行注明的确切期限内付款或承兑。如在此期限内未付款或承兑,我行应电告寄单行,并等候进一步指示。
10.对未列明是凭付款或承兑交单的单据,只凭付款交单。
11.原则上不对货物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
12.收到寄单行的托收单据后,应仔细审查单据的种类及份数是否与托收指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即电告寄单行,同时提醒付款人注意。
13.除非另有约定,不得将款项付给第三方,而只能付给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14.原则上不接收办理拒绝证书。
15.在付款人不付款或不承兑时,应立即电告指示方,并持单听候其进一步指示,若60天内未收到新指示,如可能应告知付款人,而后将单据退回指示方。
附:二 托收委托书
中国银行 分行: 交单日: 年 月 日
今送上我公司委托贵行向我国外客户 ------------------------------
办理出口托收一笔。详情如下。该托 |代收行: |
收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惯例(522) | |
| |
------------------------------
------------------------------ ------------------------------
|出票人: | |付款人: |
| | | |
| | | |
------------------------------ ------------------------------
--------------------------------------------------------------------------
|〔 〕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无偿交单 |期限/到期日: |
|--------------------------------------------------|------------------|
|发票号: |金额: |
--------------------------------------------------------------------------
单据:
----------------------------------------------------------------------------------
|种类|汇票|发票|提单|空票|陆运收据|保单|箱单|重量证|产地证|FORMA|
|----|----|----|----|----|--------|----|----|------|------|----------|
|份数| | | | | | | | | | |
----------------------------------------------------------------------------------
附言:
1.收妥货款请入--------------帐户。
2.代理出口。附协议--------------份。
3.运/保费收据--------------份。
4.出口核销单编号:--------------。
5.贷款编号:--------------。
6.还贷金额:--------------。
7.贷款帐号:--------------。
8.其他--------------。
附件:《托收委托书》填写说明
《托收委托书》中代收行一栏:
1.委托人可空白不填,由我行选择;
2.委托人提供的银行,如为我海外联行或代理行,我行可将单据径寄该行;
3.委托人提供的银行与我行无代理关系,我行再选择一家代理行或联行作为代收行,而委托人提供的银行作为提示行打在我行的托收面函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DA/T41-2008,以下简称《规则》)已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并将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为使《规则》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规则》转发至本辖区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同时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规则》文本公布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上,各单位可直接下载使用。


附件: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 41—2008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Specifications for filing of original geological data








2008-06-20发布 2008-09-01实施
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昌昊、卜小平、茹湘兰、张翠光、黄冰、陈培章、王黔驹、赵小平、王继红。


引 言
原始地质资料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信息资源。为实现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GB/T 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有关地质勘查(察)规范要求,结合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始地质资料的归档范围,卷内文件分类、编号、编目和立卷归档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的立卷归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821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原始地质资料 original geological data
在进行地质工作时直接形成或采集的,反映地质现象或地质体的,以各种载体类型存在的原始记录、中间性解译资料、最终地质工作成果原稿等。
3.2
地质档案 geological archives
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原始地质资料。
3.3
电子文件 electronic records
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3.4
立卷归档 filing
根据原始地质资料形成规律和特点,按有关要求收集齐全,系统整理,组成案卷,移交地质档案部门统一管理的过程。
3.5
案卷 file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3.6
件 piece
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正文、表册、附件、图册等一册(本)文件为一件;以能独立有效使用的电子文件(夹)为一件,数据库或软件文件夹为一件。
4 归档范围与分类
4.1 归档范围
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地质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4.2 分类原则
4.2.1 根据原始地质资料的形成规律、形式特征和内在联系,案卷内的原始地质资料划分为10类。
4.2.2 每一件原始地质资料按有机联系只能归入其中一类,不应增设类别。
4.3 类别
4.3.1 成果底稿、底图类(代字/代号:底/D)
成果报告(包括正文、附图、附表、附件、数据库和软件、审批文件等)的最终稿。
4.3.2 测绘资料类(代字/代号:测/C)
测绘设计、观测记录、计算资料、测绘成果,相关验收文据等。
4.3.3 野外地质观察类(代字/代号:观/G)
野外地质调查图件、观测记录、照片及底片、工作总结(小结),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4.3.4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代字/代号:探/T)
地质工作中的钻探(井)、坑探、槽探等地质工程资料,各类野外试验资料,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4.3.5 采样测试鉴定类(代字/代号:样/Y)
各类样品的采样记录、测试成果及相应的总结报告、质量检查记录等。
4.3.6 试油、试采、采油类(代字/代号:试/S)
油气勘探与开发中试油、试采、采油形成的各种资料。
4.3.7 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代字/代号:录/L)
各种仪器记录形成的,以图纸、照像图纸和底片、磁盘(带)等介质保存的原始数据;各类地质长期监(观)测点的位置图、观测记录、动态曲线等材料;相关质量检查记录。
4.3.8 航遥影像类(代字/代号:像/X)
遥感、航空摄影测量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或像片资料。
4.3.9 中间性综合资料类 (代字/代号:综/Z)
室内整理、数据处理形成的中间性成果及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4.3.10 技术管理文件类(代字/代号:文/W)
立项文件、设计书、指示性文件、重要技术措施材料、质量体系运行的相关文件、申报奖励材料等。
5 编号与编目
5.1 编号
案卷内的原始地质资料以件为单位编制档号,类目编排顺序见附录A。
档号由案卷号、卷内类别代号、件号组成。
案卷号:立卷归档时由地质档案部门赋予案卷的代码。
类别号:用4.3中的类别代号表示。
件号:类内以件为单位,从1开始编流水号,一件一号,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4位的前面填充“0”。
档号结构:案卷号+类别号+件号。
示例:
档号12345D0033中,12345为案卷号;D为卷内类别代号,代表成果底稿底图类;0033为件号。
5.2 编目
每一案卷应建立卷内文件目录及备考表。卷内文件目录包括卷内目录封面、目录索引表、文件目录和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等,格式参见附录B。备考表格式参见附录C。
案卷内原始地质资料按附录A的类目编排顺序在目录中登记。
6 立卷归档要求
6.1 立卷归档基本要求
6.1.1 归档的原始地质资料要齐全成套,每件内容要素构成应完整并符合地质工作规范要求,责任签署完备,应反映一项地质工作的全过程。
6.1.2 中途停止或阶段性完成的地质工作,也应按本标准要求立卷归档,并在备考表中注明工作中断的原因和原始地质资料可供利用的程度。
6.1.3 合作开展的地质工作,由主要承担方(或合同约定一方)负责该地质工作原始地质资料的立卷归档。协作方应将需归档的原始地质资料送交归档责任方归档,以保持其完整性。
6.1.4 收集的地质资料已为地质工作所利用,并转化为该地质工作原始地质资料的,应立卷归档。
6.1.5 原始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由原始地质资料形成单位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并标注。
6.1.6 原始地质资料的格式及规格大小应符合有关地质工作规范和归档保存要求。原始地质资料应字迹工整醒目,图面清晰美观。
6.1.7 每一案卷内地质档案文件目录放在首位,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及备考表不编件号。
6.1.8 地质工作结束(包括中止)后3个月内完成立卷工作,并向地质档案部门移交。地质档案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发给原始地质资料归档合格凭证。
6.2 纸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一般要求
6.2.1 报告正文、附件的幅面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幅面纸,附图册和附表册幅面可为A4、A3幅面纸,大幅软质图件应按国际标准A4(297mm×210mm)或国家通用16开型(260mm×185mm)折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责任栏(图签)朝外。不宜折叠的图件应平放或卷放,并可加图袋(筒)等档案装具。
6.2.2 成册(本)的原始地质资料应有封面、扉页、目录页及页码等,扉页应包含题名、责任人及完成时间等。装订不应使用易锈蚀及易老化的材料。单册厚度一般不宜超过20mm。
6.2.3 图件的右下角应有图签,图签内容包括题名、图号、顺序号、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多拼的图件,在最后一张图的右下角应有图签,其余各张图可仅附图名、图号及顺序号;顺序号应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排列。
6.2.4 立卷归档的照片应有文字说明,每张底片的编号要与照片一致,应符合GB/T 11821的规定。
6.2.5 野外记录应使用适于野外记录并利于长期保存的书写材料。对点号、岩层产状、地层代号、厚度、长度、面积、体积、坐标等重要数据,重要地质现象素描图及其他主要图件均应着墨。
6.2.6 原始地质资料应选用利于长期保存的优质载体(纸张、胶片等)。字迹材料要着墨牢固,不应使用圆珠笔、彩色笔等易褪笔迹的材料书写。要求书写工整,符号清晰,着色符合规范标准。
6.2.7 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材料和图件在不受工程作业主要技术装备软、硬件环境限制的情况下,应首选激光打印机输出或印制效果比其更利于长期保存的设备输出,不宜使用色带式打印机、水性墨打印机和热敏打印机。
6.2.8 每一件原始地质资料应在右上角加盖档号章,图件在责任栏(图签)附近加盖档号章。
6.2.9 案卷封面式样、案卷脊背式样、档号章式样、装具式样及原始地质资料页号编制可参照 GB/T 11822有关规定。
6.3 电子文件立卷归档一般要求
6.3.1 电子文件的数据组织形式,应根据资料类别、数据成果特点、成果单元构成形式或参考利用方式而定,以方便地质档案管理和利用。
6.3.2 参考附录A中的归档类目组织文件,拟定名称,建立文件夹,将电子文件存入文件夹中。
a) 每一项地质工作的电子文档以一个独立的子目录(一级子目录)置于根目录下,子目录名即为该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档案的案卷号,该份电子文档的所有电子文件均置于此子目录下。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及备考表放在一级子目录下;
b) 在一级子目录下按卷内类别建立二级子目录,分别用于直接存放该份电子文档相应类别所有的电子文件,二级子目录名为案卷号+类别代号;
c) 如果二级子目录下需建三级子目录,在二级子目录下应按照每一文件一个子目录的原则再建立若干个三级子目录,每一个子目录的名字与该件所对应的档号相同,它们将分别用于存放该文件及其运行时所必须的相关文件(如二次开发软件、系统库、字库和文件等),且这些相关文件应存放在一个独立的文件夹中。如果各件电子文件是用同一工具软件形成的,运行时所必须的相关文件相同,则可以将这些相关文件以一个独立文件夹的形式直接放在该子目录下,但此时应在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中给予说明;
d) 如果三级子目录下还需再建立其他的子目录,那么创建后应在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6.3.3 同一案卷(或类目)的数据应存储在一张光盘(磁带、磁盘等)内。若一张光盘(磁带、磁盘等)空间不够,可存储在多张光盘(磁带、磁盘等)上。
6.3.4 存储电子文件应采用利于长期保存的高质量载体,可参照GB/T 18894有关规定。本标准推荐采用的载体为只读光盘,不应使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
6.3.5 归档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无划痕、斑点、霉变、变形等损伤,应能在通用读取设备上正确读取且不携带病毒。
6.3.6 电子文件所提供的信息应齐全、完整、准确。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如果加密,应将密钥同时归档。电子文件不宜压缩存储。
6.3.7 电子文件格式应采用通用标准格式,便于数据交换和共享,具体可参照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相关规定。
6.3.8 电子文件应附有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及备考表,并打印纸质文件以备查阅。
6.3.9 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上应附有外标签,标签内应填写地质档案案卷号、载体号、题名、写入数据的日期等。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原始地质资料归档类目

A.1 成果底稿、底图类(代字/代号:底/D)
A.1.1 成果报告正文。
A.1.2 成果报告评审、验收和审查时所形成的文件。
A.1.3 成果报告附图(按附图目录顺序依次排列)。
A.1.4 成果报告附表。
A.1.5 成果报告附件。
A.1.6 成果报告中以数据库建设或系统开发为主体工作内容而形成的各类数据库、软件等。
A.1.7 成果报告中所包含的各种音频、视频文件等。
A.1.8 成果报告中上述以外的其他文件。
A.2 测绘资料类(代字/代号:测/C)
A.2.1 测绘工作技术报告或总结、报表、附图(册)等。
A.2.2 测绘成果:包括各种测量手段形成的测量成果、各种比例尺的测量图等。
A.2.3 各类地质观测点、监测点,孔、坑、槽、硐等勘探工程点的三维坐标测量成果,勘探剖面起止坐标等材料。
A.2.4 原始记录:包括用各种测绘手段(航测、卫星定位测量、地面测量等)产生的原始记录、数据等。
A.2.5 计算资料:原始记录经整理与处理形成的资料。
A.2.6 测绘报告的标书、任务书、合同书、委托书,测绘设计书及审批意见书,测量成果的验收、评审文据等。
A.3 野外地质观察类 (代字/代号:观/G)
A.3.1 野外地质工作总结(小结)、专项调查报告及其图件等。
A.3.2 野外地质工作手图、实际材料图、野外实测各类剖面图、地层柱状图及其说明等。
A.3.3 野外地质工作记录和计算的有关材料,野外与室内点号对照表等。
A.3.4 野外地质照片、底片、素描图及其数码影像记录等。
A.3.5 地质观测(调查)质量检查记录等。
A.4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 (代字/代号:探/T)
A.4.1 钻探(井)资料。
A.4.2 坑探资料。
A.4.3 槽探资料。
A.4.4 其他地质工程资料。
A.4.5 野外试验资料。
A.5 采样测试鉴定类(代字/代号:样/Y)
A.5.1 采样记录、采样位置图等。
A.5.2 样品登记簿、送样清单等。
A.5.3 分析鉴定、试验、测试报告及其数据表、计算表、统计表、曲线图、照片、底片等。
A.5.4 内外检报告等。
A.6 试油、试采、采油类 (代字/代号:试/S)
A.6.1 试油(气)井交接资料。
A.6.2 试油(气)班报、地质日报、地质月报。
A.6.3 油(气)井测试、试采及采油所取得的各种数据、曲线、表、卡等记录。
A.6.4 注水井所取得的各种数据、曲线、表、卡等记录。
A.6.5 试油日志。
A.6.6 射(补)孔记录、检查。
A.6.7 修井记录。
A.6.8 酸化、压裂原始记录。
A.6.9 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A.7 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代字/代号:录/L)
A.7.1 地震、重力、电法、磁法、测井等各种仪器形成的记录图纸,仪器形成的照相图纸及底版,仪器测点(剖面)磁带(盘)记录,仪器野外实时处理的各参数(曲线)的磁带(盘)记录和仪器装置参数试验原始记录。
A.7.2 长期观(监)测点的分布位置图,长期动态观测的原始记录、年报表、汇总表、动态曲线、素描图等和气象、水文、地震、工程活动等长期监测的资料。
A.7.3 其他各种长期记录的原始资料、数据等。
A.7.4 监测年报、阶段性报告、专题性报告、质量检查记录等。
A.8 航遥影像类(代字/代号:像/X)
A.8.1 航片索引图、卫星照片、摄影底片登记簿、摄影资料鉴定表等。
A.8.2 镶辑复照底片、摄影底片。
A.8.3 航测外业调绘片、航测控制片。
A.8.4 测图像片、内业加密涤纶片等。
A.8.5 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A.9 中间性综合资料类 (代字/代号:综/Z)
A.9.1 资料整理、数据处理和解释推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数据体、图件和表、卡等(如物探工作中的速度谱、时间剖面、时深转换及其他特殊处理剖面,绘图照像,化探工作中的计算机处理成果资料,遥感解译资料等)。
A.9.2 成果报告未附的各种综合图件等。
A.9.3 未列入成果报告的专题研究报告及其图件或论文等。
A.9.4 技术阶段小结、总结,技术专报等。
A.10 技术管理文件类(代字/代号:文/W)
A.10.1 立项材料,矿权相关文件,确认、备案文件等。
A.10.2 设计材料。
A.10.3 质量检查、控制文件,野外验收文件,原始地质资料验收合格凭证等。
A.10.4 有关经济文件。
A.10.5 请示、批复、指示文件,专业会议、技术考察与交流所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等。
A.10.6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等相关材料。
A.10.7 有关说明。
A.10.8 申报奖励、获奖证书、推广应用等材料。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地质档案文件目录格式
本附录给出了地质档案文件目录的格式:
图B.1 封面格式(封面)
表B.1 目录索引表(续页)
表B.2 文件目录(续页)
表B.3 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续页)


案卷号:


地 质 档 案 文 件 目 录



案卷题名:

工作单位:

工作时间:

归档日期:


图B.1 封面格式(封面)

表B.1 目 录 索 引 表(续页)
案卷号:
类 别 代字/代号 纸 介 质 电 子 文 件 文件目录登记起始页码 备 注
件数 盒(袋)号 件数 盘(盒)号
成果底稿、底图类 底/D
测绘资料类 测/C
野外地质观察类 观/G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 探/T
采样测试鉴定类 样/Y
试油、试采、采油类 试/S
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 录/L
航遥影像类 像/X
中间性综合资料类 综/Z
技术管理文件类 文/W
合 计

表B.2 文 件 目 录(续页)
案卷号:    共 页  第 页
序号 类别代字 件号 文 件 题 名 单位 数量 密级 载体形式 纸介质盒(袋)号 电磁载体编号 文件字节数(Mb) 备 注











注:“载体形式”项中纸介质填“Z”,电磁介质填“D”,纸介质和电磁介质填“ZD”

表B.3 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续页)
1.工作环境(1)硬件环境:内容包括主机类型、CPU频率及型号、存储器容量要求、内存配置要求、显示适配器要求、外设主要输出设备及型号说明。(2)软件环境:包括操作系统及其版本说明、应用平台、软件名称及版本说明、特殊软件及配置的必要说明。2.有关说明电子文件加密情况,其他有关说明等。

地质档案文件目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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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READ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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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备考表
案卷号:       
本档案共分_______类。归档原始地质资料总数 ________ 件,其中纸介质文件_______件,电子文件_______件,既有纸介质又有电磁介质文件_______件。分装_____盒(袋);磁盘(带)______张(盒),光盘______张,容量 ______Mb。随同移交资料:目录_______ 本_______页。
本档案立卷情况,齐全程度,缺失资料及其原因,遗留问题及其他需说明事项:立卷人:地质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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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单填写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我国对麻醉药品管理和精神药品管制
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第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简介

一、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定义及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7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这个定义是我国对“药品”的法律性定义,它说明了药品是人们用以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物质,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公共卫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药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少数不法分子基于药品作为商品的特性,制造销售伪劣药品以牟取暴利。每年全国各地都要查处一些违法制造销售伪劣药品的案件正说明了这一点。药品是商品,但是它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它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国家对药品实施严格的管理1984年9月20日国家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并于198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心,也标志着我国对药品的管理进入法制化的阶段。
在国务院发布的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义如下: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1996年1月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入118种药品。在这个目录中,就有我们比较熟悉的麻醉药品如海洛因、吗啡、鸦片、大麻、可卡因、美沙酮、二氢埃托啡、度冷丁等。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1996年1月卫生部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入119种精神药品。其中第一类47种,第二类72种。我们比较熟悉的药品如咖啡因、安钠咖、去氧麻黄碱(即冰毒)就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巴比妥、安定、三唑仑等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
为了更加准确地定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减少歧义,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条例》对之进行了重新定义:“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目录共包括121个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有可待因、罂粟壳、阿片、吗啡等21个品种。精神药品目录共包括130个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有52种,三唑仑、司可巴比妥、氯胺酮等6种系我国生产及使用;第二类
精神药品有77种,异戊巴比妥、咖啡因、去甲伪麻黄碱等4种系我国生产及使用。

二、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严格管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涉毒人员滥用药物的范围已由单一的海洛因滥用转变为多药滥用的模式,在渐趋严重的多药滥用现象中,被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滥用现象日益增多。日前,据北京市药物滥用监测站提供的一份2005年滥用药物现况的横断面调查显示:曲马多滥用率最高,占千余名调查对象中总人数的21.6%;同时,监测站的常规监测显示:新增药物滥用者中,年龄在20岁以下的药物滥用者比例高达9.8%。据专家介绍,由于滥用药物中涉及的这些精神麻醉类药品多数具有中枢抑制作用,易产生毒性协同,加之现在多用静脉注射的方式,极易导致急性中毒或死亡。毒品使他们道德沦丧、自私、撒谎、人格变态、六亲不认,甚至因此诱发精神疾病。图为吸毒者毒瘾发作时的惨状。
麻醉药品在临床医学上主要用于镇痛,对癌症等伴有剧烈疼痛的疾病的临床治疗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常用品种有吗啡、度冷丁、芬太尼等。精神药品主要用于镇静催眠、兴奋等,是治疗癫痫、失眠、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主要药物,在临床医学上应用广泛,常用品种有安定、速可眠、利他林等。
但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又具有较强的药物依赖性,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会成瘾,产生身体依赖或者精神依赖,流入非法渠道更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鉴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这种双重性质,联合国先后通过了《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以下称麻醉品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称精神药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制,并保证合理用药需求。
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上述两个公约,并按照公约的要求,国务院分别于1987年和1988年制定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取严格审批、定点控制等多项管制措施。这两个法规实施十多年来,对保证医疗用药合理需求,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等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合理的用药需求难以得到保证。目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通环节多,且层层加价,致使许多应当用药的患者用不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因此,在总结《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更好地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各环节的管理

麻醉品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种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均规定了明确的管制措施。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并总结现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各个环节设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二)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行审批制度,并设定严格的审批条件。
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2.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药品生产许可证;